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輕傷、重傷、殘疾,怎麼區分?
輕傷或重傷是刑事案件的鑒定分類標准,內容非常繁多,要經過法醫鑒定才能確定。你如果已經立案,公安機關會讓你去做鑒定的,鑒定結果出來,就明白了。
殘疾是勞動能力鑒定等級標准,也是要經過鑒定才能確定等級。
2、受傷後一定要躺著靜養嗎?
受傷後,你一直在靜養嗎?起來吧!否則再也起不來了。是否有人告訴你:傷後多卧床休息,減少活動。在醫生護士及家屬的細心照顧下,每日靜卧床榻,飯來張口,懶於梳妝。你可以有很多理由這樣,因為你是病人。你可能不會意識到,慢慢地,久而久之,你再也起不來了,親人的愛恰恰害了你。難道卧床休息也會休出病來?不錯,其中緣由讓開封第二人民醫院康復醫師告訴你吧。
千萬不要認為危言聳聽,且聽醫師慢慢道來:
大家都知道,肌肉收縮引起骨關節位置的改變產生運動。喜愛運動的人肌肉比較發達,而不常運動的人則肌肉較少。肌肉是練出來的。
可想而知:一個健碩的人如果不再運動了,肯定會慢慢地瘦弱下來。常常看到某某人病後卧床一段時間,首先發現其明顯瘦了許多,同時感覺全身虛弱無力。卧床時間稍長一些的,稍加活動就會心慌氣短。嚴重的卧位坐起便會頭暈目眩,面色蒼白,汗水淋漓,甚至出現黑朦跌倒。外傷的病人會發現,長時間卧床不但一直等不來疼痛的緩解,反而動一動疼痛更重。有的做動作時還會出現異常姿勢。康復醫生可以明確地告訴你:這全是長期卧床惹的禍。
僅僅靠卧床「康復」是不可取的。有研究證實:長時間肌肉不收縮(不用)就會萎縮,不動則會筋膜韌帶粘連,關節液(關節潤滑油)減少,關節面軟骨變薄粗糙及關節囊萎縮。尤其存在軟組織損傷的患者。如此一來再做運動能不痛嗎?不僅痛,關節活動范圍(ROM)也不如以前了。有學者發現:不運動時,患者肌肉萎縮速度和肌肉常處在伸長或縮短位置有關。常常處於肌肉縮短位置時,骨骼肌的肌節數量及長度下降的更快。而許多卧床休養者卻偏偏喜歡蜷縮而卧。外傷後的病人,肌肉和筋膜存在炎性充血、滲出及膠原組織增生,限制其運動情況會變得更糟。我科室現在正在治療的一個病人,一年前只是輕微跌傷,既無骨折也無皮破裂,可長期卧床後的今天蜷縮的肢體怎麼也拉不開(關節伸不直)了,並疼痛異常。
關節僵硬
康復醫學在國內是新發展起來的學科,他在不斷挑戰過去的舊觀念、舊習慣。要想早日康復,防治並發症及後遺症的發生,必須進行康復治療和訓練,而且越早越好。康復醫學是一個以改善病人功能障礙為目的的學科。比如,腦出血了,神經科挽救了生命卻留下了偏癱、失語及吞咽障礙等等,由康復科為其解決運動及說話能力;骨折了,骨科接上斷端並固定,等斷骨長好了,許多人沒病的鄰近關節也伸不直了,還是靠康復醫學解決。
手部外傷患者
在門診上遇到過一個手部外傷患者,損傷造成腕部輕度腫漲,既無骨折也無出血。病人為了保護好患處,每天脖子上用方巾把患肢吊在胸前。2月後,手及腕部疼痛依舊,肩肘關節也腫了起來。我欲為其檢查,她急忙躲開,然後告訴我:「輕點,疼」。我問是否肩也傷了?她告訴我:肩沒受傷,開始不痛,後來一動就疼,不敢碰,胳膊伸不直也抬不起來了。我讓其拿來受傷時拍的片子,也沒發現骨折及其他嚴重損傷。給她解釋清楚其病理改變以獲得積極配合後,治療不足兩周痛腫完全緩解,肩肘關節活動度也明顯改善。解除了病人的痛苦。
所以說:現代醫學延長了病人的生命,康復醫學提高了病人生活質量。
一些陳舊的觀念一直在影響著人們。「傷筋動骨一百天」這句老話致使一些患者在骨折復位、固定後即開始卧床休養。百天後取掉內外固定,往往錯過了功能恢復的良好治療時機,可能留下不同程度的功能障礙。這樣的骨折治療並不成功,或者說不夠完善。沒有盡最大能力解除病痛。治療骨折的最終目標是使受傷的肢體最大限度地恢復功能,而不是僅僅滿足於骨折斷端的癒合及皮膚傷口的結痂。骨科在骨折治療中,復位和固定是以恢復正常解剖關系為目的的。康復醫學的治療目的是功能的恢復。功能訓練是在不影響固定的情況下,保持和恢復患肢肌肉、肌腱、筋膜及關節囊等的正常功能。防止肌肉攣縮,骨質疏鬆,關節僵硬,疼痛等並發症。
有人認為:康復醫學科就是做做運動。暴走、跑步、游泳、打籃球都是運動,自己都會,何必上醫院。也有人認為:康復醫學是推拿按摩,或是儀器理療,好多保健診所都在做。你錯了,你僅僅看到了表面現象。俗話說: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康復醫學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醫學科學。奧巴馬是黑人,不能說所有黑人都是美國總統。康復醫學看似簡單,其實內藏奧秘。不同的病人經過臨床評定以後,制定的治療方案也不同。運動訓練者的運動形式、方法,以及運動量都應個體化。不然,效果不但差,還有可能加重,甚至造成嚴重不良後果。康復治療師的手法與中醫的推拿按摩有著本質的區別。儀器的選擇,參數的調整也是因人而異。不運動會導致不良後果,超負荷運動同樣會造成損害。即使正常人群的運動也應該量力而行。許多中老年人腿疼,過去認為老年人運動少所致,建議其多做運動。後來發現運動後疼痛加重了。因此,認為運動損傷關節。歸根結底原因是:沒有科學地選擇適合自己的運動方法,運動強度及運動量。現在不僅腦卒中後要康復治療,運動損傷及外科手術後也要康復,心臟病,呼吸系統病人都應了解康復知識。建議健康的中老年人也應該多了解一些康復知識,有了輕微的頸肩腰腿痛時就可以自己解決了。出現蹲不下去,或蹲下去站不起來時就明白什麼原因了。
家屬的愛是溫暖的,可過分溺愛反而是有害的。為了親人早日康復,家屬應該鼓勵病人早起床,早做康復訓練。病後別再長期卧床了,為了你的健康,為了提高生活質量,你應該盡早找康復醫生看看。早一天聽聽康復醫生怎麼說。
3、只憑重傷鑒定標准第六十七條,憑這一條法醫鑒定時能鑒定結果為重傷嗎?法醫鑒定標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人體重傷鑒定標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1986年8月15日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試行以來,在重傷的法醫學鑒定中,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同時,各地司法機關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現將司法部根據各地司法機關的意見修改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印發給你們,作為法醫評定重傷的標准,正式施行。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發[1990]070號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准。
第二條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並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時,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條 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第二章 肢體殘廢
第六條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第七條 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第八條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1];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於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於10度;
(三)肱骨骨折並發假並節、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癒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屈曲超過30度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側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定,其功能嚴重障礙;
(十四)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幹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癒合、股骨頭壞死或者畸形俞合嚴重影響下肢功能;
(十七)脛腓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橈骨、尺骨、股骨、脛腓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體軟組織疤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一)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毀損
第九條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
第十條 眼部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二)任何一側眼臉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三)眼臉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四)一側眼部損傷致成鼻淚管全部斷裂、內眥韌帶斷裂影響面容;
(五)一側眼眶骨折顯著塌陷。
第十一條 耳廓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耳廓缺損達百分之五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總面積超過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損傷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二條 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三條 口唇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第十四條 顴骨損傷致使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1.5厘米;顴骨骨折錯位癒合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第十五條 上、下頜骨和顳頜關節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頜骨骨折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共七個以上;
(三)顳頜關節損傷致使張口度小於1.5厘米或者下頜骨健側向傷側偏斜,致使面下部顯著不對稱。
