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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肌腱chl

發布時間:2020-08-31 09:08:21

1、法律上的輕傷是怎麼判斷的?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 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2、好友被人打傷,想問問傷害鑒定。人身傷害按程度分哪些種?如何界定?

司法鑒定由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指定的單位為其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人體重傷鑒定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說明》
網址:http://www.lawyee.com.cn/html/text/chl/46/4646.html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 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 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8厘米, 兒童達 6厘米; 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 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 (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 厘米 (兒童達 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 單條長 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 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 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 (兒童達 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 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 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 (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 (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 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 (兒童酌減) 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 陰莖部分缺損、畸形; 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 2厘米; 陰莖創口長度達 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 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 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 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人體輕微傷鑒定標准》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人體輕微傷的評定的原則方法及內容。
本標准適用於各級公、檢、法、司及院校系統進行損傷評定。
本標准適用於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造成的輕微損害。

2 總則

2.1本標准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及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工作的實踐經驗,為鑒定輕微傷提供科學依據。 2.2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

2.3 鑒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託的法醫人員或經培訓過的兼職法醫人員擔任。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有權了解有關案情、現場勘查情況和調閱病歷檔案。有關部門必須給予協助。

2.4 鑒定時,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並結合損傷的預後作出綜合評定。

2.5 輕微傷的鑒定應在被鑒定者損傷消失前作出評定。

2.6 本標准為輕微傷的下限,上線與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

3 頭頸部損傷

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2 頭皮創。

3.3 頭部外傷後,確有神經症狀。

3.4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3.5 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3.6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傷。

3.8 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3.9 眼外傷造成視力下降。

3.10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後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3.11 耳廓創在1cm以上;耳廓缺損。

3.12 外傷後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3.14 涎腺其導管損傷。

3.15 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3.16 外傷致使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三度松動1枚以上。

3.17 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

3.18 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

3.19 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2以上,或挫傷面積在2cm2以上。

4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4.1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軀干皮下血腫。

4.2 軀干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在1cm以上或者創口累計長度在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4.3 肋骨一處單純性線性骨折;確證肋軟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淺表損傷。

4.5 外傷後血尿。

4.6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4.7 會陰、陰囊、陰莖單純性創口。

4.8 陰囊、陰莖挫傷。

4.9 脊柱韌帶損傷。

4.10 損傷致孕婦先兆流產的。

5 四肢損傷

5.1 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

5.2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5.3 肢體關節、肌鍵損傷,伴有臨床體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傷致指(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損傷

6.1 燒燙傷

6.1.1 軀干、四肢一度燒燙傷,面積在20cm2以上,或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4cm2以上;深二度燒傷。

6.1.2 面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0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

6.1.3 頸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5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2cm2 。

6.1.4 燙傷達真皮層。

6.2 牙齒咬合致使皮膚破損。

6.3 損傷致異物存留體內。

6.4 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所致的輕微損傷。參照相應條款。

附錄A

(標準的附錄)

附加說明

A1 本標准未作規定的輕微損傷,可以比照本標准相應的條款作出鑒定。

A2 未成年人損傷下限為本標准損傷的50%;妊娠期、哺乳期婦女損傷下限為本標准損傷的60% 。

A3 兩種接近本標准以上的損傷,可綜合評定;同類損傷可以累計。

A4 本標准所說的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內。

3、加替沙星膠囊 對菌痢有沒有療效?

有~
加替沙星膠囊是國家新出的一類抗菌葯,副作用很小~
這是說明

為加替沙星,其化學名稱為(±)-1-環丙基-6-氟-1,4-二氫-8-甲氧基-7-(3-甲基-1-哌嗪基)- 4-氧代-3-喹啉羧酸.
其結構式為:

