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年性骨折?!
骨折一般多见于老年人。因为老年人肌力严重衰退,下肢无力,走路不稳,反应迟钝,加上骨质疏松,外力直接作用于疏松的骨质上,而极易发生骨折。如老年人晚上起床小便,不能承受自身重量就容易发生骨折。骨折的主要表现为局部肿胀、疼痛、畸形、功能障碍等。
养生指南:
一.练功强身:应积极长期地坚持锻炼,增多在户外活动时间,多呼吸新鲜空气,促进全身血液循环和新陈代谢。可选择散步、慢跑、太极拳、保健操等项目。多活动能使血液中的钙质更多地在骨骼内存留,因而提高骨的硬度,能有效地减少骨折的发生。
二.多晒太阳:阳光可以促进维生素D的合成,而钙的代谢依赖维生素D的作用;阳光中的紫外线能促进体内钙的形成和吸收,维持正常的钙磷代谢,使骨骼中钙质增加而提高骨的硬度。
三.未病先防:老年人不宜到人多和车多的地方活动,下雨、下雪或地上积水、结冰时不要外出,以免跌倒而发生骨折。不要攀登梯子或爬高活动,不宜在陡坡上行走,因老年人下肢无力,反应迟钝而易跌倒。平时出门时,须缓步慢行,若有眼花、耳聋、头晕等症状时尽量减少外出,必须外出时要有帮助搀扶走路或手拄拐杖。夜间上厕所之前,应先在床沿坐上片刻,以使腿部肌肉力量处于兴奋状态,并可防止体位改变时的一时性低血压的发生。洗澡时,要准备好小凳子,坐着穿裤和鞋,防止跌倒。
四.饮食调摄:多吃蔬菜、蛋白质和富有维生素的饮食,可防止骨质疏松的发生和发展。骨折早期饮食宜清淡,以利于祛瘀消肿,后期应偏味重,选择合适的饮食调补肝肾,有利于骨折的愈合和功能的恢复。
五.密切观察:当遭受损伤后,如怀疑有骨折应及时去医院诊治。在转送途中,应采取必要的临时固定措施。如上肢骨折应用木板将手臂固定,木板长度应超过骨折部位的上、下两个关节面。也可将骨折的手臂与胸部缚在一起固定。下肢骨折可用长木板将伤肢缚扎在一起,木板长度上至腋下,下应超过脚跟,或可将患肢与另一健肢缚扎在一起固定。脊柱骨折应由双人平行搬至木板上缚扎固定,颈椎骨折应将头部两侧用沙袋垫好,限制头部活动,然后才能送医院。如有出血,应用清洁布临时包扎伤口,然后用止血带结扎。一般止血带结扎时间每次不超过1小时,每隔1小时可放松止血带1~2分钟,以看到鲜血流出为止,可防止因结扎时间过长而引起肢体缺血坏死。用石膏等方法作骨折固定后,24小时内须密切观察伤肢末端皮肤色泽的变化和肿胀情况。如发现肿胀加剧,皮肤有瘀紫应立即就诊,放松或拆除石膏,以防因石膏固定太紧而引起肢体缺血、回流不畅而坏死。骨折固定期应遵医嘱定期复查。
六.功能锻炼:在医生指导下积极锻炼未受伤的关节,每天每小时一百次,能避免关节僵硬、挛缩和肌肉萎缩。采用轻按摩的方法自我按摩,可促进局部血液循环,有利于骨折的恢复。
骨折的治疗 栋华 骨科副主任医师
突然受伤骨折,伤情特别严重的,即发生休克甚至昏迷的人,心理上没有更大的精神负担。而那些神志清醒的伤员,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经受巨大痛苦,陷入极度紧张之中,有的感到生死未卜,非常恐惧。在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及伤员家属,必须保保持沉着、冷静,一方面尽可快全力抢救,设法送附近医院;同时安慰伤员,不要紧张。对伤情严重者。要用语言、眼神、形体动作,鼓励他们坚强一些,消除绝望心理。要知道,惊慌大惊小怪、哭泣流泪,对伤员都是恶性刺激。
骨折伤员入院后,进行紧急救治时,也要注意心理治疗和护理。有的医生护士当着病人的面,向领导或家属交待病情,表示治疗困难,必有残废,甚至说出不行了,没有希望等话。可能这是事实,但是却严重伤害病人心理,有悖于医德。即使病危,也要向单位和家属个别交待。医务人员应通过自己的形象和语言,让病人感到信赖和安全。应该安慰病人,病情虽重,并非没有希望。受伤不幸,但活着入院,是不幸中的万幸。
伤员入院,经过初步救治,心理上可能感到安全,情绪好转,但大多数病会怕痛、怕手术。骨折早期及以后手法整复或手术治疗,疼痛都是难避免的。思想上越是害怕,就越是敏感。尤其是病房其他病人的呻吟、呼叫,会相互激惹。病人家属,此时不宜过分迁就病人向医护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可以向医护人员反映病情变化,同时给予病人以精神安慰,和他们谈一谈与伤情无关的事情,以分散注意力,减少疼痛。看望病人也要做到表情自然。若愁眉苦脸,病人会以为是自己病情转重,后果不好,平静的情绪又趋于沮丧。
