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乳房下垂怎麼分度的?
年輕的女性,正常情況下,乳頭的水平位置是在乳房下皺襞之上,如果是掉在其下就是所謂的乳房下垂。
根據胸部下垂的程度不同,可以將其分為三度:
I度:乳頭與乳房反折線平行;
II度:乳頭位置低於乳房下皮膚反折線,但高於乳房最低位置;
III度:乳頭位於乳房的最低位置,另外有些胸部下垂,特別是乳房遠端肥大者,雖下垂較嚴重,乳頭位置仍不在乳房的最低處,此類也應被看做是III度下垂。
胸部縮水下垂怎麼辦?
首先在飲食中應加強營養,多吃一些豆奶蛋等高蛋白食物,多補充鋅、鉻等促進人體性徵產生,性機能形成的重要活性元素。尤其是鉻元素,它能促進葡萄糖的吸收並在乳房等部位轉化為脂肪,促使乳房的豐滿,從而解決產後胸部縮水下垂的問題。
女性產後可以在家配合做一些簡單的運動,幫助鍛煉胸部肌肉,增加肌肉力量。如在生產後一周起做擴胸運動,逐日增加運動量。在生產21天後,可用重量小些的啞鈴做擴胸運動,每天早晚各一次,每次3到5分鍾,逐漸增加運動量,這都可以有效防止乳房下垂。
哺乳期很多新媽媽覺得戴胸罩給寶寶餵奶很不方便,而且在家裡也沒人看,所以索性就不戴胸罩了。這樣做是不對的,新媽媽可以購買哺乳專用的胸罩,這樣餵奶就比較方便了。如果沒有戴胸罩,那麼乳房很難承受住奶水的壓力就容易下垂,還有當奶水多的時候,走起路來胸前晃盪著,長期以後,下垂得更厲害。
普通的方式更多是起到預防乳房下垂的作用,而如果形成了嚴重的下垂,只能通過醫美的方式來解決,最好的方法就是不開刀的人工韌帶提拉,只用幾條線就是可以把鬆弛下垂的乳房提升起來,乳暈乳頭也能縮小,是很多產後媽媽的選擇。
2、右滕關節內側半月板後角撕裂,前交叉韌帶下部損傷,右脛骨平台下方囊變灶,3個月了,怎樣治療方法?能保
1、首先看年齡,如果青壯年,早期治療
2、看症狀,如疼痛症狀與半月板損傷部位一致,建議微創手術解決
3、前交叉韌帶損傷,看分度,由專業醫生查體檢查,是不是前交叉韌帶鬆弛以及有無終末點,來決定是否需手術治療。
4、脛骨平台下方囊性變,可以保守治療
3、十級傷殘的鑒定標准?
一、首先,在明確十級傷殘鑒定的具體標准之前,應明確相應的劃分依據,分別是:
1.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其次,十級傷殘的具體鑒定標准為: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2、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3、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4、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5、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6、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7、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8、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9、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10、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低視力1級;
2、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3、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4、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5、眼內異物存留
6、外傷性白內障;
7、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9、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13、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平方厘米以上;
17、頭皮無毛發40平方厘米以上;
18、顱骨缺損4平方厘米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平方厘米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19、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
1、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2、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3、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補;
4、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2、膽囊破裂修補;
3、腸系膜損傷修補;
4、脾破裂修補;
5、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6、膈肌破裂修補。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癒合;
3、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4、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5、子宮破裂修補;
6、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7、膀胱破裂修補;
8、尿道輕度狹窄;
9、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八)、會陰部損傷致:
1、陰莖龜頭缺失25%以上;
2、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3、一側輸精管缺失;
4、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5、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十)、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5、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6、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9、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4、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準的等級分級
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準的等級可以分為十級:
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小腸切除≥90%;
14)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2)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1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 }imal/L(8 mg/dL)。
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
18)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雙側上領骨完全缺損;
20)雙側下領骨完全缺損;
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領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 cm2(註:2是平方);
22)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3)心功能不全三級;
24)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
25)小腸切除3/4,合並短腸綜合症;
26)肝切除3/4,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7)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8)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30)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1)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塵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註:PO2中2是下標)
34)塵肺Ⅲ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5)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三級
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癲癇;
4)偏癱肌力3級;
5)截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7)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並有中度毀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3)一側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對掌功能喪失;
15)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者;
16)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7)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 %(半徑≤10°) ;
20)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1)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2)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喉源性);
2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5)一側上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註:2為平方);
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單肢癱肌力≤2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3)一側膝以上缺失;
14)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5)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 %(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91dB;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註:2為平方);
22)下領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 cm2(註:2為平方)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 cm2(註:2為平方);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後並胸廓成形術後;
29)肺葉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後;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後;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五級
1)癲痛中度;
2)四肢癱肌力4級;
3)單肢癱肌力3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7)完全運動性失語;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准之一項;
12)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
13)一側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5)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喪失;
18)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0)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痹;
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葯物維持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 2~0. 25;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27)雙眼視野≤40% (或半徑≤25°) ;
