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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骨骨折死因

發布時間:2021-07-29 07:32:50

1、人被捂殺是啥樣子怎麼死的

機械性窒息(mechanical asphyxia):因機械性暴力作用引起的呼吸障礙所導致的窒息。
其主要阻礙外呼吸。
外呼吸障礙所引起的機械性窒息根據機械性暴力作用的方式和部位不同,可分為六類:
1、閉塞呼吸道入口所致的窒息。
2、壓迫頸項部所致的窒息。
3、異物堵塞呼吸道所致的窒息。
4、液體吸入呼吸器官所致的窒息。
5、壓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
6、體位性窒息。
各系統的改變中,以呼吸系統的改變最為嚴重,表現也最明顯。
一、呼吸功能障礙。
窒息的發生發展是一個連續的過程,不能截然分開。一般可分為以下六期:
1、窒息前期:約持續半分鍾。也可因個體的訓練和耐受力不同而有所差異,如擅長游泳者可持續1分鍾以上。
2、吸氣性呼吸困難期:持續約1~1.5分鍾。
3、呼氣性呼吸困難期:又稱驚厥期,約持續數秒鍾乃至數十秒鍾,不超過1分鍾。
4、呼吸暫停期:大約持續1~2分鍾。
5、終末呼吸期:持續時間長短不定,大約1至數分鍾。
6、呼吸停止期:持續時間因人而異,可自數分鍾至數十分鍾,最後心跳停止而死亡。
一般認為,在窒息期的3分鍾以內進行人工呼吸急救,可完全復甦。經4~5分鍾,仍有救活可能。若經8~9分鍾以後,則難以復甦。但溺水者在20分鍾以內,尚有復甦的案例。如果復甦不完全,多在數日後死亡。
二、神經系統功能失調。
三、血液循環障礙。
四、肌肉功能失常。
特點
由於機械作用阻礙人體呼吸,致使體內缺氧,二氧化碳蓄積而引起的生理功能障礙。引致機械性窒息的方式很多,如縊頸、勒頸、扼頸、悶壓口鼻或壓迫胸腹部,以及異物或溺液進入呼吸道等。由機械性窒息而引致的死亡發生較快,常被用作他殺、自殺和殺害後偽裝為自殺的手段。
機械性窒息死的一般屍體徵象  各種機械性窒息死者,有其共同的一般窒息徵象和特異的機械性暴力徵象。這些徵象是法醫學鑒定何種機械性窒息死的依據,其共同的徵象表現強弱,因機械暴力作用的強度、窒息經過時間的長短和死者身體狀況的不同而各異。一般包括屍體外表徵象和屍體內部徵象。外表徵象的主要特點是:屍斑出現早而顯著,呈暗紫紅色;屍冷緩慢;顏面發紺,腫脹;面部皮膚和眼結合膜點狀出血;口唇、指(趾)甲紫紺;流涎,大小便和精液排出。內部徵象的主要特點是:血液呈暗紅色流動狀;右心及肝、腎等內臟淤血;肺淤血和肺氣腫;內臟器官的漿膜和粘膜下點狀出血。上述屍體徵象,是窒息死的一般性改變,不是機械性窒息所特有。某些可引起窒息的疾病和中毒,也可出現類似的徵象。因此如發現上述屍體現象時,必須進一步查到某種機械性窒息所特有的暴力損傷徵象,才能鑒定為機械性窒息死。

類型
機械性窒息死的類型  常見的有:

