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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狀軟骨骨折傷殘級別

發布時間:2020-03-25 11:01:29

1、傷殘鑒定等級標准

1、一級傷殘鑒定標准一級傷殘的鑒定標准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內容。2、二級傷殘鑒定標准二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3、三級傷殘鑒定標准三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4、四級傷殘鑒定標准三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更多內容。5、五級傷殘鑒定標准五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准之一項;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更多內容。6、六級傷殘鑒定標准六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更多內容。7、七級傷殘鑒定標准七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3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內容。8、八級傷殘鑒定標准八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更多內容。9、九級傷殘鑒定標准九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等更多內容。10、十級傷殘鑒定標准十級傷殘鑒定標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內容。

2、傷殘級別是怎麼怎麼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准

B. I 分級系列

a )一級

1) 極重度智能損傷;
2) 四肢癱肌力 ≤3 級或三肢癱肌力 ≤2 級;
3) 頸 4 以上截癱,肌力 ≤2 級;
4) 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 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 B. 2 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 ≥90% ,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 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 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 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 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 Ⅳ 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 )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 小腸切除 ≥90%;
14) 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5) 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 全胰切除;
17) 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 塵肺 Ⅲ 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
19) 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
20) 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
21) 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2) 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3) 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4) 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 10 mL/min ,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 >707 }imal/L(8 mg/dL) 。

b) 二級
1) 重度智能損傷;
2) 三肢癱肌力 3 級;
3) 偏癱肌力 ≤2 級;
4) 截癱肌力 ≤2 級;
5) 雙手全肌癱肌力 ≤3 級;
6) 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 ≥80% ,伴有四肢大關節中 3 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 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 雙下肢高位缺失;
11) 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
12) 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 雙膝以上缺失;
14) 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 同側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 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 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 ≤0.02 ,或視野 ≤8% (或半徑 ≤5°) ;
18 )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 )雙側上領骨完全缺損;
20 )雙側下領骨完全缺損;
21) 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領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 >30 cm2( 註: 2 是平方 );
22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 Ⅲ 級;
23 )心功能不全三級;
24 )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
25 )小腸切除 3/4 ,合並短腸綜合症;
26) 肝切除 3/4 ,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7) 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 Budd-chiari 綜合征;
28) 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9) 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30) 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1) 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 )塵肺 Ⅲ 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 )塵肺 II 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 < 5. 3 kPa(40 mmHg)]; (註: PO2 中 2 是下標)
34) 塵肺 Ⅲ 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5 )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6) 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7) 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8)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 )肝血管肉瘤;
40) 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 25 mL/min 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 450 μmol/L,
(5 mg/dL) ;
41 )職業性膀胱癌;
42) 放射性腫瘤。

c) 三級
1) 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 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 重度癲癇;
4) 偏癱肌力 3 級;
5) 截癱肌力 3 級;
6) 雙足全肌癱肌力 ≤2 級;
7) 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8 )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9)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 ≥70% ,伴有四肢大關節中 2 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10 )面部瘢痕或植皮 ≥2/3 並有中度毀容;
11) 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 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3 )一側肘上缺失;
14 )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對掌功能喪失;
15) 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 0° ~ 9° 者;
16 )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7) 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s) 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 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 ≤0.05 或視野 ≤16 % (半徑 ≤10°) ;
20 )雙眼矯正視力< 0.05 或視野 ≤16%( 半徑 ≤10°);
21) 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 0.1 或視野 ≤24 %(或半徑 ≤15°);
22) 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 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喉源性);
24 )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5) 一側上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 >30 cm2 (註: 2 為平方) ;
26 )一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 >30 cm2 (註:同上) ;
27) 舌缺損>全舌的 2/3;
28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
29) 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 6 根以上;
30) 一側全肺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
31) 一側全肺切除並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2) Ⅲ 度房室傳導阻滯;
33 )肝切除 2/3 ,並肝功能中度損害;
34) 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5) 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 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7 )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8) 膀胱全切除;
39) 塵肺 Ⅲ 期;
40 )塵肺 II 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 )塵肺 II 期合並活動性肺結核;
42 )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 粒細胞缺乏症;
44) 再生障礙性貧血;
45 )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6 )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7) 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 ≤2× 1010 (註: 10 的 10 次方) /L;
48 )砷性皮膚癌;
49) 放射性皮膚癌。

