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腰5骶1腰椎俠部不連值骨修復術後 等3月份拆除腰5骶1內固定物恢復康復半年可以學健身教練嗎?
像你描述的這種股恢復三個月以後想恢復鍛煉的話,那要看醫生是怎麼對你說的。
2、得了腰間盤突出會有什麼危害
你好,腰椎間盤突出症的症狀:表現為腰痛,反復發作,常伴有臀部疼痛。單側坐骨神經痛:病人常在一次彎腰動作中如刷牙或從地上拾東西時,突發劇烈腰痛,不能挺腰和活動,並伴有坐骨神經痛。疼痛沿臀部、大腿和小腿後側向下至足部放射。在咳嗽、噴嚏、用力排便時疼痛加重。多次發作後,少數病人可有兩側坐骨神經痛,並可伴有大小便及性功能障礙等。
慢性和復發性腰痛及坐骨神經痛是本病的特點之一。病人腰部板硬,肌緊張,可向左或右凸。直腿抬高試驗陽性,即抬腿至20度—40度時,腿的麻痛感即加重。使用中醫驗方-腰椎ˉ骨方世ˉ貼-貼於腰椎間盤部位,可以促進血液循環,對腰椎間盤突出有非常獨到的治療作用。。
感覺、運動和腱反射改變:早期為痛覺過敏,稍後為減退。腰,神經根受累時,小腿前外側感覺過敏或遲鈍;骶,神經根受累時,小腿後側及足外側感覺過敏或遲鈍。前者伴有趾的背伸乏力或不能,後者伴有趾的跖 屈乏力或不能。祝您健康。
3、腰椎突出術後下肢癱瘓醫療事故怎樣處理?
核心提示:
醫療糾紛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和難點問題,醫患關系緊張已成為當今中國主要矛盾之一。雖然人們為緩解醫患矛盾進行了各種努力,但醫患關系並未按照人們的努力和期望方向發展。不僅在我國,即使在科學技術非常發達的國家,近些年來的醫療糾紛也是呈日益增長的勢頭。本期,江蘇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主任蔣士浩通過典型案例的分析和點評,讓醫患雙方從不同的角度認識醫療事故,從而最大限度地化解醫患矛盾 ,共建和諧醫患關系。
[案例1]不該切除的闌尾
案情:某女,21歲。因「停經38周」,下腹墜脹4小時余」入住某衛生院。因胎位異常為臀位,在持續硬膜外麻醉下行剖宮產術,術中加行闌尾切除術。術後第2日起,病人持續發熱,術後第11天,病情無好轉,轉某市級醫院,確診為結腸子宮陰道瘺。術後14天在全麻下行闌尾殘端修補術、腸粘連松解術、部分腸切除術、子宮瘺修補術。術後18天好轉出院。半年後因「腹痛6小時」入住某市級醫院,診斷為粘連性腸梗阻。
最終鑒定:醫方在剖宮產手術過程中同時行闌尾切除術,未得到家屬同意簽字,違反了醫療常規;且手術粗糙,闌尾殘端未能處理好,術後造成盆腔感染、腸粘連、結腸子宮 陰道瘺而導致須二次行闌尾殘端修補術、腸粘連松解術、部分回腸切除術及子宮瘺修補術 ,損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上述後果和醫方的醫療操作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構成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負全部責任。
點評:醫生治療病人,首先該病人得有疾病的存在。如果病人沒有病,去給病人施行手術,切除了某一個好像沒用的器官,簡直是不可思議的事情,這種事情居然就發生了。 詳細閱讀整份病歷,均沒有記載病人曾有過急性闌尾炎的表現及診斷,這個手術做得一點理由也沒有。手術審批單形同虛設,就是家屬要求切除闌尾,根據病人臨床表現,醫方也不應該同意,而且手術是由具有助產士資格的人員作為術者,違反了「執業醫師法」,醫方存在著明顯的過失行為。術後出現下腹感染,逐漸形成腹腔膿腫、結腸子宮瘺、腸粘連 ,是醫方施行闌尾切除術時操作不當造成的術後並發症,不僅給病人帶來痛苦,還造成結腸部分切除的後果。一次毫無道理的手術,帶來的沉痛教訓,值得深思。
[案例2]病情加重並非醫方責任
案情:某男,56歲。因「雙下肢乏力伴行走不穩2月余」住入某醫院神經外科。診斷: 頸椎病;頸2-3、4-5、5-6椎間盤突出;胸12-腰1椎間盤突出;腰1-2椎間盤突出。在全麻下行頸前路切開、減壓、植骨+鎖定鋼板內固定術。病理診斷:(頸3-4椎體)髓核組織變性。術後兩周出院。出院後患者訴病情未見緩解,且症狀加重,先後到多家醫院就診。行高壓氧等治療,症狀稍有改善但不明顯。
最終鑒定:醫方診斷正確,有手術指征,手術方法正確,術後處理符合醫療原則。患者術後症狀加重,四肢部分功能障礙系原發疾病脊髓變性所致。與醫方手術無因果關系。 本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
