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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损伤判断

发布时间:2020-12-04 12:36:17

1、请法医帮帮忙!谢谢您了!车祸中医院诊断是额骨骨折,脑积水,颈椎软组织损伤,请问下是怎样的伤残?

目前无法判断伤残程度,面部损伤需要观察 看是否遗留疤痕及疤痕的面积。
颅脑损伤需要观察,看是否遗留后遗症。
观察时间最少为3个月。

2、伤残标准的简单划分 怎样来判断伤残等级 详细些 谢谢

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Ⅰ级伤残
l.l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 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⒈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⒈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⒈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⒈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⒈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⒈7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⒈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Ⅱ级伤残
⒉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⒉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⒉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⒉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⒉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⒉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⒉7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⒉8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⒉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 %以上.
Ⅲ级伤残
⒊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g.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⒊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 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⒊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⒊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⒊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⒊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⒊7 盆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⒊8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⒊9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⒊10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⒊11 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ic以上.
Ⅳ级伤残
⒋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⒋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⒋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⒋4 颈部损伤致: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⒋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⒋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⒋7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90 %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⒋8 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Ⅴ级伤残
⒌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单瘫(肌力2级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⒌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⒌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⒌4 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⒌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⒌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 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⒌7 盆部损伤致: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⒌8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⒌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⒌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Ⅵ级伤残
⒍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⒍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⒍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⒍4 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⒍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⒍6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 子宫全切。
⒍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⒍8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⒍9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40%以上。
Ⅶ级伤残
⒎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严重构音障碍;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单瘫(肌力4级);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⒎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 h.头皮无毛发50%以上。
⒎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 以上。
⒎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 %以上,影响体形。
⒎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级。
⒎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⒎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⒎8 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功能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⒎9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5 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 70 %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 双足十趾缺失75 %以上; 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f.一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h.一下肢缩短 10cm以上,
⒎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以上。
Ⅷ级伤残
⒋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⒏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25 %以上。
⒏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⒏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⒏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⒏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⒏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⒏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 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⒏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⒏10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g.一下肢缩短8cm 以上。
⒏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Ⅸ级伤残
⒐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⒐2 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 40cm以上;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⒐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⒐4 颈部损伤致:a. 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⒐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 肺叶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⒐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⒐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⒐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影响功能。
⒐9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缩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⒐10 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10 %以上。
Ⅹ级伤残
⒋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⒑2 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⒑3 脊柱损伤致: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⒑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⒑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⒑6.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⒑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眈破裂修补; h. 尿道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⒑8 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 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⒑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⒑10 肢体损伤致: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10.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3、出现肌肉萎缩怎么判断是颈椎病还是运动神经元呢?

肌肉萎缩多是由于神经损伤导致,有中枢神经损伤和周围神经损伤两大类。中枢神经损伤主要有脑梗死、脑出血等疾病导致,周围神经损伤主要见于颈椎病、腰椎病、格林-巴利综合征、外伤等。脑梗死、脑出血多见于老年人,患者主要表现为肢体无力、感觉障碍,随着时间的延长可出现患侧肢体肌肉萎缩。颈椎病、腰椎病引起的肌肉萎缩多见于一侧上肢或下肢,常伴有肢体麻木、肢体无力,多由于椎间盘突出和颈椎椎间孔狭窄压迫神经导致。格林-巴利综合征患者表现为对称性的肢体无力、感觉障碍,严重的格林-巴雷综合征可出现对称性肌肉萎缩。外伤引起的肌肉萎缩主要见于神经干损伤,常由于骨折导致。

