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各位医学高手帮忙:腰椎突出是什么病?
我可以很明确地告诉你,腰椎间盘突出好治!能治愈!
如何治?可采取保守治疗,包括腰部理疗、牵引、口服消炎止痛药物、推拿等;保守治疗3-6个月以上,症状无缓解或又复发者,可考虑手术治疗,包括髓核摘除术和髓核成形术(视情况而定),平时应注意尽量少做弯腰动作,并注意上下床动作,配合腰背肌锻炼,这样对一些病人是有效的,可以防止症状的复发。资料表明,绝大多数的腰腿疼都与腰椎间盘病变有关。
传统的观点认为,只有椎间盘突出了,压迫到了神经根才可能出现疼痛的症状,但这种说法并不能解释所有的临床现象。有些患者腰椎间盘突出的程度很轻,范围很小,可是他们表现出来的症状和体征却很严重。而另有一些患者腰椎间盘突出很严重,但他们临床表现出来的症状却很轻。
近年来,大量的神经生物化学和免疫学等方面的试验研究结果告诉我们,腰椎间盘突出后引起的非细菌性炎症与病人的症状表现关系比较密切,是腰椎间盘突出症的基础病变,清除这种非细菌性炎症是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的重要任务。
椎间盘是如何构成的椎间盘位于两个椎体之间,是连接脊椎骨的纽带。它通常包括三个部分:软骨板、纤维环和髓核。每个椎间盘含有两块软骨板,分别覆盖在相邻的两块脊椎骨上。纤维环连接于两块软骨板之间,中央包绕着髓核。正常情况下三者组成一个封闭的“容器”,具有很好的弹性和韧性。
“腰突”症状根源在炎症
研究人员将狗自身的髓核组织取出后均匀打碎,然后将这些碎块注射到狗的神经根附近,与注射生理盐水组相比较,在显微镜下可以观察到严重的炎症反应。这一结果表明,自身的髓核组织可以引起神经根化学炎症反应,这种炎症可引起明显的疼痛。有人还在猪的身上进行过类似试验,结果是一样的。
如果包绕髓核的纤维环破裂,髓核就会漏出,其中的炎性物质刺激神经根,就可以引起疼痛。当炎症累及邻近的神经组织形成神经根炎,可以产生神经损伤等症状。另外,研究表明,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的免疫状态也有异常,可能与椎间盘组织发生自身免疫反应有关。
自身免疫反应也可以导致神经根的水肿或炎症,引发相应的症状。
“腰突”常用治疗方法效果欠佳
“腰突”常用的治疗方案包括口服药物,针灸、推拿等理疗手段,以及腰椎旁、硬膜外腔侧间隙、硬膜外腔阻滞等方法。口服药物大多只能缓解症状,理疗往往不能有效地消除炎症。神经阻滞是把药物注射到病变的局部,使药物与病变充分接触,疗效比较确切,一般每7天治疗一次,3~5次为一个疗程。但是这些常规阻滞的疗效维持时间有时不太确定,往往有些人在治疗结束后不久,疼痛等症状又回来了。
不仅患者不满意,医生也越治越没有信心。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腰椎间盘的病变时间一般都比较长,少则几个月,多的可达几十年,局部的炎症变化经过长年累月的蓄积,已经根深蒂固,简单的阻滞已很难完全消除。
最新的介入治疗
治疗炎性腰椎间盘突出,现多采用微创神经介入治疗方法。它是在影像检查工具的介导下,将特制导管置入病变部位,利用微量注射装置长期持续地给予消炎镇痛等药物,使炎症尽可能地消除干净。在此基础上配合手术或胶原酶溶解等手段,一般都能取得比较满意的疗效。其不仅能解除病人的痛苦,也给医生以信心。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宣武医院疼痛科博士何明伟