點評:分析本案,應該說醫方的檢查是比較全面的,診斷是准確的,由於手術指征明確,醫方所選擇的頸前路減壓、植骨及內固定的手術方案是符合常規規范要求的,這一手術方案是國內外目前治療頸椎病最常用的方法,手術過程無違規及失誤,並未對頸髓造成直接損傷。因此,認為醫方的診療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分析該病人手術後效果不滿意的原因,主要是由於頸髓長期遭受突出的頸椎間盤的壓迫,已發生不可逆性損傷,這種損傷一旦進入快速發展期,短短數月之後病人即可能出現癱瘓,對於這種損傷, 手術治療的目的是希望對頸髓解除壓迫後,病人的症狀和體征能夠得到改善,病情的發展 能夠得到延緩或停止。由於受目前的醫學技術水平的限制,術前還不能准確判斷脊髓受損的程度,因此手術效果如何在術前也是無法准確判斷的,所以就出現有的病人術後效果很滿意,而有的病人術後不僅沒有效果,反而會比術前更差。
本案中醫患雙方術前交流不夠,特別是醫方對病人術前的疾病狀況及手術目的、術後可能出現的問題向病人解釋不夠,致使病人對手術效果期望值過高,而對手術風險的心理准備不足。
[案例3]沒有金剛鑽 別攬瓷器活
案情:某男,40歲,因「腰痛伴右下肢痛麻5年,加重9天」收住某鄉鎮醫院。診斷: 腰椎間盤突出症。入院後次日在持續硬膜外麻醉下行腰4-5、腰5-骶1椎間盤突出髓核摘除術,兩周後出院。兩個月後因「腰椎間盤突出髓核摘除術後,右側腰腿痛2月余」住入某市級醫院。予脫水及神經營養治療。三個月後行MRI檢查報告示:腰椎骨質輕度增生,腰4-5 、腰5-骶1椎間盤信號減低,腰5-骶1椎間盤術後,右側椎板部分缺如,其間盤右後緣可見局限影,對硬膜囊有壓迫,脊髓及椎管內未見異常信號影。四個月後住入某市中心醫院, 在硬膜外麻醉下行髓核摘除+椎管探查術,術後予抗炎治療。
最終鑒定:1、醫方在診治過程中,診斷正確,有手術適應症,行腰5骶1髓核摘除方法正確,但同時行腰4-5椎間盤膨隆髓核摘除指征掌握不嚴。2、醫方屬一級醫療機構,行腰 椎間盤突出症手術,屬超范圍行醫。3、醫方對患者手術中取出的標本未作病理檢查。4、目前患者右足功能障礙與醫方醫療行為有一定因果關系。定為三級戊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點評:在本案例中,醫方診斷是明確的,腰5-骶1椎間盤突出明顯,有手術指征,術中 行腰5-骶1椎間盤髓核摘除無可非議,但腰4-5椎間盤僅為輕度膨隆,無手術必要,醫方亦 行髓核摘除屬指征掌握不嚴。醫方為鄉鎮醫院,屬一級醫療機構,根據《江蘇省醫院手術 分級管理規定(暫行)》規定,一級醫院是不應該開展腰椎間盤突出症的手術治療的,該院 的行為屬超范圍行醫,存在違規行為。腰椎間盤髓核摘除術是在脊髓和神經根周圍開展手術,具有一定的難度和需要一定的手術技巧,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雖然目前能夠開展此類手術的醫院已相當普及,但作為鄉鎮一級醫院,其技術水平及設備條 件尚不具備開展此類手術的能力。由於目前醫療體制方面的原因,鄉鎮醫院生存困難是個不爭的事實,但不能為此而忽視病人的醫療安全,盲目冒險的做法是絕對不可取的。目前 鄉鎮醫院因超范圍行醫而引發的醫療糾紛,有逐漸上升的趨勢,應引起鄉鎮醫院領導及醫 務人員必要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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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腰間盤突出與椎間盤突出有什麼不同
1、卧床休息:如果輕度腰間盤突出,那麼只要好好的休息一陣,不從事重體力活不到一個月就能很好的恢復,這種情況比較難以堅持,但是如果堅持成功,它的復發率又是最低的,需在在床上待3周,3周之後佩戴腰圍保護下床簡單活動,堅持3個月就能達到效果。
2、腰椎.世醫.貼、消炎止痛、止痛、活血化瘀,以緩解臨床症狀為主。某寶有。
3、牽引治療:牽引治療是腰間盤突出的另一方法,也叫盆骨牽引法,相當把頸椎暫時拉開,讓「髓核」回縮復位,當然這個需要在醫院醫生指導下進行。
4、推拿按摩:注意理療推拿最好到醫院理療科進行,不專業的推拿是會導致全身癱瘓的,特別有腰間盤突出的患者更容易出問題。
5、髓核化學溶解法:髓核化學溶解法這個醫學手段也是比較新的,注入葯物,溶解部分突出的「髓核」來達到治療的目的。
6、手術治療:手術治療,激光氣化術、髓核切吸術等手段,其實簡單的理解就是削掉多餘的「髓核」讓髓核不突出頂到神經。
5、是否屬醫療事故
一、什麼是骨質疏鬆症?