d )四級
1 )中度智能損傷;
2 )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 )單肢癱肌力 ≤2 級;
4 )雙手部分肌癱肌力 ≤2 級,
5 )一手全肌癱肌力 ≤2 級;
6 )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
7 )面部中度毀容;
全身瘢痕面積 ≥60% ,四肢大關節中 1 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 )面部瘢痕或植皮 ≥1/2 並有輕度毀容;
10 )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11 )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 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3) 一側膝以上缺失;
14) 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5 )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16 )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 0.2 或視野 ≤32% (或半徑 ≤20°) ;
17 )一眼矯正視力< 0.05 ,另眼矯正視力 ≤0.1
18) 雙眼矯正視力< 0.1 或視野 ≤32 % (或半徑 ≤20°) ;
19) 雙耳聽力損失 ≥91dB;
20) 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 一側上頜骨缺損 1/2 ,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 >20 cm2 (註: 2 為平方) ;
22 )下領骨缺損長 6cm 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 >20 cm2 (註: 2 為平方)
23) 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 )面頰部洞穿性缺損 >20 cm2 (註: 2 為平方);
25 )雙側完全性面癱;
26 )一側全肺切除術;
27 )雙側肺葉切除術;
28) 肺葉切除後並胸廓成形術後;
29 )肺葉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後;
30) 一側肺移植術;
31 )心瓣膜置換術後;
32) 心功能不全二級;
33 )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 )全胃切除;
35) 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 )小腸切除 3/4;
37) 小腸切除 2/3 ,包括回盲部切除;
38) 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39 )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 )肝切除 2/3;
41 )肝切除 1/2 ,肝功能輕度損害;
42) 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 )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4) 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 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 永久性膀胱造瘺;
47) 重度排尿障礙;
48 )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 ≥50 mL;
49) 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0) 雙側腎上腺缺損;
51) 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2 )塵肺 II 期;
53 )塵肺 I 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症;
54 )塵肺 Ⅰ 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5) 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56) 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7 )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e) 五級
1) 癲痛中度;
2) 四肢癱肌力 4 級;
3) 單肢癱肌力 3 級;
4) 雙手部分肌癱肌力 3 級;
5) 一手全肌癱肌力 3 級;
6) 雙足全肌癱肌力 3 級;
7) 完全運動性失語;
8 )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9) 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10 )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 ≥50% ,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 ≥1/3 並有毀容標准之一項;
12) 脊柱骨折後遺 30° 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
13) 一側前臂缺失;
14 )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5) 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6) 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 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喪失;
18) 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 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0 )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1) 一側膝以下缺失;
22) 第 Ⅲ 對腦神經麻痹;
23 〕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葯物維持眼壓者;
24 )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 ≤0.3 或視野 ≤40% (或半徑 ≤25°);
25 )一眼矯正視力< 0.05 ,另眼矯正視力 ≤0. 2 ~ 0. 25;
26 )一眼矯正視力< 0.1 ,另眼矯正視力等於 0.1;
27 )雙眼視野 ≤40% ( 或半徑 ≤25°) ;
28 )一側眼球摘除者;
29 )雙耳聽力損失 ≥81 dB;
30 )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1 )吞咽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2 )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3 )一側上頜骨缺損> 1/4 ,但< 1/2 ,伴軟組織缺損 >10 cm2 (註: 2 為平方),但< 20 cm2 (註: 2 為平方) ;
34 )下頜骨缺損長 4 cm 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 >10 cm2 (註: 2 為平方) ;
35 )舌缺損 >1/3 ,但< 2/3;
36) 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7 )雙肺葉切除術;
38 )肺葉切除術並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9) 隆凸切除成形術;
40) 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41) 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瘺;
42 )食管胸膜瘺;
43) 胃切除 3/4;
44 )十二指腸憩室化;
45 )小腸切除 2/3 ,包括回腸大部;
46) 直腸、肛門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7) 肝切除 1/2;
48) 胰切除 2/3;
49 )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50 )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1) 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2 )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3) 兩側睾丸、副睾丸缺損;
54 )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5) 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6) 陰莖全缺損;
57) 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8 )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9 )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0) 陰道閉鎖;
61 )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
62 )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3 )肺功能中度損傷;
64 )中度低氧血症;
65) 莫氏 Ⅱ 型 Ⅱ 度房室傳導阻滯;
66 )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 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 ≤4 × 1010 (註: 1010 為 10 的 10 次方) /L) 並有出血傾向;;
68 )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 3×109 (註: 109 為 10 的 9 次方) /L( < 3 000/mm3( 註:: 3 為立方))或粒細胞含量< 1.5×109 (註: 109 為 10 的 9 次方) /L(1 500/mm3 (註: 3 為立方));
69)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 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 50 mL/min 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
>177 μmol/L(>2 mg/dL) ;
71 )放射性損傷致睾丸萎縮;
72) 慢性重度磷中毒;
73) 重度手臂振動病。

f) 六級
1) 輕度智能損傷;
2) 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 三肢癱肌力 4 級;
4) 截癱雙下肢肌力 4 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3、右手手骨骨折傷殘鑒定可以評到幾級?