中老年防“腰突”注意事项
1、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防止腰腿受凉,防止过度劳累。
2、站或坐姿势要正确。脊柱不正,会造成椎间盘受力不均匀,是造成椎间盘突出的隐伏根源。正确的姿势应该“站如松,坐如钟”,胸部挺起,腰部平直。同一姿势不应保持太久,适当进行原地活动或腰背部活动,可以解除腰背肌肉疲劳。
3、锻炼时压腿弯腰的幅度不要太大,否则不但达不到预期目的,还会造成椎间盘突出。
4.、提重物时不要弯腰,应该先蹲下拿到重物,然后慢慢起身,尽量做到不弯腰。
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经过治疗和休息后,可使病情缓解或痊愈,但该病的复发率相当高,不少患者虽不情愿,但又时常成为“拜访”医生的“回头客”。该病复发率高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1)腰椎间盘突出症经过治疗后,虽然症状基本消失,但许多病人髓核并未完全还纳回去,只是压迫神经根程度有所缓解,或者是和神经根的粘连解除而己。
(2)腰椎间盘突出症病人病情虽已稳定或痊愈,但在短时间内,一旦劳累或扭伤腰部可使髓核再次突出,导致本病复发。
(3)在寒冷、潮湿季节未注意保暖,风寒湿邪侵袭人体的患病部位,加之劳累容易诱发本病的复发。
(4)术后的病人虽然该节段髓核已摘除,但手术后该节段上、下的脊椎稳定性欠佳,故在手术节段上、下二节段的椎间盘易脱出,而导致腰椎间盘突出症的复发。
对于腰椎间盘突出症,除了积极采取各种各样的治疗方法外,最为重要的措施就是预防。
那么,怎样才能防止腰椎间盘突出症的复发呢?人们在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中,需要各种不同的活动姿势,养成了各自的习惯,其正确与否对人体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要求我们注意平时的站姿、坐姿、劳动姿势,以及睡眠姿势等的合理性,纠正不良姿势和习惯,加强锻炼,增强体质,尤其加强腰背肌功能锻炼。因为适当的锻炼能改善肌肉血液循环,促进新陈代谢,增加肌肉的反应性和强度,松解软组织的粘连,纠正脊柱内在平衡与外在平衡的失调,提高腰椎的稳定性、灵活性和耐久性,从而起到良好的治疗与预防作用。
入冬以后,因为天气变化无常,气温忽高忽低,颈椎、腰椎等骨科疾病极易复发,颈、肩、腰、腿疼痛反复发作。腰椎疾病大多病程长、症状多变、容易反复,治疗方法也多种多样。如果缺乏正确认识,容易进入治疗误区。多花钱不说,病情不易好转,甚至贻误治疗时机。
“腰突”治疗不能见好就收
刘红旗告诉记者,常有患者跑到医院来咨询,椎间盘突出明明好得差不多了,怎么最近又“复发”了。他说,这类患者主要是由于对腰椎间盘突出治疗存在以下错误认识而造成病情反反复复,难以治愈。1.疗程不够,有不少患者在治疗一段时间后,病情有所好转,便不再继续治疗,认为已经好了,再继续治疗没必要了。2.腰椎间盘突出康复原则要求减少剧烈运动,增加休息,康复后注意防护。但有不少患者认为不工作不运动就是休息,整天坐着看电视、打牌等,这样反而比上班工作还累,加重了腰部负担,致使病情复发,甚至恶化。刘院长强调,腰突症治疗不可见好就收,一定要坚持到底。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行为只能使病情恶化。
治“腰突”哪种方法好?
那么治疗腰椎间盘突出采用哪种方法比较好?
