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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可以屈伸

发布时间:2020-10-15 03:33:16

1、使脊柱完成屈伸的肌肉?

腹直肌、腹外斜肌、腹内斜肌、背阔肌、下后锯肌、前锯肌
脊柱侧曲牵连到很多部位的肌肉,需要各部位肌肉协调才能完成!
大部分吧分布在腰腹背部!!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2、膝关节僵硬只能弯曲90度,下蹲痛疼或不能下蹲【强直性脊柱炎、痛风、膝关节屈伸不利】

你好!我是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主任侯之启,我想你把X光片的相片发给我,我可以给你治疗意见。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侯之启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3、请介绍下易经筋

易筋经
“健身气功•易经筋”功法源流
易筋经是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健身养生方法,在我国传统功法和民族体育发展中有着较大的影响,千百年来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
易筋经源自我国古代导引术历史悠久。据考证,导引是由原始社会的“巫舞”发展而来的,到春秋战国时期已为养生家所必习。《庄子•刻意篇》中记载说:“吹呴呼吸,吐故纳新,熊经鸟伸,为寿而已矣:此导引之士,养形之人,彭祖寿考者之所好也。”[1]《汉书•艺文志》中也载有《黄帝杂子步引》、《黄帝歧伯按摩》等有关导引的内容,说明汉代各类导引术曾兴盛一时。另外,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帛画《导引图》中有四十多幅各种姿式的导引动作,分解这些姿式可以发现,现今流传的易筋经基本动作都能从中找到原型。这些都表明,易筋经源自中国传统文化,先秦到汉代时为方仙道的养生术。
易筋经为何人所创,历来众说纷纭。从现有文献看,大多认为易筋经与洗髓经、少林武术等为达摩所传。达摩原为南天竺国人(南印度),公元526年来我国并最终到嵩山少林寺,是我国禅宗初祖。据《指月录》记载,“越九年,欲返天竺,命门人曰‘时将至矣,汝等盍言所得乎?’有道副对曰‘如我所见,不持文字,不离文字,而为道用’。祖曰‘汝得吾皮’。尼总持曰‘我今所解,如庆喜见阿闷佛国,一见更不再见’。祖曰‘汝得吾肉’。道育曰‘四大本空,五阴非有。而我见处,无一法可得’。祖曰‘汝得吾骨’。最后,慧可礼拜,依位而立。祖曰‘汝得吾髓’”。另外,六朝时流传的《汉武帝内传》等小说中也载有东方朔“三千年一伐毛,三千年一洗髓”等神话,这大概就是“易筋经”、“洗髓经”名称的由来。
在易筋经流传中,少林寺僧侣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史料记载,达摩所传禅宗主要以河南嵩山少林寺为主。由于禅宗的修持大多以静坐为主,坐久则气血阏滞,须以武术、导引术来活动筋骨。因此,六朝至隋唐年间,在河南嵩山一带盛传武术及导引术。少林寺僧侣也借此来活动筋骨,习武健身,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对其进行修改、完善、补充,使之成为一种重要的习武健身方式。最终定名为“易筋经”,并在习武僧侣中秘传。。
自古以来,《易筋经》典籍与《洗髓经》并行流传于世,并有《伏气图说》、《易筋经义》、《少林拳术精义》等其他名称。《易筋经》功夫本是由我国秦汉方仙道所传的导引术逐步创编而来。从有关文献书目看,宋代托名“达摩”的《易筋经》著述非常多。当时,张君房[1]奉旨编辑《道藏》,另外还有《云笈七签》、《太平御览》等书问世。从而使得各种导引术流行于社会,而且在民间广为流传“通过修炼可以‘易发’、‘易血’”的说法。由此推测,少林寺僧侣改编的易筋经,不会晚于北宋。因为,宋代以后的导引类典籍大多夹杂“禅定”、“金丹”等说法,而流传下来的少林寺《易筋经》并没有此书无此类文句。明代周履靖[2]在《赤凤髓》《食饮调护诀第十二》中记述:“一年易气,二年易血,三年易脉,四年易肉,五年易髓,六年易筋,七年易骨,八年易发,九年易形,即三万六千真神皆在身中,化为仙童。”文中的“易髓”、“易筋”应与《易筋经》有先后联系。另外,《易筋经》第一势图说即韦驮献杵,“韦驮”是佛教守护神,唐初才安于寺院中。因此,易筋经本为秦汉方仙道的导引术,被少林寺僧侣改编于唐宋年间,至明代开始流传于社会,应该没有疑义。
目前发现流传至今最早的易筋经十二势版本,载于清代咸丰八年潘霨辑录的《内功图说》[1]中。总的来看,传统易筋经侧重于从宗教、中医、阴阳五行学说等视角对功理、功法进行阐述,并且形成了不同流派,收录于不同的著作中。
“健身气功•易筋经”继承了传统“易筋经十二势”的精要,融科学性与普及性于一体,其格调古朴,蕴涵新意。各势动作是连贯的有机整体,动作注重伸筋拔骨,舒展连绵,刚柔相济;呼吸要求自然,动息相融;意随形走,以形导气,不重意念;易学易练,健身效果明显。