有的病人伤后,巴不得骨折马上就愈合,“病急乱求医”,到处求治,乱用药物,这可能干扰治疗程序。对此,医生最好尽快制订出治疗方案、并告知病人及家属,并做适当解释说明。骨折不同于一般皮肉受伤那样,缝合后几天就能痊愈拆线。不同部位、不同类型的骨折,治疗时间各不相同,但总的来说,时间比较长,短则1月,长则半年以上。让伤员思想上早有打算,妥善安排工作和生活。
骨折致残率、致畸率较高,有的完全恢复,也可能遗留外伤或手术疤痕,对形体外观影响较大。病人,尤其是年轻女性,往往对此格外关注。有时对此郁郁寡欢,甚至丧失生活信心。有的病人担心留下残疾,影响事业、婚姻、家庭等,为此终日愁眉不展;有的脾气变得暴躁、容易激惹。医护人员应做解释工作,家属亲友也要理解病人,从各方面多加关怀体贴,劝慰他们:“留得青山在,何愁没柴烧”,不要过分忧虑。只要及时治疗,以后进行刻苦的功能锻炼,可以恢复正常,弥补损失。即使因为伤情关系,留下一些后遗症,造成一定损失,也能减少到最低程度。对于已经留下瘫痪或肢体残疾的伤员,要用中外名人和英雄人物,如保尔·柯察金、吴运铎、张海迪等人的事迹激励他们,面对现实,树立战胜伤残的信心,做到身残志不残,残而不废。
骨折进入恢复期,解除石膏或夹板后,关节往往变得僵硬,稍稍活动即感到疼痛或肿胀。由于长期不活动,肢体肌肉萎缩,周径变细。不少病人担心能否恢复,有的则臆测莫非医生给治坏了?恐怕留下终身残废,于是整天忧心忡忡,茶饭不思。其实,这种情况多半是恢复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可向病人解释,这是由于关节固定后、其内部、肌肉之间、肌暖周围粘连所致,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锻炼就可能消除。
骨折恢复期的功能锻炼十分重要,又相当痛苦。不少病人怕痛,产生畏难情绪,有的病人寄希望于药物和医疗仪器。有些骨折病人的亲友、从感情出发,不肯让他们吃苦,对功能锻炼阳奉阴违,消极等待,迟迟不练。必须懂得,开始锻炼时,有些痛、肿反应,是正常现象。功能锻炼是肢体康复的必由之路,任何内服、敷药和先进仪器均无法代替。今日不练,明日不动,势必痛不得止,肿不得消。家属应鼓励病人,帮助克服畏难情绪,对微小的进步,也应加以赞尝、鼓励。
另外,也要克服急于求成的心理。有的病人恨不得今日拆了石膏、夹板,明天就活动自如。某些招摇撞骗的江湖“医生”,便迎合这些人的心理,用粗暴力量狠命扳拉僵硬的关节,使关节内外发生损伤和出血。引起疼痛不说,还会引起严重的粘连,影响治疗效果。千万不要上当。
骨折的内固定器材 徐栋华
骨折的治疗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用各种手法将断骨对合,再在皮肤外面用石膏或夹板固定、保护,使骨折愈合。在这里,石膏、夹板是外固定器材。如果无法采用这种方法,“或者用了效果不好,便需采用第二种方法——手术治疗:由医生切开皮肉,在直视下将断骨准确对位,再选用接骨钢板、螺钉、钢针等接骨器材固定。这些接骨器材即为内固定器材。
骨折完全愈合后,内固定器材便失去了作用。这时,内固定器材是一直留在体内,还是取出来好呢?制造内固定器材的金属,都经过反复测试选择,对人体安全无毒,相容性良好。但它们毕竟与机体有生命的组织根本不同,终究是一种异物,长期留在体内,可能引起多种不良反应。
一是可以诱发迟发性感染。细菌等病原微生物常可乘皮肤、粘膜受到微小创伤、局部抵抗力低下之机,进入人体。机体活组织内布满毛细血管,其中具有识别、攻击病原体的白细胞,可将病原体很快歼灭。而置于骨骼内的坚硬钢板、钢针等,由于没有血管分布,缺乏这种抵抗能力,因而容易成为细菌的藏身之地。细菌生长繁殖起来,即造成感染。
二是造成附近骨质疏松。骨骼的基本功能是保护、支撑和运动,总之是受力。在一定范围内,它受力越多,越是坚强。内固定器材,尤其是钢板,具有一种应力遮挡作用。它承受了本应由骨骼承受的应力,这在骨折早期,对于保持位置、恢复运动功能等有好处。但骨折愈合后,其就有弊端了。由于缺乏力的刺激,附近骨质可愈来愈疏松。骨质过于疏松,螺针固定不牢,可发生松动,这时可以导致再次骨折。