据刘红旗院长介绍,目前治疗腰椎间盘突出主要有三种方法:一、保守疗法;二、手术疗法;三、微创介入疗法。采用何种方法要依据患者自身的情况,辨症施治。不能一概而论用哪种方法比较好,没有一种方法是万能的。
保守疗法:包括卧床休息、佩戴腰围、电脑三维牵引、推拿、针灸、理疗、骶管内或神经根附近药物注射和服用中西药物。但保守疗法只适合早期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且治疗效果有限。若经过正规保守治疗,80%的早期腰椎间盘突出患者能收到优良的治疗效果。
手术疗法:治疗关键是解除神经根的刺激或压迫,消除神经、脊髓周围的炎症和水肿,促进神经修复等,其特点是去除彻底,复发率低,见效快,但有一定的创伤,操作相对复杂,而且临床上对腰椎间盘突出症有严格的适应症。椎间盘突出物较大、钙化腰椎滑脱、不稳定等几种情况只有手术能取得好的效果。
微创介入疗法:在X线透视监护下,运用细针穿刺臭氧注射或激光汽化、切吸等,使椎间盘减压、突出回缩,从而减轻神经受压症状。目前临床上先进疗法是采用臭氧注射的疗法。通过向病患部位注射臭氧(O3)。使突出部位达到萎缩、回缩的治疗目的。
优势:单纯性椎间盘髓核突出,效果很好,优良率能达到90%以上;细针穿刺,操作简单,对人体安全、无毒、无不良反应;监视器监视下进行,成功率高。
腰椎间盘突出进入微创治疗时代
腰椎间盘突出微创治疗技术是现代医学发展的一项重要成果。目前国际通用的腰椎间盘突出微创治疗技术是臭氧(O2-O3)注射法、电动式经皮穿刺颈、腰椎间盘切吸技术、后路椎间盘镜下(M.E.D)椎间盘切除技术和胶原酶髓核化学溶解技术四种,特别是臭氧(O2-O3)注射法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因其技术成熟、疗效显著、创伤小恢复快而受到学术界和广大患者的高度认可。目前在福州,福兴骨科医院是唯一一家拥有这四项微创治疗技术的专业骨科医院。
臭氧(O2-O3)注射法
椎间盘臭氧(O2-O3)注射法是近年来治疗椎间盘突出症的最先进微创技术,该疗法最早由意大利医师首创,国外已普遍应用,已被确认是免除开刀治疗颈、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最有效手段。O3具有极强的氧化能力,同时还有抗炎和镇痛的作用,可以瞬时氧化髓核组织内的蛋白多糖及破坏髓核细胞导致水分流失而萎缩,使症状得以缓解,达到治疗目的。
优点:1.起效快,疗效高。能根治颈、腰椎间盘突出症。2.创伤小,局麻下细针穿刺,无痛苦,比保守治疗有效,同时免除开刀之苦。主要作用于髓核,对其它组织无影响。3.精确定位,在X线机透视引导下定位准确,成功率高。4.安全,O3进入椎间盘后很快降解为O2,促进周围神经组织恢复。
电动式经皮穿刺颈、腰椎间盘切吸技术
经皮穿刺椎间盘切吸术为目前国际医学界公认的疗效显著的治疗方法。临床应用证实,该手术可快速解除因髓核突出而造成的神经压迫症状,是一种安全、有效、经济的治疗手段。医生在C型臂X光机引导下,利用一套穿刺引导系统经皮穿刺达到椎间盘中央,再经此送入髓核切除器,将髓核切割、冲洗、吸出融为一体。一般治疗过程15-20分钟。国内电动式自动椎间盘切吸器共进行了4万余例病人的治疗。临床有效率达94%,无一例严重并发症。
腰椎间盘突出三种疗法:
腰椎间盘突出症的基本疗法有手术疗法、保守疗法和介入疗法。在介入疗法中,药物化学溶解法最具代表性,该疗法应用于临床已有30年历史。其基本设想是用化学药物与椎间盘组织发生反应,使椎间盘中压迫神经的组织溶解、吸收、排出,而解除神经压迫,消除症状。最初的溶解用药是木瓜酶等,因其副作用大而被淘汰。60年代美国学者提出用胶原酶注射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我国于1973年也开始了胶原酶制剂基础药理研究,后来的研究证实,胶原酶在生理酸碱度和温度下,能特异性地水解天然胶原蛋白的三维螺旋结构。