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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指骨折是輕傷嗎

發布時間:2020-04-21 07:46:28

1、右手中指的中骨,骨折後錯位。算輕傷還是輕微傷

我是一名法醫,希望能幫助你:

1、根據你提供的情況,應該屬於線性骨折後移位。所以當地法醫的鑒定師客觀可信的。

2、引用相關條款給你: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2、中指傷到什麼程度是輕傷

你可以參考2014年的最新版本的傷情鑒定的指導,今年改了標准不那麼容易定輕傷了,比如原來鼻骨骨折算輕傷今年開始只算輕微傷,非大拇指的傷殘估計定輕傷的難度略大

3、左手中指骨折加肋骨骨折屬於輕傷還是輕微傷

肋zd骨一根骨折是輕微傷,如果兩根以上骨折就構成輕傷。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規定:
5.6.3 輕傷一級
a)心臟挫傷致心包積血。
b)女性一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6處以上。
d)縱隔血腫;縱隔氣腫。
e)血胸、氣胸或者血氣胸,伴一側肺萎陷30%以上,回或者雙側肺萎陷均在20%以上。
f)食管挫裂傷。
5.6.4 輕傷二級
a)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導管損傷。
b)肋骨骨折2處以上。
c)胸骨骨折;鎖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鎖關節脫位;肩鎖關節脫位。答
e)胸部損傷,致皮下氣腫1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積血;胸腔積氣。
g)胸壁穿透創。
h)胸部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4、中指粉碎性骨折算是輕傷還是重傷

輕傷 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准>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可比照診斷報告評定。
1、因要輕傷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對輕微傷不作刑事案件立案處理的,一般告知按照民事糾紛解決;
2、可以與對方協商賠償事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3、也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對方進行治安處罰,公安機關不處罰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公安機關的行政不作為。

5、手指骨折屬於輕傷嗎?

打架手指骨折不構成輕傷。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輕傷二級標准: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個指節離斷或者缺失。
c)兩節指骨線性骨折或者一節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節)。
d)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6、左手中指骨折法醫可以鑒定為輕傷嗎

你參考一下。 關於印發《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的通知 www.spp.cn 2006年02月22日 15:50:20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作者: 關於印發《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的通知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文號:法(司)發(1990)6號 頒布日期:1990年04月2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現將《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印發給你們,作為評定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的鑒定標准,在法醫檢案中參照執行。在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按系統反映,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第五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7、打架致人手指骨折屬於輕傷還是輕微傷?

手指骨折屬於輕微傷,不構成輕傷,鑒定依據為「《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5.10.5輕微傷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故意傷害致人輕微傷的,處治安處罰,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對於被侵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一般可從輕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7)中指骨折是輕傷嗎擴展資料:  

故意傷害致人手指骨折的賠償項目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具體賠償標准細則建議查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8、手指骨折算輕傷嗎?

手指骨折一般為輕微傷,但第二和第五指之外兩節指骨線性骨折或者一節指骨粉碎性骨折的,為輕傷二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手損傷

5.10.3 輕傷一級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離斷或者缺失未超過指間關節。
c)一手除拇指外的食指和中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遠側指間關節。
d)一手除拇指外的環指和小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5.10.4 輕傷二級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個指節離斷或者缺失。
c)兩節指骨線性骨折或者一節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節)。
d)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10.5 輕微傷
a)手擦傷面積250px2以上或者挫傷面積150px2以上。
b)手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25px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37.5px以上;刺傷深達肌層。
c)手關節或者肌腱損傷。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傷致指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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