分子式:C19H22FN3O4
分子量:375.40
【性狀】
本品為薄膜衣片,除去包衣後顯類白色.
【葯理毒理】
葯理作用
加替沙星為8-甲氧基氟喹諾酮類外消旋體化合物,體外具有廣譜的抗革蘭氏陰性和陽性微生物的活性,其R-和S-對映體抗菌活性相同.本品的抗菌作用是通過抑制細菌的DNA旋轉酶和拓撲異構酶Ⅳ,從而抑制細菌DNA的復制,轉錄,修復過程.
抗菌實驗結果均表明,本品對以下微生物的大多數菌株具抗菌活性:
1.革蘭氏陽性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僅限於對甲氧西林敏感的菌株),凝固酶陰性葡萄球菌屬,肺炎鏈球菌等鏈球菌屬菌株.
2. 革蘭氏陰性菌:嗜血桿菌屬菌(流感和副流感嗜血桿菌),卡他莫拉菌,奈瑟菌屬菌,不動桿菌屬菌,肺炎克雷伯菌,陰溝腸桿菌,變形桿菌(奇異變形桿菌和普通變形桿菌),銅綠假單胞菌,枸櫞酸桿菌和大腸埃希菌.
3.其他微生物:肺炎衣原體,嗜肺性軍團菌,肺炎支原體.
毒理研究
遺傳毒性:
Ames試驗中本品對多種菌株無致突變作用,但是體外對沙門氏菌株TA102的有致突變作用.中國倉鼠V79細胞的基因突變和中國倉鼠CHL/IU細胞的遺傳學試驗結果均陽性.類似的結果在其他喹諾酮類的葯物也可見,這可能是由高濃度下本品對真核生物的Ⅱ型DNA拓撲異構酶的抑製作用所致.本品經口和靜脈給葯的小鼠微核試驗,大鼠經口給葯的細胞遺傳學試驗,大鼠經口給葯的DNA修復試驗結果均為陰性.
生殖毒性:
對大鼠經口給予劑量高達200mg/kg(以每天暴露量(AUC)計,與人最大推薦劑量等效),對大鼠生育力和生殖無不良反應.大鼠和家兔經口給予劑量分別達150mg/kg和50mg/kg(以AUC計,約為人最大推薦劑量的0.7和1.9倍),未見有致畸胎作用.但是大鼠在器官形成期,經口或靜脈給予劑量分別達200mg/kg和60mg/kg可引起胎仔骨骼畸形;以口或靜脈給予劑量分別≥150mg/kg和≥30mg/kg時,可引起胎仔骨骼骨化延遲,包括出現波形肋骨.提示在此劑量下,有輕度的胎仔毒性.此毒性在其他喹諾酮類葯物也可見.
大鼠在妊娠後期的最初階段經口給葯劑量達200mg/kg,並持續給葯至哺乳期,可見後期的植入後胚胎丟失增加和新生仔和圍產期的死亡率升高.這些發現提示了本品的胎仔毒性.
致癌性:
B6C3F1小鼠經摻食給葯18月,雌,雄動物劑量分別為90mg/kg和81mg/kg[以每天全身暴露量(AUC)計,約為人最大推薦劑量的0.13和0.18倍];Fischer344大鼠經摻食給葯2年,雌,雄動物劑量分別為139mg/kg和47mg/kg(以AUC計,約為人最大推薦劑量的0.81和0.36倍),結果均未提示本品有促進腫瘤生長的作用,但是雄性動物當劑量達100mg/kg(以AUC計,約為人最大推薦劑量的0.74倍)時,與對照組相比,可增加巨粒細胞淋巴(LGL)白血病的發生率,盡管這種增加稍高於已有歷史性對照的范圍,但是並不能認為雄性動物高劑量下的這些發現會影響到本品臨床用葯的安全性.
【葯代動力學】 本品口服吸收良好,且不受飲食因素影響,絕對生物利用度為96%,口服1-2小時後達加替沙星血葯峰濃度.在臨床推薦劑量范圍內,加替沙星血葯峰濃度(Cmax)和血葯時曲線下面積(AUC)隨劑量成比例增加.口服本品200mg至800mg,連續14天,加替沙星的葯代動力學呈線性和非時間依賴性.每天一次連續用葯,第3天時可達血葯穩態濃度.400mg每天一次口服,其穩態血葯濃度峰值和谷值分別約為4mg/L和0.4mg/L.
加替沙星蛋白結合率約為20%,與濃度無關.加替沙星廣泛分布於組織和體液中.唾液中葯物濃度與血漿濃度相近,而在膽汁,肺泡巨噬細胞,肺實質,肺表皮細胞層,支氣管粘膜,竇粘膜,陰道,宮頸,前列腺液,精液等靶組織的葯物濃度高於血漿濃度.
加替沙星無酶誘導作用,不改變自身和其他合用葯物的清除代謝.加替沙星在體內代謝極低,主要以原形經腎臟排出.口服本品後48小時,葯物原形在尿中的回收率達70%以上,而其乙二胺和甲基乙二胺代謝物在尿中的濃度不足攝入量的1%,加替沙星平均血漿消除半衰期7~14小時.本品口服或靜脈注射後,糞便中加替沙星的原葯回收率約5%,提示加替沙星也可經膽道和腸道排除.
