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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骨折與死後骨折

發布時間:2020-03-27 13:22:18

1、如何判斷死者究竟是生前墜樓還是死後墜樓

高墜案件,最關鍵的就是先要判斷死者究竟是生前墜樓還是死後墜樓。一判之誤,天壤之別!生前墜樓,有可能是自殺,也有可能是意外。自殺通常會伴有遺書,至於意外,則必須要找到死者在高處活動的證據。比如修理頂樓的天線、搬移陽台的花盆等等都有可能因稍有不慎而失足墜落(也不排除謀殺)。而死後墜樓,則一定是他殺,這也是謀殺案中除碎屍之外最令人發指的一種屍體處理手法。從屍體的狀態,來判定到底是生前墜樓還是死後墜樓,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根據屍體傷口的生活反應,也就是血液凝固的狀態。活體在出血之後,由於生命的自我修復功能尚在,血小板會促使血液凝固,達成止血的效果。但死體則不會有血液凝固的狀態出現。高墜傷屬於減速鈍性暴力損傷,其損傷特點既可見於人體著地部位,也可發生於遠離著力點的部位。墜地時強烈的沖擊力道,必然會造成頭部破裂、顱內出血,或是內臟破裂、體腔出血,並且伴隨骨折的現象發生。一般而言,死者的墜樓,只會出現一個致死原因,那就是人體在落地時,與地面直接接觸的那個位置。解剖之後,檢驗內出血的狀態,就可以從體內傷口的血塊來判斷出死者究竟是生前墜樓還是死後墜樓。如果出現數個致死原因,則以出現凝固血塊的傷口為致死原因。因為第二個及以後的致死原因,傷口的血液不可能會凝固,而且可以很容易被擦拭掉,不會滯留在傷口。例如,頭被兇手打破,已經造成死亡,但被丟下樓後,又造成了內臟破裂,此時內臟的出血會較少,血塊數量也較少。二、根據屍體的骨折位置。無論是自殺還是意外,只要是生前墜樓,在落地的一瞬間,人體都會出現抵抗地面反作用力的本能反應。而這反應的結果,便會讓骨骼的大處關節出現骨折現象,因為關節部位是人體骨骼最脆弱的部位。然而,如果是死後墜樓的情況,由於人體已經沒有了生理反應,重力會直接撞擊屍體,所以骨折的位置會依據沖撞的部位而有不規則的分布,而不僅限於關節處。當然,若是死者在墜樓過程中撞擊到遮雨棚一類的物體,造成的體內出血就很有可能出現兩種(含)以上的致死原因,這必須要根據現場的狀況來觀察判斷。墜落引起的嚴重且廣泛的骨折,若是生前墜落,其形成機制必須是一致的,必須能用一次外力作用形成來解釋(一次性暴力所形成)。體表和內部臟器的損傷,其外力作用的方向或方式必須是一致的(空中障礙物所致的損傷除外)。否則應引起警惕!不過,上述兩種判定方式雖然精確,但是都必須經過解剖。三、根據屍體落地的位置。從愈高的樓層墜落,落地時距離建築物的距離就愈遠。這是物理定律,絕對不會改變。以跳樓自殺的現場勘查經驗為例,從五樓自殺墜落,屍體會掉在建築物前一米左右的位置。而從八樓墜落,則會落在建築物前一米半左右的位置;若是十二樓,則屍體會落在距離建築物前兩米左右的位置。自殺者躍出高樓的力道,從經驗值可以得到上述的統計結果。舉個例子,同樣從五樓墜下,但是落地距離卻小於一米多者,則很有可能是個意外事故,因為意外事故的死者躍出高樓的力道,要比自殺者的力道還小!相反地,同樣從五樓墜下,但是落地距離卻大於一米許多者,則極有可能是死後墜樓。這表明死者在墜樓時,有第三者的力道介入,而使被害者有被往外拋出的力道,所以使得屍體墜地時,要比自殺者落地的距離更遠!被害人在落地時如果沒有抵抗地面的反應,除非是因為使用了麻醉葯物或還在沉睡狀態,甚至是早已死亡。所以,還要通過解剖鑒證常見毒物(葯物)。檢查墜落致死的屍體要分析其落地情況(原始姿勢),是頭向下雙手先著地而頭部後著地,還是腳先著地繼而臀部著地,還是直接臀部著地?一般清醒的人是不會以仰卧或俯卧的姿勢著地的。

2、人死後生前骨折的部位會不會斷開?