而胶原蛋白为人体的主要结构蛋白,在腰椎间盘中约占纤维环干重的50%,占髓核干重的20-30%。当腰椎间盘突出时,椎间盘中的水分含量下降,胶原含量增加。胶原酶溶解髓核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它只溶解以胶原蛋白为主的髓核部分,最终产物被血浆中和吸收,从而使椎间盘的体积逐渐缩小,减轻或解除对神经组织的刺激和压迫。但它不会溶解神经根及其附近的正常结构,具有较大的安全性。在动物实验和人体标本中均可观察到,椎间盘在胶原酶的作用下,变成糊状或渣状。该疗法具有以下优点:
1、局麻进行,操作简单,仅需10-15分钟,对人体安全、无毒、无不良反应;
2、疗效较好,优良率达77%;
3、不会引起硬膜外的纤维化和瘢痕化,而硬膜外瘢痕形成是手术治疗的主要并发症。
但胶原酶溶解术的疗效不是100%的,其优良率为77%,10年后复发率为23%,因此,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其基本适应症为:1、经临床和影象学确诊为侧型和外侧型的腰椎间盘突出症,经三个月正规保守治疗无效;2、手术失败或复发;3、经皮切吸不全者。下列为胶原酶溶解的禁忌症:1、合并腰椎管狭窄者;2、患者腰椎间盘突出钙化,游离型、脱垂型、死骨型者;3、马尾神经综合征,表现为二便障碍及机能障碍者;4、糖尿病、肿瘤、精神病、神经官能症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及药物过敏者;5、孕妇及14岁以下儿童。
椎间盘通常包括三个部分:①软膏板;③纤维环:③髓核。腰椎间盘的特殊功能::(1)保持脊柱的高度,维持身高,随椎体的发育,(2)联结椎间盘上下两椎体,并使椎体间有一定活动度.(3)使椎体表面承受相同的力 .(4)缓冲作用.(5)维持侧方关节突一定的距离和高度.(6)保持椎间孔的大小.(7)维持脊柱的曲度. 导致腰椎间盘突出的原因常见的一下5种:1椎间盘的退行性改变 2外伤 3过度负荷 4腰穿 5长期震动.
腰椎间盘突出的病因:1.腰椎间盘突出的病因
腰椎间盘发生退行性变以后,因某种原因(损伤、过劳等)致纤维环部分或全部破裂,连同髓核一并向外膨出,压迫神经根或脊髓(马尾神经)引起腰痛和一系列神经症状者,成为腰椎间盘突出症。
腰椎间盘突出症为腰腿痛常见原因之一,其主要症状为腰痛及下肢痛。
中医对"腰椎间盘突出",很早就有叙述。如《素问·刺腰痛篇》中说;"衡络之脉令人腰痛,不可以俯仰,仰则恐仆,得之举重伤腰",又云:。肉里之脉令人腰痛,不可以咳,咳则筋缩急。"《医学心悟》也说:。腰痛拘急,牵引腿足"。以上均说明,本病可由外伤引起,症状为腰痛合并下肢痛,咳嗽时加重。这与西医所说的有关腰椎间盘突出的症状基本相似。中医称之谓"腰腿痛"或"腰痛连膝"等。
腰椎间盘突出的发病率约为门诊腰腿痛患者的15%,本病多见于壮年男性体力劳动者,以工人为最多,易发于20-40岁之间,平均年龄为30岁左右,男女之比约为10~30∶l 。发病的部位以腰4、5之间最多,腰5骶1次之,腰3、4较少见。
2.病因病机
腰椎间盘突出的病因主要是椎间盘本身退行性变,再加某种外因,如外伤、慢性劳损,以及受寒湿等因素综合的结果,而使腰椎间盘纤维环发生破裂,以致髓核突出。
在正常情况下,椎间盘经常接受体重的压力,腰部又经常进行屈伸活动,其受的挤压应力及磨损很大,尤以下腰部为甚,所以至30岁左右,椎间盘即开始发生变性。如果纤维环及髓核退行性变化的速度一致时,多出现椎间盘变窄,间盘普遍突出。如按这种平衡退变,软骨板亦骨化,则椎体趋向稳定,除腰部活动受限以外,并不产生腰痛;如果二者退行性变明显不平衡,纤维环变化较早且明显,其坚韧性减低,髓核压力不变.即使无明显的外伤,亦可造成纤维环的破裂,如果再遭到较大的旋转或扭曲力,纤维环即可在后外侧呈环形或幅射状断裂。环状破裂多位于间盘的周围部,在临床上可造成腰痛;幅射状破裂,多自髓核向外延续达间盘的边缘,但外层纤维环可保持完整,此时髓核在较大的压力下被挤入裂隙内,以后腰部不断活动和用力,则迫使髓核逐渐向外突出,压迫神经根,造成坐骨神经痛。