“健身气功•易经筋”功法特点
一、动作舒展 伸筋拔骨
本功法中的每一势动作,不论是上肢、下肢还是躯干等,要求有较充分的屈伸、外展内收、扭转身体等运动,从而使人体的骨骼及大小关节在传统定势动作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呈现多方位、广角度的活动。其目的就是要通过“拔骨”的运动达到“伸筋”,牵拉人体各个部位的前、后、内、外等不同的大、小肌肉群、筋膜,以及人体各部位大小关节处的肌腱韧带、关节囊等结缔组织,促进活动部位软组织的血液循环,改善软组织的营养代谢过程,提高肌肉、肌腱、韧带等软组织的柔韧性、灵活性,改善人体骨骼、关节、肌肉等组织的活动功能,达到强健身体的目的。
二、柔和匀称 协调美观
本功法是在传统“易筋经十二定势”动作基础上进行的改编加工,增加了动作之间的连接,每式动作变化过程清晰、柔和。如,肢体的轨迹方向,为前、后、左、右、上、下;肢体运动路线的轨迹,为简单的直线、弧线等;运动轨迹的幅度,是以关节为轴的自然活动角度所呈现的身体活动范围;整套功法的动作速度,是匀速缓慢地移动身体或身体局部;动作力量上,要求肌肉相对放松,用力圆柔而轻盈,不过度用力,不僵硬,刚柔相济。每式之间全无繁杂、重复动作。这样,便于中老年群众学习和习练。同时对有的动作难度作了不同程度要求,也适合青壮年习练。
本功法动作要求上肢与躯干之间,肢体与肢体之间的左右、上下,以及肢体左右的对称与非对称,都应有机地整体协调运动,彼此相随,密切配合。因此,“健身气功•易筋经”呈现出动作舒展、连贯、柔畅、协调,动静相兼。同时在精神内含的神韵下,给人以美的享受。
三、注重脊柱的旋转屈伸
脊柱是人体的中轴,又称“脊梁”。由椎骨、韧带、脊髓等组成,具有支持体重、运动、保护脊髓及其神经根的作用。神经系统是由位于颅腔和椎管里的脑和脊髓以及周围神经组成。神经系统控制和协调各个器官系统的活动,使人体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以适应内外环境的变化。因此,脊柱旋转屈伸的运动有利于对脊髓和神经根的刺激,以增强其控制和调节功能。本功法的主要运动形式是以腰为轴的脊柱旋转屈伸运动,如,“九鬼拔马刀势”中的脊柱左右旋转屈伸动作;“打躬势”中椎骨节节拔伸前屈,卷曲如勾和脊柱节节放松伸直动作;“掉尾势”中脊柱前屈并反伸的状态下,作侧屈、侧伸动作。因此,本功法通过脊柱的旋转屈伸运动以带动四肢、内脏的运动,在松静自然、形神合一中完成动作,达到健身、防病、延年、益智的作用。
“健身气功•易经筋”习练要领
一、精神放松 形意合一
在习练本功法过程中,要求精神放松,心情平静,不作任何附加的意念引导。精神意识的放松、平静并存驻于身体内,通常不要求意守某个点或部位,而是要求意随形体动作的运动变化而变化。即在习练中,以调身为主,通过动作变化导引气血运行,做到意随形走,意气相随,自然地达到健身养生的作用。同时,在某些动作中,需适当地配合意识活动。如,“韦托献杵三势”中双手上托时,要求用意念观注两掌;“摘星换斗势”中要求目视上掌,意存腰间命门[1];“青龙探爪”时要求意存掌心。某些动作虽然不要求配合意存,但要求配合形象的意识思维活动。如,“三盘落地势”中下按、上托时,两掌有如拿重物;“出爪亮翅势”中伸肩、撑掌时,两掌有排山之感;“倒拽九牛尾势”中拽拉时,两膀如拽牛尾;“打躬势”中脊椎屈伸时,应体会如“勾”样的卷曲伸展运动。要求意随形走,“用意”要轻,如似有似无,切忌刻意、执着于意识。
二、呼吸自然 贯穿始终
习练本功法时,呼吸要求自然,柔和流畅,不喘不滞,有利于身心放松,心平气和,身体的协调运动。相反,若不采用自然呼吸,而执着于呼吸的深长绵绵,细柔缓缓,则在与身体动作导引的匹配过程中,容易产生“风”、“喘”、“气”等三相。即呼吸中有声(风相);无声而鼻中涩滞(喘相),不声不滞而鼻翼扇动(气相)。这样,习练者不但不受益,反而会导致心烦意乱,破坏心平气和,影响动作的松缓协调。因此,在习练“健身气功•易筋经”中,要以自然呼吸为主,与身体运动始终保持柔和协调的关系,即动作与呼吸不出现相互约束的现象。习练者应按照自己的身体状况和掌握动作的情况进行协调,自然呼吸。
同时,在某些环节中也要主动配合动作进行自然呼或自然吸。如,“韦托献杵三势”中双掌上托时,自然吸气;“倒拽九牛尾势”中收臂拽拉时,自然呼气;“九鬼拔马势”中展臂扩胸时自然吸气,松肩收臂时自然呼气,含胸合臂时自然呼气,起身开臂时自然吸气;“出爪亮翅势”中两掌重如排山时,自然呼气,等等。因为这些动作的变化使人体胸廓随之发生了扩张或缩小变化,而胸廓的扩张是吸气的过程,胸廓的缩小是呼气的过程。因此,在习练本功法时,应配合动作,随胸廓的扩张或缩小而自然吸气或呼气。
