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這問題有點復雜。
工傷職工治療終結並經勞鑒委鑒定傷殘等級後,用人單位和你解除勞動關系,你還能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至於以後真出現股骨頭壞死的話,再找他們賠償應該沒什麼依據了。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謝謝!
2、西安交通事故八級傷殘案例(股骨頸骨折後壞死)判決獲賠45萬
西安交通事故八級傷殘案例(股骨頸骨折後壞死)判決獲賠45萬
【案件概況】:2009年10月08日14時許,肇事司機張某駕駛陝A某某號牌中巴車行駛至輕工站台上下乘客時,在乘客王某未完全下車的情況下起動車輛,致王某失控被該車車門掛擦倒地致傷,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王某被及時送往第四軍醫大學西京醫院住院救治,經醫院手術治療並結合復查等相關治療,醫院診斷結論為:1、右股骨頸骨折;2、右股骨頭無菌性壞死;3、右股骨頸骨折術後內固定存留,並建議行右側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等,在王某手術治療期間,該車輛所屬某運輸公司支付了全部的醫療及相關費用。
後該事故依法經交警部門認定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經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無事故責任。
王某在西京醫院行股骨頸骨折內固定術後,不間斷的在醫院進行門診復查等相關治療,直至2011年6月左右,王某突然感覺道受傷部位等病情明顯加重,及時在醫院復診拍片結果顯示「右股骨頭無菌性壞死」,需要進行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且需要巨額的醫療費用,肇事司機及肇事車輛所屬運輸公司得知此事後,明確告知王某通過法院訴訟解決,並拒絕支付後續相關費用。
王某無助之下找到擅長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王科律師,並立刻辦理了委託代理手續,委託王科律師作為其代理人全權處理此案,王科律師介入該案件後,積極搜集案件所需相關材料,並為王某依法釋名,勢必為王某維權到底。
本案雖然從立案、鑒定、開庭、到判決的整個審判過程較為漫長且復雜,已耗時超一年之久,本案的司法鑒定,先後經過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藍圖司法鑒定中心、交通大學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三家鑒定機構鑒定,且三次鑒定均依法通過中級人民法院鑒定程序,從多次鑒定中不難看出,雙方就本案是一直處於針鋒相對的狀態,真可謂水火不容無不相讓,多次庭審中的激辯也是較為少見的。
但本案憑借王科律師的精湛的專業技能、豐富的實踐經驗,加之精心策劃、注重細節、迎難而上、據理力爭的辦案態度理念等,該案不論是從過程還是從結果上都取得了完勝,法院完全也採納了王科律師的代理意見,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及肇事方賠償王某人民幣約45萬元,從而最大限度的保障了王某的合法權益,王某也對此結果非常滿意。
3、彭宇案在法律上是一種什麼類型的糾紛
您好!彭宇案在法律上屬於有爭議的糾紛。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發生於中國江蘇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極大爭議的民事訴訟案。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壽蘭在公交車站摔倒,彭宇自稱上前攙扶、聯系其家人並送其至醫院診治,屬見義勇為,並非肇事者。隨後,老太太咬定彭宇將其撞倒並向其索賠。雙方對簿公堂。南京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彭宇給付老太太損失的40%,二審和解結案。此案在社會中引起強烈反響,此後類似彭宇案的各種版本在各地出現,引起民眾對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攙扶的激烈討論。2012年初,此案案情又驚天逆轉,南京官方披露,彭宇當時確實撞了徐壽蘭老人。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點30分左右,在南京市83路公交車水西門廣場站,兩輛83路車前後進站,南京市民彭宇在第一輛車上,車進站後,後門打開,他第一個走出車門。66歲的老人徐壽蘭拎著保溫瓶,趕去搭乘第二輛83路車,她行至彭宇所乘坐的那輛車的後門附近位置跌倒。
徐壽蘭如何跌倒,她與彭宇是否發生相撞,沒有任何第三方能提供確鑿見證。此案唯一的目擊證人陳老先生在案發時也參與了部分救助,據稱當時他也沒有看到徐老太當時如何倒地,在他看到彭宇上前幫忙後,自己也上前幫忙,並打電話叫老人的兒女過來,整個過程大約半個小時。
彭宇將徐壽蘭扶起送往醫院,檢查結果表明徐壽蘭股骨頸骨折,需進行人造股骨頭置換手術。
診斷結果出來後,徐壽蘭向彭宇索賠醫療費,遭到拒絕,並在各種調解失敗後,在鼓樓區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彭宇則稱自己好心幫助那位老太太,將她扶起送她去醫院,卻反被誣。
案件被媒體曝光後,迅速成為熱議的網上話題,一些網友表示相信並支持彭宇,並感慨現在好人不好做。對於以後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況是否上前救助,網上展開了激烈辯論,這一案件被網友稱為南京彭宇案。
4、法院下了判決書給被告,被告天天來原告家罵人,就因為原告勝訴了
搜集證據,可以拿個錄音機錄音。
辱罵他人,是構成侵犯他人權利的。之後,可以繼續起訴,這次是要求對方停止辱罵侵權,同時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幾百或者一千多塊錢精神損失。如果他們還罵,就繼續要求賠償,賠幾次他們就老實了。如果不老實,那就當一筆額外收入好了,對於這種人不用客氣。
5、交通事故造成股骨頸骨折,已經法院判決賠償。若三至五年內發生股骨頭壞死,是否可以再次起訴?