是以骨組織顯微結構受損,骨礦成分和骨基質等比例地不斷減少,骨質變薄,骨小梁數量減少,骨脆性增加和骨折危險度升高的一種全身骨代謝障礙的疾病。在醫學上,骨質疏鬆症最早是Pornmer在1885年提出來的,直到1990年在丹麥舉行的國際骨質疏鬆研討會上,骨質疏鬆症才有了一個明確的定義,並得到世界的公認:原發性骨質疏鬆症是以骨量減少、骨的微觀結構退化為特徵的,致使骨的脆性增加以及易於發生骨折的一種全身性骨骼疾病。主要表現為:骨量減少、骨鈣溶出、脊柱壓縮性骨折,致使「龜背」出現,並伴老年呼吸困難、骨質增生、高血壓、老年痴呆、糖尿病等一些老年性疾病;骨的微觀結構退化,骨的強度下降,脆性增加,難以承載原來負荷。
二、骨質疏鬆症的危害
骨質疏鬆症導致骨骼受力不均,或骨質脆弱、機體產生修復性反應而形成骨刺,這種骨質成份異常分布的結果,也會引起椎間盤突出,骨質疏鬆症往往是骨折、骨壞死、骨折不癒合的內在原因,類風濕與風濕性關節炎最大的危害就在於軟骨下骨組織蜂窩樣變而喪失功能,而引起的原因與免疫細胞從骨髓中湧向關節密切相關。骨質疏鬆症可產生骨痛、駝背、身材變矮、骨折乃至致殘等後果。常見的骨質疏鬆性骨折有髖骨骨折和脊柱骨折,而且往往還會引起繼發性並發症。在10月20日「世界骨質疏鬆日」前夕,上海醫學會骨質疏鬆學會主任委員、華東醫院教授朱漢民提出如此警示:骨質疏鬆症會使椎體骨畸形,腹部受壓
6、醫學難題 腰間盤突出
不是很難.必須找到推拿高手.扶正
7、醫療事故處理方式
醫療事故有三種處理方法,(1)醫院和患者之間協商解決,(2)向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3)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選擇哪種就看你們的具體情況了。
8、我是腰間盤突在池州市中醫院針灸二至三天攤換在床4個月,致今還是腫的造成上身歪斜,這是怎麼回事?
腰椎盤突出是一個較常見的疾病,常發生於青壯年、中老年。85%的病人在腰椎盤突出通過保守治療是有效的。具體包括理療、口服葯物或運用針劑營養神經葯物等減輕神經症狀。還有一種是通過腰背肌的鍛煉,增強腰背肌功能,治療椎間盤突出。如果症狀合並腰椎盤突出,出現腰疼或腿疼時,病人三個月效果不好,可考慮手術治療,手術治療包括微創手術和開放手術、非融合手術等。
9、腰間盤手術後一周內引發大腦炎,算不算醫療事故,肺炎鏈球菌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你必須證明醫院對大腦炎的發生有過錯,並與腰椎間盤手術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必須經過法定的鑒定之後才能證明。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10、這個案件是一起美容整形手術,傷者和醫院都向州醫學會和省醫學會要求做醫療事故鑒定,但是醫學會沒有做過
問:這個案件是一起美容整形手術,傷者和醫院都向州醫學會和省醫學會要求做醫療事故鑒定,但是醫學會沒有做過美容這塊的事故鑒定,因此都不敢接。後來,只是做了一個傷殘鑒定。請問:在沒有醫療事故鑒定的情況下,只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索賠是嗎?不能適用《醫療事故條例》嗎?這個案件是一起美容整形手術,傷者和醫院都向州醫學會和省醫學會要求做醫療事故鑒定,但是醫學會沒有做過美容這塊的事故鑒定,因此都不敢接。後來,只是做了一個傷殘鑒定。請問:在沒有醫療事故鑒定的情況下,只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索賠是嗎?不能適用《醫療事故條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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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標准? 傷殘鑒定標准:由國家統一規定一個標准,再由地方按標准去實施,以維護傷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傷殘還分有多種類型,各種傷殘要對照施行。下面——十級傷殘鑒定標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標准:
【鑒定標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
【適用范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1、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1]
2、評定標准:
4.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e.