三、刚柔相济 虚实相兼
本功法动作有“刚”有“柔”,且“刚”、“柔”之间是在不断相互转化的。“刚”就是动作的劲力处于相对较强的状态,即肌肉处在用力的收缩工作中,此时的动作变化也基本处于动作终点定式。“柔”是指动作的放松,肌肉的工作处于等张收缩状态,身体动作处在变化过程中。本功法中许多动作都体现了“刚”与“柔”相互间的转换,有张有弛,有升有降,是阴阳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如,“倒拽九牛尾势”中,双臂的内收旋转逐渐拽拉至止点是刚,为实,随后身体以腰转动、两臂伸展至下次收臂拽拉前是柔,为虚;“出爪亮翅势”中,双掌立于胸前呈扩胸展肩时,肌肉收缩的张力增大为刚,是实,当松肩伸臂时,两臂肌肉等张收缩,上肢是放松的,为柔,两臂伸至顶端,外撑有重如排山之感时,肌肉张力又再次增大为刚,是实。这些动作,就要求健身者在习练本功法时,用力之后应当松柔,松柔之后尚需适当有刚。这样,动作才不会呈现机械的僵硬现象,也不会出现疲软无力的松弛状况。
因此,习练本功法时,要有“刚”和“柔”、“虚”与“实”之分。但习练动作不能绝对的“刚”和“柔”, 应做到“刚”与“柔”、“虚”与“实”的相对性,即“刚中含柔”、“柔中有刚”。否则,用力过“刚”,则会出现使蛮力、僵力,并影响呼吸,破坏宁静的心境状态;动作过“柔”,则出现软化、松懈,起不到良好的健身效果。因此,应力求虚实适宜,刚柔相兼。
四、循序渐进 注意个别动作配合发音
习练本功法时,不同年龄、不同体质、不同疾病、不同体态的练习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和健康状态等,灵活自由地选择各式动作的活动幅度或个别动作的姿势。如,“三盘落地势”中屈膝下蹲的幅度;“卧虎扑食势”中两手十指是否着地姿势的选择等。各式动作都要求以人为本地进行习练,要以习练者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或能力等,辩证地处理好人体与各式动作的关系,不可急于求成。应当做到由易到难,从浅至深,循序渐进。必须明确,习练不是要在技术动作上做到有多规范,或者达到多大难度,习练最根本的目的是要达到健身的效果。
另外,本功法在某些特定动作的过程中要求以口呼气,并且发音,但无声。如,“三盘落地势”中的身体下蹲,同时两掌下按时,要求配合动作口吐“嗨”音,其目的就是为了下蹲时气下沉入丹田[1],而不能因下蹲时下肢紧张而引起气逆;同时口吐“嗨”音,气沉丹田,可以强肾、壮丹田气的作用。因此,在该式动作中要求配合口吐音,呼气,并注意口形,吐“嗨”音口微张,上唇着力压于龈交穴,下唇松,不着力于承桨穴,口吐“嗨”音从喉发出。这是本法中“调息”的特别之处。
健身气功•易经筋的健身原理与作用
预备式的功理与作用
宁静心神,调整呼吸,内安五脏,端正身形。
韦驮献杵一势的、、、、
1.古人云:“神住气自回”。通过神敛和两掌相合的动作,可起到平静心理,均衡身体左右气机的作用。
2.可改善神经体液调节功能,有助于血液循环,消除疲劳。
韦驮献杵二势、、、、、、
1.通过身体的伸展和上肢的立掌外撑动作导引,可起到疏理任脉[1]和调节督脉[2]等经络作用,并具有调练心、肺之气,改善呼吸功能及气血运行的作用。
2.可提高肩、臂的肌肉力量,有助于改善肩关节的活动功能。
韦驮献杵三势、、、、、、
1.通过上肢的撑举和下肢提踵的动作导引,可调理上、中、下三焦之气,并且将三焦[1]及手足三阴五脏之气全部发动。
2.可改善肩关节活动功能及上下肢的肌肉力量,促进全身血液循环。
摘星换斗势、、、、、、
1.通过本势阳掌转阴掌(掌心向下)的动作导引,目视掌心,意存腰间命门,将发动的真气收敛,下沉入腰间两肾及命门,可达到壮腰健肾、延缓衰老的功效。
2.可增强颈项、肩、腰等部位的活动功能。
倒拽九牛尾势、、、、、、
1.通过腰的扭动,带动肩胛活动,刺激背部夹脊[1]、肺俞[2]、心俞[3]等,达到疏通夹脊和调练心肺之作用。
2.通过四肢上下协调活动,可改善软组织血液循环,提高四肢肌肉力量及活动功能。
出爪亮翅势、、、、、
1.中医认为,“肺主气,司呼吸”。通过伸臂推掌、屈臂收掌、展肩扩胸的动作导引,可反复启闭云门、中府[1]等穴,促进自然之清气与人体之真气在胸中交汇融合,达到改善呼吸功能及全身气血运行的作用。
2.可提高胸背部及上肢肌肉力量。
九鬼拔马刀势、、、、、
