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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骨骨折死因

发布时间:2021-07-29 07:32:50

1、人被捂杀是啥样子怎么死的

机械性窒息(mechanical asphyxia):因机械性暴力作用引起的呼吸障碍所导致的窒息。
其主要阻碍外呼吸。
外呼吸障碍所引起的机械性窒息根据机械性暴力作用的方式和部位不同,可分为六类:
1、闭塞呼吸道入口所致的窒息。
2、压迫颈项部所致的窒息。
3、异物堵塞呼吸道所致的窒息。
4、液体吸入呼吸器官所致的窒息。
5、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
6、体位性窒息。
各系统的改变中,以呼吸系统的改变最为严重,表现也最明显。
一、呼吸功能障碍。
窒息的发生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不能截然分开。一般可分为以下六期:
1、窒息前期:约持续半分钟。也可因个体的训练和耐受力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擅长游泳者可持续1分钟以上。
2、吸气性呼吸困难期:持续约1~1.5分钟。
3、呼气性呼吸困难期:又称惊厥期,约持续数秒钟乃至数十秒钟,不超过1分钟。
4、呼吸暂停期:大约持续1~2分钟。
5、终末呼吸期:持续时间长短不定,大约1至数分钟。
6、呼吸停止期:持续时间因人而异,可自数分钟至数十分钟,最后心跳停止而死亡。
一般认为,在窒息期的3分钟以内进行人工呼吸急救,可完全复苏。经4~5分钟,仍有救活可能。若经8~9分钟以后,则难以复苏。但溺水者在20分钟以内,尚有复苏的案例。如果复苏不完全,多在数日后死亡。
二、神经系统功能失调。
三、血液循环障碍。
四、肌肉功能失常。
特点
由于机械作用阻碍人体呼吸,致使体内缺氧,二氧化碳蓄积而引起的生理功能障碍。引致机械性窒息的方式很多,如缢颈、勒颈、扼颈、闷压口鼻或压迫胸腹部,以及异物或溺液进入呼吸道等。由机械性窒息而引致的死亡发生较快,常被用作他杀、自杀和杀害后伪装为自杀的手段。
机械性窒息死的一般尸体征象  各种机械性窒息死者,有其共同的一般窒息征象和特异的机械性暴力征象。这些征象是法医学鉴定何种机械性窒息死的依据,其共同的征象表现强弱,因机械暴力作用的强度、窒息经过时间的长短和死者身体状况的不同而各异。一般包括尸体外表征象和尸体内部征象。外表征象的主要特点是:尸斑出现早而显著,呈暗紫红色;尸冷缓慢;颜面发绀,肿胀;面部皮肤和眼结合膜点状出血;口唇、指(趾)甲紫绀;流涎,大小便和精液排出。内部征象的主要特点是:血液呈暗红色流动状;右心及肝、肾等内脏淤血;肺淤血和肺气肿;内脏器官的浆膜和粘膜下点状出血。上述尸体征象,是窒息死的一般性改变,不是机械性窒息所特有。某些可引起窒息的疾病和中毒,也可出现类似的征象。因此如发现上述尸体现象时,必须进一步查到某种机械性窒息所特有的暴力损伤征象,才能鉴定为机械性窒息死。

类型
机械性窒息死的类型  常见的有:

缢死
借死者自身的体重使颈部受到绳索或类似物体压迫引起的窒息死亡。俗称吊死。据研究,15千克重力可压闭气管,3.5千克重力可压闭颈动脉,2千克重力可压闭颈静脉,16.6千克重力可压闭椎动脉。因此,即使半卧位的缢死尸体,两下肢和臀部着地,悬空的部分体重加于缢索上的压力,仍有10~20千克,足可压闭颈部的血管和气管引起窒息死亡。由于颈部受绳索压迫和牵引,有时可刺激颈动脉窦、迷走神经及喉上神经,引起反射性心跳停止而死亡。缢死的姿势可表现为悬位、立位、坐位、跪位、蹲位和卧位等。绳套挂在颈前部正中,左右对称走向侧喉部,越过下颌骨角下方向后上方达枕部而悬垂者,称为典型缢死。其他位置缢死者统称非典型缢死。典型缢死因两侧颈动脉、颈静脉同时闭塞,颜面多苍白,非典型缢死则颜面发紫。由于绳套压迫颈部的位置不同,缢死者舌尖可挺于口外,或不挺出。缢死者颈部的索沟称缢沟。缢沟的最低部位最深,向两侧上升渐浅,最后消失。这是缢沟区别于勒沟的特征。水平缢沟少见。缢死多为自杀,或先用他种方法自杀未死而再自缢者,意外或他杀缢死者较为罕见。他杀多采用扼颈或勒颈、投毒等其他方式致死或致昏后伪装自缢,可根据颈部索沟的性状,判断是缢沟或勒沟,是生前或死后形成。