老年人(≥65歲)男女受試者單劑量口服400mg加替沙星後,僅發現老年女性受試者與年輕女性相比有輕微的葯代動力學差異,老年女性的血葯峰濃度增加21%,曲線下面積增加32%.這種差異主要是由於腎功能隨年齡增加而減退,應根據腎功能情況,決定用量.
中度肝功能不全病人,一次口服400mg加替沙星,血葯峰濃度和曲線下面積值較正常肝功能受試者分別輕度增高32%和23%.由於喹諾酮類的抗菌活性呈濃度依賴性,因此在這類病人中,血葯峰濃度輕微增高,並不降低加替沙星的療效.故該類患者使用本品無須調整劑量.尚無重度肝損害病人中加替沙星的葯代動力學資料.
不同程度腎功能不全者單次口服400mg加替沙星,隨腎功能下降的程度不同加替沙星的表觀總清除率(CI/F)相應降低,曲線下面積(AUC)相應增加.中度腎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30~40ml/min)病人加替沙星清除率減少57%,重度(肌酐清除率<30ml/min)病人則減少77%.與腎功能正常受試者相比,中度腎功能不全者的加替沙星的全身暴露量增加2倍,重度腎功能不全者增加4倍.平均峰濃度略有增高.建議肌酐清除率<40ml/min,包括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加替沙星減量使用.(見用法用量)
Ⅱ型糖尿病(非胰島素依賴性糖尿病)患者每天口服本品400mg,連續10天,葯代動力學參數,葡萄糖耐量試驗和葡萄糖體內穩定性試驗(空腹血清葡萄糖,血清胰島素和C-肽測定)與健康人相似.首劑靜脈注射或口服加替沙星後,血清胰島素一過性輕度增加和血糖降低.經優降糖治療已控制病情的糖尿病人多次口服本品,雖服葯後血清胰島素濃度降低,但無血糖水平變化.
【適應症】 本品主要用於治療敏感病原體所致的各種感染性疾病,包括慢性支氣管炎急性發作,急性鼻竇炎,社區獲得性肺炎,單純性尿路感染(膀胱炎)和復雜性尿路感染,急性腎盂腎炎,男性淋球菌性尿路炎症或直腸感染和女性淋球菌性宮頸感染.
【用法與用量】 口服,一次400mg (2片),一日一次.
表1,用葯劑量指南
感染(取決於病原菌)
每日用量
療程
慢性支氣管炎急性發作
400mg
7~10天
急性鼻竇炎
400mg
10天
社區獲得性肺炎
400mg
7~14天
非復雜性尿路感染
400mg
單劑
或200mg
3~5天
復雜性尿路感染
400mg
7~10天
急性腎盂腎炎
400mg
7~10天
男性非復雜性淋球菌尿路感染
400mg
單劑
女性宮頸和直腸淋球菌感染
400mg
單劑
加替沙星主要經腎臟排出.肌酐清除率<40ml/min,包括血液透析和長期腹膜透析患者,應調整本品的劑量.血液透析病人應在每次血透結束後用葯.
表2,腎功能不全患者本品的推薦劑量
肌酐清除率
初始劑量
維持劑量
≥40ml/min
<40ml/min
血液透析
腹膜透析
400mg
400mg
400mg
400mg
400mg/天
200mg/天
200mg/天
200mg/天
維持劑量從用葯第二天開始
腎功能不全患者採用單劑400mg治療單純性尿路感染或淋病,和每日200mg使用3天治療單純性尿路感染時,無須調整本品劑量.
【不良反應】 本品的國內外臨床試驗中常見的不良反應為惡心,陰道炎,腹瀉,頭痛,眩暈.發生率較低的葯物相關不良事件包括:
全身反應:變態反應,寒戰,發熱,背痛和胸痛.
心血管系統:心悸.
消化系統:腹痛,便秘,消化不良,舌炎,念珠菌性口腔炎,口腔炎,口腔潰瘍,嘔吐.
代謝與營養系統:周圍性水腫.
神經系統:多夢,失眠,感覺異常,震顫,血管擴張,眩暈.
呼吸系統:呼吸困難,咽炎.
皮膚及皮膚軟組織:皮疹,出汗.
特殊感官:視覺異常,味覺異常,耳鳴.
泌尿生殖系統:排尿困難,血尿.
其他罕見的相關不良事件有:思維異常,煩燥不安,不能耐受酒精,食慾不振,焦慮,關節痛,關節炎,虛弱,哮喘(支氣管痙攣),共濟失調,骨痛,心動過緩,乳腺疼痛,唇炎,結腸炎,意識模糊,驚厥,紫紺,人格解體,抑鬱,糖尿病,皮膚乾燥,吞咽困難,耳病,瘀斑,水腫,鼻衄,欣快感,眼痛,面部水腫,胃腸脹氣,胃炎,胃腸出血,牙齦炎,口臭,幻覺,嘔血,敵意,感覺過敏,高血糖,高血壓,肌張力增加,過度通氣,低血糖,下肢痛性痙攣,淋巴結病,斑丘疹,子宮出血,偏頭痛,嘴部水腫,肌痛,肌無力,頸痛,神經過敏,驚慌,妄想狂,嗅覺倒錯,瘙癢,偽膜性腸炎,精神病,上瞼下垂,直腸出血,嗜睡,緊張,胸骨下胸痛,心動過速,味覺喪失,口乾,舌腫,皰疹等.