三是置于骨外的内固定器材,可刺激软组织,产生滑囊炎等并发症。如股骨骨折的髓内针尾部位于臀部皮肤、肌肉深面,由于破关节活动,表面可以形成滑囊发炎,产生积液,可引起疼痛或限制关节活动。在个别情况下,儿童骨折的内固定器材如果久不取出,随着孩子的生长发育,内固定器材的位置可能发生变化,压迫神经血管,引起瘫痪或血管瘤等严重并发症。
四是个别人可发生电解反应。人体的血液、淋巴液和组织液等,含有各种离子,是一种电解质溶液。内固定钢板虽然化学性质相当稳定,但日积月累,也可发生明显的电解反应,导致组织水肿。因此,骨折内固定器材,一般均应在骨折愈合后适当时机拆去。这个时机,很有讲究。骨折愈合的时间与骨折部位、类型,病人年龄,营养状况及治疗方法有关,短则一月,长则半年以上。但这并不意味着骨折一旦愈合,就应立即取出内固定器材。早期骨痂是坚硬的类骨质,多呈梭形,包裹骨折断端。它的外表租糙,内部结构杂乱无章,牢固度也差。这时拆除内固定器材,为时过早。
随着关节不断活动、用力,那些受力大的部位,骨质逐渐变得坚硬,而那些多余的骨痂,则由破骨细胞破坏吸收。经过如此改造,断骨上下恽然一体,十分坚固。这时即可拆除内固定器材了。具体时机,应由医生确定。除了引起并发症者以外,原则上应宁可适当推迟,而不要提前。加压钢板十分坚强。固定后承受骨骼大部分应力,骨折愈合后的塑形期往往较长,钢板早期取出容易发生再骨折。因此,取出时间应较一般钢板向后延迟。国外专家建议取出内固定器材的时间分别为:胫骨1年,股骨2年,前臂骨及肱骨1.5-2年。个别手术风险大,或高龄病人,也可暂不拆除,长期观察。
少数情况下,内固定器材的位置恰好靠近神经、血管,二次手术解剖层次不如首次手术清楚,反更增加损伤机会。此外,也有由于骨骼生长过牢,将内固定器材包埋其中,寻找困难的,或螺钉尾槽损伤变浅,或钉、针、钢丝折断,拆除费事、甚至取不出的。经验丰富的骨科医生,会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恰当处理。总的说来,拆除内固定器材的手术,一般比第一次对位固定术要容易一些,手术时间也短。
最后需提到的是,经过多年探索、现在已经制造成功可以在体内自行吸收的骨折内固定器材,现在许多医院正在推广应用。这种材料是高分子有机化合物,对人体无毒。用它固定断骨,随着骨折愈合,它本身会缓促降解,成为二氧化碳和水。使用这种内固定器材一次手术就可“一劳永逸”,病人无须冒二次麻醉手术的风险。
免费医院网天天健康报编辑部www.cmn.com.cn2000/12/18
骨折 积水潭医院骨科主治医师 张伯松
一、定义
骨或软骨失去完整性或连续性,称为骨折。
二、 骨折原因
(一) 外伤性骨折:暴力造成骨质的完整性破坏,称为外伤性骨折。为最常见的骨折原因。按暴力作用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三种:
1. 直接暴力:暴力直接作用于骨折部位。
2. 间接暴力:暴力作用于远离骨折的部位,通过骨、关节、肌肉或韧带等传导,造成一定部位的骨折。
3.重复暴力:反复的暴力作用于同一部位,可逐渐发生骨折,也称为疲劳骨折。如长途行军或反复运动后发生的第二、三跖骨、胫骨、股骨、腓骨或股骨颈骨折等。
(二)病理性骨折:由于全身或骨本身局部的病损引起的骨折,称为病理性骨折。
三、 骨折分类
(一) 按骨折线形状:分为横形、斜形、螺旋形、粉碎形等。
(二) 按骨折发生部位:骨干骨折、关节内骨折及骨骺损伤等。
(三) 按骨折程度:完全骨折及为完全骨折,后者也称青枝骨折。
(四) 骨折断端是否与外界相通:分为闭合骨折与开放骨折。
(五) 按伤后时间:新鲜骨折——伤后3周以内的骨折。陈旧骨折——伤后超过3周。
四、 骨折治疗
治疗骨折的最终目的是使受伤部位最大可能、尽快地恢复正常功能。为此应选择最为简便、完全而又有利于骨折愈合以及功能恢复的治疗方法。复位、固定和功能锻炼是治疗骨折的基本措施。
五、 骨折的急救
骨折的急救是在骨折发生后的即刻处理,包括检查诊断和必要的临时措施。骨折的急救很重要,处理不当能加重损伤,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残废影响生命。因而,及时进行合理有效的急救是十分重要的。急救应在现场进行,首先扼要地了解伤情,先查生命体征后查局部伤情,以确定损伤性质、部位和范围。要观察有无呼吸道阻塞、呼吸困难、紫绀、异常呼吸等现象;注意病人有无休克;有无伤口出血及内出血;注意病人的精神状态,有无瞳孔、眼、耳、鼻出血,及颅脑损伤体征;有无胸、腹、盆腔内脏损伤;有无脊髓、周围神经损伤及肢体瘫痪,注意肢体有无肿胀、疼痛、畸形及功能丧失表现,确定是否有骨折及脱位。
