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孕晚期脚总是肿胀,这是什么原因引起的?
孕妇在怀孕之后,体重增加体内的血容量增加;有钠水滞留,组织液增加,增大子宫引起压迫,产生的生理现象,这就是水肿的情况。水肿的情况是在孕期很常见的一种病症,特别是在怀孕六个月之后,手脚小腿都会有浮肿的现象。
孕妇怀孕后会非常的紧张,特别关注于自己的身体情况。遇到手脚肿胀的情形时,切莫慌张。可以多了解一些这些常识,从自己的饮食和生活习惯中做一些改善,来消除身体的浮肿。
在饮食方面可以少摄入一些钠,同时减少盐分的摄取。这样可以减少外来食物,造成身体内的浮肿。同时可以多摄取一些消水肿或利尿的蔬菜、水果来改善水肿的情形,例如像冬瓜,绿豆汤、山药等可以有利尿消肿的作用。
孕晚期腿脚肿胀,也会更加的明显。有些严重者甚至不能弯腰,需要别人来帮忙穿鞋子或系鞋带。此时,孕妇要注意下肢的血液循环,可以散步、走路或者晚上泡脚,来减缓腿脚部的浮肿。
这些身体肿胀的情况,随着产后也会逐渐消失。孕妇不要有过大的心理压力,可以多去户外走动一下,给自己以健康的情绪滋养身体。另外也可以多看一些孕期的知识以及胎儿的养护,这样了解的内容多了,自己逐渐的可以接受和了解身体的情况。
随着胎儿增大,身体也会有各种生理现象,只有提前了解这些常识,内心才会更加稳定和接受宝宝的到来。
2、孕期脚后跟疼是怎么回事?
孕期脚后跟疼是怎么回事?最近,不少怀孕的准妈妈都在讨论,为什么怀孕之后会出现脚后跟疼的情况。为了解决大家的疑问,小编特地请教了优谈宝宝的母婴专家。接下来,就让专家为您解答,孕期脚后跟疼究竟是怎么回事吧?
孕期脚后跟疼是怀孕引起的症状。妇女在妊娠期间,由于内分泌的变化,关节韧带松弛,于宫增大向前突出,腰椎前突,腰背肌持续紧张劳损,都会引起腰背酸痛,同时双下肢常常轻度浮肿,活动和劳累后加重,可引起双下肢胀痛。
轻微的腰腿痛多由于妊娠生理及身体姿势的变化引起,属于正常情况,几乎每个妊娠妇女都会遇到。一般可卧床休息,避免劳累,必要时做些热敷或理疗。
妊娠后期,夜间可发生缺钙所致的下肢疼痛性痉挛,可给予钙片口服,鱼肝油1丸,维生素E5―10mg,每日3次口服。痉挛发作时将下肢伸直,使排肠肌紧张,痉挛常迅速消失。下肢轻度浮肿时应卧床休息,睡眠时取侧卧位,下肢稍垫高,浮肿大多可减轻。
其实,造成孕妇脚后跟痛的原因还有很多,比如跟腱周围炎;跟骨骨刺;跟骨骨膜炎;跟骨下脂肪垫损伤;跟骨骨折;跟骨皮下滑囊炎;跗骨窦软组织劳损;跟骨结核、肿瘤等,大家一定要对症治疗才行。长时间的行走、过度的负重,都会引起跖腱膜的劳损,导致局部无菌性炎症,从而出现疼痛症状。
此外,产后足跟痛也是女性产后常见的一种病症,主要表现为足跟处酸痛、麻木,并伴有头晕目眩、腰膝酸软等症状,是月子后遗症的一种。产后足跟疼痛主要有以下原因:
1、产妇在“月子”里如果不进行适当的下地活动,脚跟脂肪垫会出现退化现象。一旦下地行走,退化的脂肪垫由于受不了体重的压力和行走时的震动,就会出现脂肪垫水肿、充血等炎症现象,从而引发疼痛;
2、由于怀孕期间体重增大,足脚步也会增大。如果没有选择合适的鞋,也有可能产生足跟疼痛;
3、妇女在产后常常会劳损肾气,如果此时穿拖鞋或赤脚穿凉鞋,不注意避寒凉,可能遭到风寒的侵袭,这样会导致腰脚之间的血液循环不畅,从而出现足跟疼痛。此时建议妈妈们尽早到当地中医妇科专家处,用中药调理。
孕期脚后跟疼是怎么回事?由上文可知,怀孕后期体重越来越重,身子的重力全部落在下肢及脚上,所以脚后跟会疼,这都是正常现象。平常准妈妈可以穿比较宽松、舒适的鞋子,注意鞋跟不要太高,但也不要穿一点儿跟都没有的鞋子哦。
3、孕妇不能判断自己脚踝是扭伤了还是骨折了
如果患处肿胀、疼痛明显、不能下地站立、且脚掌不能轻微向上或向下活动的话,可考虑为骨折、骨裂的可能,反之则是软组织扭伤了。在治疗这些损伤方面,骨头伤较为好医治,软组织伤要难治一些,所以不要认为骨头没事就不去治疗,很多人脚扭伤能行走认为骨头没事就没有去治疗,等到几个月甚至半年、一年后,患处活动仍然存在肿疼不适才想到要去治疗,那时就比较困难了,治疗花的时间也要很长了,所以建议关节扭伤患者,受伤后一定要及时治疗,要不然时间耽误长了就比较难治。
不管是骨折还是软组织损伤,受伤后只要及时用药治疗都是可以很快治愈的,建议选用中草药外敷治疗(对身体是没有影响的),用药三天疼症明显减轻,二十天后可下地轻微活动(如果不是骨折,仅用药十天就可轻微走动了),大约治疗在四十天左右可痊愈。
4、孕妇肌肉拉伤一般要多久可以恢复
肌肉拉伤和软组织挫伤:一旦出现疼痛反应,应立即停止运动,
可在痛点上敷冰块或冷毛巾,并用弹力绷
带等对损伤处进行加压包扎,以使小血管收缩
,减少局部充血,水肿,切忌搓揉按摩及热敷.冷
敷处理24至48小时后,可应用活血化淤,消肿止痛等治疗.
5、请专家帮忙!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法(司)发〔199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 、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 ,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