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右手環指爪粗隆旁小點片狀緻密影,撕脫骨折待排。什麼意思
是說如下圖所指處有個小骨片,可能是從旁邊指骨上撕脫下來的。
如果是,將來它會誘發軟組織感染,導致腫脹反復不消。

2、解剖學上的粗隆是什麼意思
粗就是粗糙,隆就是隆起,粗隆就是粗糙的隆起。
在真正的骨頭標本上面能摸到,粗隆上面一般都附著肌肉,例如肱骨上面的三角肌粗隆,股骨上面的臀肌粗隆。
股骨粗隆下是內側骨皮質為高壓,外側皮質張力大,是一個高機械應力集中的區域,此區域由皮質骨組成,加以骨折時大多屬於粉碎骨折,所以骨折癒合慢,易造成骨折不癒合。
股骨粗隆下周圍肌肉止點較多,是外展肌(臀肌)和屈髖肌(髂腰肌)和外旋肌附著大、小粗隆,骨折後,
骨折近端產生典型外展、屈曲及外旋畸形,而股骨內側由於有內收肌附著,遠端被強大內收肌牽拉向內側移位。內固定所受應力集中,易發生內固定斷裂及失效。

(2)粗隆骨折是什麼意思擴展資料:
粗隆間骨折分型分期:
1.Seinsheimer分型 Seinsheimer根據骨折塊的數量,位置及骨折線的形狀提出分為五型(圖1)。
Ⅰ型:骨折無移位或移位<2mm。
Ⅱ型:骨折移位為兩個骨折塊。又分為3亞型,ⅡA小粗隆下橫行骨折;ⅡB螺旋骨折,小粗隆在遠側骨折塊。ⅡC螺旋骨折,小粗隆在遠側骨折塊。
Ⅲ型:有3個骨折塊,即除粗隆下骨折外,ⅢA,尚有小粗隆骨折,ⅢB在粗隆下骨折中間有一蝶形骨折塊。
Ⅳ型:粉碎性骨折,有4個骨折塊或更多。
Ⅴ型:粗隆下骨折伴有粗隆間骨折。
2.Russell和 Taylor分型 Russell和Taylor根據小粗隆的連續性和骨折線向後延伸至大粗隆累及梨狀窩,這二個影響治療因素,提出一種分型:
Ⅰ型:骨折線未後延至梨狀窩,ⅠA型骨折中,折塊和骨折線自小粗隆下延至股骨峽部區域,這一區域可有各種程度的粉碎骨塊,包括雙側皮質骨碎塊;ⅠB型骨折的多骨折線和碎塊包括在小粗隆至狹部區域。
Ⅱ型骨折,骨折線向近端延伸至大粗隆及梨狀窩,ⅡA型骨折,自小粗隆經股骨峽部延伸至梨狀窩,但小粗隆無嚴重的粉碎或較大的骨折塊;
ⅡB型骨折骨折線延伸至梨狀窩,同時股骨內側皮質有明顯粉碎,小粗隆的連續性喪失。
並發症:
1、髖內翻
髖內翻是粗隆下骨折最常見並發症。根本原因是外展肌對股骨折牽拉,另外插入髓針的進針點不正確造成。
預防關鍵於第1准確插入髓針進針點,由於骨折近端屈曲、外展、外旋,很難准確選擇梨狀窩入點,和股骨解剖軸上開髓,必須在C型臂觀察正側位兩個平面證實。
有兩種方法可以減少這種困難,一是內收軀干,二是在股骨頸內插入斯氏針內收骨折近端。第2個原因股骨內側皮質結構不完整,如果是切開復位者,一定要植骨重建股骨內側完整,間接復位者,
術中注意測量髂前上棘至第1、2足趾間通過髕骨中點的力線,一般認為<10°的髖內翻是可以接受的,如果髖內翻角度大,可以行粗隆下截骨術。
2、骨折不癒合
骨折不癒合的原因是內固定失效及斷裂,發生內固定斷裂及失效有以下三種情況:
(1) 近端鎖釘誤鎖,特別在股骨後外側骨折,骨折近端向前移位,近端鎖釘就會從股骨頸後側折線間進入股骨頭內,應當避免這種鎖定。
近端鎖釘的正確安置需要在透視觀察下鎖釘在股骨頭的位置,正位近端鎖釘應位於股骨頭中下1/3,側位位於中心,我們經驗是當股骨頭鎖定時,如果在正側位2枚螺絲釘不平行,必定有一枚鎖釘誤鎖,應仔細檢查,進行糾正。
(2)髓針動力化不適時,靜止鎖定,可以防止肢體旋轉和短縮,骨折未癒合去除遠端鎖釘,尤其在骨質疏鬆者,必然增加近端鎖釘應力,結果至近端鎖釘斷裂,招致骨折不癒合。
所以在骨折未癒合前不主張動力化,可以在骨折癒合後取髓內針前,取出遠端鎖釘,以達到改善骨痂質量。
(3)髓內針斷裂,髓內釘斷裂多發生近端鎖孔處而且骨折線處,原因是骨折未癒合前,沒有定期復查,患者早期完全負重引起,骨折不癒合治療應該重新內固定及植骨術。
3、右手第3遠節指骨末端爪粗隆骨折是否能驗上工傷,看老闆的意思不肯帶我驗工傷,因為廠方沒買保險
勞動者的傷情是否屬於工傷,主要看勞動者的受傷經過是否與工作有關。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勞動者也同樣可以自己到勞動局工傷科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區別只是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公司共同承擔的責任,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