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判断死者究竟是生前坠楼还是死后坠楼
高坠案件,最关键的就是先要判断死者究竟是生前坠楼还是死后坠楼。一判之误,天壤之别!生前坠楼,有可能是自杀,也有可能是意外。自杀通常会伴有遗书,至于意外,则必须要找到死者在高处活动的证据。比如修理顶楼的天线、搬移阳台的花盆等等都有可能因稍有不慎而失足坠落(也不排除谋杀)。而死后坠楼,则一定是他杀,这也是谋杀案中除碎尸之外最令人发指的一种尸体处理手法。从尸体的状态,来判定到底是生前坠楼还是死后坠楼,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根据尸体伤口的生活反应,也就是血液凝固的状态。活体在出血之后,由于生命的自我修复功能尚在,血小板会促使血液凝固,达成止血的效果。但死体则不会有血液凝固的状态出现。高坠伤属于减速钝性暴力损伤,其损伤特点既可见于人体着地部位,也可发生于远离着力点的部位。坠地时强烈的冲击力道,必然会造成头部破裂、颅内出血,或是内脏破裂、体腔出血,并且伴随骨折的现象发生。一般而言,死者的坠楼,只会出现一个致死原因,那就是人体在落地时,与地面直接接触的那个位置。解剖之后,检验内出血的状态,就可以从体内伤口的血块来判断出死者究竟是生前坠楼还是死后坠楼。如果出现数个致死原因,则以出现凝固血块的伤口为致死原因。因为第二个及以后的致死原因,伤口的血液不可能会凝固,而且可以很容易被擦拭掉,不会滞留在伤口。例如,头被凶手打破,已经造成死亡,但被丢下楼后,又造成了内脏破裂,此时内脏的出血会较少,血块数量也较少。二、根据尸体的骨折位置。无论是自杀还是意外,只要是生前坠楼,在落地的一瞬间,人体都会出现抵抗地面反作用力的本能反应。而这反应的结果,便会让骨骼的大处关节出现骨折现象,因为关节部位是人体骨骼最脆弱的部位。然而,如果是死后坠楼的情况,由于人体已经没有了生理反应,重力会直接撞击尸体,所以骨折的位置会依据冲撞的部位而有不规则的分布,而不仅限于关节处。当然,若是死者在坠楼过程中撞击到遮雨棚一类的物体,造成的体内出血就很有可能出现两种(含)以上的致死原因,这必须要根据现场的状况来观察判断。坠落引起的严重且广泛的骨折,若是生前坠落,其形成机制必须是一致的,必须能用一次外力作用形成来解释(一次性暴力所形成)。体表和内部脏器的损伤,其外力作用的方向或方式必须是一致的(空中障碍物所致的损伤除外)。否则应引起警惕!不过,上述两种判定方式虽然精确,但是都必须经过解剖。三、根据尸体落地的位置。从愈高的楼层坠落,落地时距离建筑物的距离就愈远。这是物理定律,绝对不会改变。以跳楼自杀的现场勘查经验为例,从五楼自杀坠落,尸体会掉在建筑物前一米左右的位置。而从八楼坠落,则会落在建筑物前一米半左右的位置;若是十二楼,则尸体会落在距离建筑物前两米左右的位置。自杀者跃出高楼的力道,从经验值可以得到上述的统计结果。举个例子,同样从五楼坠下,但是落地距离却小于一米多者,则很有可能是个意外事故,因为意外事故的死者跃出高楼的力道,要比自杀者的力道还小!相反地,同样从五楼坠下,但是落地距离却大于一米许多者,则极有可能是死后坠楼。这表明死者在坠楼时,有第三者的力道介入,而使被害者有被往外抛出的力道,所以使得尸体坠地时,要比自杀者落地的距离更远!被害人在落地时如果没有抵抗地面的反应,除非是因为使用了麻醉药物或还在沉睡状态,甚至是早已死亡。所以,还要通过解剖鉴证常见毒物(药物)。检查坠落致死的尸体要分析其落地情况(原始姿势),是头向下双手先着地而头部后着地,还是脚先着地继而臀部着地,还是直接臀部着地?一般清醒的人是不会以仰卧或俯卧的姿势着地的。
2、人死后生前骨折的部位会不会断开?
