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脛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的人身損害賠償要做哪幾項的鑒定,比如:誤工期限和護理期限有必要做鑒定嗎?
1、一般只做傷殘等級鑒定就可以。
2、誤工期限可以計算至傷殘鑒定做出的前一日。
3、受到一般傷害的人員,原則上只考慮住院期間護理費用,對出院後一般不予以考慮。但你可結合實際情況酌情提出。
順祝吉祥於西寧
2、交通事故導致的右側脛腓骨中段骨折,一般情況下可以算到多久的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百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度釋 》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回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答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脛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有必要做誤工時間的鑒定嗎?
這種情況應該不正常建議去骨科復查一下。可以用活血化瘀的中葯外洗治療一段時間。
4、交通事故一次性解決,誤工時間以及誤工費標准怎麼確定?
傷者一方脛腓骨骨折,次責。可以主張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如果傷者構成傷殘等級,還可以主張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誤工費、護理費等也是有賠償標準的,依據相關規定計算即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5、我左小腿脛腓骨骨折,現在在和對方打官司,誤工時間鑒定為120天,我想知道這120天誤工時間的法律依據
誤工費zd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回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答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6、脛腓骨骨折手術後到取鋼釘出來期間可以算誤工費嗎?
誤工費,如果是構成傷殘等級的,且因殘不能參加勞動的,誤工費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天。二次住院手術期間可以計算誤工費。如果不構成傷殘等級,出院後至取鋼釘這段時間,不能計算誤工費。
7、交通事故至脛腓骨骨折,對方全責.怎樣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項目標准
醫療費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數額,按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住宿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簡稱「基數」),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Ⅰ級(100%)到第Ⅹ級(10%),每級相差10%,即
一級
基數×年限×100%
多個傷殘等級的計算方法:
多個傷殘等級中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傷殘賠償附加指數n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從10%到%1,即:
一級傷殘: 10%;
二級傷殘 9%;
三級傷殘 8%;
四級傷殘 7%;
五級傷殘 6%;
六級傷殘 5%;
七級傷殘 4%;
八級傷殘 3%;
九級傷殘 2%;
十級傷殘 1%
二級
基數×年限×90%
三級
基數×年限×80%
四級
基數×年限×70%
五級
基數×年限×60%
六級
基數×年限×50%
七級
基數×年限×40%
八級
基數×年限×30%
九級
基數×年限×20%
十級
基數×年限×10%
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康復費及後續治療相關費用
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賠償標准一般以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定殘後護理費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根據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憑相關票據和證明支付
註:1、受害人因傷致殘或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賠償「因傷致殘」或「受害人死亡」欄內的項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傷」欄目內的醫療費等相關費用。
