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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眶骨折会导致什么后果

发布时间:2020-04-21 22:03:49

1、为什么法医鉴定说眼眶骨折是轻微伤

根据2014年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眼眶内壁骨折属于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构成轻微伤。如果被人殴打所致,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对打人者予以治安处罚;同时打人者还应承担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5.2.5 轻微伤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眼眶骨折可以治好吗?会不会有后遗症?

眼眶骨折可以治好吗?会有后遗症吗?回答者:王骞病情分析:你好,目前表现考虑是属于外伤造成的骨折指导意见:一般临床建议合外科检查,及时对症治疗
并非所有的眼眶骨折都需要手术,要根据具体病情来定。如果经过药物保守治疗10天左右,有以下情况者,需考虑手术:1、眼球运动受限、斜视持续存在,重影比较严重,无好转迹象。2、眼球内陷,明显影响外观。3、CT发现眶壁骨折,造成眼肌、软组织的疝出嵌顿。
你好,这种情况一般考虑有引起出血、感染、疼痛、神经损伤等的后遗症的可能
眼眶骨折手术并发症可能有:术后眼球内陷矫正不足、神经损伤、上睑下垂、斜视及复视加重等等。但术后并发症的发生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与很多因素有关,所以应从手术各个环节多加注意,防止并发症发生。
左眼眼眶骨折回答者:徐奇頫车窝导致`左眼`眼框骨折导致眼皮凹进去如果视力没有问题手术要小心。如果视力有问题可以考虑手术。
眼眶骨折提问回答者:刘铭健一般头面部骨骼在一个月就能基本愈合,经过后期塑形后慢慢会好的。眼眶骨折提问回答者:范增军你好,具体建议你还是医院复查一下为好,

3、眼眶内侧壁骨折危害

眼眶内侧壁骨折严重可导致眼球内陷,影响外观及视力。

骨折需要手术一般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手术
1、 眼球运动明显障碍,复视范围大,证实眼外肌嵌塞或粘连者。
2、 眼球内陷明显,影响外观。

建议就医诊断,根据CT结果。证实肌肉被骨折的地方卡的很严重或粘连,或者眼球内陷很明显,就需要做手术了。

4、眼眶骨折要求赔偿多少元

眼眶骨折要求赔偿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等情况。可以申请伤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对方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眶部骨折以眶底骨折或眶底、眶内、外壁联合骨折多见,而眶内、外壁骨折造成的后果也主要是眶底下塌,眶内容物下陷,故以下的讨论均以眶底骨折为主。
1.眶周眼镜状淤血 由于眶周软组织疏松、血管丰富,眶部骨折均会造成不同程度的邻近软组织挫伤。眼睑、结膜及其周围软组织出血,在结膜下、眶周形成淤血斑,病人好像戴上一副深色眼镜,故称之为“眼镜征”。
2.复视 复视是眶部骨折特别是眶底骨折最常见的症状。眶部骨折造成复视的原因有以下4种情况:
①眶部骨折时,伴发的眼球运动肌肉的直接损伤;
②骨碎片损伤了支配眼肌的神经,如眶内壁骨折时,容易损伤动眼神经,造成眼上肌运动障碍;
③眶壁骨折移位,软组织嵌入骨折线中。特别是眶底粉碎性骨折,眶底支托作用丧失,眶内容物嵌入上颌窦内,常常引起眼下直肌、眼下斜肌运动障碍,使眼球向上运动受限;
④眶内容物陷入上颌窦内,眼球悬韧带下移,眼球随之下移,使双侧眼球不在同一水平面,出现复视。
3.眼球内陷 眼球内陷是眶底粉碎性骨折的主要表现之一。伤后立即出现的眼球内陷常见于:①眶底破裂,眶脂肪陷入上颌窦;②骨折移位,眶腔扩大。原有眶脂肪不足以衬垫眼球。伤后逐渐出现的眼球内陷则可能是:眼肌嵌塞未及时复位,肌肉纤维化后缩短,或眶内血肿或轻度感染,眶脂肪逐渐坏死所致。如果损伤后眶内出血形成血肿,则可不出现眼球内陷,反而出现突眼。
4.眼球运动障碍 原因同复视。主要是眼球或眼肌嵌入骨折区,使眼球活动受限;眼肌自身的损伤或支配神经的损伤,也可导致眼球活动异常。
5.感觉神经受累 眶下神经分布区麻木:见于眶底中央骨折造成眶下裂及眶下管内的眶下神经损伤,导致眶下区鼻侧、鼻唇沟区麻木。
颧面部麻木:可见于眶底外侧骨折所造成的颧神经损伤。
6.鼻出血和脑脊液鼻漏 眶内壁骨折、鼻骨骨折或眶-上颌-颧骨多发性严重骨折时,均可致鼻腔黏膜及筛窦黏膜撕裂致鼻出血。如果眶内壁的筛骨骨折同时伴前颅凹骨折、硬脑膜撕裂,则出现脑脊液鼻漏。
7.眼部并发症 眶部骨折常伴眼部损伤。眼内血管破裂出血,淤血,可导致眼压增高,继发青光眼;鼻泪管损伤可导致鼻泪管阻塞、流泪。眼睛特殊结构的损伤,如巩膜破裂、虹膜睫状体炎、晶状体脱位、外伤性白内障、眼球破裂等,严重时甚至可引起失明。
眶底骨折如果在两周内未及时处理,则眶底骨折片错位愈合。软组织纤维化和瘢痕化会遗留复视和眼球凹陷,矫正的办法是眶底修补术。

5、眼眶骨折算不算轻伤?

1、眼眶骨折算轻伤。
2、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规定,以下眼损伤都是轻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6、眼眶骨折,视力明显下降会构成什么罪

伤害罪,刑事案件

7、眼眶骨裂是构成轻伤害吗?

算轻伤害。见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文 号]:法(司)发[1990]6号
[发布日期]:1990年07月01日
[生效日期]:1990年07月0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 、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 ,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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