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禍造成頭部顱骨骨折,腦疝,能定幾級傷殘?
顱骨骨折在閉合性顱腦損傷中佔15%,在重型顱腦損傷中佔70%。顱骨骨折的重要性不在骨折本身,而在於骨折所造成的腦膜、腦膜血管瘤,腦血管和顱神等的損害。顱腦損傷伴有顱骨骨折時,表示作用於頭部的暴力較大,腦損傷也較重。1、骨折形成的因素(1)骨折的形成主要取決於暴力的大小,作用的方向,物體與顱骨接觸的面積和顱骨結構特點(骨質的厚度和彈性)。(2)骨折幾乎都為全層骨折,即外板、板障和內板均同時骨折。(3)致傷物速度、接觸面積大小與骨折性質有關。物體擊中頭部的加速傷,可有以下情況:①致傷物與頭部接觸面積大,速度慢,多產生線形骨折。②致傷與頭部接觸面積大,速度快,多產生環形凹陷骨折或粉碎骨折。③致傷物與頭部接觸面積小,速度慢,容易造成錐形凹陷骨折,速度快則造成洞形骨折。(4)暴力作用方向與骨折性質的關系:暴力垂直作用於顱蓋部,多產生凹陷骨折或粉碎性骨折;暴力斜行或切線作用於顱蓋部,多產生線形骨折。(5)暴力作用於頭的各部位與骨折分布的關系:①暴力擊中於前額部,多產生顱骨垂直部和顱前凹的前後縱行骨折,其次為前後斜行骨折。②暴力作用於顳部,以左右方向的橫行骨折多見,骨折線可能性由顳骨鱗部延伸到顱中凹底,亦可經過蝶骨到達對側顱中凹底。③暴力作用於頂部,骨折線多發生在顱蓋的一側,亦可發生橫過中線的兩側性骨折,有的可延伸到顱中凹底。④暴力作用於枕部,如著力點在一側枕部多見後前方向的縱行骨折,或後前方向的斜行骨折。骨折線由枕骨著力處向顱後窩延伸,骨折線亦可經顳骨岩部,延伸到顱中窩,有時可見到枕乳縫或人字縫下部的顱縫分離。⑤暴力沖擊點愈近顱底水平,顱蓋和顱底聯合骨折的發生率愈高。2、骨折分類(1)按骨折的形狀分類:①線形骨折:骨折呈線條形,大多是單一的骨折線,分枝狀、放射狀和多發線形骨折。②凹陷骨折:為外傷直接沖擊顱蓋所造成,間接暴力沿脊柱上傳造成枕骨大孔區環形凹陷骨折,嬰幼兒乒乓球性骨折為凹陷骨折。③粉碎骨折:暴力直接沖擊顱蓋部所造成。一般暴力較大,與頭部接觸面積廣,形成多條骨折線,分隔成多數骨碎塊。局部腦膜撕裂和腦組織常有廣泛的挫裂傷,可合並各類型的顱內血腫,癲癇發生率也較高。(2)按骨折部位分類:①顱蓋骨折,為暴力直接沖擊顱蓋部所致,骨折多位於顱蓋范圍內,也常延伸到顱底。②顱底骨折,大多數是顱蓋骨折的延伸部分,單純發生在顱底的骨折少見。3、臨床表現顱骨骨折主要靠局部腫脹、壓痛、眼、耳鼻出血和流液、顱神經損傷和受壓等症狀。(1)顱蓋骨折:表現為骨折局部的頭皮腫脹和壓痛、顱蓋板障出血可積聚到硬腦膜外腔或骨膜下,顱骨骨膜下血腫,其邊緣多以顱縫為界限。當骨膜被撕裂時,血液流入帽狀腱膜下層,血腫分布更為廣泛,缺乏明顯邊界。較大的骨膜下或帽狀腱膜下血腫,應結合病人的臨床表現,警惕合並硬腦膜外血腫。凹陷骨折時當骨片下陷較深,刺破硬腦膜,損傷和壓迫腦組織,可有偏癱、失語、偏側感覺障礙和局灶性癲癇等表現。骨折常伴有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出現頭痛,頸強直和克氏征陽性等腦膜刺激症狀;如合並顱內血腫時,常有進行性意識障礙,出現腦局部症狀和顱內壓增高症狀等。(2)顱底骨折:臨床表現主要來自骨折所經過的不同顱窩和其向傷和神經和血管等組織。①顱前窩骨折:前額部皮膚有挫傷和腫脹,骨折線可橫過眶上壁、篩板、額竇和視神經管。