?
6、彭宇案判決的依據到底是什麼?
南京彭宇案判決書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號
原告徐XX,女,漢族,1942年8月9日生,住本市XXX12號。
委託代理人唐X,南京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彭X,男,漢族,1980年7月2日生,江蘇XXX有限公司職工,住本市XXX2X3-1號。
委託代理人李X,女,漢族,198X年8月8日生,住本市XXX19號。
委託代理人高XX,江蘇XXXXX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XX與被告彭X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
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X及其委託代理人唐寧,被告彭X及其委託代理人李舒、高式東到
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XX 訴稱,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門公交車站等83路車。大約
9點半左右,2輛83路公交車進站,原告准備乘坐後面的83路公交車,在行至前一輛公交車
後門時,被從車內沖下的被告撞倒,導致原告左股骨頸骨折,住院手術治療。因原、被告
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達成調解協議,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
醫療費40460.7元、護理費4497元(住院期間護理費897元、出院後護理費3600元)、營養
費3000元、伙食費 346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630元、殘疾賠償金71985.6元、精神損害
撫慰金15000元、鑒定費500元,共計人民幣136419.3元,並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彭X 辯稱,被告當時是第一個下車的,在下車前,車內有人從後面碰了被告,但
下車後原、被告之間沒有碰撞。被告發現原告摔倒後做好事對其進行幫扶,而非被告將其
撞傷。原告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被告客觀上也沒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權
利,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果由於做好事而承擔賠償責任,則不利於弘揚社會正氣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2006 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門公交車站等候83路車,大約
9時30分左右有2輛83路公交車同時進站。原告准備乘坐後面的83路公交車,在行至前一輛
公交車後門時,被告第一個從公交車後門下車,原告摔倒致傷,被告發現後將原告扶至旁
邊,在原告的親屬到來後,被告便與原告親屬等人將原告送往醫院治療,原告後被診斷為
左股骨頸骨折並住院治療,施行髖關節置換術,產生了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損失。
事故發生後,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報警後,依法對該起事
故進行了處理並製作了訊問筆錄。案件訴至本院後,該起事故的承辦民警到法院對事件的
主要經過作了陳述並製作了談話筆錄,談話的主要內容為:原、被告之間發生了碰撞。原
告對該份談話筆錄不持異議。被告認為談話筆錄是處理事故的民警對原、被告在事發當天
和第二天所做詢問筆錄的轉述,未與訊問筆錄核對,真實性無法確定,不能作為本案認定
事實的依據。
案件審理期間,處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當時對被告所做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及
其謄寫材料,電子文檔的屬性顯示其製作時間為2006 年11月21日,即事發後第二天。訊
問筆錄電子文檔的主要內容為:彭X稱其沒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原告對
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和謄寫材料不持異議,認為其內容明確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實。被告
對此不予認可,認為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和謄寫材料是復製品,沒有原件可供核對,無法
確定真實性,且很多內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機關沒有權利收集證據
,該電子文檔和謄寫材料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
被告申請證人陳二春出庭作證,證人陳二春證言主要內容:2006 年11月20日其在21
路公交車水西門車站等車,當時原告在其旁邊等車,不久來了兩輛車,原告想乘後面那輛
車,從其面前跑過去,原告當時手上拿了包和保溫瓶;後來其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
扶原告,其也跑過去幫忙;但其當時沒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間,也沒有看到原告摔倒
的過程,其看到的時候原告已經倒在地上,被告已經在扶原告;當天下午,根據派出所通
知其到派出所去做了筆錄,是一個姓沈的民警接待的。對於證人證言,原告持有異議,並
表示事發當時是有第三人在場,但不是被告申請的出庭證人。被告認可證人的證言,認為
證人證言應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
另查明,在事發當天,被告曾給付原告二百多元錢,且此後一直未要求原告返還。關
於被告給付原告錢款的原因,雙方陳述不一:原告認為是先行墊付的賠償款,被告認為是
借款。
審理中,對事故責任及原、被告是否發生碰撞的問題,雙方也存在意見分歧。原告認
為其是和第一個下車的被告碰撞倒地受傷的;被告認為其沒有和原告發生碰撞,其攙扶原
告是做好事。
因原、被告未能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