2、受害人因傷致殘或死亡的,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3、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
4、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5、本表適用於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也適用於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人身故損害損償還需根據責任大小確定賠償責任系數,具體為按如下原則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相當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的賠償責任。對於超過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
(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
(五)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沒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8、左股骨乾粉碎性骨折、左脛腓骨多段開放性粉碎骨折(4段骨折)、韌帶斷裂,誤工時間應為多長時間謝謝了,
骨折的治療方法,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用各種手法將斷骨對合,再在皮膚外面用石膏或夾板固定、保護,使骨折癒合。在這里,石膏、夾板是外固定器材。如果無法採用這種方法,「或者用了效果不好,便需採用第二種方法——手術治療:由醫生切開皮肉,在直視下將斷骨准確對位,再選用接骨鋼板、螺釘、鋼針等接骨器材固定。這些接骨器材即為內固定器材。 骨折完全癒合後,內固定器材便失去了作用。這時,內固定器材是一直留在體內,還是取出來好呢?製造內固定器材的金屬,都經過反復測試選擇,對人體安全無毒,相容性良好。但它們畢竟與機體有生命的組織根本不同,終究是一種異物,長期留在體內,可能引起多種不良反應。 一是可以誘發遲發性感染。細菌等病原微生物常可乘皮膚、粘膜受到微小創傷、局部抵抗力低下之機,進入人體。機體活組織內布滿毛細血管,其中具有識別、攻擊病原體的白細胞,可將病原體很快殲滅。而置於骨骼內的堅硬鋼板、鋼針等,由於沒有血管分布,缺乏這種抵抗能力,因而容易成為細菌的藏身之地。細菌生長繁殖起來,即造成感染。 二是造成附近骨質疏鬆。骨骼的基本功能是保護、支撐和運動,總之是受力。在一定范圍內,它受力越多,越是堅強。內固定器材,尤其是鋼板,具有一種應力遮擋作用。它承受了本應由骨骼承受的應力,這在骨折早期,對於保持位置、恢復運動功能等有好處。但骨折癒合後,其就有弊端了。由於缺乏力的刺激,附近骨質可愈來愈疏鬆。骨質過於疏鬆,螺針固定不牢,可發生松動,這時可以導致再次骨折。 三是置於骨外的內固定器材,可刺激軟組織,產生滑囊炎等並發症。如股骨骨折的髓內針尾部位於臀部皮膚、肌肉深面,由於破關節活動,表面可以形成滑囊發炎,產生積液,可引起疼痛或限制關節活動。在個別情況下,兒童骨折的內固定器材如果久不取出,隨著孩子的生長發育,內固定器材的位置可能發生變化,壓迫神經血管,引起癱瘓或血管瘤等嚴重並發症。 四是個別人可發生電解反應。人體的血液、淋巴液和組織液等,含有各種離子,是一種電解質溶液。內固定鋼板雖然化學性質相當穩定,但日積月累,也可發生明顯的電解反應,導致組織水腫。因此,骨折內固定器材,一般均應在骨折癒合後適當時機拆去。這個時機,很有講究。骨折癒合的時間與骨折部位、類型,病人年齡,營養狀況及治療方法有關,短則一月,長則半年以上。但這並不意味著骨折一旦癒合,就應立即取出內固定器材。早期骨痂是堅硬的類骨質,多呈梭形,包裹骨折斷端。它的外表租糙,內部結構雜亂無章,牢固度也差。這時拆除內固定器材,為時過早。 隨著關節不斷活動、用力,那些受力大的部位,骨質逐漸變得堅硬,而那些多餘的骨痂,則由破骨細胞破壞吸收。經過如此改造,斷骨上下惲然一體,十分堅固。這時即可拆除內固定器材了。具體時機,應由醫生確定。除了引起並發症者以外,原則上應寧可適當推遲,而不要提前。加壓鋼板十分堅強。固定後承受骨骼大部分應力,骨折癒合後的塑形期往往較長,鋼板早期取出容易發生再骨折。因此,取出時間應較一般鋼板向後延遲。國外專家建議取出內固定器材的時間分別為:脛骨1年,股骨2年,前臂骨及肱骨1.5-2年。個別手術風險大,或高齡病人,也可暫不拆除,長期觀察。 少數情況下,內固定器材的位置恰好靠近神經、血管,二次手術解剖層次不如首次手術清楚,反更增加損傷機會。此外,也有由於骨骼生長過牢,將內固定器材包埋其中,尋找困難的,或螺釘尾槽損傷變淺,或釘、針、鋼絲折斷,拆除費事、甚至取不出的。經驗豐富的骨科醫生,會根據病人的具體情況恰當處理。總的說來,拆除內固定器材的手術,一般比第一次對位固定術要容易一些,手術時間也短。 最後需提到的是,經過多年探索、現在已經製造成功可以在體內自行吸收的骨折內固定器材,現在許多醫院正在推廣應用。這種材料是高分子有機化合物,對人體無毒。用它固定斷骨,隨著骨折癒合,它本身會緩促降解,成為二氧化 碳和水。使用這種內固定器材一次手術就可「一勞永逸」,病人無須冒二次麻醉手術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