當出血時入眶內,可見眼瞼和結膜下瘀血,出現一側或二側黑膜。骨折線通過額竇或篩竇時,常產生鼻出血和腦脊液鼻漏,氣體由副鼻竇經骨折線進入顱腔內,氣體分布於蛛網膜下腔,腦內或腦室內,稱為外傷性顱內積氣。骨折線累及篩板,撕裂嗅神經導致嗅覺喪失。當骨折線經過視神經管時,可因損傷或壓迫視神經而致視力減退或喪失。顱前顱骨折也常伴有硬腦膜撕裂,額極和額葉底面的腦挫裂傷,可產生各種類型的顱內血腫。②顱中窩骨折:臨床常見到顳部軟組織腫脹,骨折線多限於一側顱中窩底,有時經蝶骨體達對側顱中窩底。當骨折累及顳骨岩部時,往往損傷面神經和聽神經,出現周圍性面癱、聽力喪失、眩暈或平衡障礙等。如骨折經過中耳和伴有鼓膜破裂時,多產生耳出血和及脊液耳漏。骨折線經過蝶骨,其骨突或骨折片損傷頸內動脈時,可產生頸內動脈--海綿竇瘺,表現頭部或眶部連系性雜音,搏動性眼球突出,眼球運動受限和視力進行性減退等。頸內動脈損傷亦可形成海綿竇段頸內動脈瘤,動脈瘤破裂後又形成頸內動脈--海綿竇瘺。當眶上裂骨折時,可損傷動眼、滑車和外展神經,以及三叉神經第一支,出現眼球運動障礙和前額部感覺障礙,為眶上裂綜合征。顱中窩骨折,如損傷下丘腦的視上核和垂體柄時,可產生外傷性尿崩症,出現長期多飲、多尿。③顱後窩骨折:除著力點皮挫傷外,數小時內可在枕下或乳突部出現皮下瘀血,骨折線經過枕骨鱗部和基底部,亦可經過顳骨岩部向前在顱中窩底。骨折線累及斜坡時,可於咽後壁見到粘膜下瘀血,如骨折線經過頸內靜脈孔或舌下神經孔,可分別出現下咽困難、聲間嘶啞或舌肌癱瘓。骨折累及枕骨大孔,可出現延髓損傷症狀,嚴重時,傷後立即出現深昏迷,四肢弛緩,呼吸困難,甚至死亡。4、診斷顱骨X線檢查可以確定有無骨折和其類型,也可根據骨折線的走行判斷顱內結構的損傷情況,以及合並顱內血腫的可能性。5、治療顱蓋和顱底的線形骨折,骨折本身不需特殊治療。顱底骨折伴有腦液鼻漏或耳漏,行保守治療並預防感染,數周以上不癒合者,應考慮修補手術。對於顱底骨折並發頸內動脈---海棉竇瘺,亦需手術治療。凹陷骨折,陷入深度超0.5cm,出現壓迫症狀,行手術復位,粉碎骨折清除術。6、護理(1)顱底骨折入院病人,按醫囑密切觀察生命體征的改變,早期發現腦疝,及時進行手術治療。(2)顱底骨摺合並腦脊液漏者,要絕卧床休息。(3)有腦脊液漏者,枕下應墊無菌小巾,一切操作應按無菌傷口處理,防止感染。(4)病人的卧位,向患側卧,便於引流。(5)鼻漏者禁用手掏、堵塞,不能用力咳嗽、打噴嚏,防污染有腦脊液逆流入顱內,造成顱內感染積氣。(6)顱底骨折病人禁止做腰穿,已有顱內感染者例外。(7)保持耳、鼻的局部清潔,每日用雙氧水、鹽水棉球清潔局部。(8)顱底骨折累及顳骨岩部而損傷了聽神經,病人聽力喪失,護理人員要關心、體貼病人,加強生活護理。(9)重症腦挫傷合並鼻漏,禁止從鼻腔吸痰,鼻漏未停止,不能從鼻腔插各種管道。(10)中顱窩底骨折損傷下丘腦而產生尿崩症時除給予葯物控制,還要供給充足的飲水。
2、顱骨塌陷屬於什麼傷????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嚴重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體器官大部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並發症等。殘疾程度可以分為一般殘疾(十至七級)、嚴重殘疾(六至三級)、特別嚴重殘疾(二至一級),六級以上視為。嚴重殘疾」。
主要看對方屬於幾級殘疾, 來定罪.