縊死
借死者自身的體重使頸部受到繩索或類似物體壓迫引起的窒息死亡。俗稱弔死。據研究,15千克重力可壓閉氣管,3.5千克重力可壓閉頸動脈,2千克重力可壓閉頸靜脈,16.6千克重力可壓閉椎動脈。因此,即使半卧位的縊死屍體,兩下肢和臀部著地,懸空的部分體重加於縊索上的壓力,仍有10~20千克,足可壓閉頸部的血管和氣管引起窒息死亡。由於頸部受繩索壓迫和牽引,有時可刺激頸動脈竇、迷走神經及喉上神經,引起反射性心跳停止而死亡。縊死的姿勢可表現為懸位、立位、坐位、跪位、蹲位和卧位等。繩套掛在頸前部正中,左右對稱走向側喉部,越過下頜骨角下方向後上方達枕部而懸垂者,稱為典型縊死。其他位置縊死者統稱非典型縊死。典型縊死因兩側頸動脈、頸靜脈同時閉塞,顏面多蒼白,非典型縊死則顏面發紫。由於繩套壓迫頸部的位置不同,縊死者舌尖可挺於口外,或不挺出。縊死者頸部的索溝稱縊溝。縊溝的最低部位最深,向兩側上升漸淺,最後消失。這是縊溝區別於勒溝的特徵。水平縊溝少見。縊死多為自殺,或先用他種方法自殺未死而再自縊者,意外或他殺縊死者較為罕見。他殺多採用扼頸或勒頸、投毒等其他方式致死或致昏後偽裝自縊,可根據頸部索溝的性狀,判斷是縊溝或勒溝,是生前或死後形成。

勒死
用手的力量或其他機械作用,拉緊環繞頸項部的繩索而引起的窒息死亡。又稱絞死。其特點是頸部勒溝一般為水平環形閉鎖狀,除繩結壓迫處外,勒溝其他部位深度較均勻,沒有縊溝傾斜上升和中斷的現象。顏面腫脹等窒息徵象也較縊死者顯著。有時勒溝可上下傾斜,如勒繩下墊有物體,勒溝可見局部中斷或較淺而不明顯。勒死多屬他殺,自勒也不少見,意外勒死僅屬偶見。他勒與自勒的主要鑒別點是:他勒者勒繩多於頸後或頸側後方打死結,或繞頸多道後再打結;頭頸部或身體其他部位常伴有其他損傷。自勒者勒繩多於頸前或頸側前方打平結或一個死結,或者雙手拉緊繩套,繞頸多圈但不打結;多用較柔軟的繩索,繩套下有時墊有布片;身上沒有其他損傷;此外,現場無搏鬥跡象。鑒別生前索溝或死後索溝,除生前索溝出血外,還可取索溝部皮膚作組織學、組織化學檢查,以及作組織胺和5-羥色胺的生物化學測定,生前索溝含量明顯增高,死後索溝的含量不增高。

扼死
用手扼壓頸部引起的窒息死。又稱掐死。僅見於他殺,罕見於意外。扼死屍體頸部兩側可見圓形、類圓形、長圓形或片狀的指壓痕和新月形的指甲痕,表現為表皮剝脫和皮下出血,但以斑片狀或不規則形為常見。因扼頸的方式(單手或雙手扼)、是否襯隔柔軟物品,以及被害人的健康狀況不同,扼痕的形態或輕或重,而有顯著差別。但頸部皮下和肌肉、甲狀腺及其周圍組織常有出血,喉頭軟骨及舌骨骨折多明顯,面部青紫腫脹嚴重,顏面、下頜及四肢等部位也常能發現掙扎、抵抗傷。

悶死
用手或其他柔軟物品悶壓口鼻引起的窒息死亡。又稱捂死。是由於堵塞呼吸孔,體內外氣體交換受阻,引起呼吸障礙和窒息而死。多見於他殺;意外事故也常有發生,多發生於3個月以下的嬰兒。其特點是屍表徵象不明顯,有時可見口鼻被壓扁平,口鼻周圍表皮擦傷和皮內、皮下出血等,剖驗呈窒息死徵象。