急救处理应包括①保持呼吸道通畅。②防止休克。严重或多发骨折及合并有其他创伤病人更易休克,要注意预防,更要早发现,早处理。防止休克包括:止痛,固定患肢有止痛、止血、减轻组织损害和休克的作用;止血,内或外出血为损伤性休克主要原因,不加以控制会加重休克,一般伤口局部加压包扎,即可止血。对于四肢大出血,不能控制者,可上止血带,但绑扎的部位要正确,松紧要合适,否则会加重出血,上止血带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二小时,应每隔一小时左右放松一次,但不可冒再次大出血危险,轻易将止血带放松。在可能条件下,应立即输液、输血和给氧。③骨折肢体临时固定:上肢骨折主要用夹板固定,用三角巾悬吊,并将伤肢用绷带固定在胸壁上;下肢骨折主要用半环托马斯架固定或绑在健腿上,膝以下骨折固定在小夹板上;疑有脊柱及骨盆骨折损伤时,应尽量避免骨折处有移动,以免引起或加重损伤。不论病人是仰卧或俯卧,尽量不变动原来位置将四肢理直,准备好硬板担架后,由两人轻轻将病人滚翻到木板上仰卧,用宽布带捆在担架上。如骨折位于颈部,则一人必须把住下颏和枕部略加牵引。滚翻时脊柱应保持中立位。腰或颈下垫一小布卷则更好。
骨折愈合
骨折(fracture of bone)通常可分为外伤性骨折和病理性骨折两大类。骨的再生能力很强,经过良好复位后的外伤性骨折,一般在3~4个月或更长一些时间内,可完全愈合。骨外、内膜中骨母细胞的增生和产生新生骨质是骨折愈合的基础。骨折后经血肿形成、纤维性和骨性骨痂形成以及骨痂改建的过程而完全愈合,使骨在结构和功能上恢复正常。
一、骨折愈合过程
骨折愈合(fracture healing)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血肿形成
骨折时除骨组织被破坏外,也一定伴有附近软组织的损伤或撕裂。骨组织和骨髓都富含血管,骨折后常伴有大量出血,填充在骨折的两断端及其周围组织间,形成血肿。一般在数小时内血肿发生血液凝固。和其他组织的创伤一样,此时在骨折局部还可见轻度中性粒细胞浸润。
骨折时由于骨折处营养骨髓、骨皮质及骨膜的血管随之发生断裂,因此在骨折发生的1~2天内,可见到骨髓造血细胞的坏死,骨髓内脂肪的析出,以后被异物巨细胞包绕形成脂肪“囊”(fat“cyst”)。骨皮质亦可发生广泛性缺血性坏死,骨坏死在镜下表现为骨陷窝内的骨细胞消失而变为空穴。如果骨坏死范围不大,可被破骨细胞吸收,有时死骨可脱落、游离而形成死骨片。
(二)纤维性骨痂形成
大约在骨折后的2~3天,从骨内膜及骨外膜增生的纤维母细胞及新生毛细血管侵入血肿,血肿开始机化。这些纤维母细胞实质上多数是软骨母细胞及骨母细胞的前身。上述增生的组织逐渐弥合,填充并桥接了骨折的断端,继而发生纤维化形成纤维性骨痂,或称暂时性骨痂(provisional callus)肉眼上骨折局部呈梭形肿胀。约经1周左右,上述增生的肉芽组织及纤维组织部分可进一步分化,形成透明软骨。透明软骨的形成一般多见于骨外膜的骨痂区,而少见于骨髓内骨痂区,可能与前者血液供应较缺乏有关。此外,也与骨折断端的活动度及承受应力过大有关。但当骨痂内有过多的软骨形成时会延缓骨折的愈合时间。
(三)骨性骨痂形成
骨折愈合过程的进一步发展,是骨母细胞产生新生骨质逐渐取代上述纤维性骨痂。开始形成的骨质为类骨组织,以后发生钙盐沉着,形成编织骨(woven bone),即骨性骨痂。纤维性骨痂内的软骨组织,和骨发育时的软骨化骨一样,发生钙盐沉着而演变为骨组织,参与骨性骨痂的形成。此时所形成的编织骨,由于其结构不够致密,骨小梁排列比较紊乱,故仍达不到正常功能需要。
按照骨痂的细胞来源及骨痂的部位不同,可将骨痂分为外骨痂和内骨痂。
1.外骨痂(external callus)或骨外膜骨痂(periosteal callus),是由骨外膜的内层即成骨层细胞增生,形成梭形套状,包绕骨折断端。如上所述,以后这些细胞主要分化为骨母细胞形成骨性骨痂,但也可分化为软骨母细胞,形成软骨性骨痂。在长骨骨折时以外骨痂形成为主。
2.内骨痂(internal callus) 由骨内膜细胞及骨髓未分化间叶细胞演变成为骨母细胞,形成编织骨。内骨痂内也可有软骨形成,但数量比外骨痂为少。
(四)骨痂改建或再塑