3、為什麼硬膜外出血一般不跨顱縫
1、硬膜和顱板結合極來其緊密,分離極其困難,在顱縫結合處尤其密切,不能分開,所以硬膜外的血腫必定是動脈出血,多是腦膜中動脈的分支,因為只有動脈破裂才能有足夠的壓力分離硬膜和顱板。那麼也只有顱板骨折才能造成動自脈管壁的撕裂,所以A、硬膜外血腫多發生於頭顱直接損傷部位,常為加速性頭顱外傷所致,所以幾乎都伴有骨折,有時可見硬膜外積氣。B、如果骨折不跨越顱縫,那麼血腫肯定不跨越顱縫。C、梭型。D、急性時都是高密度。
2、硬膜下的血百腫,多來源於橋靜脈的出血。靜脈的壓力低,出血量可以多,可以少,可以慢性,由於位於硬膜下,所以跨越顱縫很常見,尤其是老年人的慢性出血。密度可以高,可以低,可以由於反復發作,度高低不均,可以有液-液平。新月形多見,尤其慢性出血,多數沒有外傷問史,即使外傷,也多是先出血壓迫造成自己摔倒;急性的外傷少量出血時,可以局部呈梭型,但是吸收很快,而硬膜外很難自行吸收。硬膜下血腫一般無顱骨骨折或骨折僅位於暴力部位,常為減速性頭顱損傷所致。
3、如果骨折同時撕裂了硬膜,當然可以出現答硬膜外、硬膜下同時出現血腫的,但此時必定有骨折。
4、顱骨骨折為幾級傷殘?
單純的顱骨骨折,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為十級傷殘。
5、腓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可定幾級傷殘
1、腓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按工傷傷殘鑒定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如果有內固定的為九級傷殘,如果沒有內固定為十級傷殘的。
2、《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
九級:23)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十級: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6、左手時指截去一節半中指兩節粉碎性骨折能定幾級
我不是法醫,不敢瞎說,這要法醫根據傷情鑒定
你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自己參考一下
發布單位:司法部
生效日期:2004-4-14
前 言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規定,運用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結合檢案實踐經驗,在歸納、銜接原《人體重傷鑒定標准》、《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條款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補充、調整並劃分等級而制定,為人體損傷程度評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准。
本標准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ICF)的國際分類,以及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殘疾分級原則和基準。
本標准參考的有關標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人體輕微傷的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准》,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中國實用殘疾人評定標准(試用)》等。
本標準的附錄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標準的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參加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科學信息研究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四川大學基礎醫學和法醫學院以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醫技術室、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技術處、南華大學醫學院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吳軍、朱廣友、范利華、劉愛陽、張力、周偉、舒永康、鄧振華、肖明松、邱勝冬、鄒志虹、熊平等。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准時應引用下列標準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准
GB/T16180-1996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3 總則
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運用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結合檢案實踐經驗,在歸納、銜接原《人體重傷鑒定標准》、《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條款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補充、調整,為人體損傷程度評定提供科學的鑒定依據和統一的等級劃分標准。本標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學損傷和功能損害順序分述編排。
3.2
人體損傷是指身體結構完整性遭受破壞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現的差異或者喪失。本標准將人體損傷程度分為重傷、輕傷、輕微傷三等。
3.2.1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3.2.2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中度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3.2.3 輕微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輕微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輕微或者短暫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輕微傷害的損傷。
3.3
按照損傷嚴重程度由重至輕依次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重傷三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傷三級;輕微傷一級、輕微傷二級,共八級。
3.4 損傷程度評定
3.4.1
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並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3.4.1.1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症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結合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為輔,綜合評定。
3.4.1.2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為主,結合損傷當時的傷情為輔,綜合評定。