勒死
用手的力量或其他机械作用,拉紧环绕颈项部的绳索而引起的窒息死亡。又称绞死。其特点是颈部勒沟一般为水平环形闭锁状,除绳结压迫处外,勒沟其他部位深度较均匀,没有缢沟倾斜上升和中断的现象。颜面肿胀等窒息征象也较缢死者显著。有时勒沟可上下倾斜,如勒绳下垫有物体,勒沟可见局部中断或较浅而不明显。勒死多属他杀,自勒也不少见,意外勒死仅属偶见。他勒与自勒的主要鉴别点是:他勒者勒绳多于颈后或颈侧后方打死结,或绕颈多道后再打结;头颈部或身体其他部位常伴有其他损伤。自勒者勒绳多于颈前或颈侧前方打平结或一个死结,或者双手拉紧绳套,绕颈多圈但不打结;多用较柔软的绳索,绳套下有时垫有布片;身上没有其他损伤;此外,现场无搏斗迹象。鉴别生前索沟或死后索沟,除生前索沟出血外,还可取索沟部皮肤作组织学、组织化学检查,以及作组织胺和5-羟色胺的生物化学测定,生前索沟含量明显增高,死后索沟的含量不增高。

扼死
用手扼压颈部引起的窒息死。又称掐死。仅见于他杀,罕见于意外。扼死尸体颈部两侧可见圆形、类圆形、长圆形或片状的指压痕和新月形的指甲痕,表现为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但以斑片状或不规则形为常见。因扼颈的方式(单手或双手扼)、是否衬隔柔软物品,以及被害人的健康状况不同,扼痕的形态或轻或重,而有显著差别。但颈部皮下和肌肉、甲状腺及其周围组织常有出血,喉头软骨及舌骨骨折多明显,面部青紫肿胀严重,颜面、下颌及四肢等部位也常能发现挣扎、抵抗伤。

闷死
用手或其他柔软物品闷压口鼻引起的窒息死亡。又称捂死。是由于堵塞呼吸孔,体内外气体交换受阻,引起呼吸障碍和窒息而死。多见于他杀;意外事故也常有发生,多发生于3个月以下的婴儿。其特点是尸表征象不明显,有时可见口鼻被压扁平,口鼻周围表皮擦伤和皮内、皮下出血等,剖验呈窒息死征象。

溺死
吸入溺液(水或其他液体)堵塞呼吸道和肺泡所致的窒息死亡。俗称淹死。多数溺死者全身淹没入溺液中,也有只口鼻淹在溺液内而溺死者。癫痫发作的病人以及醉酒者、晕厥者,如果跌倒时口鼻淹在小水洼或水盆内,也可溺死。溺死所需时间,取决于溺者状况、溺液种类和吸入量等因素,通常2~3分钟或多至10分钟即失去知觉。溺死者除常具有窒息死的一般征象外,尚有特异的尸体征象。新鲜尸体常见口鼻周围有细小而均匀的白色蕈状泡沫;手中可能抓握有水草、泥沙或生前拿在手中的物品;喉头、气管、支气管、细支气管甚至肺泡内有泡沫状液体及溺液所含的成分;肺水肿气肿,肺膜下有出血斑;淡水溺死者左心血液被稀释,海水溺死者血液中的水分移行于肺泡内的海水中而使血液浓缩;胃肠内常见吞咽下的溺液和溺液中的泥沙、水草及浮游生物。死后抛尸水中则没有上述征象。腐败尸体的上述征象多已消失,通常检查肝、肾、骨髓等器官中有无随溺液进入血液的硅藻,以鉴别溺死或死后抛尸水中。水中因休克死亡的尸体没有溺死的征象。入水后在濒死过程中以及溺死后在水中撞碰石头等坚硬物件,均可形成损伤,死后伤无生活反应。
此外,还有压迫胸腹部所致的机械性窒息死,如房屋倒塌、活埋、人群挤压或其他原因使胸腹部受强大压力导致呼吸运动受阻,肺脏通气量下降或断绝,发生死亡。多见于意外灾害事故。异物堵塞呼吸道和呼吸道内被异物堵塞所致的窒息死,也属于机械性窒息死。

