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的左腕韌帶拉傷了,需要休假兩個月!工傷假怎麼算!
因工受傷應屬工傷,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賠償費用,如協商不成可提起勞動仲裁或申請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你好,我想請問一下,韌帶拉傷和少量積液需不需要做工傷認定
應當進行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後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和發生爭議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的前提條件。
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均應當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的30內申請,工會、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等。
職工韌帶拉傷伴少量積液,如果是四肢大關節並經手術,構成十級傷殘,其它情形不夠殘級等級。
3、下班點名時不慎把腳崴傷,醫生鑒定為嚴重韌帶拉傷,這算不算工傷?
你的情況就是工傷。
工傷傷殘鑒定程序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2.鑒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鑒定審批表》於每周一、二、三、五來做鑒定。3.鑒定辦對鑒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200元鑒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託診斷後,再來鑒定。4.鑒定辦於每周四定期召開鑒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布。5.自鑒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鑒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4、到醫院開診斷證明書必須要患者本人去嗎?
不僅要本人還需要攜帶病歷本和出院小結,如果本人實在不能去,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和代理人身份證一起過去,不然沒法確認是本人,而且現在假證明泛濫。不然出了問題,開證明的醫生要負責的。
希望能幫到你。
5、醫生診斷證明書上不肯寫家屬看護人的姓名,怎麼辦?
診斷證明上不用寫姓名法院都會認可的。
6、去年12月1號,在廠里上班摔傷了腿,檢查結果是內外側韌帶拉傷,還有半
可以。帶上醫院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病歷,收費憑證,化驗單據,X光片,個人身份證,工作證等證件,去當地勞動局申訴,工作人員登記,受理後,會指定專門的醫院做工傷|簽定。拿到簽定結果後,去工廠找主管人員去理論。如果協商不成,勞動局的工作人員會幫你協調解決的。
7、醫院診斷證明怎麼寫??????????
"一般門診病例是不需要像一樓的朋友描述的那麼復雜的。
主訴:右/左踝關節扭傷後腫痛XX天
現病史:患者於XX天前因XXX原因至右/左踝關節扭傷,當即感傷處腫痛,無法活動, 遂於當日來我院門診糾正。
查體:踝關節腫脹明顯,外踝處壓痛(+)
輔助檢查:X線未見明確骨性結構異常
診斷:右/左踝關節外側副韌帶拉傷
建議:患肢制動,冰敷,休息XX天"
8、醫院證明如何開
如果你是門診病人,就是你沒住過院,那你在門診接待辦公室就能開.
如果你是住院病人,住過一天也算,那麼你要去醫務部開疾病證明,很好開,拿空白的疾病證明然後找你當時住院的床位醫生寫,寫完後醫生蓋章,護士那蓋病區公章,然後再回醫務部蓋章就OK了.
我在上海的一家三甲醫院醫務部實習,我們那開證明就是那麼開的.
9、上班的時候摔了韌帶拉傷當時以為不嚴重現在過去倆個月了再去報工傷可以嗎?
可以。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職工可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需提供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