3.4.2 損傷與既往傷、病並存
3.4.2.1
對於損傷與既往傷、病並存,應當綜合分析損傷在導致現存後果中的作用,將損傷在導致現存後果中的作用分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和沒有作用。
3.4.2.2
對於對稱性器官、四肢的一側健康器官與對側非健康器官並存,在一側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後果相對加重;在一側非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後果相對減輕;雙側器官同時遭受損傷,按上述原則進行評定並說明。
3.4.3 對於2處(種類)以上的損傷應當分別進行損傷程度評定,並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作用。
3.5 損傷程度評定時機
3.5.1 應當參照本標準的具體條文規定,視損傷程度評定主要依據的不同情況,結合司法實踐分別進行評定。
3.5.2 凡是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評定依據的,原則上在3個月以內進行。
3.5.3
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後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復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治療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後6個月以內進行。
3.5.4
對於涉及容貌損害或者功能損害未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症直接對照標准做出預檢意見(結論)並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可待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時進行復檢,做出鑒定結論。
3.6 鑒定人條件
3.6.1 鑒定人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的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由司法機關指派、聘請的副主任醫師以上的人員擔任。
3.7 鑒定人權利
3.7.1 有權要求委託方提供鑒定所需材料。
3.7.2 有權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情,查閱案卷,調閱病歷,勘查現場等。
3.7.3 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3.7.4 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被鑒定人進行身體檢查和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3.7.5 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者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鑒定。
3.8 鑒定人義務
3.8.1 遵守操作規程,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進行檢驗並作記錄。
3.8.2 正確及時地作出鑒定結論,解答委託機關提出的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3.8.3 依法迴避,依法出庭參加訴訟,保守案件秘密和個人隱私。
3.8.4 妥善保管委託鑒定的有關材料。
4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4.1 重傷一級
4.1.1 原發性腦干損傷持續性昏迷狀態伴去大腦強直
4.1.2 繼發性腦干損害持續性昏迷狀態伴去大腦強直,或者伴去皮質狀態
4.1.3 損傷遺留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4.1.4 損傷遺留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礙
4.1.5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重度運動障礙
4.1.6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賴,社會功能損害(極重度),言語功能喪失,持續6個月
4.2 重傷二級
4.2.1 原發性腦干損傷或者繼發性腦干損害持續性昏迷狀態
4.2.2 損傷遺留四肢癱,肌力4級以下
4.2.3 損傷遺留兩肢或者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
4.2.4 損傷遺留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
4.2.5 損傷遺留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2級以下
4.2.6 損傷遺留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
4.2.7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4.2.8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完全感受性(感覺性)失語或者混合性失語
4.2.9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21-34)之間,日常生活明顯依賴,社會功能損害(重度),言語功能嚴重受損,不能進行有效的語言交流,持續6個月
4.2.10
顱腦損傷致精神病性障礙,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經常出現危險或者沖動行為,對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社會功能損害(重度),持續6個月
4.2.11 損傷遺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礙(重度)
4.2.12 外傷性晚期癲癇,經規范葯物治療1年,仍難以控制發作
4.2.13 損傷遺留平衡功能障礙,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4.3 重傷三級
4.3.1 頭皮撕脫傷面積75cm2以上,完全離體
4.3.2 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
4.3.3 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或者伴傷側面癱,或者伴傷側聽覺障礙
4.3.4 腦挫(裂)傷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征
4.3.5 第Ⅱ-Ⅻ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嚴重障礙,經6個月不恢復(本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4.3.6 顱內出血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陽性體征
4.3.7 顱腦損傷後3周內影像學顯示:幕上血腫量達30mL(顳區血腫量達20mL),或者幕下血腫量達10mL
4.3.8 慢性顱內血腫有手術適應證
4.3.9 外傷性腦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征
4.3.10 重要周圍神經干不完全損傷伴有客觀體征的灼性神經痛
