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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掌骨折可以上班嗎

發布時間:2020-04-06 12:18:20

1、我的手指骨折休息了十二天老闆讓上班我能上班嗎請問

看你工作性質 跟受傷部位

如果是做類似文員的工作

並且手指頭有適當的固定之後

是可以在條件下上班的

但是!!!

手指頭的固定必須確實

至少需6星期以上

不然萬一照成骨頭未癒合

那後果就麻煩了

2、已辭職,發現上班時手骨折了怎麼辦

勞動者辭職的,如果勞動者辭職後發現上班時手骨折了,如果勞動者從辭職之日起沒有超過一年的,勞動者是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5、《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3、手部骨折後,要多久才能工作

?

4、手指骨折一個月後可以去上班嗎,用另一隻手幹活,不幹重活,光站著。求解答

你好,根據你提供的症狀分析,手指骨折一個月了,應該是可以上班的,但要避免受傷手指負重,但現在手指是可以進行康復鍛煉了,祝你早日康復

5、前段時間我的手受傷了,左手骨折,傷口還沒有痊癒的情況下,公司的人催我去上班,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

其實你做得非常好,你心中早已有了自己的答案,是個情商和智商都不錯的人。
你就照你自己想到的去做,相信你在不久的將來會有所成就。支持你,加油!

6、上班時間手受傷但是未骨折算不算工傷

1、建議勞動者催促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者自己也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3、認定下來後,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工傷認定後,治療終結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然後根據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傷待遇;
5、如果錯過了工傷認定時間,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6、如果單位拒絕賠償,建議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7、20歲的人手骨折做手術大概多少天可以上班

上班干什幺活?傷的哪個手?
什麼情況都不知道,怎幺囬答你。

8、手指骨折一個月後可以去上班嗎,用另一隻手幹活,不幹重活,光站著

你好,是手術治療的?還是保守治療的?可以帶上護具或者其他的保護的東西去上班,別碰著了。

9、工傷手手指頭骨折了,第二天要上班,天天不加班雙休,我應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不安排勞動者加班且實行雙休,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並支付超過正常上班工資的勞動報酬。法律保護勞動者休息權,不提倡延長工作時間,對加班進行諸多限制。用人單位不安排復工的工傷職工加班,且實行標准工時制每周雙休是遵守法律的舉措,是法律支持和提倡的。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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