4、交通事故赔偿 精神损失的判定

精神损失肯定是不用赔的,起诉到法院法院业不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的。
你 可以不去理她,如果她起诉,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法医坚定,出具鉴定书。然后根据这个来赔偿。如果没有达到残废的标准,你们只要支付医疗费用以及稍微给点误工费就可以了。
(你可以去找你们那里的法律援助律师啊,这个案件其实很简单,不用律师只要你说的清楚业可以赢的)
(年纪大小影响赔偿数额很小的,不用担心)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标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
伤残等级
1 一级伤残
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1.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2二级伤残
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 双眼盲目5级;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 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2.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2.7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2.8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9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以上。
3三级伤残
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3.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f. 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g.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 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3.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3.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3.7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b.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3.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b.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3.10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以上。
4四级伤残
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 面部瘢痕形成50%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90%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b.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c.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4.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5五级伤残
.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单瘫(肌力2级以下);
f.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5.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f.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5.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影响呼吸功能。
5.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5.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5.7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 膀胱切除;
c. 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 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5.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b. 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5.9肢体损伤:
a. 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b.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c.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5.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6六级伤残
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6.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1级;
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搅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
i.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6.6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 子宫全切。
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6.8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6.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5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b. 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7七级伤残
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严重构音障碍;
d.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 单瘫(肌力4级);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7.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 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0cm2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
h.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影响体形。
7.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心功不全,心功Ⅱ级。
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缺失(或畸形)50%以上,功能障碍;
b. 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7.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
b. 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7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 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 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f.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g. 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h. 一下肢缩短10cm以上。
7.10 皮肤损伤致疤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8八级伤残
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8.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8cm2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8.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8.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8.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8.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8.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8.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8.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 双手十指缺失3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d.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 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g. 一下肢缩短8cm以上。 ”
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9九级伤残
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 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 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容貌损毁;
l.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m.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9.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9.4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9.5胸部损伤致: 、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 肺叶切除;
d. 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9.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脾切除;
c.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9.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 膀胱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9.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影响功能。
9.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b. 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d. 一足弓构破坏2/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
f. 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g. 一上肢缩短10cm以上;
h. 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以上。
10 十级伤残
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 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 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 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j. 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2以上,影响容貌;
l.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影响容貌;
m. 头皮无毛发20cm2以上;
n. 颅骨缺损直径2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影响体形。
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脾破裂修补;
c.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 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10 肢体损伤致:
a. 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 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 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 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 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5、神经损伤能恢复吗

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损伤,常见的原因有外伤、缺血性疾病、中毒、感染、代谢病等,如果损伤不是特别严重,一般可自行恢复,但恢复时间较长。若伤得较重,可遗留一定后遗症。因此,如果出现神经损伤,首先要明确病因,及时对症治疗。

一般来说,神经元损伤不能恢复,神经纤维可以慢慢恢复,并且神经损伤的恢复时间非常有限,恢复条件是查明病情对症治疗,因此每位神经损伤患者必须及时把握治疗时机,并且尽快进行针对性的科学治疗。



(5)颈椎损伤判断扩展资料:

右臂神经损伤多为外周神经损伤,可以进行康复,具体效果要看原发颈椎病的情况、神经损伤程度等,建议您做肌电图等相关检查。治疗上如为开放性损伤、手术伤及药物性损伤,应早期探查。如为闭合性牵拉伤,应确定损伤部位、范围和程度,定期观察恢复情况。

3个月无明显功能恢复者应进行手术探查,根据情况做神经松解、缝合或移植术。如为根性撕脱伤,应早期探查,以恢复患肢和手部相关功能。臂丛神经部分损伤,神经修复后功能无恢复者,可用剩余有功能的肌肉做肌腱移位术或关节融合术,重建部分重要功能。

6、怎么判断自己是否有月子病

你好!我也来是后来敷的源醉八虫,是专门治颈椎病的。至于你的症状嘛,我觉得颈椎病八九不离十了。我查过颈椎病早期的10大症状,你可以对照看看:1.脖子不舒服,僵硬。 2.经常肩颈部疼痛。3.上肢麻木,手指发麻活动不灵便。4.闭眼时,向左右转头,引发偏头痛或眩晕。5.身上有束带感,即全身好像被布带缠绕一样。6.下肢乏力,走路有“打漂”或者“踩棉花”的感觉。7.手中持物突然落下。8.非耳部原因的持续性耳鸣,或者听力下降。9.低头时,突然引发全身麻木或有“过电”样感觉。10.久治不愈的头晕。其实得了颈椎病不可怕,你可以先吃药看看,同时还可以做理疗、牵引、按摩,这样恢复起来比较快。

7、手指受伤后,手指麻是怎么回事呢?

引起病因
有以下几种:
末梢神经炎
手指末梢神经由于中毒、感染、维生素B缺乏、手指供血障碍等原因,引起炎症反应,都可产生手指麻痛。大多两手的手指同时发生,原因除去后常可恢复,口服或注射维生素B1、针灸等治疗可促使恢复。
尺神经损害
前臂和上臂的尺神经受外伤,压迫、或患肿瘤时,可引起同侧的小指和无名指麻痛及部分手指活动障碍.在肘后部尺神经沟处较易受损伤或压迫。多数在损伤后半年左右会逐渐恢复,但如患肿瘤、完全断裂或严重受压常需手术治疗。
正中神经损害
前臂和上臂的正中神经因外伤、肿瘤、受压等引起掌面,大拇指、食指、中指麻痛。在腕部最易受损伤或受压,称腕管综合症,治疗原则同前。
桡神经损害
在上臂外侧的中下段处桡神经较易受损伤,出现大拇指、食指的背面麻痛及手指、手腕下垂。治疗原则同前。
臂丛神经损害
在腋窝部或颈前部的病变或损伤,可引起尺、正中、挠神经全部或部分损害的混合症状。治疗原则同前。
颈椎病
由于颈椎肥大增生或颈椎间盘变性突出等压迫颈神经根或颈髓,可以引起单侧或双侧手指麻痛,右手指麻痛,有时整个胳膊到肩部都麻木疼痛难忍,握笔、织毛衣都困难。符合颈椎病的情况,信中说,当手下垂时不用力则手不麻也不痛。表示右上肢放松后即不受压迫,病变还较轻。

