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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颔面部软组织缺损护理工具

发布时间:2020-09-19 01:48:20

1、口腔颌面部损伤是怎么回事

新潮食品引起的儿童疾饭后吃水果变更胖 吃五大原因让你毛孔粗大洗手液是不是真能杀菌天冷火锅热吃菜别喝汤健康吃苹果的方法 口腔颌面部如颊、唇、鼻及眉部为人体暴露部位,无论交通事故、外伤及战争等均可引起这些部位软组织损伤。按其损伤特点常分为闭合性损伤和开放性损伤。前者包括擦伤、挫伤、血肿;开放性损伤包括挫裂伤、切割伤、刺伤、撕裂伤等。 [临床表现] 1.割裂伤的伤口边缘较为整齐,长度较深度大,伤及神经和血管后,可有出血和疼痛。 2.刺伤的伤口小但深度大,如果软组织内的眼眶、颅底等部位受伤则情况非常严重,而且细菌可被带人造成严重感染。 3.挫裂伤情况较为复杂,伤口边缘不齐,裂开或有组织缺损,较重者伤口污秽,组织坏死,颜面变形,出血等。 4.伴有颌面部的骨骼、神经、血管、腺体、颅脑损伤时,则可出现出血、窒息、休克、感染、颅脑损伤症状。 [诊断] 1.询问病史,受损伤的时间,致伤的原因,外力的方向、大小等。 2.开放性损伤应注意检查伤口的部位、范围、深度,伤口内有无异物存留。 3.伤口是否与颁面部窦腔(如口腔、鼻腔、副鼻腔)相通。 4.有无涎瘘、面瘫、张口受限等伴随症状。 5.仔细检查是否合并全身其他部位的损伤,是否伴有颅脑损伤、颌骨损伤。 [治疗] l。针对损伤情况,如有颅脑损伤、窒息,休克、出血、骨折等急症时,应首先救治,待全身状况平稳后处理颌面损伤。 2.由于颁面部血运丰富,组织再生能力强,受伤后48小时以内患者,可在清创术后作I期缝合;48小时以后应延期缝合后放置引流条;创口已经发生感染者,一般在感染控制后,再考虑缝合,清创时应尽可能保留生活组织。 3.尽量恢复面部正常的解剖结构和功能。如唇外伤时应将唇红对位缝合;面神经损伤者应将两断端作神经外膜缝合。 4.伤口如与面神经腔窦相通,应在清创及缝合时,尽早关闭这些伤口,以减少感染的机会。