28)一側眼球摘除者;
29)雙耳聽力損失≥81 dB;
30)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1)吞咽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2)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3)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1/2,伴軟組織缺損>10 cm2(註:2為平方),但<20 cm2(註:2為平方);
34)下頜骨缺損長4 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註:2為平方);
35)舌缺損>1/3,但<2/3;
36)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7)雙肺葉切除術;
38)肺葉切除術並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9)隆凸切除成形術;
40)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41)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瘺;
42)食管胸膜瘺;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腸憩室化;
45)小腸切除2/3,包括回腸大部;
46)直腸、肛門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六級
1)輕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三肢癱肌力4級;
4)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5)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7)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8)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9)不完全性失語;
10)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積≥40%;
13)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痛(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15)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9)一側踝以下缺失;
20)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 cm 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24)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 90°者;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 4 ;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 3 ;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 2 ;
30)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1)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損傷致復視的;
32)雙耳聽力損失≥71 dB;
3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34)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
35)一側上領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註:2為平方);
36)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註:同上),伴發涎瘺;
37)舌缺損>1/3,但<1/2;
38)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II°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39)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咬合關系改變,經手術治療者;
40)一側完全性面癱;
41)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術;
42)肺葉切除並支氣管成形術後;
43)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瘺;
44)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門外傷後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
七級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符合重度毀容標准之二項者;
9)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 cm2(註:2為平方),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 cm2(註:2為平方) ;
10)頸部瘢痕孿縮,影響頸部活動;
11)全身瘢痕面積≥30%;
12)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兩側乳房部分缺損;
14)骨盆骨折後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症狀明顯者;
16)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0)肩、肘、腕關節之一損傷後活動度未達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後,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長期反復積液;
26)下肢傷後短縮>2 cm,但<3 cm者;
27)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後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
30)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 6 ;
31)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 4 ;
32)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33)單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葯物維持眼壓者;
八級
1)人格改變;
2)單肢體癱肌力4級,
3)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7)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8)符合重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9)面部燒傷植皮≥1/5;
10)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11)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2)全身瘢痕面積≥20%;
1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4)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5)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22)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23)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後影響肢體功能;
24)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5)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 5 ;
26)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 4 ;
27)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2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1)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後眼壓控制正常者;
32)雙耳聽力損失≥41 dB或一耳≥91 dB;
33)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4)發聲及言語困難;
35)牙槽骨損傷長度≥6 cm,牙齒脫落8個及以上;
36)舌缺損<舌的1/3;
九級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8)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1)面部有≥8 cm2(註:2為平方)或三處以上≥1 cm2(註:2為平方)的瘢痕,
12)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
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15)椎間盤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16)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8)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23)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24)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25)第Ⅴ對腦神經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 6 ;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 dB或一耳損失≥71 dB;
31)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 cm,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
35)肺修補術;
十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註:2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稚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註:2為平方)以上);
手背植皮面積>50 cm2(註:2為平方),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註:2為平方);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 8 ;
17)雙眼矯正視力≤0. 8 ;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4)韌帶損傷分度擴展資料:
賠償標准: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准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准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註: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准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工亡待遇標准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准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准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5、半月板損傷三個月還沒好利索,到底能不能好了
你好,一般情況下,半月板的的損傷是需要看膝關節內有無附近韌帶損傷及積液來判斷的。二度損傷,可以考慮手術,也可以考慮保守。
意見建議:建議多卧床,損傷初期,不要活動,有必要的時候還需要膝關節打石膏固定,外用古順、敷堂半月板貼灰復,減少膝關節活動進一步加重半月板損傷。保守的話時間比較長,要有耐心,因為半月板自身沒有血循環功能。切記不管手術與否,堅持卧床休息。
6、烏魯木齊建工醫院做核磁一次多少錢腿部膝蓋處,以前做過,半月板損傷,韌帶損傷?