在工傷所在地社保局指定的鑒定機構做傷殘等級鑒定工作!手骨?手上有很多骨頭,你說仔細點!如果是尺骨、橈骨、肱骨做了內固定或外固定支架術,就是九級傷殘!至於手指骨,得看情況了!

4、傷殘級別是怎麼回事?

一級
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10)小腸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2)雙側腎切除或孤立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級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4)雙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6)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平方厘米;
7)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8)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9)雙側前壁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級;
18)一側全肺切除並胸改術,呼吸困難3級;
19)肺功能重度損傷;
20)呼吸困難4級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
21)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3)肝切除3/4,並有常規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膽道損傷致重度肝功能損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Ⅱ型);
31)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32)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33)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三級
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面部重度毀容;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4)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或半徑≤10°);
5)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6)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7)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平方厘米;
8)一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癱肌力3級;
11)偏癱肌力3級;
12)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13)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6)一側肘上缺失(利側);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功能不全者;
20)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24)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改形術後;
25)一側胸改術後(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塵肺Ⅲ期;
27)塵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8)塵肺Ⅰ,Ⅱ期合並活動性肺結核;
29)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30)肝切除2/3,並肝功能中度損害;
31)粒細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34)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5)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7)膀胱全切除.
四級
1)中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癲癇重度;
4)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70%;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7)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8)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9)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20平方厘米;
11)下頜骨缺損長6厘米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平方厘米;
12)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13)舌缺損〉全舌的2/3;
14)雙側完全性面癱;
15)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16)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7)單肢癱肌力2級;
18)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19)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20)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21)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24)一側肘上缺失(非利側),不能安裝假肢;
25)一側膝以下缺失,不能裝假肢,另一側前足缺失;
26)一側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27)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28)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29)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0)瓣膜置換術後;
31)心功能不全二級;
32)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博器者);
33)一側全肺切除術後;
34)肺功能中度損害;
35)肺葉切除後並部分胸改術;
36)塵肺Ⅱ期;
37)塵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
38)呼吸困難3級;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1)膽道損傷致中度肝功能損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43)再生障礙性貧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腸切除3/4,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46)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48)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
49)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50)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瘺;
52)重度排尿障礙;
53)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ml;
54)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述;
55)雙側腎上腺缺損;
56)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7)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8)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五級
1)完全運動性失語;
2)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3)腦脊液瘺,不能修補;
4)面部輕度毀容;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
7)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8)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9)一側眼球摘除者;
10)雙耳聽力損失≥81dBHL;
11)鼻缺損1/3以上;
12)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喉原性);
13)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平方厘米;
14)下頜骨缺損長4厘米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辱缺損〉1/2;
16)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平方厘米;
17)舌缺損〈2/3,〉1/3;
18)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或有椎管狹窄者;
19)四肢癱肌力4級;
20)單肢癱肌力3級;
21)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22)利手全肌癱肌力3級;
23)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喪失;
26)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30)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1)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33)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34)瓣膜置換術後;
35)雙肺葉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損傷;
37)呼吸困難3級或PaO2(下角)〉8 ̄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減少並有出血傾向(≤4×10(上角)10/L);
43)胃切除3/4;
44)小腸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腸,肛門,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6)肛門外傷後排便輕度障礙;
47)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8)慢性中毒性腎病;
49)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2)兩側睾丸,副睾丸缺損;
53)兩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4)陰莖缺損;
55)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7)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58)陰道閉鎖;
59)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六級
1)輕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癲癇中度;
4)不完全性失語;
5)一側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7)全顏面植皮術後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 ̄69%;
8)撕脫傷後頭皮,眉毛完全缺損者;
9)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10)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11)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3;
12)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2;
13)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14)雙耳聽力損失≥71dBHL;
15)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16)食管狹窄,或食管成形術後只能進半流食;
17)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1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度;
19)面部軟組織缺損〉20平方厘米,伴發涎瘺;
20)鼻缺損〈1/3,〉1/5;
21)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痛(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22)三肢癱肌力4級;
23)非利手全肌癱肌力2級;
2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25)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26)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喪失;
30)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側踝以下缺失;
33)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厘米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外,2 ̄5趾畸形,功能喪失;
37)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38)一髖或一膝並節功能不全;
39)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0)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塵肺Ⅰ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2)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3)肝切除1/3;
44)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緩解;
47)腹壁缺損大於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腎損傷性高血壓;
51)一側腎切除;
52)兩側睾丸創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54)已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55)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七級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
2)第Ⅲ,Ⅳ對腦神經麻痹;
3)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電燒傷顱骨切除〉3平方厘米,並行硬腦膜植皮術者;
5)頸頦粘連,影響頸部活動者;
6)全身瘢痕面積50% ̄59%;
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9)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10)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11)雙耳聽力損失≥56dBHL;
12)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並易發生誤吸;
13)食管重建術後並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雙耳廓缺損2/3以上;
15)牙槽骨損傷長〉8厘米,牙齒脫落10個以上;
16)截癱或偏癱肌力4級;
17)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18)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19)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20)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21)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22)骨盆骨折後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症狀明顯者;
24)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25)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8)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後,關節功能好;
33)關節創傷性滑膜炎,長期反復積液;
34)下肢傷後短縮〈3厘米,〉2厘米者;
35)肺葉切除;
36)肺功能輕度損害;
37)局限性膿胸行部分胸改術;
38)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職業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1)肝切除1/4;
4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43)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47)白細胞減少症;
48)中性粒細胞減少症;
49)血小板減少(〈8×10(上角)10/L);
50)胃切除1/2;
51)小腸切除1/2;
52)結腸大部分切除;
53)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4)輕度排尿障礙;
55)已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57)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58)陰道狹窄;
59)未育婦女側乳腺切除.
八級
1)邊緣智能;
2)精神病性症狀有人格改變者;
3)顱骨外露;
4)面部燒傷廣泛植皮術後;
5)鼻或面頰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處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側或雙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瞼外翻;
7)全身瘢痕面積40% ̄49%;
8)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9)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10)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11)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12)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13)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14)外傷性青光眼;
15)雙耳聽力損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喉原性);
17)發聲及言語困難;
18)一耳或雙耳缺損〉1/3,〈2/3;
19)牙槽骨損傷長≥6厘米,牙齒脫8個以上;
20)舌缺損小於舌的1/3;
21)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22)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度;
23)食管成形術後咽下運動不正常;
24)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25)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26)脊椎壓縮骨折;前緣高度減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脫術後無神經系統症狀者;
28)單肢癱或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29)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30)雙足全肌癱肌力4級;
31)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8)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39)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後,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級;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膽道修補術後;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損10厘米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腸部分切除;
51)一側腎上腺缺損;
52)輸尿管修補術後;
53)尿道修補術後;
54)一側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6)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57)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
58)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礙;
60)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後影響肢體功能;
61)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九級
1)癲癇輕度;
2)顱骨缺損≥25平方厘米,無功能障礙;
3)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4)第Ⅴ對腦神經眼支及第Ⅵ對腦神經麻痹;
5)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6)鼻或面頰部有明顯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頸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積30% ̄39%;
9)鼻再造術後;
10)瞼外翻,唇外翻植皮術後;
11)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12)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13)職業性(含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Ⅲ期(或重度);
1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15)雙耳聽力損失≥31dBHL或一耳損失≥7dBHL;
16)發聲及言語不暢;
17)食管切除術後,進食正常者;
18)一耳或雙耳廓缺損〉1/5,〈1/3;
19)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20)牙槽骨損傷長〉4厘米,牙脫落4個以上;
21)二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
22)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後;
23)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兩節缺失;
26)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庶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31)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32)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33)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34)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後;
35)肺修補術;
36)支氣管成形術;
37)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後;
38)乳腺成形術後;
39)膈肌修補術後;
40)慢性隱匿型中毒性腎病;
41)子宮修補術後;
42)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43)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
十級
1)顱骨缺損9 ̄24平方厘米,無功能障礙;
2)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面部輕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4)全身瘢痕面積〈30%;
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