成年及壮年时期,髓核的含水量高,膨胀性大,纤维环一旦破裂,髓核即因压力大而突出;老年后髓核脱水,膨胀力减小,虽纤维环破裂,髓核多不突出。
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多次重复地轻微腰部损伤,如提举重物及经常弯腰活动时,对椎间盘可产生唧筒式的挤压作用_.这些轻微的损伤不断的作用于椎间盘,即可由量变到质变,也可使纤维环遭到退行性变化,在此基础上,再加上腰部外伤,更易造成纤维环的破裂而发病。
不少的腰椎间盘突出患者,既无外伤史,也无劳损史,只因受寒湿而发病。寒湿可使小血管收缩和肌肉痉挛,二者都可影响局部的血液循环,进而影响椎间盘的营养;肌肉紧张或痉挛,可增加对间盘的压力,这对已有变性的间盘,可以造成进一步的损伤.因而可发生间盘突出。
在临床上也可见于只因精神过度紧张而发生本病者,这是由于肌肉缺乏适当的松弛;增加了对椎间盘的压力,而使变性的间盘发生突出。
纤维环在后侧较为薄弱,后纵韧带达到腰5骶l平面时其宽度显著变小,特别是两侧更为薄弱,同时下腰部是遭受扭伤、劳损和压迫最大的部位,这就更易使髓核自两侧向后突出。
类型:根据髓核突出方向可分为:
1.后突出 向后突出的髓核可压迫神经根,产生下腰痛,此类突出临床最多见。
2.前突出 不引起症状,无实际临床意义。
3.椎体内突出 是髓核经过已闭塞的血管,向软骨板和椎体内突出,形成杯状缺口,此型多发生在青年期。
根据向后突出的部位不同可分为:
1.单侧型 临床最为多见,髓核突出和神经根受压只限于一侧。
2.双侧型 髓核自后纵韧带两侧突出,两侧神经根皆受压迫。
3.中央型椎间盘自后中部突出,一般不压迫神经根,而只压迫下行的马尾神经,产生马鞍区麻痹和大小便障碍等症状。如突出物较大也可压迫神经根。
根据突出的程度可分为以下三类:
1.隐藏型(幼弱型) 为纤维环不全破裂,其外层尚保持完整,髓核在受压的情况下向破裂软弱部分突出,此时如间盘所受的压力大,纤维环破裂多,则髓核继续向外突出;如能适当休息,髓核完全可以还纳,破裂纤维环也可得副愈合。此型有时产生坐骨神经痛,但经过休息后可好转。
2.突出型(移行型) 纤维环裂隙较大,但不完全,外层尚保持完整,髓核突出较大,呈球形,此型可转为破裂型,也可经手法复位而治愈。
3.破裂型(成熟型) 纤维环完全破裂,髓核可突入椎管内,临床症状较为严重,多为持续的,一般行手术治疗。
3.临床表现
一.症状
腰椎间盘突出症的主要症状为腰部疼痛及下肢放射性疼痛。下肢放射性疼痛出现的时间各有不同:有的在腰损伤后的同时出现;也有当时只感腰痛,一两天后才感到下肢有放射性疼痛;也可数周数月后,才出现坐骨神经痛。下肢痛常伴有大腿、小腿及足部感觉异常。腰痛、下肢串痛可同时存在。也可单独发生。腰痛多在下腰部、腰骶部或局限于一侧。并因疼痛和肌肉痉挛而影响腰部伸屈活动。根据材料统计,先腰痛而后腿痛者最多,占53.3%;先腿痛后腰痛者为20.8%;同时发生者占8.3%;只有腿痛者15%;只有腰痛为2.5%。
下腰痛来源于腰部受伤的组织,下肢串痛是因神经根受压所致,严重者影响生活和工作,但多经过充分卧床休息后能够缓解。以后又因劳累、扭腰、着凉等因素而复发。如此反复发作,时轻时重,可延续多年而不愈,但也有的经休息和治疗后,多年内不再复发。
坐骨神经痛的表现: 疼痛沿下肢坐骨神经或某个神经根的分布区向下放射,一般由臀部开始向下肢放射至大腿后侧、小腿的外侧,以至足背、趾,疼痛区域较固定,患者多能指出其具体的部位。
放射性疼痛多因站立、用力、咳嗽、喷嚏或运动而加剧,休息后可减轻;但个别在站立、行走时疼痛减轻,也有夜间休息时症状加重,但经过充分休息后疼痛多能减轻;病程较久或神经根受压较重者,常有下肢麻木感觉,麻木区与受累神经根的分布区域是一致的,限于小腿的外侧或足部,中央型突出可发生鞍区麻木;有的患者感到下肢发凉,从无温暖的感觉,客观检查患肢温度较健侧为低;有的足背动脉搏动亦弱,此为交感神经受刺激所致。