上述骨痂建成后,骨折的断端仅被幼稚的、排列不规则的编织骨连接起来。为了符合人体生理要求而具有更牢固的结构和功能,编织骨进一步改建成为成熟的板层骨,皮质骨和髓腔的正常关系也重新恢复。改建是在破骨细胞的骨质吸收及骨母细胞新骨质形成的协调作用下进行的,即骨折骨所承受应力最大部位有更多的新骨形成而机械性功能不术需要的骨质则被吸收,这样就使骨折处上下两断端按原来的关系再连接起来,髓腔也再通。
在一般情况下,经过上述步骤,骨折部恢复到与原来骨组织一样的结构,达到完全愈合。
二、影响骨折愈合的因素
1.全身性因素 ①年龄:儿童骨组织再生能力强,故骨折愈合快;老年人骨再生能力较弱,故骨折愈合时间也较长。②营养:严重蛋白质缺乏和维生素C缺乏可影响骨基质的胶原合成;维生素D缺乏可影响骨痂钙化,妨碍骨折愈合。
2.局部因素 ①局部血液供应:如果骨折部血液供应好则骨折愈合快,如肱骨的外科颈(上端)骨折;反之,局部血液供应差者,骨折愈合慢,如股骨颈骨折。骨折类型也和血液供应有关:如螺旋形或斜形骨折,由于骨折部分与周围组织接触面大,因而有较大的毛细血管分布区域供应血液,愈合较横形骨折快。②骨折断端的状态:骨折断端对位不好或断端之间有软组织嵌塞等都会使愈合延缓甚至不能接合。此外,如果骨组织损伤过重(如粉碎性骨折),尤其骨膜破坏过多时,则骨的再生也较困难。骨折局部如出血过多,血肿巨大,不但影响断面的接触,且血肿机化时间的延长也影响骨折愈合。③骨折断端的固定:断端活动不仅可引起出血及软组织损伤,而且常常只形成纤维性骨痂而难有新骨形成。为了促进骨折愈合,良好的复位及固定是必要的。但长期固定可引起骨及肌肉的废用性萎缩,也会影响骨折愈合。④感染:开放性骨折(即骨折处皮肤及软组织均断裂,骨折处暴露)时常合并化脓性感染,延缓骨折愈合。
骨折愈合障碍者,有时新骨形成过多,形成赘生骨痂,愈合后有明显的骨变形,影响功能的恢复。有时纤维性骨痂不能变成骨性骨痂并出现裂隙,骨折两断端仍能活动,形成假关节,甚至在断端有新生软骨被覆,形成新关节。
附 病理性骨折
病理性骨折(pathological fracture)是指已有病变的骨,在通常不足以引起骨折的外力作用下发生的骨折,或没有任何外力而发生的自发性骨折。
常见的病理性骨折的原因:
1.骨的原发性或转移性肿瘤 是病理性骨折最常见的原因,特别是溶骨性的原发或转移性骨肿瘤。原发性骨肿瘤如多发性骨髓瘤、骨巨细胞瘤及溶骨性成骨肉瘤等;属于转移性骨肿瘤的如转移性肾癌、乳腺癌、肺癌、甲状腺癌及神经母细胞瘤等。不少原发性和转移性骨肿瘤有时因病理性骨折后才被发现。
2.骨质疏松(osteoporosis) 老年、各种营养不良和内分泌等因素可引起全身性骨质疏松,表现为骨皮质萎缩变薄,骨小梁变细、数量减少。主要影响脊椎骨、股骨颈、掌骨等。老年尤其是绝经后老年妇女胸、腰椎压缩性骨折,股骨颈、肱骨上端及桡骨下端骨折较为多见。肢体瘫痪、长期固定或久病卧床等可引起局部废用性骨质疏松而造成骨折。
3.内分泌紊乱 由甲状旁腺腺瘤或增生引起的甲状旁腺功能亢进,可导致骨的脱钙及大量破骨细胞堆积,骨小梁为纤维组织所取代。此时虽有新骨形成,但只能形成纤细的编织骨或非钙化的类骨组织,而极易发生多发性病理性骨折。
4.骨的发育障碍 有多种属于这类的先天性骨疾患可以引起病理性骨折。例如先天性成骨不全(osteogenesis imperfecta),为一种常染色体显性遗传性疾病,在胎儿或儿童时期发病,乃由于先天性间充质发育缺陷,不易分化为骨母细胞,同时骨母细胞合成骨基质中Ⅰ型胶原纤维障碍,因此长骨骨皮质很薄,骨细而脆,极易发生多发性病理性骨折,故又称为脆性骨综合征(brittle bone syndrome)。而骨折后新形成的骨痂为软骨性,或为纤维性,难以发生骨化。
病理性骨折时,骨的原有病变往往使骨折愈合迟缓,甚至几乎没有修复反应。也常使骨原有病变的组织学图像发生改变或复杂化。
2、尾骨骨裂,以为后面有椅子,结果坐空了,摔的当时很疼,
从你的这种受伤形式来看,确实容易发生尾骨骨折。尾骨骨折除非是错位很厉害,否在在常规的尾椎X光片中,是难以发现的,因为尾骨本身很小,正位和结肠、膀胱重叠,侧位和臀部肌肉重叠,很难清晰显示尾骨,因此,医生说“尾骨骨裂”,我持怀疑态度;
尾骨骨折或脱位很常见,绝大多数情况下只需保守治疗,对症治疗即可,不像其他骨折和脱位那样要求复位。对于女性,尾骨骨折或脱位导致骨性产道狭窄的情况极为少见,所以,即使你存在尾骨骨折,也无需担心。
如果确实想弄清楚,可以作骶尾部CT薄层扫描+三维重建,很小的骨折都可以清楚显示。
3、2019年我弘骨骨折,医院诊断、手术后将近3个月,我的妈妈才知道我是哪种弘骨骨折,为什么她这么对我?
