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出骨折不是工傷不能上班單位勸我辭職?
你因外出骨折,雖然不是工傷,但單位是無權勸你辭職的。單位應該有員工因傷病或其他事由請假的制度。你與單位簽合同了沒,單位的做法確實霸道。建議拿起法律武器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
2、工傷骨折休息一年後,公司不讓繼續上班,怎麼辦
工傷有停工留薪期(一般以醫療機構建議的時間為准),期間工傷職工不需要上班,由用人單位按月按原工資待遇支付工資,原工資是指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具體的停工留薪期期限需依據受傷情形和《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3、你好,我骨折需要休息三個月但是單位不請給這么長的假期,我工作了7個月了因為沒有畢業沒有檔案沒能簽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http://ke.baidu.com/view/436553.htm
治療期的規定詳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因此,如果治療期未滿,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特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也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如果你已成年,你就是一個勞動者,沒有法律規定學生打工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學生打工有多種情況,一是學校安排的短期實習,可能沒有工資,但一般有生活補助。二是勤工儉學,那就是一個普通勞動者,一樣受勞動法保護,與城鎮居民或農民外出務工沒有區別。
4、在家骨頭骨折,休假期到,仍不能上班,被單位辭退,怎麼陪償
不合理的,工資應當正常發放。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5、不在工作時間摔骨折休息了一個月,單位是否能停發我的工資
要扣的
6、腳跟骨折3個月.沒有恢復好,我在單位工作5年請問單位有權利不讓我請假休養嗎
肢體遠端
供血差
營養葯物吸收緩慢
中葯泡腳直接給葯可以促進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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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骨折休息算不算病假
非因工負傷骨折,按醫療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書面證明休息的,算病假。
職工非因工負傷致骨折,應當到當地醫療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治療,治療費用按當地醫療保險規定辦理,停工休養期間,應當提交醫療機構書面休養證明(醫學診斷證明書),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80%支付病假工資。
勞動部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者,須經負責醫療機關提出證明,如當時無法取得上項證明,須由工會小組長或小組勞動保險幹事證明,始得享受勞動保險待遇。病癒復工時,應取得負責醫療機關提出能工作的證明。
勞動部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8、我在單位上班的時候,腳骨折了。但是單位由於怕影響,所以好像沒有報上去。就讓我先在家休息。
單位這樣做是不對的。你應該申請工傷認定,可以按下面的程序走:
一、如果能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比如,勞動合同,沒簽訂勞動合同,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也可以,比如,工資條或卡、工作證、工作服、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工友證明等都可以證明。建議申請工傷認定,單位在事故發生30日內不申報,個人可以在一年內直接到當地社保局申報,需提交的材料主要有: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醫院病歷、診斷證明書等,按要求填寫由社保局提供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工傷認定以後,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就是評定傷殘等級。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 16180-2006)「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是十級。所以你最低可以評為十級。
三、十級工傷待遇,你可以看《工傷保險條例》http://www.gongshang120.com/showflfg.asp?cat_id=6&art_id=946第三十條至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1、醫療待遇:個人不承擔醫療費,如住院伙食補助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當地的標准支付,需要護理,單位沒出人護理的需按當地標准支付護理費。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療工傷需要確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一般不超過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3、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傷殘標准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為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
4、如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各地規定不盡相同,不知你所在地無法相告。
如果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賠償全部由單位支付。如果因工傷賠償與單位發生爭議,可申請勞動仲裁。
9、手腳摔骨折了,勞動法規定能請多少天的病假
勞動法沒有規定病假天數,可以申請的病假長短和什麼病是沒有關系的,只和工作年限長短有關系,具體如下: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9)骨折單位不讓休息擴展資料:
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如下: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如果醫療期結束了,不能參加工作的,可以辦理退休,具體如下: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