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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學校里骨折誰的責任

發布時間:2020-03-26 10:49:03

1、孩子在學校受到意外傷害到底該誰負責?

政府也打算這個問題進行立法。正巧玥回來講了一件事,讓我陷入深深地思考中。玥說她們班有個男孩子在學校玩時,把胳膊摔骨折了。她說,那個男孩子上完英語課,就要求去玩樓下的器具,可是李老師沒同意,李老師說要有大人陪才能玩。於是放學後,那個男孩子就叫接他的阿姨陪他玩。結果孩子從器具上吊下來,把胳膊摔骨折了,都沒來上學。前兩天我陪孩子們秋遊時才認識了這個特愛玩的孩子,才過一天居然出了這件事。這件事讓我思索了半天,當開始討論孩子在學校受到意外傷害該誰負責時,我是很肯定地覺得應該由學校負責,孩子是在學校里嘛,學校當然該負全責。可是面對這件事,我倒真猶豫了。這件事雖然是在學校里發生的,可是老師已經一再警告,已經預見了可能發生的情況,是孩子沒有聽老師的話,從而發生了這件不開心的事。我不知道那男孩的家人會怎麼想,他們是否會想該讓學校對這件事負責呢?我想對這件事進行立法是很有必要的事,每年有多少孩子在學校里讀書,他們與老師相處的時間甚至超過了與父母在一起的時間。如果家長和學校之間不能建立起充分信任的關系,那麼會有無數的糾紛,而建立信任關系的基礎就是有一個法律可以依據。先把可能遇到的問題考慮好,當發生問題時就不用耗費太多的精力。學校現在對孩子的安全問題已經動了很多腦筋,你看現在孩子做早操,為怕發生踩踏事件,都是按班級按次續下樓。我們小時候上學,哪有這樣的事,那還不是誰跑得快就誰先下樓。我在小玥學校,還看到老師在學生上下樓時,每層都有老師在監督,怕孩子在樓梯上打鬧。學校在盡力避免事故的同時,我們作為家長的是不是也要承擔一些教育責任呢?當然出台一個法律也不是那麼簡單,希望能多做調查,多做分析,不要出現含糊其辭的情況。畢竟我的孩子才開始學生生涯,立法健全對大多數的孩子都有好處。

2、孩子在校出意外骨折,學校應負什麼責任?

校方負全部責任。理由:孩子是在學校骨折的,不論什麼原因校方都應負全部責任。孩子在家,家長是孩子的監護人;在學校,校方是孩子的監護人,按國家有關規定,孩子在監護人身邊出事,由其當時的監護人負全部責任。至於說第三個孩子,其家長從道德角度出發也可適當給些補償。當然第三方沒有責任,當時這三個孩子是在學校玩耍出事的,其三人的監護人都是校方,因此,校方應該負全部責任。即使第三方是故意行為,孩子未滿十八周歲就可不負責任,因為未滿十八周歲都需要監護。另外,如果校方同意負責,那也是通過保險公司,因為現在的學生都有保險,保險公司只能賠給你費用的60%~70%.也就是說,你花一千元,只能給你報銷600~700元,其餘三四百還得自己花,不過,這沒關系,這部分錢可以要求校方給你支付,如果校方不給支付,你可以找相關部門解決,獲勝方一定是您。當然,校方會不滿意,因此您一定要考慮好。祝您好運!

3、孩子在學校被同學絆倒導致胳膊骨折誰的責任?

法律問題:我的小孩子在幼兒園里跟同學玩耍時不小心被同學絆倒導致胳膊骨折,這責任該有誰來承擔? 錢律師:對方家長作為監護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委託律師起訴。 魏律師:對方家長承擔責任,學校是否有責任要看具體情況,協商不了可以訴訟解決。 如果您需要更專業的解答,請進入首頁進行律師在線咨詢,撥打律師咨詢電話。 相關知識——起訴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4、孩子在學校摔骨折了,學校有責任嗎?

5、小孩在學校摔骨折了學校有那些責任?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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