第十六條 其他容貌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損傷留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於4平方厘米,兩塊面積大於7平方厘米,三塊以上總面積大於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於5厘米,兩條累計長度長於8厘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於10厘米,致使眼臉、鼻、口辱、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
(二)面神經損傷造成一側大部面肌癱瘓,形成眼臉閉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損傷留有片狀細小疤痕、明顯色素沉著或者明顯色素減退,范圍達面部面積百分之三十;
(四)面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後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或者頸部活動嚴重障礙。
第四章 喪失聽覺
第十七條 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
第十八條 損傷後,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第五章 喪失視覺
第十九條 各種損傷致使視覺喪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損傷後,一眼盲;
(二)損傷後,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
第二十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視野半徑小於10度)。
第六章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條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礙障。條文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復視,影響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條 上、下頜骨骨折或者口腔內組織、器官損傷(如舌損傷等)致使語言、嚼咀或者吞咽能力明顯障礙。
第二十四條 喉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失音、嚴重嘶啞。
第二十五條 咽、食管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吞咽困難。
第二十六條 鼻、咽、喉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呼吸困難[6]。
第二十七條 女性兩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條 腎損傷並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二十九條 輸尿管損傷留有狹窄致使腎積水、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條 尿道損傷留有尿道狹窄引起排尿困難、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一條 肛管損傷致使嚴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嚴重狹窄。
第三十二條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內器官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三條 子宮、附件損傷後期並發內生殖器萎縮或者影響內生殖器發育。
第三十四條 陰道損傷累及周圍器官造成瘺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五條 陰莖損傷後引起陰莖缺損、嚴重畸形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六條 睾丸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
第三十七條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並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
第一節 顱腦損傷
第三十八條 頭皮撕脫傷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並伴有失血性休克;頭皮損傷致使頭皮喪失生存能力,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顱蓋骨折(如線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腦實質及血管損傷,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征;硬腦膜破裂。
第四十條 開放性顱腦損傷。
第四十一條 顱底骨折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第四十二條 顱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分種以上)和神經系統體征,如單癱、偏癱、失語等。
第四十三條 顱腦損傷,經腦CT掃描顯示腦挫傷,但是必須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四條 顱腦損傷致成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內血腫。
第四十五條 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六條 顱腦損傷引起顱內感染,如腦膜炎、腦膿腫等。
第四十七條 顱腦損傷除嗅神經之外引起其他腦神經不易恢復的損傷。
第四十八條 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
第四十九條 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五十條 顱腦損傷致使神經系統實質性損害引起的症狀與病徵,如頸內動脈——海綿竇瘺下丘腦——垂體功能障礙等
第二節 頸部損傷
第五十一條 咽喉、氣管、頸部、口腔底部及其鄰近組織的損傷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二條 頸部損傷引起一側頸動脈、椎動脈血栓形成、頸動靜脈瘺或者假性動脈瘤。
第五十三條 頸部損傷累及臂叢,嚴重影響上肢功能;頸部損傷累及胸膜頂部致成氣胸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四條 甲狀腺損傷伴有喉返神經損傷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五十五條 胸導管損傷。
第五十六條 咽、食管損傷引起局部膿腫、縱隔炎或者敗血症。
第五十七條 頸部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頸深部,影響相應組織、器官功能。
第三節 胸部損傷
第五十八條 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並發生呼吸困難。
第五十九條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條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一條 胸部損傷致成縱隔氣腫、呼吸窘迫綜合征或者氣管、支氣管破裂。
第六十二條 氣管、食管損傷致成縱隔炎、縱隔膿腫、縱隔氣腫、血氣胸或者膿胸。
第六十三條 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
第六十四條 胸部損傷致成膿胸、肺膿腫、肺不張、支氣管胸膜瘺、食管胸膜瘺或者支氣管食管瘺。
第六十五條 胸部的嚴重擠壓致使血液循環障礙、呼吸運動障礙、顱內出血。
第六十六條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
第四節 腹部損傷
第六十七條 胃、腸、膽道系統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條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損傷致使這些器官形成血腫、膿腫。
第六十九條 腎破裂;尿外滲須手術治療(包含腎動脈淤塞術)。
第七十條 輸尿管損傷致使尿外滲。
第七十一條 腹部損傷致成腹膜炎、敗血症、腸梗阻或者腸瘺等。
第七十二條 腹部損傷致使腹腔積血,須手術治療。
第五節 骨盆部損傷
第七十三條 骨盆骨折嚴重變形。
第七十四條 尿道破裂、斷裂須行手術修補。
第七十五條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條 陰囊撕脫傷范圍達陰囊皮膚面積百分之五十;兩側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條 損傷引起子宮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條 孕婦損傷引起早產、死胎、胎盤早期剝離、流產並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
第七十九條 幼女外陰或者陰道嚴重損傷。
第六節 脊柱和脊髓損傷
第八十條 脊柱骨折或者脫位,伴有脊髓損傷或者多根脊神經損傷。
第八十一條 脊髓實質性損傷影響脊髓功能,如肢體活動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嚴重障礙。
第七節 其他損傷
第八十二條 燒、燙傷。
(一)成人燒、燙傷總面積(一度燒、燙傷面積不計算在內,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兒童總面積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燒、燙傷面積低於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現休克;
2、吸入有毒氣體中毒;
3、嚴重呼吸道燒傷;
4、伴有並發症導致嚴重後果;
5、其他類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會陰等)的深二度燒、燙傷,嚴重影響外形和功能,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三條 凍傷出現耳、鼻、手足等部位壞死及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四條 電擊損傷伴有嚴重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五條 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損傷,致使器官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六條 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腦、心、肺等重要器官內。