病情分析:半月板損傷事膝關節常見的損傷,一般癒合較慢,恢復時間長半月板損傷後要做核磁共振檢查損傷情度,分度,根據患者紅腫疼痛,還有活動度情況決定治療方法,如果是3度損傷的,活動度差,疼痛明顯的,一般建議關節鏡手術,否則可以行康復治療保守治療
7、誰知道傷殘評級的標准
一、本標準是為了適應工傷保險制度改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安全生產和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而制訂的。
二、本標准適用於職工中經當地勞動部門證明屬於工傷,或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具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後,經醫療單位確定醫療終結時,需進行傷殘醫療檢查及勞動能力鑒定者。
三、本標准依據傷病者醫療終結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了由於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分級。
1.器官損傷是工傷的直接的後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2.功能障礙工傷後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療終結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本標准在附錄A、C、E、G、I中對一些傷殘類別的定義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礙的分級判定基準,作了交代和說明。
3.醫療依賴指傷、病致殘後,於醫療終結時仍然不能脫離治療者。
4.護理依賴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護理依賴指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b.大部分護理依賴指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c.部分護理依賴指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5.心理障礙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在評定殘情時,應適當考慮這些後果。
四、依據上述原則將工傷及職業病傷殘造成失能的情況分為十級,列於甲表。
由於傷殘類型復雜,有的類型分級可以由最重(一級)到最輕(十級)覆蓋十級,有的類型可以不足十級,或者空級。對本標准未列載的個別傷殘情況,可根據上述原則,參照本標准中相應等級進行評定。
五、本標准根據不同系統和器官致殘類別分為五個部分制訂,每個部分均包含有標准正文(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分級表)、補充件(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及參考件(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如乙表所示。為便於使用,後附分級系列。
由職業因素所致內科以外的,且屬於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名單中的病傷,於醫療終結時其致殘等級皆根據表1~4部分中相應的殘情進行鑒定,其中因職業腫瘤手術所致的殘情參照主要受損器官的相應條目進行評定。
六、在使用本標准時,應嚴格遵循補充件中各類傷殘的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依照參考件中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根據傷殘的具體情況,掌握本標準的分級,進行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七、對於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多項等級相同,晉升一級。
八、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和疾病史,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醫療終結時本次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十級傷殘等級評定標准 :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8、踝關節骨膜損傷如何治療?