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損失,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審理中,原告申請對其傷情的傷殘等級進行司法鑒定,本院依法委託南京鑫盾司法鑒
定所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徐XX損傷構成八級傷殘。
因雙方意見不一,致本案調解無效。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原告提供的住院記錄、醫療費票據;被告申請的證人
陳二春的當庭證言;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對原告的詢問筆錄、對被告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及
其謄寫材料;本院委託鑒定的鑒定報告、本院談話筆錄以及本院開庭筆錄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於本案的基本事實,即2006 年11月20
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門公交車站准備乘車過程中倒地受傷,原、被告並無爭議。但對於
原告是否為被告撞倒致傷,雙方意見不一。根據雙方訴辯觀點,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
為: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損失的具體數額;三、被告應否承擔原告的損失,
對此分別評述如下: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認定原告系與被告相撞後受傷,理由如下:
1、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還有
絆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雙方在庭審中均未陳述存在原告絆倒或滑倒等事實,被告
也未對此提供反證證明,故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應著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
外力撞倒後,一般首先會確定外力來源、辨認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為被撞倒
之人的第一反應是呼救並請人幫忙阻止。本案事發地點在人員較多的公交車站,是公共場
所,事發時間在視線較好的上午,事故發生的過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輕易
逃逸。根據被告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之人,從常理分析,其與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較大。
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
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
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
與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訊問、調查,是處理治安糾紛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
提交的有關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並形成證據鎖鏈,應予採信。被告雖對此持有異議,但並未
提供相反的證據,對其抗辯本院不予採納。根據城中派出所對原告的詢問筆錄、對被告訊
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及其謄寫材料等相關證據,被告當時並不否認與原告發生相撞,只不過
被告認為是原告撞了被告。綜合該證據內容並結合前述分析,可以認定原告是被撞倒後受
傷,且系與被告相撞後受傷。
2、被告申請的證人陳二春的當庭證言,並不能證明原告倒地的原因,當然也不能排
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證人未能當庭提供身份證等證件證明其身份,本院未能當
庭核實其真實身份,導致原告當庭認為當時在場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證人。證人庭後第二
天提交了身份證以證明其證人的真實身份,本院對證人的身份予以確認,對原告當庭認為
當時在場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證人的意見不予採納。證人陳二春當庭陳述其本人當時沒有
看到原告摔倒的過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經倒地後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證明原告當時倒
地的具體原因,當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該過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從現有證據看,被告在本院庭審前及第一次庭審中均未提及其是見義勇為的情節
,而是在二次庭審時方才陳述。如果真是見義勇為,在爭議期間不可能不首先作為抗辯理
由,陳述的時機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採信。
4、被告在事發當天給付原告二百多元錢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還。原、被告一致認
可上述給付錢款的事實,但關於給付原因陳述不一:原告認為是先行墊付的賠償款,被告
認為是借款。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原、被告素不認識,一般不會貿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
稱為借款,在有承擔事故責任之虞時,也應請公交站台上無利害關系的其他人證明,或者
向原告親屬說明情況後索取借條(或說明)等書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並未存在上述
情況,而且在原告家屬陪同前往醫院的情況下,由其借款給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