你妈对你不好可能是她性格问题,如果你还想待在家里就只能迁就她,以和为贵了,大家都没有什么好办法了。
如果你是女孩,不想待在家里,就快点找个男朋友嫁出去吧
4、骨折可以不手术吗?
注意骨科医生为了赚钱常常不需要手术时做手术,不需要放钢板时放钢板。托可靠的熟人或朋友带上片子请骨科医生看一下,可能会听到真话。并不是骨折一定就要手术的。
5、第五跖骨骨折
如果来是新的骨折,透亮线就不会出现毛焅的改变,这你自己自更清楚。而出现放射影像学上毛糙的表现多提示已百出现骨痂了。如果要排度除未闭合骨骺线只需对照观察对侧的同一跖骨的情知况就可以了。局部肿道胀消退后可以适当轻行。
6、我想问下髂骨骨折后什么时候可以恢复正常走路?
伤筋动骨一百天啊,最少也要三个多月了,平时多吃些骨头汤帮助长骨的,走路一定要照顾骨折的地方,因为骨头还没有长好,不要不小心又出现新的问题
7、肘部鹰嘴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以及赔偿
您好,伤残等级是指恢复后对原有的生理结构和生活质量的影响,其中十级最轻,您说的这种情况,还需要视最终的治疗效果和事故鉴定中心的最终鉴定。
以下,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既然指致残,那么,就不是说受伤就能得到认定的了,可以说,最好还是别评上的好啊,那样说明身体和生活都没有受到永久性的不可恢复(至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恢复)的创伤。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总则
1.1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残疾的鉴定提供依据。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的残疾程鉴定,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3鉴定原则
鉴定应当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分析残疾同损伤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体损伤的后果或结局,实事求是进行。
1.4 鉴定时机
鉴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包括医疗终结和医疗依赖)后进行。
1.5 残疾等级划分
本标准依据伤者治疗后临床症状稳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能力的丧失程度及其对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将残疾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残疾等级划分依据
1.5.1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意识消失;
⑷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依赖;
⑸各种活动严重受限而卧床;
⑹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1.5.2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⑸不能工作;
⑹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5.3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⑸明显职业受限;
⑹社会交往困难。
1.5.4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⑸职业种类受限;
⑹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1.5.5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⑷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⑸社会交往贫乏。
1.5.6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⑷不能胜任原工作;
⑸社会交往狭窄。
1.5.7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有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⑷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⑸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1.5.8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⑶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
⑷断续工作;
⑸社会交往受约束。
1.5.9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⑶工作、学习能力下降;
⑷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5.10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⑶工作、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⑷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1.6 多处(种)残疾的鉴定
被鉴定人有2处(种)以上的残疾等级者,应分别进行评残,并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鉴定结论。相同的最重等级达2项以上的应晋升一级。
1.7 对原有残疾和疾病的处理
受伤器官原有残疾或疾病的,应以本次损伤后实际致残后果或结局为依据进行鉴定,但须说明原有残疾的等级或伤病(残)比。
1.8 鉴定人
1.8.1鉴定人条件:鉴定人应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
1.8.2鉴定人权利和义务: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2 分则
2.1 一级残疾
2.1.1 极重度智能减退;
2.1.2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3 三肢瘫(肌力1级);
2.1.4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5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6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7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2.1.8 呼吸困难级;
2.1.9心功能不全级;
2.1.10小肠切除90%以上;
2.1.11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1.12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偏瘫(肌力1级);
2.2.4 面部明显瘢痕9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2.5 双眼球缺失;
2.2.6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7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8 一侧上颌骨及下颌骨对侧完全缺损;
2.2.9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呼吸困难Ⅲ级;
2.2.10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1 心功能不全级;
2.2.12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2.13 肝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4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2.15 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2.17 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2.18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能减退;
2.3.2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3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4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5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2.3.6 面部明显瘢痕75%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下颌骨一侧完全性缺损;
2.3.12 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 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
2.3.15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6 肝切除3/4以上;
2.3.17 全胰切除;
2.3.18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19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20 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21 二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 四级残疾
2.4.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明显瘢痕5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4.6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以上;
2.4.7 双眼盲目3级;
2.4.8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9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10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1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2 下颌骨缺损6cm以上 ;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不全级;
2.4.19 小肠切除3/4以上,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切除2/3以上;
2.4.22 肝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2.4.23 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2.4.24 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5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6 双侧输尿管损伤致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7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2.4.28 膀胱全切除;
2.4.29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30 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2.4.31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32 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33 枢椎齿突骨折或环椎骨折脱位,遗有脊髓受压或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
