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鼻骨骨折右眼睑和右眼底骨折鉴定为轻伤害,鉴定书上注明建议做二次法医鉴定有可能会眼部塌陷演变重伤害么?
你是加害方,公安机关不但要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同样也要正确的按照你给被害人造成损伤来进行损伤程度的评定,过高对你的利益也造成了侵犯,过高或过低都是不允许的
你可能也不知道对方的损伤到底是什么,损伤要按照损伤当时的情况以及损伤所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来综合评定。
你用什么工具造成的对方的损伤?
你把人家的眼眶打了个粉碎性的骨折,眼睛是不是有损伤,颅底是否有骨折?颅内是否有出血?这些你都不知道吧。
一次鉴定和二次鉴定的原因就是一次鉴定就是对当前的损伤程度进行评定,也就是判断他这个损伤最低是什么伤,就是按照损伤当时的情况来定,眼眶粉碎性骨折就是轻伤。
一次评定后,变更你的强制措施方式,因为是否构成重伤要二次鉴定,时间要长些,最少要2-3个月以后。不能等到二次鉴定才处理你。
二次鉴定就要对他的功能,也就是这次损伤的后遗症进行鉴定。
如果你在他的面部造成了创口,形成了瘢痕,达到了毁容的程度,就构成重伤。如果你造成了他视力的不可逆转的下降到达了一定程度,也构成重伤。造成了颅内的出血,影响到他的精神状况、肢体的运动达到一定程度、或者经过了开颅手术或者引流减压,则构成重伤。
具体条款及重伤的标准你就查阅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你听别人说的眼底骨就是颅骨,单纯的线形或者粉碎性的颅骨骨折就是轻伤,影响到大脑了眼睛了,到达了一定程度了才构成重伤。
附加回答:
楼下的朋友 我不是对鉴定方面很感兴趣,因为我很热爱我的工作,我是辽宁一位地市级公安机关的法医,我并不是单纯的一个法医的爱好者.你说我俨然专家,这个我可谈不上,我还是个中级职称,过几年才能评副高,但是在损伤和死亡方面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你说我没有回答人家的问题,那我在干什么,我在唱歌吗,法医鉴定单纯说几句就能鉴定了吗?要看人,要问到很细致,一点也不能漏掉,仔细、全面、客观、公正才是法医工作的出发点。
咱们探讨一下楼上的朋友说的问题。
1、你说的眼底骨和眼眶骨的区别
眼底骨就是眶壁骨一般很难由你直接打击眼部造成成骨折,因为有眼球的衬托,眶壁要是骨折了,眼球基本上也保不住了,一般是由于打击了前额、眼眶部、头部造成了力的传导导致骨折。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条(五)项之规定眼部毁损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则构成轻伤
这条是对伤者容貌毁损来说的,眶骨明显塌陷的话对容貌产生了影响。这个可以等到你的伤情稳定后做鉴定,塌陷后的骨质不做特殊的治疗一般是很难恢复到原来的水平的。但是骨折塌陷到什么程度,什么叫显著塌陷,显著和不显著的区别是什么,但是还要满足是不是造成了容貌的毁损,则需要两名以上的法医共同研究最终确定。
2、为什么要做二次鉴定
因为根据办案单位诉讼时限的限制,不能等到伤者功能恢复也就是二个月到半年后再处理,因为羁押犯罪嫌疑人都有时限要求,放出来后跑了怎么办,所以有的办案单位就需要法医对目前肯定构成的伤害进行初步的评定,比如构成轻伤就现按照轻伤来处理,等伤者的功能恢复后再做鉴定,如果构成重伤,再追加起诉,变更处理方式,主要是为了尽可能的限制住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这种情况下就要做二次鉴定了。
3、对楼下说的话的一点问题
楼下说“5、尽量到有资质的正规鉴定所做,不要到什么公安局鉴定中心之类的做,不生效”
刑事案件我还真不知道社会鉴定有资质做。社会鉴定做做交通评残啥的还凑合,谈到刑事案件,基本上都要到公安机关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支队所属的物证鉴定所来做,也就是公安机关的法医来做,这个公安部是有明文规定的,刑事案件鉴定放到社会上去鉴定,那不是乱套了,还要刑警干吗?
你自己去做自己起诉还得了啊,重伤害刑事犯罪是公诉案件,轻伤害才可以公诉转自诉,这也才是几年前改的,以前轻伤也是公诉案件.