這個是很難說的有一些還連在一起。
有一些骨頭完好的也會斷開。
這個到時不確定性的。

3、死者的死亡原因是什麼?是生前燒死還是死後焚屍?說明理由。 死亡方式是什麼?說明理由。

應該是死後焚屍吧,因為兩個死者的氣管內未見煙灰、碳末沉著。死因:謀殺。
其他的不懂。。。不會是被人打死的吧,尤其那男的,這里骨折那裡出血的。。

4、大宋提刑官宋慈,歷史上實有其人嗎?

《大宋提刑官》中的宋慈確有其人。
宋慈(1186-1249),字惠父,漢族,建陽(今屬福建南平)人,與理學大師朱熹同鄉,祖籍河北邢台市南和縣,唐相宋璟後人,生於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南宋著名法醫學家,中外法醫界普遍認為是宋慈於公元1235年開創了「法醫鑒定學」,因此宋慈被尊為世界法醫學鼻祖。

5、我是一個剛升初中的學生,前兩天發生意外骨折了。但我越想越不通,我只是與人碰撞而被摔倒

這種情況的骨折問題比較不嚴重,請不用擔心,腫痛減輕後,口服接骨片,同時多吃些含鈣豐富食物如牛奶,豆腐,海鮮等食物,盡量少著地行走,一般3-4周即可癒合。只是碰撞力點正好使跖骨骨折,不存在營養缺少的問題!

6、從發醫學角度談談生前燒死和死後焚屍的區別

鑒別點 燒死 死 後焚 屍
生活反應 有 無
氣管內容 有煙灰,碳末沉著 無
熱作用呼吸道綜合症 有 無
周圍組織酶活性 增高 不增高
血液中Hb-CO 查處致死量 無
其他致死原因 無 有
人體受高溫作用後引起的局部損傷中,由熱液體(開水、滾油、熱蒸汽)所
致死亡者為燙傷(scalding),由火焰;熾炭,電火花,熾熱固體所致者為燒傷
或灼傷(burn);統稱為熱損傷(thermal injury)。在法醫實踐中,重要的是
以人體處於火焰中發生的燒 死(death from burn ),因為有以其他手段殺人後,
為了消滅罪證,放火焚屍的可能性,而必須加以鑒別,以識別和打擊犯罪。

.體表可見I °~ Ⅲ°燒傷。

2.外眼角起皺,皺摺凹陷處未受燒傷,眼瞼形成「鵝爪狀」外形,眼瞼裂內
可見炭灰。

3.睫毛征侯:系指由於眼睛緊閉,只燒焦睫毛尖端。

4.口腔及氣管內有煙灰炭末沉積。

5.呼吸道出現「熱作用呼吸道綜合征」,是生前燒死的確證,該綜合征的表
現為:咽喉、氣管及支氣管粘膜充血、出血、壞死,形成灰白色、易剝離的假膜,
粘膜上可見水泡。

6.肺臟:充血、出血、氣腫、水腫、塌陷,有時肺泡上皮壞死,網羅纖維蛋
白,摻和蛋白性液體,形成透明膜,覆蓋於肺泡壁上,與肺泡壁基底膜緊密接觸,
即所謂「透明膜肺」,也稱為休克肺。