第八十七條 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條 皮下組織出血范圍達全身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組織出血,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嚴重功能障
第八十九條 損傷引起脂肪栓塞宗合征。
第九十條 損傷引起擠壓綜合征。
第九十一條 各種原因引起呼吸障礙,出現窒息徵象並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的損傷,本標准未作規定的,可以比照本標准相應的條文作出鑒定。前款規定的鑒定應由地(市)級以上法醫學鑒定機構作出或者予以復核。
第九十三條 三處(種)以上損傷均接近本標准有關條文的規定,可視具休情況,綜合評定為重傷或者不評定為重傷。
第九十四條 本標准所說的「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內。
第九十五條 本標准僅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第九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1986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同時廢止。
本標准施行前,已作出鑒定尚未判決的,仍適用1986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說明
[1]鑒定關節運動活動度,應從被檢關節的整體功能判定,可參照臨床常用的正常人體關節活動度值進行綜合分析後做出。檢查時,須了解該關節過去的功能狀態,並與健側關節運動活動度比對。
[2]對指活動是指拇指的指腹與其餘各指的指腹相對合的動作。
[3]面容的范圍是指前額發際下,兩耳根前與下頜下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鑒定聽力減退的方法:
① 聽力檢查宜用純音聽力計以氣導為標准,聽力級單位為分貝(db),一般採用500、1000和2000赫茲三個頻率的平均值。這一平均值相當於生活語音的聽力閾值。
②聽力減退在25分貝以下的,應屬於聽力正常。
③損傷後,兩耳聽力減退按如下方法計算:(較好耳的斬力減退×5+較差耳的聽力減退×1)除以6。如計算結果,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就屬於重傷。
④老年性聽力損傷修正,按60歲開始,每年遞減0.5分貝。
⑤有關聽力檢查,鑒定人認為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聲阻抗、耳蝸電圖、聽覺腦干誘發電位等)進行測定 [5]鑒定視力障礙方法:
①凡損傷眼裸視或加用鏡片(包括接觸鏡、針孔鏡等)遠距視力可達到正常視力范圍(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視力范圍(0.4—0.8)的都不作視力障礙論。
視力障礙(0.3以下)者分級見下表:(表格從略)
如中心視力好而視野縮小,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於10°而大於5°者為3級;如半徑小於5°者為4級。
評定視力障礙,應以「遠距視力」為標准,參考「近距視力」。
中心視力檢查法:用通用標准視力表檢查遠距視力和近距視力。
對顱腦損傷者,應作中心暗點、生理盲點和視野檢查。
對有復視的更應詳細檢查,分析復視性質與程度。
有關視力檢查,鑒定人認為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視覺電生理)進行測定。
[6]呼吸困難是由於通氣的需要量超過呼吸器官的通氣能力所引起。
症狀:自覺氣短、空氣不夠用、胸悶不適。
體征:呼吸頻率增快,幅度加深或變淺,或者伴有周期節律異常、鼻翼扇動、紫紺等。
實驗室檢查:
①動脈血液氣體分析,動脈血氧分壓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線檢查;
③肺功能測驗。
診斷呼吸困難,必須同時伴有症狀和體征。實驗室檢查以資參考。
4、左踝關節內側副韌帶損傷可定幾級傷殘
一 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二 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4)雙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6)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cm2;
7)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8)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三 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面部重度毀容;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4)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或半徑≤10°);
5)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6)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7)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2;
8)一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
四 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癲癇重度;
4)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70%;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7)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8)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五 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運動性失語;
2)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3)腦脊液瘺,不能修補;
4)面部輕度毀容;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
7)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8)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9)一側眼球摘除者;
六 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輕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癲癇中度;
4)不完全性失語;
5)一側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7)全顏面植皮術後或全身癱痕面積達60%~69%;
8)撕脫傷後頭皮、眉毛完全缺損者;
9)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七 級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
2)第Ⅲ、Ⅳ對腦神經麻痹;
3)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電燒傷顱骨切除>3cm2,並行硬腦膜植皮術者;
5)頸頦粘連,影響頸部活動者;
6)全身瘢痕面積50%-59%;
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8;
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9)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10)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八 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邊緣智能;
2)精神病性症狀有人格改變者;
3)顱骨外露;
4)面部燒傷廣泛植皮術後;
5)鼻或面頰部有>8cm2或3處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側或雙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瞼外翻;
7)全身瘢痕面積40%~49%;
8)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9)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10)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九 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癲癇輕度;
2)顱骨缺損≥25cm2,無功能障礙;
3)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4)第Ⅴ對腦神經眼支及第Ⅵ對腦神經麻痹;
5)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6)鼻或面頰部有明顯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頸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積30%~39%;
9)鼻再造術後;
10)瞼外翻、唇外翻植皮術後;
十 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顱骨缺損9~24cm2,無功能障礙;
2)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面部輕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4)全身瘢痕面積<30%;
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6)雙眼矯正視力≤0.8;