2、口腔护理的基本学习内容

第一节 口腔护理学的发展
一、古代口腔护理的发展
二、近代口腔护理的发展
三、现代口腔护理的发展
四、口腔护理发展趋势
第二节 口腔护理工作的任务及特点
一、口腔护理工作的任务
二、口腔护理工作的特点
第三节 口腔的解剖生理
一、颌面部的应用解剖生理
二、口腔的应用解剖生理
三、牙齿与牙周组织的应用解剖生理
第四节 口腔及颌面部常用检查
一、口腔检查前的准备
二、一般检查
第五节 口腔四手操作技术
一、四手操作技术的由来
二、保证正常操作姿势的基本条件
三、医、护、患的体位及动作
四、医、护、患的位置关系
五、四手操作法对口腔器械传递及交换的要求
第二章 口腔预防保健
第一节 口腔流行病学调查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一、口腔流行病学调查的设计
二、口腔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第二节 龋病的流行病学及预防
一、龋病常用指数
二、龋病流行特征及有关因素
三、影响龋病流行的因素
四、龋病的临床早期检查及诊断
五、龋病预防方法与措施
第三节 氟化物与牙齿健康
一、概述
二、氟化物的防龋机制
三、氟的毒性作用
四、氟化物的应用
第四节 牙周疾病的流行病学及预防
一、牙周疾病的常用指数
二、牙周疾病流行特征及有关因素
三、牙周疾病的预防
第五节 口腔癌的流行情况及预防
一、口腔癌的流行情况
二、口腔癌的影响因素
三、口腔癌的预防
第六节 临床口腔预防保健基本技术及护理
一、窝沟封闭术的护理技术
二、预防性树脂充填术的护理技术
三、非创伤性修复治疗的护理技术
第七节 口腔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
第八节 特殊人群口腔健康保健
一、儿童口腔保健
二、妊娠期妇女的口腔保健
三、老年人的口腔保健
四、残疾人的口腔保健
第三章 口腔内科病人的护理
第一节 口腔内科常用药物、材料及器械
一、常用药物及材料
二、常用器械
第二节 口腔内科病人护理理论
一、口腔内科病人的护理评估
二、常见的护理诊断及医护合作问题
三、口腔内科病人的常规护理
第三节 口腔内科护理操作技术
一、材料调拌操作技术
二、局部麻醉术的护理操作技术
三、窝洞预备的护理操作技术
四、垫底术的护理操作技术
五、橡皮障隔离术的护理操作技术
第四节 口腔内科病人的检查及护理
一、口腔一般检查
二、牙体牙髓特殊检查
三、牙周检查
四、黏膜病检查
第五节 牙体硬组织疾病病人的护理
一、龋病
二、牙体硬组织非龋性疾病
第六节 牙髓病和根尖周病病人的护理
一、病因与病理分类
二、发病机制
三、护理评估
四、治疗要点
五、护理诊断
六、护理目标
七、护理措施
八、护理评价
第七节 牙周病病人的护理
一、牙龈炎
二、牙周炎
三、牙周病健康指导
四、牙周专科器械养护
第八节 口腔黏膜病病人的护理
一、分类
二、特点
三、口腔黏膜疾病的基本临床表现
四、常见的口腔黏膜疾病及护理
第四章 口腔修复科病人的护理
第一节 口腔修复科常用药物、材料及器械
一、常用药物
二、常用材料
三、常用器械及用具
第二节 口腔修复科护理理论
一、口腔修复科病人的护理评估
二、常见的护理诊断及医护合作问题
三、口腔修复科病人的常规护理
第三节 口腔修复科的护理操作技术
一、印模材料的调拌方法
二、黏固材料的调拌方法
三、自凝树脂的调拌方法
四、颌位记录暂基托的制作方法
五、树脂暂时冠桥的制作方法
六、上架的方法
七、灌注模型技术
第四节 口腔检查与修复前准备
一、口腔检查
二、修复前的准备
第五节 牙体缺损的修复及护理
一、牙体缺损修复学基础
二、牙体缺损病人修复的护理
第六节 牙列缺损的修复及护理
一、牙列缺损修复学基础
二、牙列缺损固定义齿修复学基础
三、固定义齿修复病人的护理
四、牙列缺损可摘局部义齿修复学基础
五、可摘局部义齿修复病人的护理
第七节 牙列缺失的全口义齿修复及护理
一、全口义齿修复学基础
二、全口义齿修复病人的护理
第八节 颌面缺损的修复及护理
一、颌面缺损修复学基础
二、颌骨缺损病人修复的护理
第五章 口腔正畸病人的护理
第一节 口腔正畸科常用材料及器械
一、常用材料
二、常用器械
第二节 口腔正畸病人的护理理论
一、口腔正畸科病人的护理评估
二、常见的护理诊断及医护合作问题
三、口腔正畸科常规护理
第三节 口腔正畸科常用护理操作技术
一、制取模型技术
二、模型修整技术
三、正畸常用的黏结技术
第四节 正畸病人检查的护理配合
一、一般检查
二、特殊检查
第五节 口腔正畸学概述
一、错畸形的病因
二、错畸形的分类
三、矫治器
四、支抗
五、保持与保持器
第六节 正畸病人的护理
一、护理评估、护理诊断
二、护理目标
三、护理措施
四、护理评价
第七节 正畸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六章 儿童口腔疾病的护理
第一节 绪论
一、儿童牙医学的定义
二、儿童牙医学发展史
三、护理在儿童牙医学中的作用
第二节 儿童牙齿的解剖生理特点
一、牙齿发育的时间
二、乳、恒牙的临床鉴别要点
三、乳牙的重要作用
第三节 口腔治疗中儿童的心理特点及行为管理
一、儿童心理特点和行为表现
二、儿童牙科畏惧症
三、儿童口腔治疗中的行为管理方法
第四节 儿童牙病的护理理论
一、儿童牙病的护理评估
二、儿童牙病的治疗原则
三、常见的护理诊断及医护合作问题
四、儿童牙病的常规护理
五、儿童牙病的专科护理
第七章 种植义齿病人的护理
第一节 概论
一、种植义齿基本组成及结构
二、种植体的分类
三、上部结构及辅助构件
四、上部结构与基桩的连接
五、种植义齿的种类
六、种植义齿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种植义齿病人的护理
一、牙种植病人的手术护理
二、种植义齿修复的护理
第八章 口腔颌面外科病人的护理
第一节 麻醉病人的护理
一、局部麻醉
二、全身麻醉
三、全麻病人苏醒期的护理
第二节 手术室的管理
一、手术室的设置和布局
二、洁净手术室
三、手术室分区
四、手术室清洁卫生和消毒制度
五、手术室的无菌管理
六、手术室的安全管理
七、手术室护理人员的要求
八、手术室的无菌技术
第三节 口腔颌面外科护理理论
一、口腔颌面外科病人的护理评估
二、常见的护理诊断及医护合作问题
三、口腔颌面外科病人的常规护理
第四节 口腔颌面外科护理操作技术
一、口腔护理
二、气管切开术后护理
三、负压引流的护理
第五节 牙及牙槽外科手术病人的护理
一、牙及牙槽外科手术常用的器械
二、牙及牙槽外科常用护理操作技术
三、牙拔除术病人的护理
四、牙槽外科手术病人的护理
第六节 口腔颌面部感染性疾病的护理
一、概述
二、智齿冠周炎
三、口腔颌面部间隙感染
四、颌骨骨髓
第七节 口腔颌面部损伤病人的护理
一、概述
二、口腔颌面部软组织损伤的护理
三、牙损伤
四、颌骨骨折
五、全面部骨折
第八节 口腔颌面部肿瘤病人的护理
一、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
二、口腔颌面部囊肿
三、口腔颌面部良性肿瘤及瘤样病变的护理
四、涎腺肿瘤的护理
第九节 涎腺疾病病人的护理
一、涎腺炎症
二、涎腺瘤样病变
第十节 颞下颌关节疾病病人的护理
一、颞下颌关节紊乱病的护理
二、颞下颌关节脱位的护理
三、颞下颌关节强直的护理
第十一节 先天性唇、腭裂病人的护理
一、唇裂
二、腭裂
三、唇、腭裂的序列治疗要点
第十二节 牙颌面畸形病人的护理
第九章 口腔医院感染护理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医院感染的概念
二、医院感染管理现状
第二节 口腔正常菌群与感染的关系
一、口腔正常菌群平衡失调
二、口腔菌系的破坏作用
三、自然屏障的缺陷与破坏
第三节 口腔医院感染的常见临床类型及特征
一、病毒感染
二、细菌感染
三、真菌感染
四、艾滋病的口腔病变
第四节 口腔医院感染的特点与传播途径
一、感染的特点
二、感染途径
第五节 口腔医疗设备、器械、材料及药物介导的交叉感染
一、口腔医疗设备介导的交叉感染
二、口腔材料、药物反复使用过程中介导的交叉感染
三、口腔印模、模型介导的交叉感染
四、医疗设备器械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飞沫与气雾介导的交叉感染
第六节 口腔医院感染及预防
一、口腔颌面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及预防
二、下呼吸道感染的预防
三、尿路感染及预防
四、乙型肝炎感染及预防
五、艾滋病病毒感染及预防
第七节 口腔医院感染护理管理
一、诊疗室环境管理及个人防护
二、口腔设备器械消毒灭菌管理
三、护理管理在医院感染中的作用
四、消毒隔离措施的贯彻落实