2.4.34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5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6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4.37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5 五级残疾
2.5.1 单肢瘫(肌力1级);
2.5.2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3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4 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明显瘢痕25%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2.5.10 双眼低视力2级;
2.5.11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2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3 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2.5.14 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或下唇长度;
2.5.15 呼吸困难级;
2.5.16 两肺叶切除;
2.5.17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
2.5.18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9 心脏瓣膜置换;
2.5.20 度房室传导阻滞,安装起搏器后;
2.5.21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
2.5.22 全胃切除;
2.5.23 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2/3以上;
2.5.24 肝损伤致轻度肝功能损害;
2.5.25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6 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7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8 重度排尿障碍;
2.5.29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大于或等于50毫升;
2.5.30 阴茎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5.31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并发或继发椎管狭窄,遗有脊髓或脊神经根受压;
2.5.32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3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4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5.35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完全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6 六级残疾
2.6.1 中度智能减退;
2.6.2 四肢瘫(肌力4级);
2.6.3 单肢瘫(肌力2级);
2.6.4 不完全性失语;
2.6.5 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 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2.6.7 面部明显瘢痕1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6.8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毁损;
2.6.9 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容貌毁损;
2.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6.11 一眼低视力1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
2.6.12 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眼睑严重畸形;
2.6.13 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4 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2.6.15 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脱落12枚以上;
2.6.16 下颌骨缺损4cm以上;
2.6.17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8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9 肺叶切除并肺段楔形切除;
2.6.20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
2.6.21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
2.6.22 排便重度障碍;
2.6.23 肝切除1/2以上;
2.6.24 胆道损伤致轻度肝功能损害;
2.6.25 胰切除1/2以上;
2.6.26 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7 肾功能中度障碍;
2.6.28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6.29 尿道瘘不能修复;
2.6.30 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31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32 骨盆环三处以上骨折,遗有髋臼向盆腔内突;
2.6.33 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34 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5 一手缺失;
2.6.36 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7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8 一下肢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7 七级残疾
2.7.1 三肢瘫(肌力4级);
2.7.2 单肢瘫(肌力3级);
2.7.3 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4 不完全性失用、失读、失写、失认等;
2.7.5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2.7.6 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 中度尿崩症;
2.7.8 面部明显瘢痕30cm2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7.9 面部轻度毁容;
2.7.10 外鼻部缺损1/3以上(或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容貌;
2.7.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7.12 一眼球缺失;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 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2.7.16 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 舌缺损1/2以上;
2.7.18 张口度1cm以下;
2.7.19 颞下颌关节强直关节成形术后;
2.7.20 器质性失音;
2.7.21 限局性脓胸部分胸廓成形术后;
2.7.22 一肺叶切除;
2.7.23 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4 心功能不全级;
2.7.25 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6 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7 肝切除1/3以上;
2.7.28 胰切除1/3以上;
2.7.29 一侧肾切除;
2.7.30 肾损伤致高血压;
2.7.31 膀胱大部分切除;
2.7.32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3 子宫切除;
2.7.34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80%以上;
2.7.35 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6 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7 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38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39 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0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2.7.41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 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 髋、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8 八级残疾
2.8.1 轻度智能减退;
2.8.2 截瘫、偏瘫(肌力4级);
2.8.3 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2.8.4 第III对颅神经麻痹;
2.8.5 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6 面部瘢痕30cm2以上,影响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碍;
2.8.7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8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8.10双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2.8.11 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12 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3 一侧耳廓缺失伴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8.14 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8.15 一耳听力损失≥91dBHL;
2.8.16 牙齿脱落或折断14枚以上;
2.8.17 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1/2以上;
2.8.18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9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20 肺段切除;
2.8.21 心脏异物滞留;
2.8.22 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3 胃大部分切除;
2.8.24 小肠切除1/2以上;
2.8.25 结肠切除1/2以上;
2.8.26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7 胰切除1/3以下;
2.8.28 脾摘除;
2.8.29 轻度排尿障碍;
2.8.30 双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8.31 阴茎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2 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3 阴道狭窄;