7)職業性(含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或輕、中度),或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無晶體;
8)晶體脫位;
9)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10)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5、請法醫,高手幫幫忙,這輕傷還是重傷?……急急急謝謝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發〔1990〕070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准。
第二條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生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並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
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時,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條 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第二章 肢體殘廢
第六條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第七條 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第八條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1〕;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於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於10度;
(三)肱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癒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屈曲超過30度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側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定,其功能嚴重障礙;
(十四)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幹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癒合、股骨頭壞死或者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下肢功能;
(十七)脛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
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橈骨、尺骨、股骨、脛腓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體軟組織疤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一)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毀損
第九條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
第十條 眼部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二)任何一側眼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三)眼瞼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四)一側眼部損傷致成鼻淚管全部斷裂、內眥韌帶斷裂影響面容;
(五)一側眼眶骨折顯著塌陷。
第十一條 耳廓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耳廓缺損達百分之五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總面積超過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損傷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二條 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致使顯著受形。
第十三條 口唇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第十四條 顴骨損傷致使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1.5厘米;顴骨骨折錯位癒合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第十五條 上、下頜骨和顳頜關節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頜骨骨折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共七個以上;
(三)顳頜關節損傷致使張口度小於1.5厘米或者下頜骨健側向傷側偏斜,致使面下部顯著不對稱。
第十六條 其他容貌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損傷留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於4平方厘米,兩塊面積大於7平方厘米,
三塊以上總面積大於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於5厘米,兩條累計長度長於8厘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於10厘米,致使眼瞼、鼻、口唇、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
(二)面神經損傷造成一側大部面肌癱瘓,形成眼瞼閉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損傷留有片狀細小疤痕、明顯色素沉著或者明顯色素減退,范圍達面部面積百分之三十。
(四)面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後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或者頸部活動嚴重障礙。
第四章 喪失聽覺〔4〕
第十七條 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
第十八條 損傷後,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第五章 喪失視覺〔5〕
第十九條 各種損傷致使視覺喪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損傷後,一眼盲;
(二)損傷後,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
第二十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視野半徑小於10度)
第六章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條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礙障。條文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復視,影響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條 上、下頜骨骨折或者口腔內組織、器官損傷(如舌損傷等)致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顯障礙。
第二十四條 喉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失音、嚴重嘶啞。
第二十五條 咽、食管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吞咽困難。
第二十六條 鼻、咽、喉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呼吸困難〔6〕。
第二十七條 女生兩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條 腎損傷並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二十九條 輸尿管損傷留有狹窄致使腎積水、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條 尿道損傷留有尿道狹窄引起排尿困難、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一條 肛管損傷致使嚴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嚴重狹窄。
第三十二條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內器官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三條 子宮、附件損傷後期並發內生殖器萎縮或者影響內生殖器發育。
第三十四條 陰道損傷累及周圍器官造成瘺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五條 陰莖損傷後引起陰莖缺損、嚴重畸形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六條 睾丸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
第三十七條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並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
第一節 顱腦損傷
第三十八條 頭皮撕脫傷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並伴有失血性休克;頭皮損傷致使頭皮喪失生存能力,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顱蓋骨折(如線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腦實質及血管損傷,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征;硬腦膜破裂。