1 臨床資料
1.1 一般資料 共接受踝關節閉合性軟組織損傷患者87 例,其中急性閉合性軟組織損傷75例,慢性閉合性軟組織損傷12例,男69例,女18例;大學生65例,其它人員22例;右踝損傷70例,左踝損傷17例;外踝損傷79例,內踝損傷8例。
1.2 損傷分度 踝關節閉合性軟組織損傷,根據其損傷的輕重程度分為三度。Ⅰ度損傷:是指踝關節韌帶未損傷,其膠原纖維也未撕裂,僅是由於牽拉使韌帶的內感受器受到刺激,引起局部輕度腫脹與疼痛,壓痛點明顯,行走時疼痛加劇,多見於外踝前下方。Ⅱ度損傷:是指踝關節韌帶膠原纖維部分撕裂,且其撕裂處發生於韌帶附著點的骨膜處,且韌帶附著點的骨膜有不同程度的掀起。因此,疼痛、壓痛較明顯,皮下淤血、腫脹,輕者跛行,重者不能行走。Ⅲ度損傷:是指踝關節韌帶膠原纖維完全撕裂,關節囊損傷,其它軟組織也損傷,關節呈畸形。因此,腫脹明顯,皮下淤血,膚色呈青紫,疼痛、壓痛劇烈,不能行走。
1.3 損傷原因及臨床表現 在87例踝關節閉合性軟組織損傷中,有76例是因足過度跖屈內翻而損傷,有5例是因足外翻而損傷,有6例原因不明。其臨床表現見表1。
表1 踝關節閉合性軟組織損傷臨床表現 例略
1.4 損傷部位及症狀 〔2〕
1.4.1 距腓前韌帶損傷 從受傷史及臨床表現看,距腓前韌帶損傷是因足過度跖屈內翻所致。傷後外踝前下方疼痛、腫脹,Ⅰ度損傷僅是距腓前韌帶的附著點處(距骨頸外側)有壓痛,足被動跖屈內翻時疼痛加劇。Ⅱ度損傷,韌帶附著點及其沿韌帶全長和周圍軟組織疼痛、腫脹、淤血、壓痛。足被動跖屈內翻時疼痛加劇,外側距上關節間隙增寬,足呈內翻畸形(圖1、2)。這說明踝關節距腓前韌帶損傷,但距腓前韌帶損傷合並有跟腓韌帶、關節囊和其它軟組織損傷。見表2。
1.4.2 跟腓韌帶損傷 從受傷史和臨床表現看,跟腓韌帶損傷是因足過度內翻和跖屈內翻所致。傷後外踝疼痛、腫脹,外踝上或外踝下壓痛明顯(圖1)。跟腓韌帶損傷常與距腓前韌帶合並損傷。見表2。
1.4.3 三角韌帶損傷 三角韌帶損傷是因足過度外翻所致,體育運動和日常生活中少見,本文87例中未見1例三 角韌帶損傷。其原因可能有二:(1)三角韌帶較堅固;(2)踝關節損傷多為跖屈內翻。若三角韌帶損傷,內踝部疼痛、腫脹、壓痛,被動外翻時疼痛加劇(圖3)。三角韌帶損傷往往會合並外踝骨折,診斷時必須鑒別。
表2 距腓前韌帶損傷的合並症略
1.4.4 其它損傷 踝關節閉合性軟組織損傷中,曾發現部分病例,在足跖屈內翻損傷後,伴有內踝下軟組織、伸趾短肌和其它軟組織損傷。
圖1 踝關節外側韌帶略
圖2 外踝距上關節間隙增寬略
圖3 踝關節內側韌帶略
1.5 治療方法
1.5.1 Ⅰ度損傷治療 損傷時,採用按壓手法在傷處及其周圍進行按壓,若有腫塊應按壓配揉動,這樣腫塊會消失或縮小,隨即進行冷敷。次日可進行按摩,手法先用按壓和揉動,雙手交替,各進行5~8次。爾後用拇指指峰掐按解溪、丘墟、內庭穴位。然後再行拔伸,即醫者一手托扶傷足的足跟後上方,另一手握傷足前1/3處,向內外各旋轉3次,將踝關節進行屈拉2~3次,1次/天,一般3天即可痊癒。