傷他人,則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墊付款項。被告證人證明原、被告雙方到派出所處理
本次事故,從該事實也可以推定出原告當時即以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
況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綜合以上事實及分析,可以認定該款並非借款,而應為賠償
款。
二、原告損失的范圍和具體數額。
1、醫療費。根據原告提供的住院記錄、傷殘鑒定書等證據,原告主張的醫療費用均
是治療事故造成的有關疾病所必需,且有相應醫療票據加以證明,故原告主張醫療費404
60.7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2、護理費。原告主張的護理費為4497元,包含住院期間護理費897元以及出院後護理
費3600元。由於本案原告為六十多歲的老人,本次事故造成其左股骨頸骨折且構成八級傷
殘,其受傷後到康復前確需護理,原告主張該4497元護理費用,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
確認。
3、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共計35天,原告主張該費用為630元,符合法律規定,
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另主張伙食費346元,並提供了住院記錄和票據予以證明。由於該費用在住院伙
食補助費范圍內,該346元與上述6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的主張重復,故本院不予支持。
4、鑒定費。原告主張傷殘鑒定費為500元,有鑒定費發票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5、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71985.6元。但根據原告病歷及傷殘鑒定報告
,原告傷病為八級傷殘,根據相關規定,該費用應依法確定為67603.2元【14084×(20-
4)×30%】。
6、營養費。結合原告傷情,本院酌定1000元。
綜上,原告各項損失合計為114690.9元。
三、被告應否承擔原告損失。
根據前述分析,原告系在與被告相撞後受傷且產生了損失,原、被告對於該損失應否
承擔責任,應根據侵權法諸原則確定。
本案中,原告趕車到達前一輛公交車後門時和剛從該車第一個下車的被告瞬間相撞,
發生事故。原告在乘車過程中無法預見將與被告相撞;同時,被告在下車過程中因為視
野受到限制,無法准確判斷車後門左右的情況,故對本次事故雙方均不具有過錯。因此,
本案應根據公平責任合理分擔損失。公平責任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損害均無過錯,但是按
照法律的規定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受害人的損害、
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相關情況的基礎上,判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予以補
償,由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根據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補償原告損失的40%較為適
宜。
關於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本次事故雖給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較大痛苦,
因雙方均無過錯,故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
予支持。
綜上,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
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彭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徐XX人民幣45876.36元。
被告彭X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90元、其他訴訟費980元,合計1870元由原告徐XX負擔1170彭X負擔700告
已預交,故由被告在履行時一並將該款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
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XX
代理審判員 XXX
代理審判員 XX
二○○七年九月三日
見習書記員 XX
此判決書內容如同放屁,誰讓原告人家門子硬呢,其實現在類似事件很多,比如許雲鶴事件,那個判決更是放屁。
7、我哥被打成股骨頸骨折,鑒定為輕傷,他要是落下殘疾算重傷嗎?還可以起訴嗎?
輕傷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可以通過訴訟要求相關民事賠償。經司法部門鑒定為輕傷,落下殘疾依舊以鑒定為准,對此結果不滿的,可申請重新鑒定。
《民法通則》 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
8、交通事故法院判決後,責任方當老賴,拒絕賠償怎麼辦?
電動自行車撞行人,造成60歲行人股骨頸骨折,進行置換手術後出院,八級傷殘。交警認定電動車方負全部責任,法院判決後,按判決書應賠償22萬,如日後再次手術再行主張。現在對方賴帳,拒絕賠償,甚至不願雙方見面商量。責任方是一名退休老人,家有老伴,女兒,女婿及孫女,家裡有小鎮上自住房一幢(可能沒有產權證)和拆遷房2套(打聽得知,不能確定,如果有也應屬沒有產權證的小產權房),在城裡還有政府廉租房一套(無產權,戶口已遷入),家有小汽車一輛(應在女兒或女婿名下)。其實責任人家在小鎮上算家境不錯,法院未判決調解時,責任人曾提出一次性賠償十四萬後了斷,受害人家屬沒同意,說明是有賠償能力的。現在受害人已經向法院申請執行,但責任人名下沒有直接的財產,估計執行不會成功。現在到底應該怎麼辦,按法律規定,法院不會向責任人的家人財產進行執行,但責任人名下卻沒有直接財產,難道這就是法律的無奈,法院的判決書真的就成了一紙白條?
9、交通隊裁決書下來了我首先要做什麼?
先去當地司法鑒定機構做傷殘等級鑒定,結果下來後,算出賠償費用。一直要和對方進行協商,不要斷了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