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骨折 > 車禍腰部粉碎性骨折

車禍腰部粉碎性骨折

發布時間:2020-04-13 04:17:18

1、車禍把人腰椎撞成壓縮性粉碎性骨折,我全責,大概最後要賠多少錢?

請問正版GTAV出

2、我因車禍,造成第四腰椎部分粉碎性骨折.只有右退功能有輕微的障礙,無其它不良現象.

不做磁共振,可以先做X片,CT,看看椎管內有沒有問題,如果有問題一定要手術,如果沒有還要了解骨折是不是穩定的,如果不穩定也應當內固定治療.
不知道你說的右腿功能有輕微的障礙是什麼概念,不好回答

3、車禍全責造成自己腰椎粉碎性骨折,商業險投三十萬,請問保險公司估計能理賠多少

你自己的三責和交強是賠對方的,第三者責任險理賠對象是指除投保人、被保人以外的第三方因交通意外造成的死亡、傷殘和醫療費用。如果是你的全責,你只能要對方的交強險賠你,醫葯費大概1000元,財產損失100元。對方完全無責的話是不會動自己的商業險的,因為一旦動了第二年保費就不打折了。你這種情況看交警能否給對方劃點責任,讓對方動用三責來賠你。經常開車的人一定要給自己買份人身意外險。保額至少20萬。

4、因車禍 導致髂骨粉碎性骨折 做手術裡面固定鋼板 誰知道如果堅定傷殘的話 能定幾級

九級傷殘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症;
4、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5、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6、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盲目3級以上;
2、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3、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4、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脫落8枚以上;
5、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9、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平方厘米以上;
13、頭皮無毛發25%以上;
14、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
1、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
1、嚴重聲音嘶啞;
2、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葉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膽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嚴重畸形癒合;
3、尿道狹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6、子宮部份切除;
7、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八)、會陰部損傷致:
1、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4、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構破壞;
6、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2%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1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根據上述規定,要計算殘疾賠償金需要確定賠償等級和賠償年限。解釋中沒有明確表明如何根據傷殘等級來區分賠償水平,但不同傷殘等級的賠償水平應該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其計算公式為: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評殘等級請查看網頁鏈接