溺死
吸入溺液(水或其他液體)堵塞呼吸道和肺泡所致的窒息死亡。俗稱淹死。多數溺死者全身淹沒入溺液中,也有隻口鼻淹在溺液內而溺死者。癲癇發作的病人以及醉酒者、暈厥者,如果跌倒時口鼻淹在小水窪或水盆內,也可溺死。溺死所需時間,取決於溺者狀況、溺液種類和吸入量等因素,通常2~3分鍾或多至10分鍾即失去知覺。溺死者除常具有窒息死的一般徵象外,尚有特異的屍體徵象。新鮮屍體常見口鼻周圍有細小而均勻的白色蕈狀泡沫;手中可能抓握有水草、泥沙或生前拿在手中的物品;喉頭、氣管、支氣管、細支氣管甚至肺泡內有泡沫狀液體及溺液所含的成分;肺水腫氣腫,肺膜下有出血斑;淡水溺死者左心血液被稀釋,海水溺死者血液中的水分移行於肺泡內的海水中而使血液濃縮;胃腸內常見吞咽下的溺液和溺液中的泥沙、水草及浮游生物。死後拋屍水中則沒有上述徵象。腐敗屍體的上述徵象多已消失,通常檢查肝、腎、骨髓等器官中有無隨溺液進入血液的硅藻,以鑒別溺死或死後拋屍水中。水中因休剋死亡的屍體沒有溺死的徵象。入水後在瀕死過程中以及溺死後在水中撞碰石頭等堅硬物件,均可形成損傷,死後傷無生活反應。
此外,還有壓迫胸腹部所致的機械性窒息死,如房屋倒塌、活埋、人群擠壓或其他原因使胸腹部受強大壓力導致呼吸運動受阻,肺臟通氣量下降或斷絕,發生死亡。多見於意外災害事故。異物堵塞呼吸道和呼吸道內被異物堵塞所致的窒息死,也屬於機械性窒息死。

