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左肩胛骨骨折的护理诊断及问题
这种情况很复杂,应该去医院做个检查,因为很多疾病都有相似之处,想确切病情并得到诊断和治疗指导,建议先咨询医学专家或专业医生,避免误诊、延误病情、耽误治疗,避免造成额外的消费负担。骨科也是各大医院最常见的科室之一,对其要求也是比较严格的,如果对病情不是很了解,最好还是进入地图,搜索相关的疾病,进行咨询一下,会有相关的医生针对患者的病情作出专业、针对性的解答及初步诊断。
2、护理应用解剖学要期末考了,到底哪些是重点啊?名解,问答……求解???
1.何谓人体解剖学姿势? 答:人体解剖学姿势即身体直立,两眼向前平视,下肢靠拢,足尖朝前,双上肢自然下垂于躯体干两侧,手掌朝前。 2.骨按形态可分为:长骨、短骨、扁骨、不规则骨。 3.胸骨自上而下依次分为:胸骨柄、胸骨体、剑突。 4.成对的脑颅骨有:顶骨、颞骨,不成对的脑颅骨有:额骨、枕骨、蝶骨、筛骨。 5.鼻旁窦有四对,包括:额窦、筛窦、蝶窦、上颌窦。 6.肩胛骨上能触及的骨性标志有:肩峰、上角、下角、肩胛冈、喙突、内侧缘。 7.椎间盘由纤维环和髓核构成。 8.胸廓是由12块胸椎、12对肋和1块胸骨借骨连结构成的。 9.下颌关节由:下颌头与下颌窝构成。其关节腔内有:关节盘。 10.椎间孔:是指相邻椎骨的椎上切迹和椎下切迹所组成的孔,有脊神经和血管通过。 11.胸骨角:胸骨柄与胸骨体相接处形成突向前方的横行隆起,称为胸骨角,可在体表摸到,他平对第二肋,为计数肋的重要标志。 12.翼点:在颞窝区内有额、顶、颞、蝶四骨的汇合处,称为翼点,此处骨质比较薄弱,其内面有脑膜中动脉前支经过,翼点处骨折时,容易损伤该动脉,引起颅内血肿。 13.椎间盘:椎间盘是上、下相邻两个椎体之间的纤维软骨盘,由周围的纤维环和中央部的髓核构成。 14.腹股沟管:腹股沟管是指腹股沟韧带内侧半上方有一斜贯腹肌和腱膜的裂隙,为男性的精索或女性子宫圆韧带所通过。 15.试述椎骨的一般形态。 答:每块椎骨均由椎体和椎弓两部分构成。椎体位于前部,呈短圆柱状。椎弓试附在椎体后方的弓状骨板,它与椎体围成椎孔椎弓与椎体相连的部分较细,称为椎弓根,其上方有椎上切迹,下方有椎下切迹,相连椎骨的椎上下切迹组成椎间孔。两侧椎弓根向后内侧扩展为宽阔的骨板,称为椎弓板。每个椎弓伸出7个突起,即向两侧伸出一对横突,向上伸出一对上关节突,向下伸出一对下关节突,向后伸出单一的棘突。 16.写出鼻旁窦的名称及开口部位。 答:额窦开口于中鼻道,下颌窦开口于中鼻道,蝶窦开口于蝶筛隐窝,筛窦的前、中筛、小房开口于中鼻道,后筛小房开口于上鼻道。 17.试述肩关节的构成、形态特点和运动? 答:肩关节由肩胛骨关节盂和肱骨头构成。其形态特点:(1)股骨头答,关节盂下而浅,周缘有盂唇加深,因此可作较大运动。(2)关节囊薄而松弛,囊内有肱二头肌长头腱通过,囊的上、后和前部都有肌和肌腱跨越,但前下部缺乏肌和肌腱加强而较薄弱。肩关节为人体最灵活的关节。可作屈、伸;内收、外展;旋内、旋外及换转运动。 18.试述髋关节的构成、形态特点和运动? 答:髋关节有髋臼和股骨头构成。其形态特点:(1)髋臼周缘的髋臼唇增加了髋臼的深度,从而紧抱股骨头。(2)关节囊紧张而坚韧,股骨颈前面全部在囊内,但股骨颈后面的1/3在囊外。股骨颈骨折有囊内、囊外及混合骨折之分。(3)关节囊前方、前下方、后上方均有韧带加固,后下方则较薄弱。(4)关节囊内有股骨头韧带,连于关节窝与股骨头之间,内含营养股骨间的血管。髋关节可作屈、伸;内收、外展;旋内、旋外及换转运动,但运动幅度较肩关节小。 19.试述膝关节的构成、形态特点和运动? 答:膝关节由股骨内、外侧髁和胫骨内、外侧髁以及前方的髌骨共同构成。它的形态特点:(1)关节囊广阔松弛,前壁有股四头肌腱、髌骨和髌韧带加强;外侧有腓侧副韧带、内侧有胫侧副韧带加强。(2)关节腔内有前、后交叉韧带,防止胫骨前后移动。(3)关节腔内还有呈“C”形的内侧半月板以及呈“0”形的外侧半月板,半月板有加强关节稳固性和增加灵活性作用,还可以缓冲运动时震荡,膝关节可作屈、伸运动,在半屈膝状态下,可作旋内、旋外运动。 20.试述斜方肌的位置、起�
3、肩胛骨骨折怎么办
大多数肩胛骨骨折不需要特殊处理,将患肢悬吊胸前保守2个月,就会慢慢恢复。只有影响关节盂部位的才需要手术。你的情况,如果没有手术指征,不必担心,休养就好了。
4、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5、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6、打人致轻伤,拇指,肩胛骨骨折法律怎么判,谢谢
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7、2014年8月27日晚,王某因交通问题与李某发生纠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
被告罗某(第一被告)。
被告李某(第二被告)。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程某(第三被告)。
委托代理人程某。
被告张某(第四被告)。
原告王某诉被告罗某、李某、程某、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军独任审判。本案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某、被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李某、被告程某的委托代理人程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4月11日13时26分,第一被告驾驶第二被告所有的车辆由西向东行驶至盈港东路龙都拉酒店处左转向北过程中,与行驶至此由第三被告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车损与原告受伤的事故。事发后,原告已经于2008年11月提起诉讼,并由法院作出判决。现原告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进行拆除内固定手术,由此产生医疗费用等,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人民币16,175.94元、交通费1,1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按50元/天*10天)及第三次手术费16,000元按照80%赔偿,合计赔偿27,037.55元。
被告罗某、被告李某共同辩称:第一和第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该承担60%的责任。医疗费没异议;交通费金额过高,由法庭酌情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每天20元计算9天,即180元;第三次手术费没有发生,不应赔偿。
被告程某辩称:按法律规定处理
被告张某辩称:对原告的请求没有意见。
经开庭审理查明:2008年4月11日13时26分,第一被告驾驶牌号为苏B某小客车(第二被告所有)沿青浦区盈港路慢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盈港东路龙都拉酒店处,左转向北过程中,与沿盈港路快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由第三被告驾驶的牌号为沪C某轻便摩托车(第四被告所有,后载原告)相碰撞,造成车损及第一被告、第三被告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肩胛骨骨折、右股骨干骨折,并行左肩胛骨及右股骨干骨折切复内固定术,出院后原告陆续进行门诊治疗,上述治疗原告共计花费医疗费49,561.52元(包括用血互助金1,840元)。