第四十條 開放性顱腦損傷。
第四十一條 顱底骨折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第四十二條 顱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分鍾以上)和神經系統體征,如單癱、偏癱、失語等。
第四十三條 顱腦損傷,經腦CT掃描顯示腦挫傷,但是必須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四條 顱腦損傷致成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內血腫。
第四十五條 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六條 顱腦損傷引起顱內感染,如腦膜炎、腦膿腫等。
第四十七條 顱腦損傷除嗅神經之外引起其他腦神經不易恢復的損傷。
第四十八條 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
第四十九條 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五十條 顱腦損傷致使神經系統實質性損害引起的症狀與病徵,如頸內動脈--海綿竇瘺、下丘腦--垂體功能障礙等。
第二節 頸部損傷
第五十一條 咽喉、氣管、頸部、口腔底部及其鄰近組織的損傷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二條 頸部損傷引起一側頸動脈、推動脈血栓形成、頸動靜脈瘺或者假性動脈瘤。
第五十三條 頸部損傷累及臂叢,嚴重影響上肢功能;頸部損傷累及胸膜頂部致成氣胸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四條 甲狀腺損傷伴有喉返神經損傷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五十五條 胸導管損傷。
第五十六條 咽、食管損傷引起局部膿腫、縱隔炎或者敗血症。
第五十七條 頸部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頸深部,影響相應組織、器官功能。
第三節 胸部損傷
第五十八條 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並發生呼吸困難。
第五十九條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條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一條 胸部損傷致成縱隔氣腫、呼吸窘迫綜合征或者氣管、支氣管破裂。
第六十二條 氣管、食管損傷致成縱隔炎、縱隔膿腫、縱隔氣腫、血氣胸或者膿胸。
第六十三條 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
第六十四條 胸部損傷致成膿胸、肺膿腫、肺不張、支氣管胸膜瘺、食管胸膜瘺或者支氣管食管瘺。
第六十五條 胸部的嚴重擠壓致使血液循環障礙、呼吸運動障礙、顱內出血。
第六十六條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
第四節 腹部損傷
第六十七條 胃、腸、膽道系統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條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損傷致使這些器官形成血腫,膿腫。
第六十九條 腎破裂;尿外滲須手術治療(包含腎動脈栓塞術)。
第七十條 輸尿管損傷致使尿外滲。
第七十一條 腹部損傷致成腹膜炎、敗血症、腸梗阻或者腸瘺等。
第七十二條 腹部損傷致使腹腔積血,須手術治療。
第五節 骨盆部損傷
第七十三條 骨盆骨折嚴重變形。
第七十四條 尿道破裂、斷裂須行手術修補。
第七十五條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條 陰囊撕脫傷范圍達陰囊皮膚面積百分之五十;兩側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條 損傷引起子宮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條 孕婦損傷引起早產、死胎、胎盤早期剝離、流產並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
第七十九條 幼女外陰或者陰道嚴重損傷。
第六節 脊柱和脊髓損傷
第八十條 脊柱骨折或者脫位,伴有脊髓損傷或者多根脊神經損傷。
第八十一條 脊髓實質性損傷影響脊髓功能,如肢體活動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嚴重障礙。
第七節 其他損傷
第八十二條 燒、燙傷。
(一)成人燒、燙傷總面積(一度燒、燙傷面積不計算在內,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兒童總面積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燒、燙傷面積低於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現休克;
2、吸入有毒氣體中毒;
3、嚴重呼吸道燒傷;
4、伴有並發症導致嚴重後果;
5、其他類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會陰等)的深二度燒、燙傷,嚴重影響外形和功能,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三條 凍傷出現耳、鼻、手、足等部位壞死及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四條 電擊損傷伴有嚴重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五條 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損傷,致使器官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六條 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腦、心、肺等重要器官內。
第八十七條 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條 皮下組織出血范圍達全身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組織出血,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嚴重功能障礙。
第八十九條 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症。
第九十條 損傷引起擠壓綜合症。
第九十一條 各種原因引起呼吸障礙,出現窒息徵象並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的損傷,本標准未作規定的,可以比照本標准相應的條文作出鑒定。
前款規定的鑒定應由地(市)級以上法醫學鑒定機構作出或者予以復核。
第九十三條 三處(種)以上損傷均接近本標准有關條文的規定,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為重傷或者不評定為重傷。
第九十四條 本標准所說有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內。
第九十五條 本標准僅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第九十六條 本標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同時廢止。
本標准施行前,已作出鑒定尚未判決的,仍適用一九八六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
1990年3月29日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說明
(1)鑒定關節運動活動度,應從被檢關節的整體功能判定,可參照臨床常用的正常人體關節活動度值進行綜合分析後做出。檢查時,須了解該關節過去的功能狀態,並與健側關節運動活動度比對。
(2)對指活動是指拇指的指腹與其餘各指的指腹相對合的動作。
(3)面容的范圍是指前額發際下,兩耳根前與下頜下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鑒定聽力減退的方法:
①聽力檢查宜用純音聽力計以氣導為標准,聽力級單位為分貝(db),一般採用500、1000和2000赫茲三個頻率的平均值。這一平均值相當於生活語音的聽力國值。
②聽力減退在25分貝以下的,應屬於聽力正常。
③損傷後,兩耳聽力減退按如下方法計算:
(較好耳的聽力減退×5+較差耳的聽力減退×r)除以6。如計算結果,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就屬於重傷。
④老年性聽力損傷修正,按60歲開始,每年遞減0.5分貝。
⑤有關聽力檢查,鑒定人認為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聲阻抗、耳蝸電圖、聽覺腦干誘發電位等)進行測定。
(5)鑒定視力障礙方法:
①凡損傷眼裸視或加用鏡片《包括接觸鏡、針孔鏡等)遠距視力可達到正常視力范圍(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視力范圍(0.4-0.8)的都不作視力障礙論。視力障礙(0.3以下)者分級見下表:
視 力 障 礙
級別
低 視 力 及 盲 目 分 極 標 准
最 好 矯 正 視 力
最 好 視 力 低 於
最 低 視 力 等 於 或 優 於
低視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數)
盲 目
3
0.05
0.02(一米指數)
4
0.02
光感
5
無 光 感
如中心視力好而視野縮小,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於10°而大於5°者為3級;如半徑小於5°者為4級。
評定視力障礙,應以「遠距視力」為標准,參考「近距視力」。
②中心視力檢查法:用通用標准視力表檢查遠距視力和近距視力。對顱腦損傷者,應作中心暗點、生理盲點和視野檢查。對有復視的更應詳細檢查,分析復視性質與程度。
③有關視力檢查,鑒定人認為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視覺電生理)進行測定。
(6)呼吸困難是由於通氣的需要量超過呼吸器官的通氣能力所引起。症狀:自覺氣短、空氣不夠用、胸悶不適。體征;呼吸頻率增快,幅度加深或變淺,或者伴有周期節律異常,鼻翼扇動,紫紺等。實驗室檢查:
①動脈血液氣體分析,動脈血氧分壓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線檢查;
③肺功能測驗。
診斷呼吸困難,必須同時伴有症狀和體征。實驗室檢查以資參考。
6、關於傷情鑒定問題?