2、常林鋒的人物事件

從2007年9月被刑事拘留到現在,常林鋒已經在看守所度過3年多的時間。
2007年5月16日凌晨5時許,中央財經大學家屬院的李先生起床時,看見對面的家屬樓有一個單元著火了,煙很大,他趕緊撥打報警電話。此時,起火樓內的很多居民都已被煙熏醒。
轄區消防隊接電話後出警,消防員於5時14分到達火場。三四分鍾後,火勢得到控制。消防員用消防鉤檢查地上是否有餘火時,發現在一層樓梯拐角處,有一具燒焦的屍體。消防員未再移動屍體,叫來了警察。
屍檢結果很快出爐。燒焦的屍體被確認是住在該樓3層的中央財經大學女教師,42歲的馬燕,其身體大部分嚴重炭化,但仍然具備屍檢條件。
經過檢驗,死者氣管內未見異物,右側舌骨骨折,血液中未檢出乙醇和一氧化碳。結論為:不排除是被扼壓或掐勒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死後焚屍。此外,消防部門調查顯示,起火點就是屍體被發現的位置。火災原因被認定具有放火嫌疑。
種種跡象表明,這場火著得蹊蹺。警方隨後展開調查,發現此次火災還有三個人因燒傷入院,其中一人就是馬燕的丈夫、中國電子報社副總編輯常林鋒。其顏面、四肢被燒傷,表皮大部分脫落。
在接受詢問時,常林鋒說,他在失火前一天晚上11點半回的家,妻子馬燕在家。次日凌晨5時許,他聽見有人喊著火了,就叫醒妻子一起跑出家門。跑到二層和三層之間拐角的地方,他發現火很大,就慌忙跑到了五層一鄰居家躲避,而妻子的去向他不知道。
常林鋒的陳述被認為很可疑,而且警方在走訪調查中了解到,常林鋒夫妻於1988年結婚,2001年育有一子,因患有先天性自閉症,事發時在青島治療;夫妻倆經常爭吵;常林鋒還有一個情人。因認為常林鋒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於2007年6月29日將其傳喚,並對其監視居住。 對於這場大火,一審法院的認定和二審常林鋒的陳述,幾乎截然相反。
2010年5月,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認定2007年5月16日凌晨,常林鋒在自己家中與妻子李燕發生口角,用手扼壓李燕的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隨後,常林鋒將妻子屍體運至該單元一層樓道內縱火焚屍,並導致火災。著火過程中,常林鋒本人和兩名鄰居被燒傷。
法院審理時採信常林鋒在羈押期間的有罪供述,2007年5月15日,常林鋒因為工作忙到當晚11時許才回家,妻子說自己的一位深圳朋友帶孩子來京治病,想借住家中。常林鋒當時沒有表態,於是妻子說「能不能住在這里你給句痛快話」。
由於反感妻子這種語氣等,兩人發生爭執,從扔東西到互相廝打,直至李燕被掐死。在考慮了兩三個小時後,因為當晚風大,常林鋒便想到了製造火災現場造成妻子逃生時被燒死的假象,便把妻子的屍體背到一樓並點火…… 2011年3月23日,中國電子報社副總編輯常林鋒涉嫌殺妻焚屍一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審開庭。常林鋒被控掐死妻子後,將屍體運到所住居民樓的一層焚燒,企圖製造妻子是因火災死亡的假象。然而,因常林鋒本人也被嚴重燒傷,且其供述反復、相互矛盾,加之控辯雙方對屍檢報告等關鍵證據爭議較大,讓案情顯得撲朔迷離。
常林鋒一審因故意殺人罪、放火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常林鋒不服提出上訴。常林鋒稱有罪供述是出自刑訊逼供和超強審訊。辦案民警出庭作證時否認「動粗」。
上午9時30分,47歲的常林鋒被法警帶進法庭。因遭遇火災,他的雙手嚴重畸形,用手臂夾著訴訟材料。庭審開始後,他要了一杯水,回答問題時聲音洪亮,略顯激動。審判長問他一審被以何罪判決,他答:「是莫須有的罪名。」
遭遇逼供
常林鋒被監視居住了近3個月時間。其間,他始終不承認自己殺人。
2007年9月26日,他被刑事拘留並被送進看守所。兩天後,他的無罪供述開始向有罪供述轉折,且有罪供述部分的細節相互矛盾。比如,在2007年9月28日20時15分至次日4時10分的訊問筆錄中,常林鋒稱自己是在激烈爭吵後,「雙手掐死了妻子」。爭吵的原因是他反感妻子說話的語氣,並指責妻子幾天前在青島,對幫他們照顧孩子的表嫂態度不好。後來,他又將「雙手掐」改成了「右手掐人、左手抵擋」。關於屍體位置,他幾次供述的內容都有所不同。關於點火用的火柴,他有時供述是把火柴扔到火里了,有時供述是把火柴又拿回家。
在昨天的庭審中,常林鋒稱,之所以會有這些供述,是因為他經歷了刑訊逼供和超強審訊,還被誘供和指供。其間,他一度精神混亂,因為公安機關一直堅定地認為他有罪,還說有充分證據,搞得他也懷疑自己。同時,為了治療燒傷,他就按照刑警、預審說的大致框架陳述。後來,因對方未兌現承諾,他又繼續堅持做無罪供述。
去年5月,市一中院在一審判決中引用的是常林鋒的有罪供述。對於常林鋒的辯解,判決稱,經查,常林鋒因家庭瑣事與其妻發生爭執後,將妻子掐死,為掩蓋犯罪又焚屍滅跡,犯罪動機現實,且有在案的證據證實,常林鋒亦曾供認,對其辯解不予採納。一審法院最終認定,常林鋒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要求改判