1.通过身体的扭曲、伸展等运动,可使全身真气开、合、启、闭,脾胃得到磨动,肾得以强健;并具有疏通人体要穴--玉枕关、夹脊关的作用。
2.可提高颈肩部、腰背部肌肉力量,有助于改善人体各关节的活动功能。
三盘落地势、、、、、、
1.通过下肢的屈伸活动,配合口吐“嗨”音,使体内真气在胸腹间相应的降、升,达到心肾相交、水火既济。
2.可增强腰腹及下肢力量,起到壮丹田之气,强腰固肾的功效。
青龙探爪势、、、、、
1.中医认为,“两胁属肝”,“肝藏血,肾藏精”,二者同源。通过转身及左右“探爪”,身体前屈,可使两胁交替松紧开合;配以拳贴肝经章门穴达到练肝、练肾,还可起到疏肝理气、调畅情志的功效。
2.可改善腰部及下肢肌肉的活动功能。
卧虎扑食势、、、、、、
1.中医认为,“任脉为阴脉之海”,统领全身阴经之气。通过“虎扑”之势,身体的后仰,胸腹的伸展,可使任脉得以疏伸及调养,同时可以调和手足三阴之气。
2.改善腰腿肌肉活动功能,起到强健腰腿的作用。
打躬势、、、、、
1.中医认为,“督脉为阳脉之海”,总督一身阳经之气。通过头、颈、胸、腰、骶椎逐节牵引屈、伸,背部的督脉得到充分锻炼,可使全身经气发动,阳气充足,身体强健。
2.可改善腰背及下肢的活动功能,强健腰腿。
3.“鸣天鼓”有醒脑、聪耳,消除大脑疲劳的功效。
掉尾势、、、、、、
1.通过体前屈及抬头、掉尾的左右屈伸运动,可使任、督二脉及全身气脉在之前各式动作锻炼的基础上得以调和,练功后全身舒适、轻松。
2.可强化腰背肌肉力量的锻炼,有助于改善脊柱各关节和肌肉的活动功能。

4、一手的食指离断末节中指屈伸受限应评几级伤残

具体评残等级应该由专业人员进行评定。建议参考以下条例。
4.1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 双眼盲目3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
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 单瘫(肌力2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影响呼吸功能。
4.5.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闭锁;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1级;
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 子宫全切。
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 Ⅶ级伤残
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 严重构音障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 单瘫(肌力4级);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 .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 . 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7.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 Ⅷ级伤残
4.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4.8.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脾切除;
c.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4.8.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Ⅸ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损伤致: 、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份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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