2、常林锋的人物事件

从2007年9月被刑事拘留到现在,常林锋已经在看守所度过3年多的时间。
2007年5月16日凌晨5时许,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的李先生起床时,看见对面的家属楼有一个单元着火了,烟很大,他赶紧拨打报警电话。此时,起火楼内的很多居民都已被烟熏醒。
辖区消防队接电话后出警,消防员于5时14分到达火场。三四分钟后,火势得到控制。消防员用消防钩检查地上是否有余火时,发现在一层楼梯拐角处,有一具烧焦的尸体。消防员未再移动尸体,叫来了警察。
尸检结果很快出炉。烧焦的尸体被确认是住在该楼3层的中央财经大学女教师,42岁的马燕,其身体大部分严重炭化,但仍然具备尸检条件。
经过检验,死者气管内未见异物,右侧舌骨骨折,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和一氧化碳。结论为:不排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焚尸。此外,消防部门调查显示,起火点就是尸体被发现的位置。火灾原因被认定具有放火嫌疑。
种种迹象表明,这场火着得蹊跷。警方随后展开调查,发现此次火灾还有三个人因烧伤入院,其中一人就是马燕的丈夫、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其颜面、四肢被烧伤,表皮大部分脱落。
在接受询问时,常林锋说,他在失火前一天晚上11点半回的家,妻子马燕在家。次日凌晨5时许,他听见有人喊着火了,就叫醒妻子一起跑出家门。跑到二层和三层之间拐角的地方,他发现火很大,就慌忙跑到了五层一邻居家躲避,而妻子的去向他不知道。
常林锋的陈述被认为很可疑,而且警方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常林锋夫妻于1988年结婚,2001年育有一子,因患有先天性自闭症,事发时在青岛治疗;夫妻俩经常争吵;常林锋还有一个情人。因认为常林锋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于2007年6月29日将其传唤,并对其监视居住。 对于这场大火,一审法院的认定和二审常林锋的陈述,几乎截然相反。
2010年5月,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2007年5月16日凌晨,常林锋在自己家中与妻子李燕发生口角,用手扼压李燕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常林锋将妻子尸体运至该单元一层楼道内纵火焚尸,并导致火灾。着火过程中,常林锋本人和两名邻居被烧伤。
法院审理时采信常林锋在羁押期间的有罪供述,2007年5月15日,常林锋因为工作忙到当晚11时许才回家,妻子说自己的一位深圳朋友带孩子来京治病,想借住家中。常林锋当时没有表态,于是妻子说“能不能住在这里你给句痛快话”。
由于反感妻子这种语气等,两人发生争执,从扔东西到互相厮打,直至李燕被掐死。在考虑了两三个小时后,因为当晚风大,常林锋便想到了制造火灾现场造成妻子逃生时被烧死的假象,便把妻子的尸体背到一楼并点火…… 2011年3月23日,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一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常林锋被控掐死妻子后,将尸体运到所住居民楼的一层焚烧,企图制造妻子是因火灾死亡的假象。然而,因常林锋本人也被严重烧伤,且其供述反复、相互矛盾,加之控辩双方对尸检报告等关键证据争议较大,让案情显得扑朔迷离。
常林锋一审因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常林锋不服提出上诉。常林锋称有罪供述是出自刑讯逼供和超强审讯。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时否认“动粗”。
上午9时30分,47岁的常林锋被法警带进法庭。因遭遇火灾,他的双手严重畸形,用手臂夹着诉讼材料。庭审开始后,他要了一杯水,回答问题时声音洪亮,略显激动。审判长问他一审被以何罪判决,他答:“是莫须有的罪名。”
遭遇逼供
常林锋被监视居住了近3个月时间。其间,他始终不承认自己杀人。
2007年9月26日,他被刑事拘留并被送进看守所。两天后,他的无罪供述开始向有罪供述转折,且有罪供述部分的细节相互矛盾。比如,在2007年9月28日20时15分至次日4时10分的讯问笔录中,常林锋称自己是在激烈争吵后,“双手掐死了妻子”。争吵的原因是他反感妻子说话的语气,并指责妻子几天前在青岛,对帮他们照顾孩子的表嫂态度不好。后来,他又将“双手掐”改成了“右手掐人、左手抵挡”。关于尸体位置,他几次供述的内容都有所不同。关于点火用的火柴,他有时供述是把火柴扔到火里了,有时供述是把火柴又拿回家。
在昨天的庭审中,常林锋称,之所以会有这些供述,是因为他经历了刑讯逼供和超强审讯,还被诱供和指供。其间,他一度精神混乱,因为公安机关一直坚定地认为他有罪,还说有充分证据,搞得他也怀疑自己。同时,为了治疗烧伤,他就按照刑警、预审说的大致框架陈述。后来,因对方未兑现承诺,他又继续坚持做无罪供述。