5、傷到什麼程度才能達到十級傷殘????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6180-2014)《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十級傷殘評定原則為「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2、十級傷殘條款系列凡符合上述情況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2;3)全身瘢痕面積<5%,但≥1%;4)急性外傷導致椎間盤髓核突出,並伴神經刺激征者;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6)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7)手背植皮面積>50cm2,並有明顯瘢痕;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10)足背植皮面積>l00cm2;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後遺留輕度功能障礙;14)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16)雙眼矯正視力≤0.8;17)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18)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19)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20)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I度~Ⅱ度(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22)晶狀體部分脫位;23)眶內異物未取出者;24)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25)外傷性瞳孔放大;26)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27)雙耳聽力損失≥26dB,或一耳≥56dB;28)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29鉻鼻病(無症狀者);30)嗅覺喪失;31)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32)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33)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34)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35)鼻中隔穿孔;36)一側不完全性面癱;37)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38)腹腔臟器挫裂傷保守治療後;39)乳腺修補術後;40)放射性損傷導致免疫功能輕度減退;41)慢性輕度磷中毒;42)氟及其他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輕度中毒;43)井下工人滑囊炎;44)減壓性骨壞死I期;45)一度牙酸蝕病;46)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6、左橈骨遠端骨折可以評定幾級傷殘?"