傷情鑒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的標准網上可以查到。
但是那個只能作參考,並不是我們自己對照標准就能鑒定的。只有有鑒定自製的機構作出鑒定才有效。
附: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1990年3月29日 司發[1990]07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准。
第二條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並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 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時,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條 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第二章 肢體殘廢
第六條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第七條 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第八條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⑴;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於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於10度;
(三)肱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癒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⑵;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屈曲超過30度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側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定,其功能嚴重障礙;
(十四)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幹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癒合、股骨頭壞死或者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下肢功能;
(十七)脛腓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撓骨、尺骨、股骨、脛腓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體軟組織疤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度喪失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一)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毀損
第九條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⑶,致使容貌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
第十條 眼部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二)任何一側眼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三)眼瞼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四)一側眼部損傷致成鼻淚管全部斷裂、內眥韌帶斷裂影響面容;
(五)一側眼眶骨折顯著塌陷。
第十一條 耳廓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耳廓缺損達百分之五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總面積超過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缺損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二條 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三條 口唇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第十四條 顴骨損傷致使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1.5厘米;顴骨骨折錯位癒合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第十五條 上、下頜骨和顳頜關節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頜骨骨折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共七個以上;
(三)顳頜關節損傷致使張口度小於1.5厘米或者下頜骨健側向傷側偏斜,致使面下部顯著不對稱。
第十六條 其他容貌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損傷留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於4平方厘米,兩塊面積大於7平方厘米,三塊以上總面積大於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於5厘米,兩條累計長度長於8厘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於10厘米,致使眼瞼、鼻、口唇、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
(二)面神經損傷造成一側大部面肌癱瘓,形成眼瞼閉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損傷留有片狀細小疤痕、明顯色素沉著或者明顯色素減退,范圍達面部面積百分之三十。
(四)面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後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或者頸部活動嚴重障礙。
第四章 喪失聽覺⑷
第十七條 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
第十八條 損傷後,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第五章 喪失視覺⑸
第十九條 各種損傷致使視覺喪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損傷後,一眼盲;
(二)損傷後,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
第二十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視野半徑小於10度)。
第六章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條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障礙。條文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復視,影響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條 上、下頜骨骨折或者口腔內組織、器官損傷(如舌損傷等)致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顯障礙。
第二十四條 喉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失音、嚴重嘶啞。
第二十五條 咽、食道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吞咽困難。
第二十六條 鼻、咽、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呼吸困難⑹。
第二十七條 女性兩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條 腎損傷並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二十九條 輸尿管損傷留有狹窄致使腎積水、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條 尿道損傷留有尿道狹窄引起排尿困難、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一條 肛管損傷致使嚴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嚴重狹窄。
第三十二條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內器官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三條 子宮、附件損傷後期並發內生殖器萎縮或者影響內生殖器發育。
第三十四條 陰道損傷累及周圍器官造成瘺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五條 陰莖損傷後引起陰莖缺損、嚴重畸形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六條 睾丸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
第三十七條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並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
第一節 顱腦損傷
第三十八條 頭皮撕脫傷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並伴有失血性休克;頭皮損傷致使頭皮喪失生存能力,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顱蓋骨折(如線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腦實質及血管損傷,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征;硬腦膜破裂。
第四十條 開放性顱腦損傷。
第四十一條 顱底骨折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第四十二條 顱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分鍾以上)和神經系統體征,如單癱、偏癱、失語等。
第四十三條 顱腦損傷,經腦CT掃描顯示腦挫傷,但是必須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四條 顱腦損傷致成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內血腫。
第四十五條 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六條 顱腦損傷引起顱內感染,如腦膜炎、腦膿腫等。
第四十七條 顱腦損傷除嗅神經之外引起其他腦神經不易恢復的損傷。
第四十八條 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
第四十九條 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五十條 顱腦損傷致使神經系統實質性損害引起的症狀與病症,如頸內動脈—海綿竇瘺、下丘腦—垂體功能障礙等。
第二節 頸部損傷
第五十一條 咽喉、氣管、頸部、口腔底部及其鄰近組織的損傷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二條 頸部損傷引起一側頸動脈、椎動脈血栓形成、頸動靜脈瘺或者假性動脈瘤。
第五十三條 頸部損傷累及臂叢,嚴重影響上肢功能;頸部損傷累及胸膜頂部致成氣胸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四條 甲狀腺損傷伴有喉返神經損傷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五十五條 胸導管損傷。
第五十六條 咽、食管損傷引起局部膿腫、縱隔炎或者敗血症。
第五十七條 頸部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頸深部,影響相應組織、器官功能。
第三節 胸部損傷
第五十八條 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並發生呼吸困難。
第五十九條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條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一條 胸部損傷致成縱隔氣腫、呼吸窘迫綜合征或者氣管、支氣管破裂。
第六十二條 氣管、食管損傷致成縱隔炎、縱隔膿腫、縱隔氣腫、血氣胸或者膿胸。
第六十三條 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
第六十四條 胸部損傷致成膿胸、肺膿腫、肺不張、支氣管胸膜瘺、食管胸膜瘺或者支氣管食管瘺。
第六十五條 胸部的嚴重擠壓致使血液循環障礙、呼吸運動障礙、顱內出血。
第六十六條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
第四節 腹部損傷
第六十七條 胃、腸、膽道系統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條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損傷致使這些器官形成血腫、膿腫。