二、体征
本病体征可分为两大类:即腰部及脊柱体征;神经根受压体征。
(一)腰部及脊柱体征
1.姿势的异常 患者为了避免神经根受压,多自然地将腰固定于某适当的姿势。根据病变的严重程度以及机体的自动调节能力,腰部可发生过度前凸、变平或侧弯。
(1)腰椎前凸增大:多是后外侧的小型突出所致。由于腰椎过度前凸,可使马尾移位于椎管的后部,因而避开了突出物的刺激和压迫,前凸增大,可使腰椎间隙前窄后宽,有力地阻止小型突出物继续向后移,使破裂的纤维环变得松弛,有利于修复,同时也保护了后纵韧带。患者站立时,躯干多稍向前倾,腰部可以伸直、侧弯,但前屈受限。
(2)腰椎曲线变平或倒转:此种姿势,是由于较大的、足以阻止腰部后伸的后外侧或后方突出物所致,常伴有严重的坐骨神经痛和腰椎侧凸,任何使腰伸直的动作,都可加重下肢放射痛。
(3)脊柱侧弯 发生率较高,约占椎间盘突出患者的80%以上。侧弯凸向健侧也可凸向患侧。侧弯是使神经根松弛,减轻疼痛的保护性反应;侧凸的方向可以表明突出物的位置和与神经根的关系。一般地说:突出物在神经根的前内侧(腋部),脊柱为了使突出物躲开神经根,则凸向健侧;如果突出物位于神经根的前外侧(即神经根肩上),则脊柱必凸向患侧。但临床上也不尽然,如突出物在神经根的前外方,脊柱早期是凸向患侧,使神经根远离突出物,减少压迫;同时凸侧间隙增宽,便于突出物部分吸回间盘内。晚期突出物巳固定粘连无吸回可能,脊柱即凸向健侧,使神经根松弛,减少对神经根的挤压。有人认为:侧弯的有无,其方向及程度与黄韧带肥厚程度突出大小有关,突出越大,黄韧带越厚,神经根所受压力及张力越大,疼痛越严重。突出物位于神经根正前方时,神经根有时滑至突出物之前外方或前内方;因两者相对位置常有变化,侧弯方向即不恒定,有时凸向健侧,有时凸向患侧,也有时不显侧凸。如突出物完全在马尾部中央,也可以不发生侧弯。
2.脊柱运动受限 脊柱屈曲、伸展、侧弯及旋转等均不同程度的受限,尤以后伸受限最大,其理由:脊柱屈曲时,间盘前部挤压较多,后侧间隙加宽,髓核向后移位,使成熟型突出物的张力加大;同时脊髓上移,牵拉神经根,疼痛增加使运动受限;当伸展 时。突出物加大,黄韧带向前突出,直接挤压突出物和神经根,使疼痛加重而限制了伸展运动。患者在站立时,脊柱稍后倾时,即感腰及下肢痛加重。
3.压痛点及放射痛 压痛点多在下腰椎棘突间及椎旁1~2厘米处,相当突出物的平面,用力下压时.压力至于黄韧带、神经根和突出物,可引起下肢放射瘸,疼痛的部位符合受累神经根所分布的区域,此为诊断本病的可靠依据。此种放射疼痛,不同于一般扭伤或劳损引起的牵扯痛,借以鉴别扭伤和劳损。
如果压痛点不易找出,可令患者下床站立,并使脊柱略向后伸,使患者背部靠于检查者的左肩前部,使骶棘肌放松,检查者左手按于患者的髂前上棘处,右手拇指寻找压痛点,此法较卧位更易查出压痛点。
(二)神经根受压或牵扯体征
1.直腿抬高试验阳性、足过度背屈试验阳性、起坐伸膝试验阳性、屈颈试验阳性、颈静脉压迫试验阳性。
2.神经肌肉系统检查 突出的椎间盘压在神经根上,可使其支配区域的感觉障碍,肌力减弱,腱反射减弱或消失,肌肉萎缩,这对进一步证实诊断提供了重要依据。
(1)腱反射:有70~80%的患者有膝、跟腱反射异常表现。检查时应两侧对比,反射可减低、亢进或消失。神经根仅受刺激时,反射可显示亢进;有压迫而不严重者显示减低;压迫严重者则反射消失。反射的改变与突出部位高低有关系,腰4~5突出多使膝反射改变;腰5骶l间盘突出多使跟腱反射改变。
(2)肌力检查:临床常进行下肢的股四头肌,裹绳肌、腓肠肌、胫前肌、伸拇长短肌的肌力检查。与健侧比较,股四头肌由第3腰神经支配;胫前肌、伸拇长肌为第5腰神经支配;蝈绳肌、腓肠肌由第l骶神经支配,当这些肌肉的肌力减弱时,说明支配该肌的相应神经受累。足背伸和伸拇肌力减弱,是腰4~5间盘突出;足趾屈或立位单腿跷起肌力减弱,则为腰5骶l间盘突出。
