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右手环指爪粗隆旁小点片状致密影,撕脱骨折待排。什么意思
是说如下图所指处有个小骨片,可能是从旁边指骨上撕脱下来的。
如果是,将来它会诱发软组织感染,导致肿胀反复不消。

2、解剖学上的粗隆是什么意思
粗就是粗糙,隆就是隆起,粗隆就是粗糙的隆起。
在真正的骨头标本上面能摸到,粗隆上面一般都附着肌肉,例如肱骨上面的三角肌粗隆,股骨上面的臀肌粗隆。
股骨粗隆下是内侧骨皮质为高压,外侧皮质张力大,是一个高机械应力集中的区域,此区域由皮质骨组成,加以骨折时大多属于粉碎骨折,所以骨折愈合慢,易造成骨折不愈合。
股骨粗隆下周围肌肉止点较多,是外展肌(臀肌)和屈髋肌(髂腰肌)和外旋肌附着大、小粗隆,骨折后,
骨折近端产生典型外展、屈曲及外旋畸形,而股骨内侧由于有内收肌附着,远端被强大内收肌牵拉向内侧移位。内固定所受应力集中,易发生内固定断裂及失效。

(2)粗隆骨折是什么意思扩展资料:
粗隆间骨折分型分期:
1.Seinsheimer分型 Seinsheimer根据骨折块的数量,位置及骨折线的形状提出分为五型(图1)。
Ⅰ型:骨折无移位或移位<2mm。
Ⅱ型:骨折移位为两个骨折块。又分为3亚型,ⅡA小粗隆下横行骨折;ⅡB螺旋骨折,小粗隆在远侧骨折块。ⅡC螺旋骨折,小粗隆在远侧骨折块。
Ⅲ型:有3个骨折块,即除粗隆下骨折外,ⅢA,尚有小粗隆骨折,ⅢB在粗隆下骨折中间有一蝶形骨折块。
Ⅳ型:粉碎性骨折,有4个骨折块或更多。
Ⅴ型:粗隆下骨折伴有粗隆间骨折。
2.Russell和 Taylor分型 Russell和Taylor根据小粗隆的连续性和骨折线向后延伸至大粗隆累及梨状窝,这二个影响治疗因素,提出一种分型:
Ⅰ型:骨折线未后延至梨状窝,ⅠA型骨折中,折块和骨折线自小粗隆下延至股骨峡部区域,这一区域可有各种程度的粉碎骨块,包括双侧皮质骨碎块;ⅠB型骨折的多骨折线和碎块包括在小粗隆至狭部区域。
Ⅱ型骨折,骨折线向近端延伸至大粗隆及梨状窝,ⅡA型骨折,自小粗隆经股骨峡部延伸至梨状窝,但小粗隆无严重的粉碎或较大的骨折块;
ⅡB型骨折骨折线延伸至梨状窝,同时股骨内侧皮质有明显粉碎,小粗隆的连续性丧失。
并发症:
1、髋内翻
髋内翻是粗隆下骨折最常见并发症。根本原因是外展肌对股骨折牵拉,另外插入髓针的进针点不正确造成。
预防关键于第1准确插入髓针进针点,由于骨折近端屈曲、外展、外旋,很难准确选择梨状窝入点,和股骨解剖轴上开髓,必须在C型臂观察正侧位两个平面证实。
有两种方法可以减少这种困难,一是内收躯干,二是在股骨颈内插入斯氏针内收骨折近端。第2个原因股骨内侧皮质结构不完整,如果是切开复位者,一定要植骨重建股骨内侧完整,间接复位者,
术中注意测量髂前上棘至第1、2足趾间通过髌骨中点的力线,一般认为<10°的髋内翻是可以接受的,如果髋内翻角度大,可以行粗隆下截骨术。
2、骨折不愈合
骨折不愈合的原因是内固定失效及断裂,发生内固定断裂及失效有以下三种情况:
(1) 近端锁钉误锁,特别在股骨后外侧骨折,骨折近端向前移位,近端锁钉就会从股骨颈后侧折线间进入股骨头内,应当避免这种锁定。
近端锁钉的正确安置需要在透视观察下锁钉在股骨头的位置,正位近端锁钉应位于股骨头中下1/3,侧位位于中心,我们经验是当股骨头锁定时,如果在正侧位2枚螺丝钉不平行,必定有一枚锁钉误锁,应仔细检查,进行纠正。
(2)髓针动力化不适时,静止锁定,可以防止肢体旋转和短缩,骨折未愈合去除远端锁钉,尤其在骨质疏松者,必然增加近端锁钉应力,结果至近端锁钉断裂,招致骨折不愈合。
所以在骨折未愈合前不主张动力化,可以在骨折愈合后取髓内针前,取出远端锁钉,以达到改善骨痂质量。
(3)髓内针断裂,髓内钉断裂多发生近端锁孔处而且骨折线处,原因是骨折未愈合前,没有定期复查,患者早期完全负重引起,骨折不愈合治疗应该重新内固定及植骨术。
3、右手第3远节指骨末端爪粗隆骨折是否能验上工伤,看老板的意思不肯带我验工伤,因为厂方没买保险
劳动者的伤情是否属于工伤,主要看劳动者的受伤经过是否与工作有关。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也同样可以自己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区别只是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公司共同承担的责任,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