實驗室檢查異常改變發生率低,包括:白細胞減少,ALT或AST增加以及鹼性磷酸酶,總膽紅素,血清澱粉酶,電解質異常等.
【禁忌】 本品禁用於對加替沙星或喹諾酮類葯物過敏者.
【注意事項】
1,加替沙星與其他喹諾酮類葯物類似,可使心電圖QTc間期延長.在患有QTc間期延長,低血鉀未糾正或急性心肌缺血患者中,應避免使用本品.本品也不宜與IA類(如奎尼丁,普魯卡因胺)及Ⅲ(胺碘酮,索他洛爾)和可延長心電圖QTc間期的葯物,如西沙比利,紅黴素,三環類抗抑鬱葯合用.
2,喹諾酮類葯物可引起中樞神經系統異常,如緊張,激動,失眠,焦慮,惡夢,顱內壓增高等.對患有或疑有中樞神經系統疾患的患者,如嚴重腦動脈粥樣硬化,癲癇和存在癲癇發作因素等,使用本品應慎重.本品可能會引起眩暈和輕度頭痛,從事駕駛汽車或其他機械作業,或從事其他需要精神神經系統警覺或協調的活動的患者應謹慎.此外,非甾體類消炎鎮痛葯物與喹諾酮類葯物同時使用,可能會增加中樞神經系統刺激症狀和抽搐發生的危險性.
3,與其他喹諾酮葯物一樣,已見症狀性高血糖和低血糖的報道,通常發生於合用口服降糖葯(如優降糖)或使用胰島素的糖尿病患者.這些病人使用本品時應注意監測血糖.如發生血糖異常改變,應立即停葯並就診.
4,喹諾酮類葯物有時可引起嚴重的甚至致命的過敏反應.對首次發現皮疹或者其他過敏反應時,應立即停用本品.嚴重過敏反應發生時,可根據臨床需要用腎上腺素或其它復甦方法治療,包括吸氧,輸液,抗組胺葯,皮質激素,增壓胺類葯物以及氣道管理等.
5,有報道接受包括本品在內的幾乎所有的抗菌葯物治療後可能發生輕度到致命性偽膜性腸炎.因此,對使用任何抗菌葯物後出現腹瀉的病人應考慮這一診斷.偽膜性腸炎的診斷成立後,即應開始治療.輕度患者停用抗菌葯物後即可恢復.中,重度患者,則應酌情補充液體,電解質,並針對艱難梭酸性腸炎的抗菌治療.
6,盡管尚未見到類似其他喹諾酮類葯物引起的肩部,手部和跟腱需要外科治療或長時間功能喪失的現象,但如果病人在接受本品治療時有疼痛感,發炎或肌腱斷裂等應停用本品,在未明確除外肌腱炎或肌腱斷裂前,患者應休息,並停止體育鍛煉.肌腱斷裂在喹諾酮類治療中或治療後均可發生.
7,已有病人在接受某些喹諾酮類葯物後發生光毒性反應.雖在動物試驗和臨床試驗中,未見本品在推薦劑量水平發生光毒性.但為保證醫療順利實施,應避免過度日光或人工紫外線照射.如果出現曬傷樣反應或發生皮膚損害,應及時就診.
8,本品增加中樞神經系統刺激症狀和抽搐發生的危險性.
腎功能不全者使用本品應注意調整劑量(見用法用量)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葯】 加替沙星對孕婦,授乳婦女的療效和安全性尚未建立.孕婦和授乳婦女使用本品應謹慎,只有在使用本品所獲益處大於對胎兒和嬰兒可能的危險性時,才可考慮.
【兒童用葯】 本品對兒童,青少年(18歲以下)的療效和安全性尚未建立.目前不推薦使用.
【老年患者用葯】 雖老年女性受試者與年輕女性相比有輕微的葯代動力學差異,但這種差異主要是由於腎功能隨年齡增加而減退,應根據其腎功能決定用量.
【葯物相互作用】
本品與丙磺舒合用,可緩解加替沙星經腎排除.
2,硫酸亞鐵,含鋁或鎂制酸劑和去羥基苷(地丹諾辛,惠妥茲)與本品合用,加替沙星的生物利用度降低.而在服用硫酸亞鐵,含鋅,鎂,鐵等飲食補充劑(如多種維生素),或含鋁/鎂制酸劑或去羥基苷(地丹諾辛,惠妥茲)前4小時服用本品,不影響加替沙星的葯代動力學過程.
3,牛奶,碳酸鈣,西咪替丁,茶鹼,法華令,優降糖或咪達唑侖與本品同時服用未見發生相互作用.
4,本品與地高辛同時使用,未見加替沙星葯代動力學參數發生明顯改變,單在部分受試者發現地高辛血葯濃度升高.故應監測服用地高辛患者的地高辛毒性反應的症狀和體征.對表現出毒性症狀和體征的患者,應測定地高辛的血葯濃度,並適當調整地高辛劑量.
【葯物過量】
不宜使用高於推薦劑量的治療.如發生急性口服過量,應用催吐或胃減壓促使胃排空,並嚴密觀察(包括心電圖監測)病人病情變化,給予支持治療,適當補充液體.血液透析(每4小時約清除14%)和長期腹膜透析(8天約清除11%)不能有效地從體內清除加替沙星.