4.3.11 損傷遺留單肢癱,肌力4級以下
4.3.12 損傷遺留一手大部分肌癱,肌力3級以下
4.3.13 損傷遺留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4級以下
4.3.14 損傷遺留一足全肌癱,肌力3級以下
4.3.15 損傷遺留雙足全肌癱,肌力4級以下
4.3.16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輕度運動障礙
4.3.17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完全表達性(運動性)失語、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或者失認
4.3.18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35-49)之間,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19 顱腦損傷致精神病性障礙,精神病性症狀明顯,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20 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評估參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21 外傷性晚期癲癇,經規范葯物治療1年,能控制發作
4.3.22 外傷性顱內靜脈竇血栓形成
4.3.23 外傷後腦膿腫
4.3.24 外傷後腦積水有手術適應證
4.3.25 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征
4.3.26 外傷性顱內動脈瘤有手術適應證
4.3.27 外傷性腦梗死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征
4.3.28 外傷性頸動脈海綿竇瘺
4.3.29 外傷後下丘腦綜合征
4.3.30 外傷性尿崩症
4.3.31 損傷遺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重度),或者遺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4.4 輕傷一級
4.4.1 頭皮血腫繼發感染,或者有手術適應證
4.4.2 頭皮銳器創,創口累計長度20cm以上
4.4.3 頭皮鈍器創,創口累計長度16cm以上
4.4.4 頭皮銳器創、鈍器創兼有的創口累計長度18cm以上
4.4.5 頭皮撕脫傷面積50cm2以上
4.4.6 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24cm2以上
4.4.7 顱蓋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以上
4.4.8 慢性顱內血腫
4.4.9 臂叢上干、下干或者束損傷
4.4.10 上臂高位正中神經、尺神經斷裂
4.4.11 高位坐骨神經斷裂
4.4.12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非完全性失語
4.4.13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
(50-69)之間,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會功能損害(輕度),對言語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受到損害
4.4.14
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評估參考值在(36-49)分之間,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會功能損害(輕度),持續6個月
4.4.15 顱腦損傷致人格改變,社會功能損害(中度),不能繼續從事職業勞動,經常出現危險和沖動行為,持續6個月
4.4.16 外傷後腦積水
4.4.17 外傷性顱內動脈瘤
4.4.18 外傷性腦梗死
4.4.19 外傷後顱內低壓綜合征
4.4.20 損傷遺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4.5 輕傷二級
4.5.1 帽狀腱膜下血腫蔓延整個頭皮
4.5.2 頭皮銳器創,創口累計長度14cm以上
4.5.3 頭皮鈍器創,創口累計長度11cm以上
4.5.4 頭皮銳器創、鈍器創兼有的創口累計長度12.5cm以上
4.5.5 頭皮撕脫傷面積35cm2以上
4.5.6 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15cm2以上
4.5.7 顱蓋骨凹陷性骨折
4.5.8 顱蓋骨粉碎性骨折
4.5.9 顱底骨折
4.5.10 腦挫(裂)傷
4.5.11 顱內出血
4.5.12 外傷性腦蛛網膜下腔出血
4.5.13 脊髓挫(裂)傷、出血
4.5.14 橈神經深支斷裂
4.5.15 低位正中神經斷裂
4.5.16 低位尺神經斷裂
4.5.17 腋神經斷裂
4.5.18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非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或者失認
4.5.19 顱腦損傷致邊緣智力,智商評估參考值在(70-86)之間,日常生活或者社會功能受損
4.5.20 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在(50-69)分之間,日常生活或者社會功能受損,持續6個月
4.5.21 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4.6 輕傷三級
4.6.1 帽狀腱膜下血腫,或者骨膜下血腫
4.6.2 頭皮銳器創,創口累計長度8cm以上
4.6.3 頭皮鈍器創,創口累計長度6cm以上
4.6.4 頭皮銳器創、鈍器創兼有的創口累計長度7cm以上
4.6.5 頭皮撕脫傷面積15cm2以上
4.6.6 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8cm2以上
4.6.7 顱蓋骨線性骨折,或者外傷性顱縫分離0.2cm以上
4.6.8 前庭神經損傷出現眩暈,平衡功能障礙
4.6.9 第Ⅱ?Ⅻ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的神經功能障礙(本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4.6.10 損傷致雙側嗅覺功能喪失
4.6.11 顱腦損傷致人格改變,社會功能損害(輕度),情緒不穩,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際關系,持續6個月
4.6.12 顱腦損傷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清醒後表現為木僵、假性痴呆、緘默等症狀,社會功能損害(重度),持續6個月
4.6.13 肢體單一重要周圍神經(橈、正中、尺、脛、腓總神經)不完全損傷
4.7 輕微傷一級
4.7.1 頭皮擦傷面積40cm2以上
4.7.2 頭皮下血腫累計面積20cm2以上
4.7.3 頭皮創,創口累計長度4cm以上
4.7.4 頭皮撕脫傷
4.7.5 外傷性頭皮缺損
4.7.6 頭部損傷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
4.7.7 顱腦損傷後神經症樣綜合征,日常生活或者社會功能受損
4.7.8 損傷致嗅覺功能障礙
4.7.9 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完全恢復
4.7.10 肢體周圍神經損傷
4.8 輕微傷二級
4.8.1 頭皮擦傷面積5cm2以上
4.8.2 頭皮下血腫
4.8.3 頭皮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