應該是10級傷殘
1、何種情況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可評定為一級傷殘?
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的規定,下列12種情況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可以評定為一級傷殘:
(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10)小腸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2)雙側腎切除或孤立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何種情況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可評定為二級傷殘?
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的規定,下列34種情況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可以評定為二級傷殘: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4)雙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6)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平方厘米;
(7)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8)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9)雙側前壁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級;
(18)一側全肺切除並胸改術,呼吸困難3級;
(19)肺功能重度損傷;
(20)呼吸困難4級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3)肝切除3/4,並有常規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膽道損傷致重度肝功能損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Ⅱ型);
(31)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32)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33)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何種情況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可評定為三級傷殘?
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的規定,下列37種情況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可以評定為三級傷殘:
(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面部重度毀容;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4)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或半徑≤10°);
(5)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5°);
(6)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7)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平方厘米;
(8)一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癱肌力3級;
(11)偏癱肌力3級;
(12)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13)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6)一側肘上缺失(利側);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功能不全者;
(20)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24)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改形術後;
(25)一側胸改術後(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塵肺Ⅲ期;
(27)塵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8)塵肺Ⅰ、Ⅱ期合並活動性肺結核;
(29)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30)肝切除2/3,並肝功能中度損害;
(31)粒細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34)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5)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7)膀胱全切除。
4、何種情況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可評定為四級傷殘?
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的規定,下列59種情況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可以評定為四級傷殘:
(1)中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癲癇重度;
(4)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70%;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7)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8)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9)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20平方厘米;
(11)下頜骨缺損長6厘米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平方厘米;
(12)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13)舌缺損>全舌的2/3;
(14)雙側完全性面癱;
(15)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16)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7)單肢癱肌力2級;
(18)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19)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20)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21)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24)一側肘上缺失(非利側),不能安裝假肢;
(25)一側膝以下缺失,不能裝假肢,另一側前足缺失;
(26)一側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27)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28)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29)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0)瓣膜置換術後;
(31)心功能不全二級;
(32)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33)一側全肺切除術後;
(34)肺功能中度損害;
(35)肺葉切除後並部分胸改術;
(36)塵肺Ⅱ期;
(37)塵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
(38)呼吸困難3級;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1)膽道損傷致中度肝功能損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43)再生障礙性貧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腸切除3/?4,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46)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48)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
(49)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50)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瘺;
(52)重度排尿障礙;
(53)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ml;
(54)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5)雙側腎上腺缺損;
(56)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7)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8)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5、何種情況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可評定為五級傷殘?
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的規定,下列59種情況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可以評定為五級傷殘:
(1)完全運動性失語;
(2)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3)腦脊液瘺,不能修補;
(4)面部輕度毀容;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
(7)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8)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9)一側眼球摘除者;
(10)雙耳聽力損失≥81dBHL;
(11)鼻缺損1/3以上;
(12)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喉原性);
(13)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平方厘米;
(14)下頜骨缺損長4厘米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損>1/?2;
(16)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平方厘米;
(17)舌缺損<2/3、>1/3;
(18)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或有椎管狹窄者;
(19)四肢癱肌力4級;
(20)單肢癱肌力3級;
(21)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22)利手全肌癱肌力3級;
(23)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喪失;
(26)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30)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1)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33)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34)瓣膜置換術後;
(35)雙肺葉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損傷;
(37)呼吸困難3級或PaO2>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減少並有出血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腸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腸、肛門、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6)肛門外傷後排便輕度障礙;
(47)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8)慢性中毒性腎病;
(49)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2)兩側睾丸、副睾丸缺損;
(53)兩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4)陰莖缺損;
(55)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7)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58)陰道閉鎖;
(59)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6、何種情況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可評定為六級傷殘?
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的規定,下列55種情況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可以評定為六級傷殘;
(1)輕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癲癇中度;
(4)不完全性失語;
(5)一側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7)全顏面植皮術後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69%;
(8)撕脫傷後頭皮、眉毛完全缺損者;
(9)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10)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11)一眼矯正視力≤0.5,另眼矯正視力≤0.3;
(12)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2;
(13)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14)雙耳聽力損失≥71dBHL;
(15)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16)食管狹窄,或食管成形術後只能進半流食;
(17)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1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度;
(19)面部軟組織缺損>20平方厘米,伴發涎瘺;
(20)鼻缺損<1/3、>1/5;
(21)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痛(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22)三肢癱肌力4級;
(23)非利手全肌癱肌力2級;
(2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25)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26)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喪失;
(30)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側踝以下缺失;
(33)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厘米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37)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38)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39)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0)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塵肺Ⅰ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2)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3)肝切除1/3;
(44)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緩解;
(47)腹壁缺損大於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腎損傷性高血壓;
(51)一側腎切除;
(52)兩側睾丸創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54)已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55)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何種情況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可評定為七級傷殘?