2008年4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第一被告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三被告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种行为,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负自身伤害次要责任。
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左肩胛骨及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膝盖部软组织损伤等,分别评定十级伤残、十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10个月,营养4个月,护理4个月;二期内固定拆除术(二处),酌情给予治疗休息3个月,营养1个月,护理1个月。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400元。
另查明:2008年11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罗某、李某、程某、张某、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08)青民一(民)初字第3357号]。在该案件中,本院认定第一被告应对原告的相关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第二被告作为苏B某小客车的登记车主,应对第一被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被告应对原告的相关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第四被告作为沪C某轻便摩托车的登记车主,应对第三被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一被告与第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已于2009年2月10日对(2008)青民一(民)初字第3357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包括了原告上述发生的医疗费。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又查明:2010年4月13日原告至华山医院住院治疗,至4月16日出院,出院小结记载:病人入院后完善各项相关检查,原定于4月16日在全麻下行右股骨内固定物取出术,但病人目前处于高敏状态,不利于手术,可暂等待2周,待体内抗体量下降后再行手术。2010年5月5日至5月11日,原告又至华山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于5月6日行右股骨干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另外,原告于2009年4月21日、2010年1月7日及6月24日进行复诊。原告因上述二次住院治疗、三次复诊的费用及与交通事故当日的救护车费用合计为158,55.04元(已扣除二次住院医疗费中的伙食费150.90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2008)青民一(民)初字第3357号民事判决书、出院小结、病情处理意见书、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佐证,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主张:原告左肩胛骨内固定物未取出,第三次手术尚未实际发生,手术费是参照第一次手术金额确定的;医疗费请求的金额中包括了购买拐杖等物品的费用;交通费是从老家过来看病所支出,并提供了交通费发票。
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认为交通费金额过高,而且在时间上有2010年8月份的,这时原告已经出院了,故不是交通事故治疗所发生的,要求由法院酌情确定交通费。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四被告对原告应承担的责任情况均已经在本院(2008)青民一(民)初字第3357号生效判决中阐明,故本案中不再赘述。
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其中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伙食费金额,以及另行购买拐杖等物品的费用,不属于医疗费范围,应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金额中剔除,其余医疗费158,55.04元,原告已提供证据,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20元标准计算10天,应为200元。(3)交通费,根据原告的治疗情况等酌情确定为1,000元。(4)第三次手术费,由于尚未实际发生,故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再行主张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9,513.02元;
二、被告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交通费600元;
三、被告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
四、被告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3,171.01元;
五、被告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交通费200元;
六、被告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
七、被告李某、被告程某应对被告罗某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被告罗某、被告张某应对被告程某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4.92元,减半收取计122.4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28.46元,被告罗某负担70.50元,被告程某负担2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七)赔偿损失;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审 判 员 李建军
书 记 员 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