去年5月,市一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引用的是常林锋的有罪供述。对于常林锋的辩解,判决称,经查,常林锋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发生争执后,将妻子掐死,为掩盖犯罪又焚尸灭迹,犯罪动机现实,且有在案的证据证实,常林锋亦曾供认,对其辩解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常林锋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要求改判
2011年3月23日,常林锋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完全不存在,坚称自己无辜,要求重新进行尸体检验。
其辩护律师赵运恒还对案件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该认定书在没有列出任何事实依据,也没有任何分析论证的情况下,直接得出本案具有放火嫌疑的结论,违背了科学认定的原则,结论不具有证据的可采性。
记者了解到,尸体被发现的位置,是在一层楼梯拐角处一个被居民用推拉门私建的小房间内,那里平时被用来打麻将。
常林锋在一份有罪供述中称,他将妻子尸体放在麻将室后,“一共点着了四五个点,火越着越大”,“火苗有桌子那么高”。然后,他又回房间等了一两个小时,直到火烧到楼梯通道被大家发现。其辩护人指出,常林锋的这一陈述自相矛盾。他指出,多份居民证言称,火情在凌晨3点多就已经出现了,有人闻到了焦煳味。然后火势慢慢发展,直到凌晨5点左右被发现。辩护人认为,这说明火是较慢燃烧起来的。而根据当晚打麻将的居民证言,当天的麻将局在凌晨左右才结束,四人中有两人抽烟。他认为,烟头随地乱扔可能留下了隐患,致使火情缓慢发展成较大火灾。而这种可能性,本案现有证据尚无法排除。
至于马燕的死因,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不具有排他性。“不是自杀不代表就是他杀,因为还有意外死亡的情形。”他认为,目前无法排除马燕在逃生过程中因碰撞、惊恐等原因导致昏倒,顺楼梯翻落至一层平地,后被消防水枪冲至棋牌室的可能性。
公诉人对此提出反驳,称马燕气管内没有炭尘,如果她昏倒在火场,不可能没有吸入炭尘。
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二审原判
2011年4月15日,因被控杀妻焚尸,中国电子报社原副总编辑常林锋一审被判死缓后,市高院当日二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1年4月15日上午,该案二审在高院宣布裁定结果。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的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据常林锋的辩护人赵运恒介绍,此前法院在通知开庭时已告知是对程序性问题宣判,而非针对实体性,当时他便估计到是这一结果。在审判长宣读完裁定书后,常林锋大声问“事情已经这么清楚,为什么就不能直接改判”,在用严重变形的手签字后,被带出法庭。 2013年3月20日,在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各方意见对被害人马燕舌骨大角骨折是否系外力所致存在矛盾。关于常林锋双手、双臂被烧伤原因以及防火过程中是否使用助燃剂等证据存在矛盾。公诉机关指控常林锋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罪名不能成立。常林锋的无罪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2013年1月,常林锋的代理律师赵运恒向法院递交法律意见书中称,自常林锋被抓失去人身自由,至今已将近6年,日期合计超过2000天。自高院发回重审至今,法院又已审理了21个月之多,合计640天,仍未重新作出判决,已经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
赵运恒表示,依照新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对常林锋予以释放,因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已经21个月,超过刑诉法规定的审限3倍多。常林锋被羁押近6年,其本人身上的重伤一直没有得到正常治疗和护理,在看守所内生活不能自理,基本靠他人帮助。 昨天,中国电子报原副总编辑常林锋涉嫌故意杀人及放火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今年3月20日,市一中院重审后作出无罪判决,常林锋被当庭释放。之后,检方提出抗诉。从2007年至今,此案可谓一波三折,在昨天二审开庭之前,已经经历了一审被判死缓、发回重审、重审一审被判无罪、检方抗诉等多个环节。
在二审庭审中,双方最关键的争论在于死者的死因是否能够确定为人为,以及常林锋是否遭受刑讯逼供。对此,检方还提交了三份新证据。
昨天的庭审并未对媒体开放。记者了解到,提起抗诉后,检方向法院提交了三份新证据。
