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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部哪些部位容易骨折

發布時間:2020-03-13 18:42:28

1、眼部骨折,算是輕傷嗎?對方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是都屬於輕傷需要認定。如果是輕傷,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2、眼部周圍軟骨骨折,現在眼部腫脹需要消腫7天 這種情況可以修復嗎

這種情況出現多長時間了呢 現在情況怎麼樣了呢

3、請問以下外傷能夠構成法醫鑒定中的「輕傷」嗎?查詢以往條例,眼部「兩處以上眶壁骨折」即構成輕傷

眼部「兩處以上眶壁骨折」構成輕傷。《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5.2.3 輕傷一級:

d)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4以上。

e)一側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度外翻。
f)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1/2。
g)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側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0.2cm以上。
h)雙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5.2.4 輕傷二級: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i)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j)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k)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4、眼部受傷到什麼程度算輕傷

參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5.2.3 輕傷一級
d)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4以上。
e)一側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度外翻。
f)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1/2。
g)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側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0.2cm以上。
h)雙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i)一側鼻淚管斷裂;一側內眥韌帶斷裂。
5.2.4 輕傷二級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i)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j)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k)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5、眼部受傷如果有輕微的眼眶骨折表面會完全看不出來嗎,沒有症狀嗎?為什麼受傷後按近鼻子的眼角有嘎嘎的...

骨折後,從外表很多是看不出來的,需要做X光拍片或B超檢查。
按近鼻子的眼角有嘎嘎的聲音,是把骨折部位按動產生骨折線摩擦的聲音。

6、眼部被打眶壁骨折,鑒定是否構成輕傷?

如果你要私了的情況下,先要找一家有資質的鑒定中心,鑒定你這是否構成傷殘;

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各地的賠償標准都不一樣,建議委託律師代理並計算相關的賠償金額

7、眼部外傷,篩骨骨折,是不是輕傷害?

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准》第九條二款規定,眶部單純性骨折構成輕傷。
如果需要追究對方的民事賠償,個案和個案不同,目前沒有統一的賠償標准,你可自己根據你所支出的醫療、營養等費用,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標准,自己計算出具體的賠償的數目和項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網址如下:
http://ke.baidu.com/view/20059.htm

8、眼部內側壁骨折手術後10個月發癢是什麼情況?

考慮可能是手術之後造成的癢痛,後期恢復需要一段時間的,這個時候配合好醫生使用營養葯物修復調理,建議過一個月後復查一下確定具體的情況,期間注意休息好,飲食要合理

9、眼部器質性損傷

一、過失致人重傷要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1、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5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外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民事責任:包括賠償醫療費、傷殘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贍養費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等費用」
二、傷情鑒定由司法鑒定機構作出,傷情分重傷、輕傷、輕微傷。祥見《人體重傷鑒定標准》《人體輕傷鑒定標准》:
【有 效 性】有效

【法規名稱】人體重傷鑒定標准

【頒布部門】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頒布日期】1990年03月29日

【實施日期】1990年07月01日

【正 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准。
第二條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並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
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時,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條 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第二章 肢體殘廢
第六條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第七條 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第八條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1]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拉,活動度小於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於10度;
(三)肱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癒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屈曲超過30度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側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定,其功能嚴重障礙;

(十四)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幹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癒合、股骨頭壞死或者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下肢功能;
(十七)脛腓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橈骨、尺骨、股骨、脛排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
(十九)股體軟組織疤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骨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一)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毀損
第九條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
第十條 眼部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二)任何一側眼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三)眼瞼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四)一側眼部損傷致成鼻淚管全部斷裂、內眥韌帶斷裂影響面容;
(五)一側眼眶骨折顯著塌陷。
第十一條 耳廓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耳廓缺損達百分之五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總面積超過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損傷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二條 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三條 口唇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第十四條 顴骨損傷致使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1.5厘米;顴骨骨折錯位癒合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第十五條 上、下頜骨和顳頜關節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頜骨骨折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共七個以上;
(三)顳頜關節損傷致使張口度小於1.5厘米或者下頜骨健側向傷側偏斜,致使面下部顯著不對稱。
第十六條 其他容貌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損傷留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於4平方厘米,兩塊面積大於7平方厘米,三塊以上總面積大於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於5厘米,兩條累計長度長於8厘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於10厘米,致使眼瞼、鼻、口唇、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
(二)面神經損傷造成一側大部面肌癱瘓,形成眼瞼閉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損傷留有片狀細小疤痕、明顯色素沉著或者明顯色素減退,范圍達面部面積百分之三十;
(四)面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後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或者頸部活動嚴重障礙。
第四章 喪失聽覺[4]
第十七條 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
第十八條 損傷後,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第五章 喪失視覺[5]
第十九條 各種損傷致使視覺喪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損傷後,一眼盲;
(二)損傷後,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

第二十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視野半徑小於10度)。

第六章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條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障礙。條文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復視,影響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條 上、下頜骨骨折或者口腔內組織、器官損傷(如舌損傷等)致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顯障礙。

第二十四條 喉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失音、嚴重嘶啞。

第二十五條 咽、食管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吞咽困難。

第二十六條 鼻、咽、喉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呼吸困難。[6]

第二十七條 女性兩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條 腎損傷並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二十九條 輸尿管損傷留有狹窄致使腎積水、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條 尿道損傷留有尿道狹窄引起排尿困難、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一條 肛管損傷致使嚴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嚴重狹窄。

第三十二條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內器官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三條 子宮、附件損傷後期並發內生殖器萎縮或者影響內生殖器發育。

第三十四條 陰道損傷累及周圍器官造成瘺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五條 陰莖損傷後引起陰莖缺損、嚴重畸形致使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六條 睾丸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