5、我夫妻車禍致一個開放粉碎性骨折傷殘九級,一個開顱傷殘八級醫葯費十

【車禍做了開顱手術,左半身多處骨折,傷殘做了九級,合理嗎?】對照以下標准,自己判斷一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准》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本標準是在充分總結吸收1992年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鑒定》(GA35-1992)執行的經驗和國內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礎上起草形成。本標准進一步完善了傷殘等級10級分類法。在全面規范人體傷殘程度的同時,還建立了多等級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綜合計算數學方法,引入了肩關節復合體的概念並建立了功能喪失的計算方法,為解決多處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計算及肩胛帶傷殘鑒定問題提供了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1范圍本標准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本標准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2術語和定義下列述評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2.1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種暴力致傷的人員2.2傷殘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廢。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2.3評定assessment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2.4評定人assessor案機關依法指派或聘請符合評定人條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2.5評定結論assessmentconclusion評定人根據檢驗結果,按照傷殘評定標准,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所得出的綜合性判斷。2.6評定書assessmentreport評定人將檢驗結果、分析意見和評定結論所形成的書面文書。2.7治療終結treatmentfinality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3評定總則3.1評定原則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後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3.2評定時機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並發症治療終結為准。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3.3評定人條件: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3.4評定人權利和義務3.4.1評定人權利a)有權了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b)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c)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d)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3.4.2評定人義務a)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b)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c)回答事故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d)保守案件秘密;e)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迴避原則的規定;f)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3.5評定書3.5.1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製作評定書並簽名。3.5.2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3.6傷殘等級劃分本標准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傷殘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4傷殘等級4.6Ⅵ級傷殘4.6.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幫助;b.嚴重失讀伴失寫症;或中度運動性失語或中度感覺性失語;c.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3級以下);d.單癱(肌力3級以下);e.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4.6.2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c.雙眼低視力1級;d.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e.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f.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g.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0%以上;i.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4.6.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4.6.4頸部損傷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4.6.5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4.6.6盆部損傷致:a.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b.子宮全切。4.6.7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4.6.8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功能障礙。4.6.9肢體損傷致: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b.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4.6.10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6%以上。4.7Ⅶ級傷殘4.7.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b.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c.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認症;d.嚴重構音障礙;e.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f.單癱(肌力4級);g.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4.7.2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c.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重度張口受限;d.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6枚以上;e.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f.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g.外鼻部大部份缺損(或畸形);h.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4平方厘米以上;i.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j.頭皮無毛發75%以上。4.7.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4.7.4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以上。4.7.5胸部損傷致:a.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4.7.6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4.7.7盆部損傷致: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b.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c.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4.7.8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體部份缺失(或畸形);b.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功能障礙。4.7.9肢體損傷致: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b.雙手感覺完全缺失;c.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d.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e.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f.一肢喪失功能75%以上。4.7.10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8%以上。4.8Ⅷ級傷殘4.8.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中度失讀伴失寫症;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d.陰莖勃起功能障礙。4.8.2頭面部損傷致:a.一眼盲目4級以上;b.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c.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2枚以上;d.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e.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f.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g.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8平方厘米以上;h.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i.頭皮無毛發50%以上;j.頜面部骨或軟組織缺損32立方厘米以上。4.8.3脊柱損傷致:a.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b.胸椎或腰椎二椎體以上壓縮性骨折。4.8.4頸部損傷致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4.8.5胸部損傷致:a.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12肋以上骨折。4.8.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b.脾切除;c.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4.8.7盆部損傷致: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b.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c.尿道嚴重狹窄。4.8.8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b.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嚴重影響功能。4.8.9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4.8.10肢體損傷致: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b.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c.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d.雙足十趾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e.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f.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4.8.11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4.9Ⅸ級傷殘4.9.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c.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症;d.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e.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f.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4.9.2頭面部損傷致:a.一眼盲目3級以上;b.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c.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d.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脫落8枚以上;e.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f.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g.舌尖缺失(或畸形);h.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i.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j.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k.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l.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平方厘米以上;m.頭皮無毛發25%以上;n.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4.9.3脊柱損傷致:a.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b.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4.9.4頸部損傷致:a.嚴重聲音嘶啞;b.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4.9.5胸部損傷致:、a.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c.肺葉切除;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4.9.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b.膽囊切除;c.脾部份切除;d.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4.9.7盆部損傷致: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b.骨盆嚴重畸形癒合;c.尿道狹窄;d.膀胱部分切除;e.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f.子宮部份切除;g.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4.9.8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b.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4.9.9肢體損傷致: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b.