4、我感冒打了三天的加替沙星的吊針 請問多長時間以後可以要孩子 我是男的 請專業人士回答

有~
加替沙星膠囊是國家新出的一類抗菌葯,副作用很小~
這是說明

為加替沙星,其化學名稱為(±)-1-環丙基-6-氟-1,4-二氫-8-甲氧基-7-(3-甲基-1-哌嗪基)- 4-氧代-3-喹啉羧酸.
其結構式為:

分子式:C19H22FN3O4
分子量:375.40
【性狀】
本品為薄膜衣片,除去包衣後顯類白色.
【葯理毒理】
葯理作用
加替沙星為8-甲氧基氟喹諾酮類外消旋體化合物,體外具有廣譜的抗革蘭氏陰性和陽性微生物的活性,其R-和S-對映體抗菌活性相同.本品的抗菌作用是通過抑制細菌的DNA旋轉酶和拓撲異構酶Ⅳ,從而抑制細菌DNA的復制,轉錄,修復過程.
抗菌實驗結果均表明,本品對以下微生物的大多數菌株具抗菌活性:
1.革蘭氏陽性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僅限於對甲氧西林敏感的菌株),凝固酶陰性葡萄球菌屬,肺炎鏈球菌等鏈球菌屬菌株.
2. 革蘭氏陰性菌:嗜血桿菌屬菌(流感和副流感嗜血桿菌),卡他莫拉菌,奈瑟菌屬菌,不動桿菌屬菌,肺炎克雷伯菌,陰溝腸桿菌,變形桿菌(奇異變形桿菌和普通變形桿菌),銅綠假單胞菌,枸櫞酸桿菌和大腸埃希菌.
3.其他微生物:肺炎衣原體,嗜肺性軍團菌,肺炎支原體.
毒理研究
遺傳毒性:
Ames試驗中本品對多種菌株無致突變作用,但是體外對沙門氏菌株TA102的有致突變作用.中國倉鼠V79細胞的基因突變和中國倉鼠CHL/IU細胞的遺傳學試驗結果均陽性.類似的結果在其他喹諾酮類的葯物也可見,這可能是由高濃度下本品對真核生物的Ⅱ型DNA拓撲異構酶的抑製作用所致.本品經口和靜脈給葯的小鼠微核試驗,大鼠經口給葯的細胞遺傳學試驗,大鼠經口給葯的DNA修復試驗結果均為陰性.
生殖毒性:
對大鼠經口給予劑量高達200mg/kg(以每天暴露量(AUC)計,與人最大推薦劑量等效),對大鼠生育力和生殖無不良反應.大鼠和家兔經口給予劑量分別達150mg/kg和50mg/kg(以AUC計,約為人最大推薦劑量的0.7和1.9倍),未見有致畸胎作用.但是大鼠在器官形成期,經口或靜脈給予劑量分別達200mg/kg和60mg/kg可引起胎仔骨骼畸形;以口或靜脈給予劑量分別≥150mg/kg和≥30mg/kg時,可引起胎仔骨骼骨化延遲,包括出現波形肋骨.提示在此劑量下,有輕度的胎仔毒性.此毒性在其他喹諾酮類葯物也可見.
大鼠在妊娠後期的最初階段經口給葯劑量達200mg/kg,並持續給葯至哺乳期,可見後期的植入後胚胎丟失增加和新生仔和圍產期的死亡率升高.這些發現提示了本品的胎仔毒性.
致癌性:
B6C3F1小鼠經摻食給葯18月,雌,雄動物劑量分別為90mg/kg和81mg/kg[以每天全身暴露量(AUC)計,約為人最大推薦劑量的0.13和0.18倍];Fischer344大鼠經摻食給葯2年,雌,雄動物劑量分別為139mg/kg和47mg/kg(以AUC計,約為人最大推薦劑量的0.81和0.36倍),結果均未提示本品有促進腫瘤生長的作用,但是雄性動物當劑量達100mg/kg(以AUC計,約為人最大推薦劑量的0.74倍)時,與對照組相比,可增加巨粒細胞淋巴(LGL)白血病的發生率,盡管這種增加稍高於已有歷史性對照的范圍,但是並不能認為雄性動物高劑量下的這些發現會影響到本品臨床用葯的安全性.
【葯代動力學】 本品口服吸收良好,且不受飲食因素影響,絕對生物利用度為96%,口服1-2小時後達加替沙星血葯峰濃度.在臨床推薦劑量范圍內,加替沙星血葯峰濃度(Cmax)和血葯時曲線下面積(AUC)隨劑量成比例增加.口服本品200mg至800mg,連續14天,加替沙星的葯代動力學呈線性和非時間依賴性.每天一次連續用葯,第3天時可達血葯穩態濃度.400mg每天一次口服,其穩態血葯濃度峰值和谷值分別約為4mg/L和0.4mg/L.