第六十九條 腎破裂;尿外滲須手術治療(包含腎動脈栓塞術)。
第七十條 輸尿管損傷致使尿外滲。
第七十一條 腹部損傷致成腹膜炎、敗血症、腸梗阻或者腸瘺等。
第七十二條 腹部損傷致使腹腔積血,須手術治療。
第五節 骨盆部損傷
第七十三條 骨盆骨折嚴重變形。
第七十四條 尿道破裂、斷裂須行手術修補。
第七十五條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條 陰囊撕脫傷范圍達陰囊皮膚面積百分之五十;兩側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條 損傷引起子宮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條 孕婦損傷引起早產、死胎、胎盤早期剝離、流產並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
第七十九條 幼女外陰或者陰道嚴重損傷。
第六節 脊柱和脊髓損傷
第八十條 脊柱骨折或者脫位,伴有脊髓損傷或者多根脊神經損傷。
第八十一條 脊髓實質性損傷影響脊髓功能,如肢體活動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嚴重障礙。
第七節 其他損傷
第八十二條 燒、燙傷。
(一)成人燒、燙傷總面積(一度燒、燙傷面積不計算在內,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兒童總面積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燒、燙傷面積低於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現休克;
2.吸入有毒氣體中毒;
3.嚴重呼吸道燒傷;
4.伴有並發症導致嚴重後果;
5.其他類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會陰等)的深二度燒、燙傷,嚴重影響外形和功能,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三條 凍傷出現耳、鼻、手、足等部位壞死及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四條 電擊損傷伴有嚴重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五條 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損傷,致使器官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六條 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腦、心、肺等重要器官內。
第八十七條 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條 皮下組織出血范圍達全身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組織出血,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嚴重功能障礙。
第八十九條 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症。
第九十條 損傷引起擠壓綜合症。
第九十一條 各種原因引起呼吸障礙,出現窒息徵象並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的損傷,本標准未作規定的,可以比照本標准相應的條文作出鑒定。
前款規定的鑒定應由地(市)級以上法醫學鑒定機構作出或者予以復核。
第九十三條 三處(種)以上損傷均接近本標准有關條文的規定,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為重傷或者不評定為重傷。
第九十四條 本標准所說的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內。
第九十五條 本標准僅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第九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同時廢止。
本標准施行前,已作出鑒定尚未判決的,仍適用1986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說明
⑴鑒定關節運動活動度,應從被檢關節的整體功能判定,可參照臨床常用的正常人體關節活動度值進行綜合分析後做出。檢查時,須了解該關節過去的功能狀態,並與健側關節運動活動度比對。
⑵對指活動是指拇指的指腹與其餘各指的指腹相關對合的動作。
⑶面容的范圍是指前額發際下,兩耳根前與下頜下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⑷鑒定聽力減退的方法:
①聽力檢查宜用純音聽力計以氣導為標准,聽力級單位為分貝(db),一般採用500、1000、2000赫茲三個頻率的平均值。這一平均值相當於生活語音的聽力閾值。
②聽力減退在25分貝以下的,應屬於聽力正常。
③損傷後,兩耳聽力減退按如下方法計算:
(較好耳的聽力減退×5+較差耳的聽力減退×1)除以6。如計算結果,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就屬於重傷。
④老年性聽力損傷修正,按60歲開始,每年遞減0.5分貝。
⑤有關聽力檢查,鑒定人認為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聲阻抗、耳蝸電圖、聽覺腦干誘發電位等)進行測定。
⑸鑒定視力障礙方法:
①凡損傷眼裸眼視或加用鏡片(包括接觸鏡、針孔鏡等)遠距視力可達到正常視力范圍(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視力范圍(0.4—0.8)的都不作視力障礙論。視力障礙(0.3以下)者分級見下表:
視力障礙
級別 低視力及盲目分級標准
最好矯正視力
最好視力低於 最低視力等於或優於
低視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數)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數)
4 0.02 光感
5 無光感
如中心視力好而視野縮小,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於10°而大於5°者為3級;如半徑小於5°者為4級。
評定視力障礙,應以「遠距視力」為標准,參考「近距視力」。
②中心視力檢查法:用通用標准視力表檢查遠距視力和近距視力。對顱腦損傷者,應作中心暗點、生理盲點和視野檢查。對有復視的更應詳細檢查,分析復視性質與程度。
③有關視力檢查,鑒定人認為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視覺電生理)進行測定。
⑹呼吸困難是由於通氣的需要量超過呼吸器官的通氣能力所引起。症狀:自覺氣短、空氣不夠用、胸悶不適。體征:呼吸頻率增快,幅度加深或變淺,或者伴有周期節律異常,鼻翼扇動,紫紺等。實驗室檢查:
①動脈血液氣體分析,動脈血氧分壓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線檢查:
③肺功能測驗。
診斷呼吸困難,必須同時伴有症狀和體征。實驗室檢查以資參考。
7、幫我看看到底是輕傷重傷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人體重傷鑒定標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1986年8月15日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試行以來,在重傷的法醫學鑒定中,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同時,各地司法機關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現將司法部根據各地司法機關的意見修改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印發給你們,作為法醫評定重傷的標准,正式施行。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發[1990]070號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准。
第二條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並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時,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條 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第二章 肢體殘廢
第六條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第七條 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第八條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1];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於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於10度;
(三)肱骨骨折並發假並節、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癒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屈曲超過30度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側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定,其功能嚴重障礙;
(十四)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幹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癒合、股骨頭壞死或者畸形俞合嚴重影響下肢功能;
(十七)脛腓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橈骨、尺骨、股骨、脛腓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體軟組織疤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一)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毀損
第九條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
第十條 眼部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二)任何一側眼臉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三)眼臉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四)一側眼部損傷致成鼻淚管全部斷裂、內眥韌帶斷裂影響面容;
(五)一側眼眶骨折顯著塌陷。
第十一條 耳廓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耳廓缺損達百分之五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總面積超過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損傷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二條 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三條 口唇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第十四條 顴骨損傷致使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1.5厘米;顴骨骨折錯位癒合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第十五條 上、下頜骨和顳頜關節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頜骨骨折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共七個以上;
(三)顳頜關節損傷致使張口度小於1.5厘米或者下頜骨健側向傷側偏斜,致使面下部顯著不對稱。
第十六條 其他容貌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損傷留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於4平方厘米,兩塊面積大於7平方厘米,三塊以上總面積大於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於5厘米,兩條累計長度長於8厘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於10厘米,致使眼臉、鼻、口辱、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
(二)面神經損傷造成一側大部面肌癱瘓,形成眼臉閉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損傷留有片狀細小疤痕、明顯色素沉著或者明顯色素減退,范圍達面部面積百分之三十;
(四)面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後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或者頸部活動嚴重障礙。
第四章 喪失聽覺
第十七條 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