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的規定,下列59種情況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可以評定為七級傷殘: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
(2)第Ⅲ、Ⅳ對腦神經麻痹;
(3)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電燒傷顱骨切除>3平方厘米,並行硬腦膜植皮術者;
(5)頸頦粘連,影響頸部活動者;
(6)全身瘢痕面積50%~59%;
(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9)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10)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11)雙耳聽力損失≥56dBHL;
(12)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並易發生誤吸;
(13)食管重建術後並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雙耳廓缺損2/3以上;
(15)牙槽骨損傷長>8厘米,牙齒脫落10個以上;
(16)截癱或偏癱肌力4級;
(17)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18)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19)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20)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21)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22)骨盆骨折後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症狀明顯者;
(24)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25)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8)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後,關節功能好;
(33)關節創傷性滑膜炎,長期反復積液;
(34)下肢傷後短縮<3厘米、>2厘米者;
(35)肺葉切除;
(36)肺功能輕度損害;
(37)局限性膿胸行部分胸改術;
(38)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後肺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職業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1)肝切除1/4;
(4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43)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47)白細胞減少症;
(48)中性粒細胞減少症;
(49)血小板減少(<8×1010/L);
(50)胃切除1/2;
(51)小腸切除1/2;
(52)結腸大部分切除;
(53)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4)輕度排尿障礙;
(55)已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57)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58)陰道狹窄;
(59)未育婦女側乳腺切除。
8、何種情況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可評定為八級傷殘?
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的規定,下列61種情況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可以評定為八級傷殘:
(1)邊緣智能;
(2)精神病性症狀有人格改變者;
(3)顱骨外露;
(4)面部燒傷廣泛植皮術後;
(5)鼻或面頰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處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側或雙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瞼外翻;
(7)全身瘢痕面積40%~49%;
(8)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9)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10)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11)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12)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13)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14)外傷性青光眼;
(15)雙耳聽力損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喉原性);
(17)發聲及言語困難;
(18)一耳或雙耳缺損>1/3、<2/3;
(19)牙槽骨損傷長≥6厘米,牙齒脫8個以上;
(20)舌缺損小於舌的1/3;
(21)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22)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度;
(23)食管成形術後咽下運動不正常;
(24)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25)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26)脊椎壓縮骨折;前緣高度減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脫術後無神經系統症狀者;
(28)單肢癱或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29)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30)雙足全肌癱肌力4級;
(31)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8)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39)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後,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級;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膽道修補術後;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損10厘米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腸部分切除;
(51)一側腎上腺缺損;
(52)輸尿管修補術後;
(53)尿道修補術後;
(54)一側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6)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57)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
(58)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礙;
(60)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後影響肢體功能;
(61)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9、何種情況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可評定為九級傷殘?
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的規定,下列43種情況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可以評定為九級傷殘:
(1)癲癇輕度;
(2)顱骨缺損≥25平方厘米,無功能障礙;
(3)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4)第Ⅴ對腦神經眼支及第Ⅵ對腦神經麻痹;
(5)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6)鼻或面頰部有明顯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頸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積30%~39%;
(9)鼻再造術後;
(10)瞼外翻、唇外翻植皮術後;
(11)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12)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13)職業性(含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Ⅲ期(或重度);
(1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15)雙耳聽力損失≥31dBHL或一耳損失≥7dBHL;
(16)發聲及言語不暢;
(17)食管切除術後,進食正常者;
(18)一耳或雙耳廓缺損>1/5,<1/3;
(19)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20)牙槽骨損傷長>4厘米,牙脫落4個以上;
(21)二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
(22)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後;
(23)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兩節缺失;
(26)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31)患肢外傷後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32)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33)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34)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後;
(35)肺修補術;
(36)支氣管成形術;
(37)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後;
(38)乳腺成形術後;
(39)膈肌修補術後;
(40)慢性隱匿型中毒性腎病;
(41)子宮修補術後;
(42)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43)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
10、何種情況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可評定為十級傷殘?
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的規定,下列51種情況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可以評定為十級傷殘:
(1)顱骨缺損9~24平方厘米,無功能障礙;
(2)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面部輕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4)全身瘢痕面積<30%;
(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6)雙眼矯正視力≤0.8;
(7)職業性(含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或輕、中度),或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無晶體;
(8)晶體脫位;
(9)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10)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11)外傷性瞳孔放大;
(12)雙耳聽力損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14)發聲障礙;
(15)一耳或雙耳缺損>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後;
(17)鉻鼻病(無症狀者);
(18)嗅覺喪失;
(19)牙齒除?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20)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Ⅰ度;
(21)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曾取出;
(22)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2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積>50平方厘米,並有明顯瘢痕;
(29)一拇指指間關節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31)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積>100平方厘米;
(3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35)外傷後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椎間盤切除或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36)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7)胸壁異物滯留;
(38)肋骨、鎖骨、胸骨骨折治癒後無功能障礙;
(39)肝修補術後;
(40)脾修補術後;
(41)胰修補術後;
(42)開腹探查或胃修補術後;
(43)開腹探查或結腸修補術後;
(44)開腹探查或小腸修補術後;
(45)腎修補術後;
(46)膀胱修補術後;
(47)卵巢修補術後;
(48)輸卵管修補術後;
(49)乳腺修補術後;
(50)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7、車禍傷殘大概幾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一級(100%)傷殘程度最重,其他依次遞減,每級相差10%,十級最輕(10%)。
(1)一級傷殘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特別嚴重障礙,並導致受傷人員的活動能力喪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危害後果。
(2)二級傷殘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頭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嚴重障礙,並導致受傷人員的各種活動受限,日常生活隨時需要有人幫助、不能工作等危害後果。
(3)三級傷殘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頭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較嚴重的障礙,並使受傷人員不能完全獨立,需經常有人監護以及明顯的職業受限等危害後果。
(4)四級傷殘
評定標准與三級傷殘的評定標准在損傷種類方面基本一致,但規定的受傷人員的傷情種類不一致,器官功能障礙的程度較三級低,而且受傷人員傷殘等級劃分依據也不一致。
(5)五級傷殘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礙,並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以及需要明顯減輕工作等危害後果。
(6)六級傷殘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礙,並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的需要幫助,以及不能勝任原工作等危害後果。
(7)七級傷殘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礙,並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的需要幫助,以及不能勝任原工作等危害後果。
(8)八級傷殘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礙,並使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會交往受約束等危害後果。
(9)九級傷殘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較輕程度的障礙,並使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以及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等危害後果。
(10)十級傷殘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人員的顱腦、脊髓、四肢、面部、頸部、腹部等損傷,致使腦、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輕微程度的障礙,並使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等危害後果。