加替沙星蛋白結合率約為20%,與濃度無關.加替沙星廣泛分布於組織和體液中.唾液中葯物濃度與血漿濃度相近,而在膽汁,肺泡巨噬細胞,肺實質,肺表皮細胞層,支氣管粘膜,竇粘膜,陰道,宮頸,前列腺液,精液等靶組織的葯物濃度高於血漿濃度.
加替沙星無酶誘導作用,不改變自身和其他合用葯物的清除代謝.加替沙星在體內代謝極低,主要以原形經腎臟排出.口服本品後48小時,葯物原形在尿中的回收率達70%以上,而其乙二胺和甲基乙二胺代謝物在尿中的濃度不足攝入量的1%,加替沙星平均血漿消除半衰期7~14小時.本品口服或靜脈注射後,糞便中加替沙星的原葯回收率約5%,提示加替沙星也可經膽道和腸道排除.
老年人(≥65歲)男女受試者單劑量口服400mg加替沙星後,僅發現老年女性受試者與年輕女性相比有輕微的葯代動力學差異,老年女性的血葯峰濃度增加21%,曲線下面積增加32%.這種差異主要是由於腎功能隨年齡增加而減退,應根據腎功能情況,決定用量.
中度肝功能不全病人,一次口服400mg加替沙星,血葯峰濃度和曲線下面積值較正常肝功能受試者分別輕度增高32%和23%.由於喹諾酮類的抗菌活性呈濃度依賴性,因此在這類病人中,血葯峰濃度輕微增高,並不降低加替沙星的療效.故該類患者使用本品無須調整劑量.尚無重度肝損害病人中加替沙星的葯代動力學資料.
不同程度腎功能不全者單次口服400mg加替沙星,隨腎功能下降的程度不同加替沙星的表觀總清除率(CI/F)相應降低,曲線下面積(AUC)相應增加.中度腎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30~40ml/min)病人加替沙星清除率減少57%,重度(肌酐清除率<30ml/min)病人則減少77%.與腎功能正常受試者相比,中度腎功能不全者的加替沙星的全身暴露量增加2倍,重度腎功能不全者增加4倍.平均峰濃度略有增高.建議肌酐清除率<40ml/min,包括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加替沙星減量使用.(見用法用量)
Ⅱ型糖尿病(非胰島素依賴性糖尿病)患者每天口服本品400mg,連續10天,葯代動力學參數,葡萄糖耐量試驗和葡萄糖體內穩定性試驗(空腹血清葡萄糖,血清胰島素和C-肽測定)與健康人相似.首劑靜脈注射或口服加替沙星後,血清胰島素一過性輕度增加和血糖降低.經優降糖治療已控制病情的糖尿病人多次口服本品,雖服葯後血清胰島素濃度降低,但無血糖水平變化.
【適應症】 本品主要用於治療敏感病原體所致的各種感染性疾病,包括慢性支氣管炎急性發作,急性鼻竇炎,社區獲得性肺炎,單純性尿路感染(膀胱炎)和復雜性尿路感染,急性腎盂腎炎,男性淋球菌性尿路炎症或直腸感染和女性淋球菌性宮頸感染.
【用法與用量】 口服,一次400mg (2片),一日一次.
表1,用葯劑量指南
感染(取決於病原菌)
每日用量
療程
慢性支氣管炎急性發作
400mg
7~10天
急性鼻竇炎
400mg
10天
社區獲得性肺炎
400mg
7~14天
非復雜性尿路感染
400mg
單劑
或200mg
3~5天
復雜性尿路感染
400mg
7~10天
急性腎盂腎炎
400mg
7~10天
男性非復雜性淋球菌尿路感染
400mg
單劑
女性宮頸和直腸淋球菌感染
400mg
單劑
加替沙星主要經腎臟排出.肌酐清除率<40ml/min,包括血液透析和長期腹膜透析患者,應調整本品的劑量.血液透析病人應在每次血透結束後用葯.
表2,腎功能不全患者本品的推薦劑量
肌酐清除率
初始劑量
維持劑量
≥40ml/min
<40ml/min