2.8.34 双侧输卵管切除;
2.8.35 一侧卵巢切除;
2.8.36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60%以上;
2.8.37 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8 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39 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0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1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 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43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30°或旋转>30°;
2.8.44 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5 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6 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7 四肢长管骨骨折不愈合;
2.8.48 四肢长管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2.9 九级残疾
2.9.1 单肢瘫(肌力4级);
2.9.2 颅骨缺损25cm2以上,伴脑膨出;
2.9.3 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 脑叶切除;
2.9.5 颅内异物;
2.9.6 第、Ⅴ、Ⅵ对颅神经麻痹;
2.9.7 轻度尿崩症;
2.9.8 面部瘢痕18cm2以上,影响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碍;
2.9.9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 )25%以上,影响容貌;
2.9.10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它部位秃发50%;
2.9.11 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9.12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9.13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或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2.9.14 双眼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双眼睑畸形;
2.9.15 复视伴有眼球运动障碍;
2.9.16 损伤后一眼盲目3级或视野半径≤10°;
2.9.17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8 双耳缺失相加大于一耳面积;
2.9.19 一耳听力损失≥71dBHL;
2.9.20 牙齿脱落或折断7枚以上;
2.9.21 舌缺损1/3以上;
2.9.22 支气管成形术后;
2.9.23 八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2.9.24 肺内异物滞留;
2.9.25 呼吸困难级;
2.9.26 心脏、大血管修补;
2.9.27 心脏异物摘除;
2.9.28 食管切除不影响进食;
2.9.29 胃部分切除;
2.9.30 小肠切除小于1/2;
2.9.31 排便轻度障碍;
2.9.32 肝切除小于1/3;
2.9.33 胆道修补;
2.9.34 胰修补;
2.9.35 脾部分切除;
2.9.36 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7 一侧肾部分切除;
2.9.38 膀胱部分切除;
2.9.39 输尿管修补;
2.9.40 尿道修补;
2.9.41 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2.9.42 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9.43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4 一侧输卵管切除;
2.9.45 子宫部分切除;
2.9.46 脊柱骨折、脱位,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40%以上;
2.9.47 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有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48 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49 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减少2/3以上;
2.9.50 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1 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及两侧骶髂关节脱位;
2.9.52 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3 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4 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5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6 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7 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 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59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 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 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2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
2.9.63 创伤性关节炎。
2.10 十级残疾
2.10.1 边缘智能状态;
2.10.2 颅骨缺损9cm2以上;
2.10.3 颅骨凹陷性骨折20cm2,深度0.5cm以上;
2.10.4 脑脊液漏修补;
2.10.5 人格改变;
2.10.6 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7 面部瘢痕9cm2以上,影响容貌;
2.10.8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30cm2以上,影响容貌;
2.10.9 头皮损伤疤痕形成或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2.10.10 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2.10.12 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2.10.13 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14 一侧人工晶体植入;
2.10.15 单纯性复视;
2.10.16 一眼低视力1级;
2.10.17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10.18 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10.19 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
2.10.20 舌尖部分缺损(畸形)影响进食、语言功能;
2.10.21 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1/2牙冠以上;
2.10.22 张口度2cm以下;
2.10.23 面颅骨部分缺失或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24 器质性声音嘶哑;
2.10.25 五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2.10.26 二肋以上缺失;
2.10.27 胸导管损伤;
2.10.28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2.10.29 肺修补;
2.10.30 肺内异物摘除;
2.10.31 膈肌修补;
2.10.32 消化道修补;
2.10.33 肝、脾修补;
2.10.34 肾修补;
2.10.35 膀胱修补;
2.10.36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0.37 子宫、输卵管、卵巢、阴道修补;
2.10.38 脊柱骨折、脱位,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0%以上;
2.10.39 脊柱骨折、脱位,遗有三个椎节以上自然或手术融合;
2.10.40 颈椎骨折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1 枢椎齿突骨折;
2.10.42 胸、腰椎骨折,遗有小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10.43 外伤性颈、腰椎间盘突出;
2.10.44 颈、腰椎椎板减压;
2.10.45 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 二个以上椎体横突骨折不愈合;
2.10.47 骨盆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2cm以上;
2.10.48 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及单侧骶髂关节脱位;
2.10.49 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50 一手掌缺失5%;
2.10.51 上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2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3 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4 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5 一侧髌骨切除;
2.10.56 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5°,或反屈畸形;
2.10.57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8 下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9 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3 附则
3.1 残疾程度判定基准
3.1.1 生活自理范围,护理依赖分级
3.1.1.1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b)大、小便;
C)翻身;
d)穿衣、洗漱;
e)自我移动.
3.1.1.2 护理依赖是指因伤致残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者。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
a)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a、b二项加上c、d、e三项之一需要护理者;
c)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3.1.2 医疗终结、 医疗依赖
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医疗依赖是指因伤致残后达到临床症状稳定,但仍不能
8、原始骨折片子在张接骨医院调不出来,我能投诉他吗
医院就诊的病历随时可以调出来的,
你说的这家医院因为搬迁,
一时掉不出片子来可以理解。
你可以等一等啊,
等他们搬迁好了,
一切正常了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