(3)感觉检查:感觉检查应包括痛觉、温度觉及触觉的检。神经根被突出的间盘挤压时,其支配区有感觉的改变。其感觉的改变随神经根受累的程度而不同,轻微的刺激可使感觉过敏;较重的刺激或压迫则可使感觉减退。如隐藏型突出,一般不引起感觉障碍;突出物较小者,可使神经根受刺激而致感觉过敏;较大的突出物压迫神经根或粘连者.多有明显感觉减退。感觉障碍区与神经分布区是一致的,并与主观麻木区亦一致。如腰4,5间盘突出感觉障碍常在小腿的外侧及足背;腰5骶l间盘突出则显示小趾、足外侧及小腿后侧。检查后应画图表示其感觉障碍区。
(4)肌肉萎缩:下肢肌肉萎缩是由神经营养障碍或因疼痛而废用引起的,表现在大腿、小腿的肌肉萎缩,两侧比较,肌肉萎缩程度与神经根受压和病程长短成正比。
三、化验检查
一般血、尿检查皆属正常,如诊断难以肯定,需与其他病相鉴别时,应做其他化验检查,如血常规、血沉、类风湿因子等。必要时进行腰穿,测定脑积液压力,做奎根试验,进行脑积液常规检查。以除外结核、类风湿和脊髓瘤等。
四、X线检查
患者应常规拍摄腰椎正侧位X线片。在侧位片可显示受累椎间隙变窄,有时前窄后宽,椎体上下缘骨质增生或腰椎前凸消失;正位片可见脊柱侧凸。X线检查对腰间盘突出症的诊断只作参考,其重要性在于排除腰椎其他病变。如结核、肿瘤、类风湿性脊柱炎和腰骶先天畸形。
五、特殊检查
经以上检查,绝大多数椎间盘突出可以诊断,特殊检查,只是在个别诊断困难的情况下进行,一般不主张常规应用。
(一)脊髓造影 其诊断可靠率为29~40%,目前常用的造影剂为碘苯酯,比较稀薄,反应小,容易抽出,也可短时间内自行吸收。脊髓造影的优点,能看到整个椎管情况,可以鉴别肿瘤和椎管狭窄症。如是间盘突出,多在椎管一侧,硬膜的外前方形成小而规则的充盈缺损或压迹,压迹的位置对着椎间隙,脊髓马尾肿瘤,可随肿瘤。
5.鉴别诊断
腰椎间盘突出症典型病例较易诊断。但临床时应与以下疾病相鉴别:
一、急性腰肌筋膜、韧带扭伤和小关节滑膜嵌顿症
这些病都有腰痛剧烈,活动受限以及腰肌痉挛等,同时可有臀及下肢牵扯性疼痛。这种牵扯性疼痛与腰椎间?/ca>
2、腰椎滑脱怎么治疗
腰椎滑脱分为一度、二度、三度、四度,一度的滑脱,没症状可采取吃些消炎止痛药、生活中不搬重物的保守治疗,一度以上的滑脱,采取椎弓根螺钉内固定的手术治疗。保守治疗包括卧床 2-3 天,禁止增加腰部负重的活动,如提重物、弯腰等,结合理疗如红外、热疗,口服消炎止痛药如布洛芬、芬必得等。
"腰椎滑脱治疗方法有非手术治疗和手术治疗两类,非手术治疗包括:药物治疗、理疗、预防保健等。腰椎滑脱是青壮年较常见的病症,往往是由于外伤引起来的,也可能会有一些先天性畸形或者发育方面引起来的腰椎滑脱。最常见的就是腰椎峡部裂,如果患者的症状不是太严重,大多采取非手术治疗,包括用一些消炎止痛药、神经营养药等,同时佩戴腰部护具,纠正不良姿势,避免久坐、弯腰搬重物,这是常用的预防办法。如果患者腰椎滑脱较严重,引起持续的疼痛、麻木或下肢无力、行走困难,影响到正常的生活或工作,需采取手术治疗。"
3、摔倒腰椎滑脱,怎样护理,饮食注意点什么
1
4、急急急……
为了更好的维权,你这个案子最好要找一个懂法律的人帮你代理。这里只能简单说一下
一,先要,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到当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定要有工伤认定,不然的话,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没法解决你的问题。这是关键的第一步。
二,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等级划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996年3月14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
B1 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b)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d)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述;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辱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下角)〉8 ̄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上角)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f)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 ̄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厘米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外,2 ̄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并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g)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 ̄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槽骨损伤长〉8厘米,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短缩〈3厘米、〉2厘米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肝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上角)1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侧乳腺切除。
h)八级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 ̄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6厘米,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厘米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i)九级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 ̄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厘米,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膈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j)十级
1)颅骨缺损9 ̄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 ̄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8|8
19)牙齿除---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8|8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 ̄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