8、鼻骨骨折是幾級傷殘

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所以該傷應該構成輕傷十級傷殘。

標准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於印發《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發[199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現將《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印發,作為評定傷害他人身體造成傷關於鑒定標准,在法醫檢案中參照執行。在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按系統反映,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 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 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8厘米, 兒童達 6厘米; 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單純性骨折;(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視野輕度缺損;(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二)外傷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 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 (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 厘米 (兒童達 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 單條長 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 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 8厘米。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 (兒童達 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二)缺失半個指節;(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一)2節趾骨骨折;(二)缺失1個趾節;(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 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乾和會陰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 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 。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 (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 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 (兒童酌減) 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 陰莖部分缺損、畸形; 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 2厘米; 陰莖創口長度達 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 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三)呼吸道燒燙傷。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 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 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鑒定後賠償標准
由被害方提出賠償請求,由法院根據情節區別責任,判決被告方承擔費用的百分比.
1、醫葯費:根據被害方當地縣級以上醫院出據的病歷及醫葯費收據確定賠償額;
2、誤工費:根據被害方,事發上月基本工資標准(企業職工由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據證明,個體工商戶由當地稅務部門提供申報納稅額度,無業人員按照國家統計局上年度年人均收)計算賠償;
3、護理費:由當地縣級以上醫院出據患者需要護理證明,並提供需護理時間期限,再根據實際護理人日均收乘以護理天數計算。
4、賠償費(這不是一個准確的概念):如果是輕傷,基本沒有賠償費,如果是重傷造成殘疾,根據被害人所在地傷殘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依據傷殘賠償標准執行賠償。如果造成需要假肢或輔助器械(輪椅等)被告人根據法院確定的責任輕重,一並賠償。

9、被人打了的傷殘鑒定的標准

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標准

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 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准》(國家標准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准);

(9)甲狀軟骨骨折傷殘級別擴展資料

引證解釋

1、損害,傷害。

唐 呂岩 《憶江南》詞:「 彭祖 得之年八百,世人因此轉傷殘,誰是識陰丹。」

《再生緣》第二二回:「這個演武場中,只許各人賭勝,不可傷殘。」

2、殘缺,殘破。

宋 蘇軾 《詠怪石》詩:「傷殘破碎為世役,雖有小用烏足賢。」

宋 蘇軾 《上韓魏公論場務書》:「以向之民力堅完百倍,而不能支,以今之傷殘之餘,而能辦者,軾所不識也。」

清 魏源 《聖武記》卷九:「新起之賊,實多於剿除之數,地方之傷殘更甚,黎庶之疾苦更深。」

魯迅 《華蓋集續編·記談話》:「 中國 的文明,就是這樣破壞了又修補,破壞了又修補的疲乏傷殘可憐的東西。」

3、受傷殘廢。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蒞任·稟帖贅說附上兗州蔡太尊之四》:「今賦役未清,反遭荼毒,肢體傷殘,甚於賠累,是卑職之申請適有以誤之也。」 李

