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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輕微骨折傷殘標准

發布時間:2020-04-17 18:13:04

1、2016我手指甲全部掉了有輕微骨折能評傷殘嗎?

根據相關標准,工傷致左手指輕度骨折指甲被拔,可定為十級傷殘。

相關法條:
一、《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二、根據最新《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左手大拇指有輕微的骨折屬於幾級傷殘

受傷因不同的原由其傷殘鑒定標准就不同。
如因工傷事故造成的受傷,據本人多次成功處理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經驗,大拇指骨折依法可能達到工傷傷殘九級,但具體以鑒定為准。

3、右手手指輕微骨折能評上10級傷殘嗎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規定了以下情形屬於十級殘疾:
2.10.48雙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喪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右手手指輕微骨折構不成10級傷殘。

4、左手二手指輕微骨折屬於幾級傷殘

一、左手小手指百全斷了,定殘級別,則要看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手術後的恢復狀況等因素:
1、如果是人身度損害賠償,則根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准》的規定評定傷殘;
 問 2、如果是工傷則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答級》的規定評定傷殘
二、賠償的計算標准也不一樣:
1、如果是人身損害賠償根內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容計算;
2、如果是工傷則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計算

5、您好,右手環指末端骨折,輕度骨裂,能算十級傷殘嗎?

職工工傷致左手中指和環指骨折內固定,符合國家標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5.10十級」「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之規定,應評定為十級傷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6、工傷小手指末端輕微撕脫骨折能評上傷殘等級嗎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中關於抄十級傷殘的鑒定標准,應該是可以達到10級的。具體詳見襲5.10.2項下第5)項: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實際等級情況還需要結合醫療病歷資料,以鑒zd定結論為准。

7、十級傷殘鑒定標准我右手食指輕微骨折,通過醫治現在已婚畸形,能評上十級傷殘嗎?

可能評定為十級傷殘,但其中遠側骨折的,在部分省市因為拇百指外手指遠側傷殘鑒定標准有專門性規定,也可能不夠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度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問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答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回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9)除拇趾外答,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8、手指骨折能做傷殘鑒定嗎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是認定工傷等級以及後續的護理治療的重要手段和證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8)手指輕微骨折傷殘標准擴展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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