2011年3月23日,常林鋒上訴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完全不存在,堅稱自己無辜,要求重新進行屍體檢驗。
其辯護律師趙運恆還對案件的《火災原因認定書》提出了異議。他認為,該認定書在沒有列出任何事實依據,也沒有任何分析論證的情況下,直接得出本案具有放火嫌疑的結論,違背了科學認定的原則,結論不具有證據的可采性。
記者了解到,屍體被發現的位置,是在一層樓梯拐角處一個被居民用推拉門私建的小房間內,那裡平時被用來打麻將。
常林鋒在一份有罪供述中稱,他將妻子屍體放在麻將室後,「一共點著了四五個點,火越著越大」,「火苗有桌子那麼高」。然後,他又回房間等了一兩個小時,直到火燒到樓梯通道被大家發現。其辯護人指出,常林鋒的這一陳述自相矛盾。他指出,多份居民證言稱,火情在凌晨3點多就已經出現了,有人聞到了焦煳味。然後火勢慢慢發展,直到凌晨5點左右被發現。辯護人認為,這說明火是較慢燃燒起來的。而根據當晚打麻將的居民證言,當天的麻將局在凌晨左右才結束,四人中有兩人抽煙。他認為,煙頭隨地亂扔可能留下了隱患,致使火情緩慢發展成較大火災。而這種可能性,本案現有證據尚無法排除。
至於馬燕的死因,律師認為現有證據不具有排他性。「不是自殺不代表就是他殺,因為還有意外死亡的情形。」他認為,目前無法排除馬燕在逃生過程中因碰撞、驚恐等原因導致昏倒,順樓梯翻落至一層平地,後被消防水槍沖至棋牌室的可能性。
公訴人對此提出反駁,稱馬燕氣管內沒有炭塵,如果她昏倒在火場,不可能沒有吸入炭塵。
案件沒有當庭宣判。
二審原判
2011年4月15日,因被控殺妻焚屍,中國電子報社原副總編輯常林鋒一審被判死緩後,市高院當日二審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2011年4月15日上午,該案二審在高院宣布裁定結果。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的部分事實不清,撤銷原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據常林鋒的辯護人趙運恆介紹,此前法院在通知開庭時已告知是對程序性問題宣判,而非針對實體性,當時他便估計到是這一結果。在審判長宣讀完裁定書後,常林鋒大聲問「事情已經這么清楚,為什麼就不能直接改判」,在用嚴重變形的手簽字後,被帶出法庭。 2013年3月20日,在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公開宣判。法院認為,各方意見對被害人馬燕舌骨大角骨折是否系外力所致存在矛盾。關於常林鋒雙手、雙臂被燒傷原因以及防火過程中是否使用助燃劑等證據存在矛盾。公訴機關指控常林鋒犯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的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准,罪名不能成立。常林鋒的無罪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庭予以採納。
2013年1月,常林鋒的代理律師趙運恆向法院遞交法律意見書中稱,自常林鋒被抓失去人身自由,至今已將近6年,日期合計超過2000天。自高院發回重審至今,法院又已審理了21個月之多,合計640天,仍未重新作出判決,已經嚴重超過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
趙運恆表示,依照新刑訴法的規定,法院應對常林鋒予以釋放,因為法院重新審理此案已經21個月,超過刑訴法規定的審限3倍多。常林鋒被羈押近6年,其本人身上的重傷一直沒有得到正常治療和護理,在看守所內生活不能自理,基本靠他人幫助。 昨天,中國電子報原副總編輯常林鋒涉嫌故意殺人及放火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今年3月20日,市一中院重審後作出無罪判決,常林鋒被當庭釋放。之後,檢方提出抗訴。從2007年至今,此案可謂一波三折,在昨天二審開庭之前,已經經歷了一審被判死緩、發回重審、重審一審被判無罪、檢方抗訴等多個環節。
在二審庭審中,雙方最關鍵的爭論在於死者的死因是否能夠確定為人為,以及常林鋒是否遭受刑訊逼供。對此,檢方還提交了三份新證據。
昨天的庭審並未對媒體開放。記者了解到,提起抗訴後,檢方向法院提交了三份新證據。
在之前的庭審中,海淀分局法醫曾出具過《屍體檢驗鑒定書》和《法醫會診意見》兩份鑒定結果,但都未能肯定常林鋒的妻子馬某的舌骨骨折是外力造成的。而在昨天的庭審中,市檢察院委託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重新鑒定,並得出「不排除其因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的結論,肯定了馬某舌骨的骨折是外力造成。檢方還邀請了鑒定人出庭作證。