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c.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d.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e.一足足弓構破壞;f.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g.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h.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i.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4.9.10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2%以上。4.10Ⅹ級傷殘4.10.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b.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c.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d.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e.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f.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g.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h.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i.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j.影響陰莖勃起功能。4.10.2頭面部損傷致:a.一眼低視力1級;b.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c.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d.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e.眼內異物存留;f.外傷性白內障;g.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h.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i.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j.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m.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n.鼻尖缺失(或畸形);o.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p.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平方厘米以上;q.頭皮無毛發40平方厘米以上;r.顱骨缺損4平方厘米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平方厘米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s.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4.10.3脊柱損傷致:a.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b.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c.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4.10.4頸部損傷致:a.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b.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c.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平方厘米以上。4.10.5胸部損傷致:a.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c.肺破裂修補;d.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4.10.6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b.膽囊破裂修補;c.腸系膜損傷修補;d.脾破裂修補;e.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f.膈肌破裂修補。4.10.7盆部損傷致: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b.骨盆畸形癒合;c.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d.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e.子宮破裂修補;f.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g.膀胱破裂修補;h.尿道輕度狹窄;i.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4.10.8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b.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c.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d.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e.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4.10.9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4.10.10肢體損傷致: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b.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c.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d.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e.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f.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g.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h.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i.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4.10.11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5附則5.1遇有本標准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本標准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和附錄A的規定,確定其相當的傷殘等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採用本標准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5.2受傷人員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者,評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的綜合計算方法可參見附錄B。5.3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5.4本標准備等級間有關傷殘程度的區分見附錄C。本標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數。附錄A傷殘等級劃分依據(規范性附錄)A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識消失;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A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b.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c.不能工作;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A3Ⅲ級傷殘劃分依據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僅限於室內的活動;c.明顯職業受限;d.社會交往困難。A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b.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c.職業種類受限;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A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b.僅限於就近的活動;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d.社會交往貧乏。A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b.各種活動降低;c.不能勝任原工作;d.社會交往狹窄。A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c.不能從事復雜工作;d.社會交往能力降低。A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遠距離活動受限;c.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d.社會交往受約束。A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A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附錄B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資料性附錄)B.1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是按傷者的傷殘賠償計算方法加以計算。B.2根據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賠償指數等,有下式:nnC=C×C(I+∑I)(∑I≤10%,i=1,2,3……n,多處傷殘11ha=ia=ii=1i=1式中: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元;Ct――傷殘賠償總額,元;C1――賠償責任系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Ih――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B.3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指數是指傷殘者應當得到傷殘賠償的比例。B.2中的傷殘賠償指數是按本標准3.6條規定,以傷殘者的傷殘程度比例作為傷殘者的傷殘賠償比例。附錄C有關傷殘程度的區分(規范性附錄)C.1面部的范圍和瘢痕面積的計算C.1.1面部的范圍面部的范圍指上至發際、下至下頜下緣、兩側至下頜支後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和腮腺咬肌部。C.1.2面部瘢痕面積的計算本標准採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實測瘢痕面積的方法,分別計算瘢痕面積。面部多處瘢痕,其面積可以累加計算。C.2心臟功能的區分根據體力活動受限的程度,將心臟功能分為:a.Ⅰ級:無症狀,體力活動不受限;b.Ⅱ級;較重體力活動則有症狀,體力活動稍受限;c.Ⅲ級:輕微體力活動即有明顯症狀,休息後稍減輕,體力活動大受限;d.Ⅳ級:即使在安靜休息狀態下亦有明顯症狀,體力活動完全受限。C.3呼吸功能障礙程度的區分C.3.l呼吸功能障礙因事故損傷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變。C.3.2呼吸功能障礙程度的區分本標准根據體力活動受限的程度,將呼吸功能障礙分為:a.呼吸功能嚴重障礙:安靜卧時亦有呼吸困難出現,體力活動完全受限。b.呼吸功能障礙:室內走動出現呼吸困難,體力活動極度受限;c.呼吸功能嚴重受影響,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難,體力活動大部分受限;d.呼吸功能受影響,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蹬樓梯出現呼吸困難[4.4.3,4.4.4b],4.4.5a),4.5.3,4.5.4b)屬此情況];第二種情況:快步行走出現呼吸困難[4.5.5a],4.10.3b),4.10.4b)屬此情況)。C.4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C.4.1手缺失和喪失功能指因事故損傷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喪失功能。C.4.2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一手拇指佔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節和近節指節各佔18%;食指、中指各佔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節指節佔8%,中節指節佔7%,近節指節佔3%;無名指和小指各佔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節指節佔4%,中節指節佔3%,近節指節佔2%。一手掌佔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佔4%,第二、第三掌骨各佔2%,第四、第五掌骨各佔1%。本標准中,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計算的結果。C.5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C.5.1手感覺喪失功能指因事故損傷所致手的掌側感覺功能的喪失。C.5.2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相應手功能喪失程度的50%計算。C.6肩關節、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C.6.1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肩關節指由肩胛骨的孟臼與肱骨頭之間形成的關節,它與肩鎖關節、胸鎖關節、肩胛胸關節共同組成肩關節復合體。肩關節功能受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功能的制約;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功能通過肩關節功能予以體現。C.6.2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因事故損傷所致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的功能喪失。C.6.3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通過測量肩關節喪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計算。C.7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C.7.1足弓結構破壞因事故損傷所致的足弓缺失或喪失功能。C.7.2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a.足弓結構完全破壞:足的內、外側縱弓和橫弓結構完全破壞,包括缺失和喪失功能。b.足弓1/3結構破壞或2/3結構破壞,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結構破壞。C.8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C.8.1肢體喪失功能因事故損傷所致肢體三大關節(上肢腕關節、肘關節、肩關節或下肢踝關節、膝關節、髖關節)功能的喪失。C.8.2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用肢體三大關節喪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別乘以肢體三大關節相應的權重指數(腕關節0.18,肘關節0.12,肩關節0.7,踝關節0.12,膝關節0.28,髖關節0.6),再用它們的積相加,分別算出各肢體喪失功能的比例。

6、我今年23,三年前車禍腰5粉碎性骨折,直到現在右腳還下垂,只能稍稍抬起來一點,請問有什麼好的辦法嗎?

醫院有

7、因車禍腰椎粉碎性骨折裡面還有水腫能出院嗎?

我個人認為你是不能出院的,畢竟傷的是腰椎,具體的你要聽從醫生的建議,他們才有發言權。

與車禍腰部粉碎性骨折相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