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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傷性椎間盤突出的法醫學鑒定

發布時間:2020-08-31 18:39:08

1、打架導致腰椎間盤突出能堅定為輕傷還是輕微傷

如果確定是外傷性腰間盤突出就能確定是輕傷。建議不要只在一家尤其是公安局人員安排的法醫鑒定做,很容易作弊的,如果你在市局有熟人是法醫最好了,讓他開張介紹信要求重做,我一朋友就被被縣里的法醫合夥騙了,輕傷差點給做成輕微傷

2、頸椎間盤突出法醫如何鑒定

法醫學鑒定椎間盤脫出必須是外傷性的,就是你的椎間盤脫出是別人打擊造成的。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這個比較難以界定,因為人在成人以後椎間盤會出現退行性病變,如果中年以後,椎間盤的退行性病變會很嚴重,這樣有可能就是你的自身因素與外傷共同參與了椎間盤脫出的結果,要有一個參與度的問題。具體你該拿著你的住院資料(報考病歷、照的CT片子等)去當地的法醫鑒定部門尋求答案。
另外外傷性的椎間盤脫出可以構成輕傷。

3、診斷證明寫著「外傷性腰椎間盤突出」,還需要做傷病關系鑒定嗎?

對方不服,可以申請司法鑒定,這個是正常的,法院會批準的。當然你可以在起訴前進行鑒定,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你的傷情會逐漸好的,一旦好了,就不夠傷殘了,評不上傷殘,你的賠償就會少很多,

4、外傷性腰椎間盤突出的鑒定標準是什麼?

如果是舊傷,與你無關!

5、請法醫朋友鑒定:如何確定腰椎間盤突出是否外力所致

在一周左右你可以讓他做磁共振檢查,假如在突出位置有周圍軟組織腫脹,可以認定為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定輕傷,若周圍無異常,那隻能定輕微傷,因為輕傷的依據不充分。
並且認定外傷性椎間盤突出的話,一般要檢查突出位置是否有外傷痕跡,傷者描述受傷的經過如何,最主要還是依靠磁共振檢查!!

6、法醫鑒定輕傷標准

7、法醫是否能鑒定出腰椎間盤突出和外力產生得結果所導致

不用專業人士。
外力致傷與腰椎間盤突出只要是有經驗的醫生都能判斷。
難在是否有人做手腳。若實在不信,可請專業的鑒定機構鑒定,只是要擔費用風險。

8、腰椎間盤突出法醫會怎麼鑒定?

腰椎間盤突出3毫米已經很厲害了。先跟法醫溝通好到什麼醫院拍片檢查。CT就可確診了。核磁共振當然就准確。不過浪費錢。然後用檢查結果再去找法醫由法醫定論了。 什麼傷到是不好說,這個要看你受傷的過程了。撞擊與毆打性質是不一樣的。

9、和人打架導致腰間盤突出法醫該怎麼鑒定

此類傷情最重要的是要鑒定外傷與椎間盤突出之間的因果關系,即是否外傷性椎間盤突出。若確定為外傷所致,則可定輕傷。若本身傷者年齡較大,且有病理性椎間盤突出的基礎,則無法出具輕傷鑒定結論。

10、法醫鑒定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於印發《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發[199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現將《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印發給你們,作為評定傷害他人身體造成傷關於鑒定標准,在法醫檢案中參照執行。在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按系統反映,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附:《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3次)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2次)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跖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跖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 、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 ,未出現呼吸困難。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2次)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回答者: wxz0722 - 助理 二級 8-10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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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4篇 實務指南)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3篇 實務指南)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2篇 實務指南)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3篇 實務指南)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2篇 實務指南)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跖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跖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2篇 實務指南)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 、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 ,未出現呼吸困難。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3篇 實務指南)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3篇 實務指南)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2篇 實務指南)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輕傷就要拘留判罪,可輕微傷只要處罰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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