3、请问口腔颌面部软组织损伤治疗的清创术是怎样的?

先用消毒纱布盖住创口,用肥皂水、外用盐水洗净创口四周的皮肤;如有油垢,可用汽油或洗洁剂擦净。然后在麻醉下用大量生理盐水或1%~3%又氧水冲洗创口,同时用纱布团或软毛刷反复擦洗,尽可能清除创口内的细菌、泥沙、组织碎片或其他异物。在清洗创口的同时,可以进一步检查组织损伤的情况。 (二)清理创口 冲洗创口后,行创周皮肤消毒、铺巾、进行清创处理。原则上尽可能保留颌面部组织。除确已坏死的组织外,一般仅将创缘略加修即可。唇、舌、鼻、耳及眼睑等处的撕裂伤,即使大部分游离或完全离体,只要没有感染和坏死的情况下,也应尽量保留,争取缝回原位,仍有可能愈合。 清理创口时要进一步去除异物。可用刮匙、刀尖或止血钳除嵌入组织的异物。组织内如有金属异物,表浅者可借助于磁铁吸出;深部者要通过X线摄片或插针X线定位后取出。但如创口有急性炎症、异物位于大血管旁、定位不准确、术前准备不充分或异物与伤情无关者,可暂不摘除。 (三)缝合 由于口腔颌面部血运丰富,组织再生力强,即使在伤后24小时或48小时之内,均可在清创后行严密缝合;甚至超过48小时,只要创口无明显化脓感染工组织坏死,在充分清创后,仍可行严密缝合。对估计有可能发生感染者,可在创口内放置此流物;已发生明显感染的创口不应作初期缝合,可采用局部湿敷,待感染控制后,再作处理。

4、口腔颌面外科学的主要研究包括?