7.碳氧血紅蛋白:在心臟及大動脈血內含Hb-CO 在50~60%為燒死的重要證據。

8.酶活性改變:生前燒傷創面周圍組織酶(如鹼性磷酸酶、酸性磷酸酶、白
氨酸氨肽酶、非特異性酯酶等)酶活性增高,而死後燒傷不增高。

9.胃內可有咽下的炭末,更能說明生前燒死。

10. 脂肪栓塞:皮下脂肪受熱破壞入血或因燒死時發生骨折而引起脂肪栓塞
;骨折是由於熱痙攣所致。

(二)燒死屍體一般表現

是生前燒死與死後焚屍體均可形成的表現。

1.屍體收縮:屍體受熱作用後收縮,身長比生前為短,體重減輕。

2.拳斗姿勢(fighting position ):蛋白質受熱凝固,骨骼肌收縮,產生
「熱強直」(heat rigidity ),屍體呈拳斗姿勢。

3.破裂創:軟組織與骨骼受熱作用,乾燥變脆,容易發生破裂。皮下組織受
熱作用產生水汽,發生線形破裂,形似切創,應與生前創傷區別。胸腹腔內產生
水汽時,胸腹壁破裂,內臟脫出。長骨骨髓及顱腔內腦組織受熱產生水蒸汽時可
發生骨破裂。

4.硬腦膜外熱血腫(extraral heat hematoma)

:頭部受火焰高溫作用,腦及腦膜凝固收縮,與顱骨內板分離形成空隙,腦
膜血管破裂出血,形成硬腦膜外血腫。常發生在顱頂部,以死後形成較多見,應
與生前外傷性硬腦膜外血腫區別
5.若屍體被燒嚴重,肺臟強度收縮,可將肺內血液擠壓至氣管內,使氣管中
充滿與「熱血腫」相似的凝血塊

2.燒死的死亡機制

人在火災現場被燒死,其死亡機制比較復雜,死亡較快的屍體,常見的死亡
機制主要有休克、窒息、中毒、損傷等。

如果傷者當時未被燒死,有時可死於燒傷並發症。如急性喉頭水腫引起的窒
息,燒傷後感染引起的敗血症或膿毒血症,休剋期過長或自身中毒引起的急性腎
功能衰竭等。

7、人死後生前骨折的部位會不會斷開

這樣的擔心可以說
沒有任何意義,畢竟骨折的重新的長好後
都是鈣化的過程
是不會出現重新斷開的可能的

8、什麼叫生前燒死

其實意義很簡單,就是指:受害或被害人,不是因為外力導致其先死亡而後被燒死的概念,從普通層面反向來說,就是先外界因素導致其先死亡,之後又被燒毀的叫生後燒死,因為人已經先死亡了,生前燒死其實這個詞是不專業的詞語,感念模糊,應該叫你說的活活燒死。很多人會造出很多人都不懂的詞語,所以我們也就迷糊了。對於肇事者來講不承擔導致其死亡的責任,只付次要間接導致事故責任。因為肇事者在撞之前無法預測汽車會燃燒,汽車燃燒後司機應當自救,所以肇事者只承擔事故責任而不是其死亡責任,FL可以轉彎的地方太多了。有可能因為一個字人家就無責了。

9、宋慈的檢屍法則

《洗冤集錄》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統的法醫學著作,它比歐洲法醫學奠基人義大利的 F.菲德里(Fedeli)的《醫生的報告》(De Rela-tionabus Medicorum,1601)早350年。在歐洲法醫學尚未傳入我國之前,歷代法醫書都以它為藍本,並對它進行增補、注釋等工作。

《洗冤集錄》分為5卷,共53項。它包括了法醫學的主要內容,如現場檢查、屍體現象、屍體檢查以及各種死傷的鑒別,同時涉及了廣泛的生理、解剖、病因、病理、診斷、治療、葯物、內科、外科、婦科、兒科、骨傷和急救等方面的醫學知識。該書對生前死後刃傷的鑒別有較詳細的記載。如對生死截頭屍的檢驗指出,活時斬下,筋縮入,死後截下,項長,並不縮短。他殺的特點是手上常有格鬥傷,損傷位置多在死者自己無法觸及的部位。