血液透析
腹膜透析
400mg
400mg
400mg
400mg
400mg/天
200mg/天
200mg/天
200mg/天
維持劑量從用葯第二天開始
腎功能不全患者採用單劑400mg治療單純性尿路感染或淋病,和每日200mg使用3天治療單純性尿路感染時,無須調整本品劑量.
【不良反應】 本品的國內外臨床試驗中常見的不良反應為惡心,陰道炎,腹瀉,頭痛,眩暈.發生率較低的葯物相關不良事件包括:
全身反應:變態反應,寒戰,發熱,背痛和胸痛.
心血管系統:心悸.
消化系統:腹痛,便秘,消化不良,舌炎,念珠菌性口腔炎,口腔炎,口腔潰瘍,嘔吐.
代謝與營養系統:周圍性水腫.
神經系統:多夢,失眠,感覺異常,震顫,血管擴張,眩暈.
呼吸系統:呼吸困難,咽炎.
皮膚及皮膚軟組織:皮疹,出汗.
特殊感官:視覺異常,味覺異常,耳鳴.
泌尿生殖系統:排尿困難,血尿.
其他罕見的相關不良事件有:思維異常,煩燥不安,不能耐受酒精,食慾不振,焦慮,關節痛,關節炎,虛弱,哮喘(支氣管痙攣),共濟失調,骨痛,心動過緩,乳腺疼痛,唇炎,結腸炎,意識模糊,驚厥,紫紺,人格解體,抑鬱,糖尿病,皮膚乾燥,吞咽困難,耳病,瘀斑,水腫,鼻衄,欣快感,眼痛,面部水腫,胃腸脹氣,胃炎,胃腸出血,牙齦炎,口臭,幻覺,嘔血,敵意,感覺過敏,高血糖,高血壓,肌張力增加,過度通氣,低血糖,下肢痛性痙攣,淋巴結病,斑丘疹,子宮出血,偏頭痛,嘴部水腫,肌痛,肌無力,頸痛,神經過敏,驚慌,妄想狂,嗅覺倒錯,瘙癢,偽膜性腸炎,精神病,上瞼下垂,直腸出血,嗜睡,緊張,胸骨下胸痛,心動過速,味覺喪失,口乾,舌腫,皰疹等.
實驗室檢查異常改變發生率低,包括:白細胞減少,ALT或AST增加以及鹼性磷酸酶,總膽紅素,血清澱粉酶,電解質異常等.
【禁忌】 本品禁用於對加替沙星或喹諾酮類葯物過敏者.
【注意事項】
1,加替沙星與其他喹諾酮類葯物類似,可使心電圖QTc間期延長.在患有QTc間期延長,低血鉀未糾正或急性心肌缺血患者中,應避免使用本品.本品也不宜與IA類(如奎尼丁,普魯卡因胺)及Ⅲ(胺碘酮,索他洛爾)和可延長心電圖QTc間期的葯物,如西沙比利,紅黴素,三環類抗抑鬱葯合用.
2,喹諾酮類葯物可引起中樞神經系統異常,如緊張,激動,失眠,焦慮,惡夢,顱內壓增高等.對患有或疑有中樞神經系統疾患的患者,如嚴重腦動脈粥樣硬化,癲癇和存在癲癇發作因素等,使用本品應慎重.本品可能會引起眩暈和輕度頭痛,從事駕駛汽車或其他機械作業,或從事其他需要精神神經系統警覺或協調的活動的患者應謹慎.此外,非甾體類消炎鎮痛葯物與喹諾酮類葯物同時使用,可能會增加中樞神經系統刺激症狀和抽搐發生的危險性.
3,與其他喹諾酮葯物一樣,已見症狀性高血糖和低血糖的報道,通常發生於合用口服降糖葯(如優降糖)或使用胰島素的糖尿病患者.這些病人使用本品時應注意監測血糖.如發生血糖異常改變,應立即停葯並就診.
4,喹諾酮類葯物有時可引起嚴重的甚至致命的過敏反應.對首次發現皮疹或者其他過敏反應時,應立即停用本品.嚴重過敏反應發生時,可根據臨床需要用腎上腺素或其它復甦方法治療,包括吸氧,輸液,抗組胺葯,皮質激素,增壓胺類葯物以及氣道管理等.
5,有報道接受包括本品在內的幾乎所有的抗菌葯物治療後可能發生輕度到致命性偽膜性腸炎.因此,對使用任何抗菌葯物後出現腹瀉的病人應考慮這一診斷.偽膜性腸炎的診斷成立後,即應開始治療.輕度患者停用抗菌葯物後即可恢復.中,重度患者,則應酌情補充液體,電解質,並針對艱難梭酸性腸炎的抗菌治療.
6,盡管尚未見到類似其他喹諾酮類葯物引起的肩部,手部和跟腱需要外科治療或長時間功能喪失的現象,但如果病人在接受本品治療時有疼痛感,發炎或肌腱斷裂等應停用本品,在未明確除外肌腱炎或肌腱斷裂前,患者應休息,並停止體育鍛煉.肌腱斷裂在喹諾酮類治療中或治療後均可發生.