強 杜印 《在風雨中長大》九:「 小明 爸爸艱難地移動著傷殘的身體爬到他跟前。」

10、肋骨骨折如何定傷殘級別?如何賠付?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屬於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標准中的十級傷殘。

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癒合。以及312肋以上缺失。屬於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中的十級傷殘。

十級傷殘賠償標准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6 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 2551 元×6 個月= 15306 元. 2.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 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 個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 個月 ×2551 元=2551 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5306 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 10204 元+一次性工傷醫療 補助金 2551 元=28061 元。

傷殘等級,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一般傷殘的等級傷殘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十級評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標准:
【適用范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1、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2、評定標准:
4.10.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e. 眼內異物存留;
f.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s.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 膽囊破裂修補;
c. 腸系膜損傷修補;
d. 脾破裂修補;
e.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 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癒合;
c.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破裂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胱破裂修補;
h. 尿道輕度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二、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標准:
【適用范圍】工傷職業病
1、劃分依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2、評定標准: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三、醫療事故傷殘評定
【鑒定標准】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2002)
【適用范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具體規定】本標准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傷殘等級為十級。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6、耳郭缺損大於1/3而小於2/3;
7、甲狀腺功能低下;
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
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1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2、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
13、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後凸成角(胸段大於60度,胸腰段大於30度,腰段大於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軀干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
15、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後功能有輕微障礙。
四、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
【鑒定標准】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2005)
【備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並未正式頒發 ,各地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標准,除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有國家標準的鑒定外,其他情況下可由法院酌情確定統一適用的鑒定標准。
【具體規定】2.10十級殘疾
2.10.1邊緣智能狀態。
2.10.2人格改變。
2.10.3顱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顱腦損傷經開顱手術治療(單純減壓術除外)。
2.10.5腦脊液漏修補術後。
2.10.6雙側前庭功能障礙。
2.10.7顱內異物。
2.10.8頭皮損傷瘢痕形成或無毛發,面積達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條索狀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10cm2以上。
2.10.11一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1cm以上,影響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損顯露2牙寬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顱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影響容貌。
2.10.16一眼低視力1級,或視野半徑≤20。
2.10.17一側上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
2.10.18一側眼瞼畸形,影響容貌及功能。
2.10.19雙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傷性復視伴眼球運動受限或內陷2mm以上,或外傷性斜視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術,或外傷後無虹膜,或睫狀體脫離術後低眼壓。
2.10.22一眼外傷性白內障,須手術治療。
2.10.23外傷性青光眼,需葯物維持治療。
2.10.2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溢淚。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聽力損失≥56 dBHL。
2.10.27顳下頜關節損失,張口困難Ⅰ級。
2.10.28牙齒脫落4枚以上。
2.10.29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癒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導管損傷。
2.10.33肺修補術或異物經手術治療。
2.10.34膈肌修補術。
2.10.35食道、胃、腸修補術。
2.10.36肝、脾修補術。
2.10.37腎修補術。
2.10.38輕度排尿障礙。
2.10.39膀胱修補術。
2.10.40一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2.10.4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宮、卵巢、輸卵管修補術。
2.10.43樞椎齒突骨折。
2.10.44頸椎骨折後遺有後縱韌帶骨化。
2.10.45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
2.10.46椎體骨折(壓縮性、撕脫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癒合。
2.10.48雙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喪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遺有2cm以上短縮畸形。
2.10.51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2.10.53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轉>10。
2.10.54下肢骨折遺有短縮畸形。
2.10.55一側髕骨切除。
2.10.56一側半月板切除。
2.10.57一側膝關節附韌帶完全斷裂。
2.10.58膝關節內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長骨骨骺骨折。
2.10.60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1雙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2體內大量異物存留。
2.10.63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五、軍人殘疾等級評定
【鑒定標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
【適用范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具體規定】(十)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十級:
1.腦外傷半年後有發作性頭痛伴腦電圖異常(3次以上);
2.腦外傷後,邊緣智能;
3.腦外傷後顱骨缺損3cm2~9cm2或顱骨缺損≥9cm2行顱骨修補術後;
4.顱內異物;
5.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矯正視力≤0.5,另眼矯正視力≥0.8;
8.雙眼矯正視力<0.8;
9.放射性或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
10.眶內異物未取出;
11.第Ⅴ對顱神經眼支麻痹;
12.外傷性瞳孔散大;
13.雙耳聽力損失≥3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礙,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15.嚴重聲音嘶啞;
16.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後;
17.嗅覺完全喪失;
18.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19.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度<2.5cm;
20.頜面部有異物存留;
21.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22.肋骨骨折>3根並胸廓畸形;
23.肺內異物存留;
24.腹腔臟器損傷修補術後;
25.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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