第十八條 損傷後,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第五章 喪失視覺
第十九條 各種損傷致使視覺喪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損傷後,一眼盲;
(二)損傷後,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
第二十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視野半徑小於10度)。
第六章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條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礙障。條文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復視,影響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條 上、下頜骨骨折或者口腔內組織、器官損傷(如舌損傷等)致使語言、嚼咀或者吞咽能力明顯障礙。
第二十四條 喉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失音、嚴重嘶啞。
第二十五條 咽、食管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吞咽困難。
第二十六條 鼻、咽、喉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呼吸困難[6]。
第二十七條 女性兩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條 腎損傷並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二十九條 輸尿管損傷留有狹窄致使腎積水、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條 尿道損傷留有尿道狹窄引起排尿困難、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一條 肛管損傷致使嚴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嚴重狹窄。
第三十二條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內器官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三條 子宮、附件損傷後期並發內生殖器萎縮或者影響內生殖器發育。
第三十四條 陰道損傷累及周圍器官造成瘺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五條 陰莖損傷後引起陰莖缺損、嚴重畸形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六條 睾丸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
第三十七條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並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
第一節 顱腦損傷
第三十八條 頭皮撕脫傷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並伴有失血性休克;頭皮損傷致使頭皮喪失生存能力,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顱蓋骨折(如線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腦實質及血管損傷,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征;硬腦膜破裂。
第四十條 開放性顱腦損傷。
第四十一條 顱底骨折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第四十二條 顱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分種以上)和神經系統體征,如單癱、偏癱、失語等。
第四十三條 顱腦損傷,經腦CT掃描顯示腦挫傷,但是必須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四條 顱腦損傷致成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內血腫。
第四十五條 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六條 顱腦損傷引起顱內感染,如腦膜炎、腦膿腫等。
第四十七條 顱腦損傷除嗅神經之外引起其他腦神經不易恢復的損傷。
第四十八條 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
第四十九條 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五十條 顱腦損傷致使神經系統實質性損害引起的症狀與病徵,如頸內動脈——海綿竇瘺下丘腦——垂體功能障礙等
第二節 頸部損傷
第五十一條 咽喉、氣管、頸部、口腔底部及其鄰近組織的損傷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二條 頸部損傷引起一側頸動脈、椎動脈血栓形成、頸動靜脈瘺或者假性動脈瘤。
第五十三條 頸部損傷累及臂叢,嚴重影響上肢功能;頸部損傷累及胸膜頂部致成氣胸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四條 甲狀腺損傷伴有喉返神經損傷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五十五條 胸導管損傷。
第五十六條 咽、食管損傷引起局部膿腫、縱隔炎或者敗血症。
第五十七條 頸部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頸深部,影響相應組織、器官功能。
第三節 胸部損傷
第五十八條 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並發生呼吸困難。
第五十九條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條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一條 胸部損傷致成縱隔氣腫、呼吸窘迫綜合征或者氣管、支氣管破裂。
第六十二條 氣管、食管損傷致成縱隔炎、縱隔膿腫、縱隔氣腫、血氣胸或者膿胸。
第六十三條 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
第六十四條 胸部損傷致成膿胸、肺膿腫、肺不張、支氣管胸膜瘺、食管胸膜瘺或者支氣管食管瘺。
第六十五條 胸部的嚴重擠壓致使血液循環障礙、呼吸運動障礙、顱內出血。
第六十六條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
第四節 腹部損傷
第六十七條 胃、腸、膽道系統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條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損傷致使這些器官形成血腫、膿腫。
第六十九條 腎破裂;尿外滲須手術治療(包含腎動脈淤塞術)。
第七十條 輸尿管損傷致使尿外滲。
第七十一條 腹部損傷致成腹膜炎、敗血症、腸梗阻或者腸瘺等。
第七十二條 腹部損傷致使腹腔積血,須手術治療。
第五節 骨盆部損傷
第七十三條 骨盆骨折嚴重變形。
第七十四條 尿道破裂、斷裂須行手術修補。
第七十五條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條 陰囊撕脫傷范圍達陰囊皮膚面積百分之五十;兩側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條 損傷引起子宮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條 孕婦損傷引起早產、死胎、胎盤早期剝離、流產並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
第七十九條 幼女外陰或者陰道嚴重損傷。
第六節 脊柱和脊髓損傷
第八十條 脊柱骨折或者脫位,伴有脊髓損傷或者多根脊神經損傷。
第八十一條 脊髓實質性損傷影響脊髓功能,如肢體活動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嚴重障礙。
第七節 其他損傷
第八十二條 燒、燙傷。
(一)成人燒、燙傷總面積(一度燒、燙傷面積不計算在內,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兒童總面積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燒、燙傷面積低於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現休克;
2、吸入有毒氣體中毒;
3、嚴重呼吸道燒傷;
4、伴有並發症導致嚴重後果;
5、其他類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會陰等)的深二度燒、燙傷,嚴重影響外形和功能,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三條 凍傷出現耳、鼻、手足等部位壞死及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四條 電擊損傷伴有嚴重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五條 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損傷,致使器官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六條 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腦、心、肺等重要器官內。
第八十七條 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條 皮下組織出血范圍達全身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組織出血,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嚴重功能障
第八十九條 損傷引起脂肪栓塞宗合征。
第九十條 損傷引起擠壓綜合征。
第九十一條 各種原因引起呼吸障礙,出現窒息徵象並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的損傷,本標准未作規定的,可以比照本標准相應的條文作出鑒定。前款規定的鑒定應由地(市)級以上法醫學鑒定機構作出或者予以復核。
第九十三條 三處(種)以上損傷均接近本標准有關條文的規定,可視具休情況,綜合評定為重傷或者不評定為重傷。
第九十四條 本標准所說的「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內。
第九十五條 本標准僅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第九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1986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同時廢止。
本標准施行前,已作出鑒定尚未判決的,仍適用1986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說明
[1]鑒定關節運動活動度,應從被檢關節的整體功能判定,可參照臨床常用的正常人體關節活動度值進行綜合分析後做出。檢查時,須了解該關節過去的功能狀態,並與健側關節運動活動度比對。
[2]對指活動是指拇指的指腹與其餘各指的指腹相對合的動作。
[3]面容的范圍是指前額發際下,兩耳根前與下頜下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鑒定聽力減退的方法:
① 聽力檢查宜用純音聽力計以氣導為標准,聽力級單位為分貝(db),一般採用500、1000和2000赫茲三個頻率的平均值。這一平均值相當於生活語音的聽力閾值。
②聽力減退在25分貝以下的,應屬於聽力正常。
③損傷後,兩耳聽力減退按如下方法計算:(較好耳的斬力減退×5+較差耳的聽力減退×1)除以6。如計算結果,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就屬於重傷。
④老年性聽力損傷修正,按60歲開始,每年遞減0.5分貝。
⑤有關聽力檢查,鑒定人認為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聲阻抗、耳蝸電圖、聽覺腦干誘發電位等)進行測定 [5]鑒定視力障礙方法:
①凡損傷眼裸視或加用鏡片(包括接觸鏡、針孔鏡等)遠距視力可達到正常視力范圍(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視力范圍(0.4—0.8)的都不作視力障礙論。
視力障礙(0.3以下)者分級見下表:(表格從略)
如中心視力好而視野縮小,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於10°而大於5°者為3級;如半徑小於5°者為4級。
評定視力障礙,應以「遠距視力」為標准,參考「近距視力」。
中心視力檢查法:用通用標准視力表檢查遠距視力和近距視力。
對顱腦損傷者,應作中心暗點、生理盲點和視野檢查。
對有復視的更應詳細檢查,分析復視性質與程度。
有關視力檢查,鑒定人認為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視覺電生理)進行測定。
[6]呼吸困難是由於通氣的需要量超過呼吸器官的通氣能力所引起。
症狀:自覺氣短、空氣不夠用、胸悶不適。
體征:呼吸頻率增快,幅度加深或變淺,或者伴有周期節律異常、鼻翼扇動、紫紺等。
實驗室檢查:
①動脈血液氣體分析,動脈血氧分壓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線檢查;
③肺功能測驗。
診斷呼吸困難,必須同時伴有症狀和體征。實驗室檢查以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