7,已有病人在接受某些喹諾酮類葯物後發生光毒性反應.雖在動物試驗和臨床試驗中,未見本品在推薦劑量水平發生光毒性.但為保證醫療順利實施,應避免過度日光或人工紫外線照射.如果出現曬傷樣反應或發生皮膚損害,應及時就診.
8,本品增加中樞神經系統刺激症狀和抽搐發生的危險性.
腎功能不全者使用本品應注意調整劑量(見用法用量)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葯】 加替沙星對孕婦,授乳婦女的療效和安全性尚未建立.孕婦和授乳婦女使用本品應謹慎,只有在使用本品所獲益處大於對胎兒和嬰兒可能的危險性時,才可考慮.
【兒童用葯】 本品對兒童,青少年(18歲以下)的療效和安全性尚未建立.目前不推薦使用.
【老年患者用葯】 雖老年女性受試者與年輕女性相比有輕微的葯代動力學差異,但這種差異主要是由於腎功能隨年齡增加而減退,應根據其腎功能決定用量.
【葯物相互作用】
本品與丙磺舒合用,可緩解加替沙星經腎排除.
2,硫酸亞鐵,含鋁或鎂制酸劑和去羥基苷(地丹諾辛,惠妥茲)與本品合用,加替沙星的生物利用度降低.而在服用硫酸亞鐵,含鋅,鎂,鐵等飲食補充劑(如多種維生素),或含鋁/鎂制酸劑蛉ヴ腔

5、現在執行的是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1990年)

對啊!還沒有新的標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於印發《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發[1990]6號)

(相關文章: 部門規章3篇5次 裁判文書10篇15次 法學文獻8篇9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現將《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印發給你們,作為評定傷害他人身體造成傷關於鑒定標准,在法醫檢案中參照執行。在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按系統反映,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附:《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3次)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2次)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跖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跖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 、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 ,未出現呼吸困難。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2次)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6、及肩短發女生能穿dk嗎?

我覺得也是可以穿的呀,穿的時候選擇自己喜歡的,和自己氣質相符合的就行。

與肩肌腱chl相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