鑒定人表示,通過審查舌骨照片以及死者的屍檢照片,發現死者具有機械性窒息的屍體特徵,結合死者氣管內沒有炭塵,能夠確定死者是死後焚屍。雖然其做出的認定是不排除,但結論還是有傾向性的。但常林鋒的辯護律師趙運恆認為,檢方新的鑒定報告「程序違法」,因為在鑒定報告中的落款中出現了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的「授權簽字人」這個名詞。另外,這份鑒定報告只依據檢察官提供的法院的第一次有罪判決,表明法醫在鑒定時有傾向性。在他看來,至少應該將有罪和無罪判決都提供出來。
關於死者的死因,鑒定的結論是「不能排除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但意外死亡和猝死的可能性始終沒有徹底排除,因為馬某有暈血等病史。而檢方雖然確定因為顱腔內未見出血,以及心肺等器官外表未見明顯畸形,可以認定不是病理性猝死。但趙運恆請來的法醫證人證實,很多猝死病因如果不做切片的話,是不能做出認定的。此外,在屍檢中發現的「喉室粘膜淤血」等病理性改變,在機械性窒息、急死、中毒等情況下都可能出現。
在昨天的庭審中,檢方還提交了一份由市消防局出具的火災原因認定,支持有故意放火嫌疑。但趙運恆認為,這份認定的重要依據之一是死者為死後焚屍的法醫鑒定結論,但這違背了火災的認定程序。「說火災發展迅速,認定是明火,但證據明明顯示火災發展了約兩個小時才被發現。」此外,趙運恆表示,檢方並未走訪和勘查,未對當晚有人在樓梯間打麻將到午夜且兩人抽煙的事進行調查,未對私搭亂建的麻將屋以及亂搭電線進行調查,就莫名其妙排除了火災隱患。
趙運恆認為,檢方此次的新證據沒有新突破,不僅不能證明死者是他殺,更不能證明是常林鋒所殺。「我很有信心,不可能翻盤。」
雖然常林鋒曾做出過有罪供述,但他之後很快改口,堅稱自己無罪,同時指出自己遭受了刑訊逼供。但檢方表示,常林鋒在整個供述期間,表現平靜,不存在刑訊逼供一說。
檢方指出,常林鋒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系統完整,符合邏輯,其對於案件起因、作案時間、作案手段、犯罪結果等情節的交代與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在案件起因上,常林鋒供述本案系因馬某對待親屬態度惡劣,這與證人張某的證言相印證;在作案時間上,常林鋒供述放火焚屍時間系在2007年5月16日凌晨3時許,這與同單元住戶5月16日凌晨3時40分聞到樓道彌漫糊味的回憶相符;在作案手段和犯罪結果上,常林鋒供述其扼壓馬某頸部致其死亡後,再行放火焚屍,這與「死後焚屍,不排除被扼壓或掐勒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的鑒定意見一致。此外,常林鋒對於焚屍地點、屍體狀態、作案環境等細節的供述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相互印證,充分說明了其有罪供述的真實性。
對此,趙運恆提出,常林鋒在被抓之後的前三個月,並沒有做過有罪供述,始終稱自己沒有殺人。等三個月之後被刑事拘留,6名預審人員對其輪流審訊,如果常林鋒不承認,就對其採取暴力行為,加上其手的病情惡化,矯治手套又被沒收,常林鋒被迫做出了有罪供述。但其做有罪供述僅限於在預審期間,之後做出的全部都是無罪供述,直到現在。
趙運恆在法庭上要求常林鋒舉起兩只完全不同的雙手,以此證明刑訊逼供的存在。「常林鋒今年3月被釋放後,經過多次手術,其在火場中被燒傷、畸形最嚴重的左手已經逐漸恢復基本功能,外形也慢慢恢復正常,右手還未來得及手術。兩只手一對比,說明羈押期間至少沒有給予必要治療,而這正是常林鋒一直強調的公安以此為要挾非法取證。」趙運恆說,依據新刑訴法的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這其中包括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讓被告人身體或精神遭受劇烈痛苦,違背其意願做出供述。
昨天此案並未當庭宣判。但趙運恆指出,根據新刑訴法的規定,由於此案已經發回重審過一次,不允許被二次發回重審,這次高院只能直接做出判決。

3、死者的死亡原因是什麼?

?

4、死者的死亡原因是什麼?是生前燒死還是死後焚屍?說明理由。 死亡方式是什麼?說明理由。

應該是死後焚屍吧,因為兩個死者的氣管內未見煙灰、碳末沉著。死因:謀殺。
其他的不懂。。。不會是被人打死的吧,尤其那男的,這里骨折那裡出血的。。

5、犯人被絞死時是因為窒息而死還是頸骨斷裂或者什麼別的死因?

both
i think
應該是喉嚨斷吧
但是喉嚨斷不至於死
頸骨在後面 勒不到
推翻以上的
最終答案
主要死因: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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