1.5.2 Ⅱ度損傷治療 〔1〕 損傷當時,只作急救處理,即在傷外進行按壓,然後進行冷敷10min。接著進行矯正、加壓包紮,並令其卧床將足墊高休息。次日可進行按摩,即醫者用手或手掌,從足趾開始,按摩足背側、內外踝周圍和小腿下部,手法先捏按和揉動,雙手交替,各進行5~8次。然後用拇指指峰掐太沖、中峰、丘墟、解溪、內庭、申脈、照海、阿是等穴位,並用手掌按壓腫脹部位。最後,醫者一手托足內側,另一手從小趾開始,握住足趾末節內外各旋轉3次進行牽拉(引伸);將五趾牽拉完後,一手托扶足跟後上方,一手握足前1/3處,先作踝關節的背伸,後將踝內外各旋轉3次,並進行屈拉2~3次。一般3~4天腫脹即可消失,但傷處淤血紫斑尚有,行走不痛,此時治療以按、捏、揉手法為主,1次/天,每次8~10min,5~7天可痊癒。
1.5.3 Ⅲ度損傷治療 〔3〕 傷後若有畸形必須先行矯正,外側韌帶損傷呈內翻畸形,內側韌帶損傷呈外翻畸形。治療方法同Ⅱ度損傷,但在治療後期必須加強功能鍛煉,防止粘連留下後遺症。
2 結果
在臨床治療、觀察的87例中,平均治療7天,痊癒的有79例(90.8%),好轉的有6例(6.9%),稍好轉的有2例(2.3%),見表3。
表3 治療效果統計 例略
3 討論
3.1 距腓前韌帶損傷 此損傷占踝關節閉合性軟組織損傷的90.8%,當踝關節跖屈內翻損傷時,以距腓前韌帶損傷多見,因為該韌帶比跟腓韌帶對踝關節活動的限製作用更大。這是由於跟腓韌帶對踝關節內收的限製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讓位於距腓前韌帶所致。因此,首先承受暴力的不是跟腓韌帶,而是距腓前韌帶。如暴力繼續作用,距腓前韌帶損傷的同時,會合並跟腓韌帶損傷或跟腓韌帶加關節囊損傷。
3.2 外踝損傷合並內踝軟組織損傷 此傷初診時不易發現,故常被人忽略,一般多在外踝損傷後的2~3天,才發現內踝下皮膚呈青紫色,並有壓痛。這是因為外踝是主要傷區,所以,內踝的症狀常被外踝的症狀掩蓋。治療時必須注意這一點,切勿忽視,否則影響療效。此傷是因踝關節跖屈內翻時,迫使距骨滑車較窄的後部前移,造成內踝與距骨、跟骨間的軟組織結構發生撞擊而損傷。
3.3 伸趾短肌損傷 當踝關節跖屈內翻的暴力與伸趾短肌的走向一致時,由於暴力的牽拉可使伸趾短肌損傷,故往往會使足背、足趾也疼痛、腫脹、淤血。
踝關節閉合性軟組織損傷,體育運動和日常生活中較多見。通過對踝關節閉合性軟組織損傷的治療實踐證明,此方法治療踝關節閉合性軟組織損傷,具有療程短、療效高、簡便易行的特點。
9、肌肉拉傷分為多少個級別?嚴重程度分別是怎麼樣的
肌肉拉傷大致可分為三個等級:輕度、中度、嚴重拉傷。
一級.輕度的肌肉拉傷,只是少數的肌纖維斷裂,對肢體功能影響不大,且容易恢復。
二級.中度的肌肉拉傷,則有較多的肌纖維斷裂,各種症狀較為明顯需要仔細的治療與復健。
三級.嚴重的肌肉拉傷,則是指大部份的肌纖維斷裂,甚至整條肌肉斷裂成兩部份。大大的影響肢體功能,需要外科手術縫合和長期的復健,才能恢復運動能力。
10、膝蓋半月板損傷怎樣治療呢?
首先要到骨科檢查一下,看嚴重程度怎麼樣,上海開元這類的都是骨科。然後就是生活中這段時間要注意休息靜養,膝蓋的地方不要過度活動,減少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