4、对楼上的朋友所补充的问题进行回答
在我们这里即使有颅内的出血但是没进行开颅手术或者切口引流的话我们这里也不评重伤的,条款的规定一般是有使用范围的,全国都这么做。一般就是轻伤。
颅骨没骨折,看看CT片子,可能没什么大事。
鼻骨骨折看是线形的还是粉碎性的,单纯的线形骨折就是轻微伤,线形骨折有明显移位的或者粉碎性的构成轻伤。
右眼眶目前是轻伤,是否构成重伤还要等一段时间。毁容要看愈后的情况来定。
右眼球轻微伤,基本上没什么事,视力没下降、视野没改变,没造成器质性的损伤如外伤性白内障、晶状体浑浊之类的就没事。
jzdoctor - 经理 四级 你这个人 专门搞针对的吗
你是做什么工作的?刑事案件的鉴定就是在公安机关来鉴定的,你说的社会鉴定机构基本上就是处理民事案件和交通案件的。你要的话我可以拿出公安部的文件来给你看,公安部明文规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公、检、法、司、部队、等国家机构以外的委托,不得接受社会如律师的委托,对于公安机关内部的委托,自己能做的原则上不委托社会鉴定机构来做。公安机关由于在仪器设备和人员上要高于社会鉴定机构,所以公安机关的鉴定能力比较强。
你要是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或者法规条文你就拿出来看看,那我就服你。
你不就有个“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个吗?你可能不知道公安部是怎么对待这个问题的,因为你根本不懂鉴定规则。
jzdoctor - 经理 四级 关于你说的大量的蛛网膜下腔出血的问题,你不懂就不要瞎说,疾病的结果只有死亡或者好转,也就是痊愈或者致残。
你拿个蛛网膜下腔出血出来说事,你知道蛛网膜是什么吗?在哪里吗?你见过真的蛛网膜吗?我想你一定没见过吧,因为你根本不是做法医的。
1、蛛网膜下腔出血到达了一定的程度,要不就是已经死亡,就应该做尸体解剖明确死亡原因了。2、或者神经体症明显颅压太高就需要做手术减压或者切小创口进行引流。3、神经体征不明显颅内压不高的话保守治疗等出血自己吸收就可以。
活体的2项比较严重,危急到了生命,可以评定为重伤。3项相对要轻的多,没有危急到生命,但是还不属于轻微伤,根据轻伤鉴定标准里既不属于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的评定为轻伤。
重伤鉴定标准里颅内出血就是重伤,太狭隘了,那不是脑组织内有点血没丝毫感觉也是重伤?
这个问题是全国法医都这么做的,你可以到各地去打听打听,我想你不会这个都不知道吧,基本常识啊。
你说的蛛网膜下腔大量出血,没做手术,是什么原因没做?是因为没有抢救的必要了,等死了?还是岁数太大了,不适合做手术了?不然大量出血医院也不会不做手术让脑组织自己吸收的,颅内压太大很容易形成脑疝压迫延髓导致死亡的。
你说的说话积点阴德是什么意思,我是严格按照标准和试用条件,鉴定标准都有释义的。难道来个这样的我就直接定个重伤,那才叫草菅人命呢。
提出问题的楼主,你愿意相信谁就相信谁,我也不勉强你,不过我希望你能正确的判断谁的话是正确的谁的是错误的是误导人的。这样才不会让你走弯路。
2、眼睑骨折要怎么治疗
?
3、鼻梁骨骨折为什么下眼睑紫了
《人体鉴定标准》第十条规定: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鼻骨粉碎性骨折,还是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抑或是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均构成轻伤害。个人认为鼻梁塌陷应该符合其中之一。 去做个法医鉴定吧,有了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4、下睑外翻还是上睑下垂或是别的什么原因【车祸后的骨折】
复查三维CT;半年后待肿胀完全消退、瘢痕软化后再观察,因为在此部位外伤患者经常出现局部软组织脂肪等的萎缩,外伤和手术等造成的瘢痕收缩也会造成凹陷。半年后如果还是凹陷明显可以考虑注射脂肪
(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曹德君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5、诊断:左眼睑挫伤 左眼睑皮肤裂伤 左匡内壁及眶下壁骨折 够轻伤吗?
轻伤鉴定标准: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6、和战友切磋(带散打护具),一场下来我的眼睑被打肿,他被我打骨折了,我感觉实战就应该这么练,因为现在
打骨折了 要修养怎么按正常的受训 您这不是找批
7、眼框骨折、眼睑处多处疤属于轻伤还是重伤
如果这都是重伤,你让那些断胳膊断腿的怎么想?
眶内壁骨折属于轻微伤;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属于轻微伤。
8、眼眶骨折算轻伤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
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 面部、耳廓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