第三十七條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並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

第一節 顱腦損傷

第三十八條 頭皮撕脫傷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並伴有失血性休克;頭皮損傷致使頭皮喪失生存能力,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顱蓋骨折(如線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腦實質及血管損傷,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征;硬腦膜破裂。

第四十條 開放性顱腦損傷。

第四十一條 顱底骨折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第四十二條 顱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分鍾以上)和神經系統體征,如單癱、偏癱、失語等。

第四十三條 顱腦損傷,經腦ct掃描顯示腦挫傷,但是必須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四條 顱腦損傷致使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內血腫。 第四十五條 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六條 顱腦損傷引起顱內感染,如腦膜炎、腦膿腫等。

第四十七條 顱腦損傷除嗅神經之外引起其他腦神經不易恢復的損傷。

第四十八條 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

第四十九條 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五十條 顱腦損傷致使神經系統實質性損害引起的症狀和病徵,如頸內動脈一海綿竇瘺、下丘腦一垂體功能障礙等。

第三節 頸部損傷

第五十一條 咽喉、氣管、頸部、口腔底部及其鄰近組織的損傷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二條 頸部損傷引起一側頸動脈、椎動脈血栓形成、頸動靜脈瘺或者假性動脈瘤。

第五十三條 頸部損傷累及臂叢,嚴重影響上肢功能;頸部損傷累及胸膜頂部致使氣胸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四條 甲狀腺損傷伴有喉返神經損傷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五十五條 胸導管損傷。

第五十六條 咽、食管損傷引起局部膿腫、縱隔炎或者敗血症。

第五十七條 頸部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頸深部,影響相應組織、器官功能。

第三節 胸部損傷

第五十八條 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並發生呼吸困難。

第五十九條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條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一條 胸部損傷致使縱隔氣腫、呼吸窘迫綜合症或者氣管、支氣管破裂。

第六十二條 氣管、食管損傷致使縱隔炎、縱隔膿腫、縱隔氣腫、血氣胸或者膿胸。

第六十三條 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

第六十四條 胸部損傷致使膿胸、肺膿腫、肺不張、支氣管胸膜瘺、食管胸膜瘺或者支氣管食管瘺。

第六十五條 胸部的嚴重擠壓致使血液循環障礙、呼吸運動障礙、顱內出血。

第六十六條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

第四節 腹部損傷

第六十七條 胃、腸、膽道系統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條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損傷致使這些器官形成血腫、膿腫。

第六十九條 腎破裂;尿外滲須手術治療(包括腎動脈栓塞術)。

第七十條 輸尿管損傷致使尿外滲。

第七十一條 腹部損傷致使腹膜炎、敗血症、腸梗阻或者腸瘺等。

第七十二條 腹部損傷致使腹控積血、須手術治療。

第五節 骨盆部損傷

第七十三條 骨盆骨折嚴重變形。

第七十四條 尿道破裂、斷裂須行手術修補。

第七十五條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條 陰囊撕脫傷范圍達陰囊皮膚面積百分之五十;兩側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條 損傷引起子宮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條 孕婦損傷引起早產、死胎、胎盤早期剝離、流產並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

第七十九條 幼女外陰或者陰道嚴重損傷。

第六節 脊柱和脊髓損傷

第八十條 脊柱骨折或者脫位,伴有脊髓損傷或者多根脊神經損傷。

第八十一條 脊髓實質性損傷影響脊髓功能,如肢體活動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嚴重障礙。

第七節 其他損傷

第八十二條 燒、燙傷。

(一)成人燒、燙傷總面積(一度燒、燙傷面積不計算在內,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兒童總面積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燒、燙傷面積低於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現休克;

2.吸入有毒氣體中毒;

3.嚴重呼吸道燒傷;

4.伴有並發症導致嚴重後果;

5.其他類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會陰等)的深二度燒、燙傷,嚴重影響外形和功能,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三條 凍傷出現耳、鼻、手、足等部位壞死及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四條 電擊損傷伴有嚴重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五條 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損傷,致使器官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六條 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腦、心、肺等重要器官內。

第八十七條 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條 皮下組織出血范圍達全身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組織出血,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嚴重功能障礙。

第八十九條 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症。

第九十條 損傷引起擠壓綜合症。

第九十一條 各種原因引起呼吸障礙,出現窒息徵象並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的損傷,本標准未作規定的,可以比照本標准相應的條文作出鑒定。

前款規定的鑒定應由地(市)級以上法醫學鑒定機構作出或者予以復核。

第九十三條 三處(種)以上損傷均接近本標准有關條文的規定,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為重傷或者不評定為重傷。

第九十四條 本標准所說的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內。

第九十五條 本標准僅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第九十六條 本標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同時廢止。

10、眼部內壁爆裂性骨折不知道是不是屬於輕傷范疇?構不構成刑事犯罪?

這個問題你來問眼科醫生好像錯了地方。
但是我可以告訴你,我看過很多例眼眶骨折的病人,眶內側壁骨折伴眶下壁骨折的很多,由於醫生經驗不豐富+CT的限制,可能會漏掉眶下壁的骨折。
如果早期有復視,有三個原因:1.眼睛肌肉嵌頓於骨折斷端,導致眼球轉動困難;2.存在組織腫脹,壓迫肌肉,導致眼球運動困難;3.損傷到動眼神經了。
如果2周左右水腫消退了仍然存在復視,那麼建議你到好的眼眶病專家那裡看看,例如上海長針醫院眼科,可能存在肌肉嵌頓,需要手術,否則等時間長了肌肉損傷定型後,復視緩解效果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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