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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肋骨骨折賠償

發布時間:2020-09-16 17:22:16

1、工傷多發性肋骨骨折是什麼意思,能評傷殘幾級?大概能賠償多少錢?謝謝

多發性肋骨骨折,是多處肋骨骨折,一般應評定為十級傷殘,其中導致胸廓畸形的最高可以評定為八級傷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8八級
5.8.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8.2八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八級。

45)雙側≥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2、工傷肋骨骨折賠償標准2016標准多少啊、

一、應先申請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應在一年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在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下,才能享受工傷賠償待遇。

二、傷情穩定後,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定的鑒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確定具體的傷殘等級,才能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三、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5.10.2十級條款系列: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初步判斷可能構成十級傷殘。
若構成十級傷殘工傷賠償: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的發票確定。停工留薪期工資:期間按原工資福利支付,原工資指的是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住院期間護理費和伙食補助費:前提:住院;根據當地標准確定。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前提: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工傷五根肋骨骨折,賠償多少

先申請工傷認定,工傷分為10級,每級的賠償標准不一樣。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准: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准: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二)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准: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工傷肋骨骨折賠償擴展資料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4、工傷八根肋骨骨折獲得哪些賠償?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你方可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4、如果你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後,再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交通費,造成傷殘的還可增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殘疾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具體金額需要結合傷殘等級、工資、年齡、是否有被扶養人、地區等計算。。

5、工傷五根肋骨骨折能評幾級傷殘,怎麼賠償

符合國家標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5.10十級」「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之規定,應評定為十級傷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鑒定為十級傷殘的,除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之外,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按照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均由用人單位支付。

(5)工傷肋骨骨折賠償擴展資料:

十級傷殘賠償標准

其中,2551為2004年上海市平均工資。實際計算時需按照當年市平均工資計算。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6 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 2551 元×6 個月= 15306 元;

2.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 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 個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 個月 ×2551 元=2551 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5306 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 10204 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551 元=28061 元。

九級傷殘賠償標准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8 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 2551 元×8 個月= 20408 元;

2.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8 個月×2551 元=20408 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 個月 ×2551 元=5102 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0408 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 20408 元+一次性工傷醫療 補助金 5102 元=45918 元。

6、兩根肋骨骨折工傷需要賠付多少錢

需到專業部門驗傷,再判斷賠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6)工傷肋骨骨折賠償擴展資料:

對違反《工傷保險條例》法律的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五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並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九條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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