宋慈對骨骼損傷的檢驗有突出的貢獻。他不但正確描述了人體骨骼名稱和位置,更重要的是記載了生前死後骨折的特徵。生前骨折的,在傷口斷面血粘骨上,血干黑,骨斷處兩頭有血暈,若無這些特徵,則為死後骨折。宋慈還提出用新油絹或明油紙傘驗屍,即迎日隔傘驗屍的方法,這種利用光反射原理進行骨傷檢驗,在當時有很大的實際意義。

宋慈在《洗冤集錄》中,還詳細記載了孕婦難產胎兒不下致死,而入棺後胎兒卻又娩出的現象。他指出,這是由於屍體埋入土窖後,因地水火風的影響,屍首膨脹,骨節縫松開,因而逐出腹內胎兒。這種伴隨屍體腐敗過程中出現的現象,在法醫學史上尚屬最早記載,對判斷案情真相有重要價值。

「屍斑」,盡管當時還沒有這一名詞,但在《洗冤集錄》中已有詳細記載,「凡死人,項後、背上、兩肋後、腰腿內、兩臂上、兩腿後、兩腆■、兩腳肚上下有微赤色」。他認為屍斑是由於死者在仰卧停放過程中,血流下墜而出現的。屍斑在法醫學上對於鑒定死狀有一定意義。

宋慈在《洗冤集錄》中對縊死或勒死後繩索的形狀、絞溝的顏色,溺水,由高處墜死,高溫如中暑、燙死、燒死等各種死亡情況的現場檢驗方法及死者特徵都有系統的、詳細的描述。同時還記載了屍體腐爛受氣候、年齡、體型的影響等等。他的這些論述都是法醫學史上的重要成就。對腐爛屍體作屍檢時,書中也記載檢驗官應當採取的防護避穢措施,如屍體腐爛,臭不可近時,應燒蒼術、皂角避之,用麻油塗鼻,或作紙攄子■油,塞兩鼻孔,並以生薑小塊置口內,在現場檢驗時,切毋猛閉口,避免穢氣沖入。此外,書中還提到了服毒、中毒的病證及其解毒方法。毒物方面,提到了巴豆、砒霜、水銀、河豚、煤炭毒等,還有虺蝮蛇毒病狀及急救法等,都比較突出,為前人所不及。

宋慈工作認真負責,遇重大疑難案件,總是慎重審理。他在《洗冤集錄》的序言中寫道:「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這充分說明檢驗工作在法醫學中的重要性。如在一次自殺案的復驗中,宋慈發現死者手握刀不緊,傷口又是進刀時輕,出刀時重,情節十分可疑。由於驗官受賄賂,把死者偽裝成自殺,經過反復調查分析,終於查明這是一起謀殺案,從而糾正了一次冤斷。

宋慈除了上述法醫學方面的成就外,在一般醫學方面亦有貢獻。如他已提到了邪魔中風卒死、卒中死和中暗風死等所出現的臨床證狀,斑疹傷寒的紫紅斑,性交太過的急死,各種服毒、中毒的表現和解毒、避穢方、救死方等都有所記載,這些在當時法醫學上有積極的意義。他在《洗冤集錄》服毒一節中記載了用灌入糞汁解斷腸草毒的方法,雖然作用機制尚不明了,但確有治療效果,至今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仍有一定實用價值。在搶救縊死中,他還介紹了一種類似現代人工呼吸的方法。

宋慈是一位傑出的法醫學家,他的《洗冤集錄》曾被譯成荷蘭文、法文、德文、朝文、日文、英文和俄文等多種文字,在世界法醫學史上有重要的影響。

10、假如警方發現一具無法證實身份的骸骨,骸骨上有多處骨折,如何判斷骨折是死後造成的還是生前造成的。

死後骨折的話,骨折端之間無血腫;
死前骨折的話,骨折端之間有血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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