眼內異物存留;
f.
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s.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
膽囊破裂修補;
c.
腸系膜損傷修補;
d.
脾破裂修補;
e.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
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癒合;
c.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破裂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胱破裂修補;
h.
尿道輕度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二、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標准:
【鑒定標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
【適用范圍】工傷職業病
1、劃分依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2、評定標准: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三、醫療事故傷殘評定
【鑒定標准】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2002)
【適用范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具體規定】本標准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傷殘等級為十級。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6、耳郭缺損大於1/3而小於2/3;
7、甲狀腺功能低下;
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
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1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2、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
13、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後凸成角(胸段大於60度,胸腰段大於30度,腰段大於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軀干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
15、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後功能有輕微障礙。
四、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
【鑒定標准】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2005)
【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
【備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並未正式頒發[2],各地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標准,除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有國家標準的鑒定外,其他情況下可由法院酌情確定統一適用的鑒定標准。[3]
【具體規定】2.10十級殘疾
2.10.1邊緣智能狀態。
2.10.2人格改變。
2.10.3顱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顱腦損傷經開顱手術治療(單純減壓術除外)。
2.10.5腦脊液漏修補術後。
2.10.6雙側前庭功能障礙。
2.10.7顱內異物。
2.10.8頭皮損傷瘢痕形成或無毛發,面積達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條索狀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10cm2以上。
2.10.11一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1cm以上,影響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損顯露2牙寬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顱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影響容貌。
2.10.16一眼低視力1級,或視野半徑≤20。
2.10.17一側上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
2.10.18一側眼瞼畸形,影響容貌及功能。
2.10.19雙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傷性復視伴眼球運動受限或內陷2mm以上,或外傷性斜視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術,或外傷後無虹膜,或睫狀體脫離術後低眼壓。
2.10.22一眼外傷性白內障,須手術治療。
2.10.23外傷性青光眼,需葯物維持治療。
2.10.2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溢淚。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聽力損失≥56
dBHL。
2.10.27顳下頜關節損失,張口困難Ⅰ級。
2.10.28牙齒脫落4枚以上。
2.10.29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癒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導管損傷。
2.10.33肺修補術或異物經手術治療。
2.10.34膈肌修補術。
2.10.35食道、胃、腸修補術。
2.10.36肝、脾修補術。
2.10.37腎修補術。
2.10.38輕度排尿障礙。
2.10.39膀胱修補術。
2.10.40一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2.10.4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宮、卵巢、輸卵管修補術。
2.10.43樞椎齒突骨折。
2.10.44頸椎骨折後遺有後縱韌帶骨化。
2.10.45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
2.10.46椎體骨折(壓縮性、撕脫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癒合。
2.10.48雙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喪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遺有2cm以上短縮畸形。
2.10.51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2.10.53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轉>10。
2.10.54下肢骨折遺有短縮畸形。
2.10.55一側髕骨切除。
2.10.56一側半月板切除。
2.10.57一側膝關節附韌帶完全斷裂。
2.10.58膝關節內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長骨骨骺骨折。
2.10.60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1雙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2體內大量異物存留。
2.10.63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五、軍人殘疾等級評定
【鑒定標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
【適用范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具體規定】(十)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十級:
1.腦外傷半年後有發作性頭痛伴腦電圖異常(3次以上);
2.腦外傷後,邊緣智能;
3.腦外傷後顱骨缺損3cm2~9cm2或顱骨缺損≥9cm2行顱骨修補術後;
4.顱內異物;
5.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矯正視力≤0.5,另眼矯正視力≥0.8;
8.雙眼矯正視力<0.8;
9.放射性或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
10.眶內異物未取出;
11.第Ⅴ對顱神經眼支麻痹;
12.外傷性瞳孔散大;
13.雙耳聽力損失≥3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礙,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15.嚴重聲音嘶啞;
16.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後;
17.嗅覺完全喪失;
18.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19.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度<2.5cm;
20.頜面部有異物存留;
21.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22.肋骨骨折>3根並胸廓畸形;
23.肺內異物存留;
24.腹腔臟器損傷修補術後;
25.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