在之前的庭审中,海淀分局法医曾出具过《尸体检验鉴定书》和《法医会诊意见》两份鉴定结果,但都未能肯定常林锋的妻子马某的舌骨骨折是外力造成的。而在昨天的庭审中,市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鉴定,并得出“不排除其因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肯定了马某舌骨的骨折是外力造成。检方还邀请了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表示,通过审查舌骨照片以及死者的尸检照片,发现死者具有机械性窒息的尸体特征,结合死者气管内没有炭尘,能够确定死者是死后焚尸。虽然其做出的认定是不排除,但结论还是有倾向性的。但常林锋的辩护律师赵运恒认为,检方新的鉴定报告“程序违法”,因为在鉴定报告中的落款中出现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授权签字人”这个名词。另外,这份鉴定报告只依据检察官提供的法院的第一次有罪判决,表明法医在鉴定时有倾向性。在他看来,至少应该将有罪和无罪判决都提供出来。
关于死者的死因,鉴定的结论是“不能排除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但意外死亡和猝死的可能性始终没有彻底排除,因为马某有晕血等病史。而检方虽然确定因为颅腔内未见出血,以及心肺等器官外表未见明显畸形,可以认定不是病理性猝死。但赵运恒请来的法医证人证实,很多猝死病因如果不做切片的话,是不能做出认定的。此外,在尸检中发现的“喉室粘膜淤血”等病理性改变,在机械性窒息、急死、中毒等情况下都可能出现。
在昨天的庭审中,检方还提交了一份由市消防局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支持有故意放火嫌疑。但赵运恒认为,这份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死者为死后焚尸的法医鉴定结论,但这违背了火灾的认定程序。“说火灾发展迅速,认定是明火,但证据明明显示火灾发展了约两个小时才被发现。”此外,赵运恒表示,检方并未走访和勘查,未对当晚有人在楼梯间打麻将到午夜且两人抽烟的事进行调查,未对私搭乱建的麻将屋以及乱搭电线进行调查,就莫名其妙排除了火灾隐患。
赵运恒认为,检方此次的新证据没有新突破,不仅不能证明死者是他杀,更不能证明是常林锋所杀。“我很有信心,不可能翻盘。”
虽然常林锋曾做出过有罪供述,但他之后很快改口,坚称自己无罪,同时指出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但检方表示,常林锋在整个供述期间,表现平静,不存在刑讯逼供一说。
检方指出,常林锋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统完整,符合逻辑,其对于案件起因、作案时间、作案手段、犯罪结果等情节的交代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在案件起因上,常林锋供述本案系因马某对待亲属态度恶劣,这与证人张某的证言相印证;在作案时间上,常林锋供述放火焚尸时间系在2007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这与同单元住户5月16日凌晨3时40分闻到楼道弥漫糊味的回忆相符;在作案手段和犯罪结果上,常林锋供述其扼压马某颈部致其死亡后,再行放火焚尸,这与“死后焚尸,不排除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鉴定意见一致。此外,常林锋对于焚尸地点、尸体状态、作案环境等细节的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互印证,充分说明了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对此,赵运恒提出,常林锋在被抓之后的前三个月,并没有做过有罪供述,始终称自己没有杀人。等三个月之后被刑事拘留,6名预审人员对其轮流审讯,如果常林锋不承认,就对其采取暴力行为,加上其手的病情恶化,矫治手套又被没收,常林锋被迫做出了有罪供述。但其做有罪供述仅限于在预审期间,之后做出的全部都是无罪供述,直到现在。
赵运恒在法庭上要求常林锋举起两只完全不同的双手,以此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常林锋今年3月被释放后,经过多次手术,其在火场中被烧伤、畸形最严重的左手已经逐渐恢复基本功能,外形也慢慢恢复正常,右手还未来得及手术。两只手一对比,说明羁押期间至少没有给予必要治疗,而这正是常林锋一直强调的公安以此为要挟非法取证。”赵运恒说,依据新刑诉法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其中包括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让被告人身体或精神遭受剧烈痛苦,违背其意愿做出供述。
昨天此案并未当庭宣判。但赵运恒指出,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由于此案已经发回重审过一次,不允许被二次发回重审,这次高院只能直接做出判决。

3、死者的死亡原因是什么?

?

4、死者的死亡原因是什么?是生前烧死还是死后焚尸?说明理由。 死亡方式是什么?说明理由。

应该是死后焚尸吧,因为两个死者的气管内未见烟灰、碳末沉着。死因:谋杀。
其他的不懂。。。不会是被人打死的吧,尤其那男的,这里骨折那里出血的。。

5、犯人被绞死时是因为窒息而死还是颈骨断裂或者什么别的死因?

both
i think
应该是喉咙断吧
但是喉咙断不至于死
颈骨在后面 勒不到
推翻以上的
最终答案
主要死因: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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