中药治疗
手指麻木不能对症治疗,而是要对病因治疗,不管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手指麻木,都应该首先到医院神经内科进行检查,判断神经有无损害,受过何种刺激。若是神经方面的问题,还需要作肌电图检查,进一步确认神经受损程度,范围,性质等。如果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手脚麻木,则再转到其他相关科室。

诊断检查
神经损伤引起的手脚麻木要根据神经损伤的程度、范围、性质来选择是采用药物治疗还是手术治疗。药物治疗通常配合针灸、理疗同时进行,促使其快速恢复。手术治疗则是通过手术引开受压迫神经以达到解除神经受压迫,刺激的目的。病情治愈程度,主要取决于神经病变原因和性质。如果是周围神经(除脑、脊髓以外的神经)损伤,一般恢复的时间比较长。

日常护理
只要适当锻炼颈部和上肢活动,就会逐渐使手指麻痛减轻。锻炼要循序渐进,先轻轻的做,再逐渐加强,并一定要坚持做。但要防止过度或突然太强的动作。此外,可继续针灸、理疗、服维生素B1等,必要时可行颈椎牵引等治疗,但须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
[1] 1、尽可能双手并用
根据左脑支配右半身,右脑支配左半身的理论,总是使用一只手只能刺激支配该手的一侧脑子,左脑优势的人,应该加强左手和左侧身体的使用,以激发右脑潜能,平衡左右脑关系,使其协调发展。因此,喜欢用右手的人要多锻炼左手,如用左手提物,关门窗、翻书页、练习左手写字、画图,左手干活等。爱用左手的人应锻炼右手。
2、培养手指的灵活性
要使指尖能从事一些比较精密的活动,如拼装小型塑料模型,摆弄小玩具、用小刀削铅笔等。要使指尖能从事一些比较精密的活动。
3、增强批判节的柔韧性
这对提高大脑的工作效率有益。如伸屈手指、悬肘写字作画、织毛线衣等。
4、锻炼皮肤的敏感性
皮肤触觉不敏感就意味着大脑感觉中枢的迟钝,所以应让手指经常接受冷热刺激,如冷水、热水洗手等。
5、使手指的活动多样化
总是单调的方法会减少手指灵活性,限制大脑和手指间的信息传递。可进行各种形式的手指活动,必要时也可以用健身球来活动手指。
手指发麻需要注意很有可能是颈椎病的症状表现,得了颈椎病常用的治疗方法就是采用类似颈复康颗粒的中药治疗。手指麻木不能对症治疗,而是要对病因治疗。不管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手指麻木,都应该首先到医院神经内科进行检查,判断神经有无损害,受过何种刺激。

相关建议
如果是中老年人出现拇指持久性麻木,如局部受压过久、感冒之后,有的如同针刺,有的则感到沉重或知觉减退,一般来说不久即会自行消失。如果麻木持续过久或症状逐渐加重,去医院就诊时则可见外表正常,检查也没有特殊发现,往往被诊断为神经炎或末梢神经炎等,给一些B族维生素口服或注射。

防范措施
虽然部分人可以好转,但是有一部分人则毫无改善,特别是人到了中老年之后更是这样,这是因为中老年者出现一侧大拇指麻木感觉,往往是脑中风的不祥预兆,遇到这种情况时,不可麻痹大意,应到医院查血压、血脂、血糖与眼底,最好还去请神经科医生详细作一次检查以防患于未然。

危害介绍
手指麻木是肢体运动神经受损的一种独立性疾病,大多是由于中风偏瘫、糖尿病、神经炎以及颈椎病、腰椎病等引起。运动神经纤维周边的微细血管被堵塞,压迫运动纤,致使运动神经纤维严重受损。神经的传导能力和传导速度下降,出现手脚麻木。严重者可发展为肢体瘫痪、肌肉萎缩等惨痛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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