口腔颌面科学的主要研究则问医生请教一下吧。

5、什么是口腔颌面外伤

口腔颌面部软组织刺伤疾病分类口腔科疾病概述口腔颌面部如颊、唇、鼻及眉部为人体暴露部位,无论交通事故、外伤及战争等均可引起这些部位软组织损伤。

6、颌面部软组织损伤有一年了,现在有麻木肌肉等症状,我想尽量恢复,怎么治疗啊

针灸效果最好,中医针灸能刺激面部的经络,促进面部血液循环,迅速减轻麻木等症状

7、急急急……

为了更好的维权,你这个案子最好要找一个懂法律的人帮你代理。这里只能简单说一下

一,先要,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到当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定要有工伤认定,不然的话,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没法解决你的问题。这是关键的第一步。
二,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等级划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996年3月14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

B1 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b)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d)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述;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辱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下角)〉8 ̄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上角)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f)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 ̄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厘米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外,2 ̄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并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g)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 ̄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槽骨损伤长〉8厘米,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短缩〈3厘米、〉2厘米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肝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上角)1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侧乳腺切除。

h)八级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 ̄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6厘米,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厘米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i)九级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 ̄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厘米,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膈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j)十级
1)颅骨缺损9 ̄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 ̄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8|8
19)牙齿除---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8|8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 ̄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8、口腔颌面部常见的软组织囊肿有哪些?

口腔颌面部常见的软组织囊肿有涎腺囊肿(粘液腺囊肿、舌下腺囊肿、腮腺囊肿等等)、皮脂腺囊肿、皮样囊肿、甲状舌管囊肿及鳃裂囊肿等,其中以粘液腺囊肿、舌下腺囊肿尤其多见。皮脂腺囊肿,常见于面部,由豆大至小柑桔大。囊肿位于皮下,向皮肤表面突出,囊壁与皮肤紧密粘连,中央有一小色素点。皮脂腺囊肿生长缓慢,一般无症状,呈圆形,质软可动,与周围组织界限清楚,可恶变。皮样或表皮样囊肿多见于儿童及青年,常位于皮下较深的部位或口底诸肌之间,生长缓慢,呈圆形,与周围组织无粘连,触诊囊肿坚韧而有弹性,似面团样,穿刺可抽出乳白色豆渣样分泌物,有时大体标本可见毛发。

9、颌面部软组织损伤要如何处理?

如果颌面部软组织损伤处理不当,不仅影响损伤器官功能的恢复,又可造成严重的颜面部畸形,给病人造成精神负担,因此应了解颌面部软组织损伤特点及处理原则,使恢复功能和美容相统一。因此,对于颌面部软组织损伤要如何处理要引起重视。口腔颌面部软组织伤在早期清创处理中,应尽量保留组织,一般仅将破碎的创缘略加修整,去除坏死组织。新鲜而整齐的切割伤,可不切除组织。眼睑、耳、唇、舌等处的撕裂伤,即使大部分游离,仍应保留;有时甚至完全断离的组织,在数小时内缝合回原处,也可能存活。由于颌面部组织的再生能力强,在伤后24~48小时之内均可在清创后严密缝合;甚至超过48小时,只要伤口无明显的化脓感染或坏死,仍可在清创后严密缝合。损伤组织如有外翻、下垂、移位、或由于水肿、感染,清创后不能严密缝合者,可作定向缝合,使组织先恢复或接近正常位置,待消肿和控制感染后,再作进一步处理。定向缝合法,通常是用衬衫扣和细不锈钢丝或钢丝铅丸作褥式缝合以达到定向和减张的作用。颊部贯通伤,原则上应尽量关闭穿通口和消灭创面。无组织缺损或缺损较少,可将粘膜、肌肉和皮肤分层缝合。如颊部全层组织缺损较大,不要勉强拉拢缝合,以免造成畸形和张口受限,而应将创缘的皮肤与口腔粘膜相对缝合,消灭创菌。遗留的洞形缺损,后期再作修复。舌部组织较脆,易于撕裂,缝合时应用较粗的丝线,穿刺点应距创缘稍远(约5毫米以上)。腮腺损伤时,如伤口无明显感染,在清创后可用严密缝合和加压包扎,防止发生涎漏。腮腺导管断裂,可根据情况作导管吻合或改道处理。改善是将导管近心段的断端缝接于口腔粘膜某处,使涎液能流入口内。

10、什么是颌面?

这个是个合成词

颌又有上颌和下颌之分,上颌就是鼻腔和口腔之间的骨板,下颌就是通常所说的下巴.连起来口腔颌面就是口腔中上下两面,也就是长牙齿的那两面.只有上颌和下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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