这个是很难说的有一些还连在一起。
有一些骨头完好的也会断开。
这个到时不确定性的。
3、死者的死亡原因是什么?是生前烧死还是死后焚尸?说明理由。 死亡方式是什么?说明理由。
应该是死后焚尸吧,因为两个死者的气管内未见烟灰、碳末沉着。死因:谋杀。
其他的不懂。。。不会是被人打死的吧,尤其那男的,这里骨折那里出血的。。
4、大宋提刑官宋慈,历史上实有其人吗?
《大宋提刑官》中的宋慈确有其人。
宋慈(1186-1249),字惠父,汉族,建阳(今属福建南平)人,与理学大师朱熹同乡,祖籍河北邢台市南和县,唐相宋璟后人,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南宋著名法医学家,中外法医界普遍认为是宋慈于公元1235年开创了“法医鉴定学”,因此宋慈被尊为世界法医学鼻祖。
5、我是一个刚升初中的学生,前两天发生意外骨折了。但我越想越不通,我只是与人碰撞而被摔倒
这种情况的骨折问题比较不严重,请不用担心,肿痛减轻后,口服接骨片,同时多吃些含钙丰富食物如牛奶,豆腐,海鲜等食物,尽量少着地行走,一般3-4周即可愈合。只是碰撞力点正好使跖骨骨折,不存在营养缺少的问题!
6、从发医学角度谈谈生前烧死和死后焚尸的区别
鉴别点 烧死 死 后焚 尸
生活反应 有 无
气管内容 有烟灰,碳末沉着 无
热作用呼吸道综合症 有 无
周围组织酶活性 增高 不增高
血液中Hb-CO 查处致死量 无
其他致死原因 无 有
人体受高温作用后引起的局部损伤中,由热液体(开水、滚油、热蒸汽)所
致死亡者为烫伤(scalding),由火焰;炽炭,电火花,炽热固体所致者为烧伤
或灼伤(burn);统称为热损伤(thermal injury)。在法医实践中,重要的是
以人体处于火焰中发生的烧 死(death from burn ),因为有以其他手段杀人后,
为了消灭罪证,放火焚尸的可能性,而必须加以鉴别,以识别和打击犯罪。
.体表可见I °~ Ⅲ°烧伤。
2.外眼角起皱,皱摺凹陷处未受烧伤,眼睑形成“鹅爪状”外形,眼睑裂内
可见炭灰。
3.睫毛征侯:系指由于眼睛紧闭,只烧焦睫毛尖端。
4.口腔及气管内有烟灰炭末沉积。
5.呼吸道出现“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是生前烧死的确证,该综合征的表
现为:咽喉、气管及支气管粘膜充血、出血、坏死,形成灰白色、易剥离的假膜,
粘膜上可见水泡。
6.肺脏:充血、出血、气肿、水肿、塌陷,有时肺泡上皮坏死,网罗纤维蛋
白,掺和蛋白性液体,形成透明膜,覆盖于肺泡壁上,与肺泡壁基底膜紧密接触,
即所谓“透明膜肺”,也称为休克肺。
7.碳氧血红蛋白:在心脏及大动脉血内含Hb-CO 在50~60%为烧死的重要证据。
8.酶活性改变:生前烧伤创面周围组织酶(如碱性磷酸酶、酸性磷酸酶、白
氨酸氨肽酶、非特异性酯酶等)酶活性增高,而死后烧伤不增高。
9.胃内可有咽下的炭末,更能说明生前烧死。
10. 脂肪栓塞:皮下脂肪受热破坏入血或因烧死时发生骨折而引起脂肪栓塞
;骨折是由于热痉挛所致。
(二)烧死尸体一般表现
是生前烧死与死后焚尸体均可形成的表现。
1.尸体收缩:尸体受热作用后收缩,身长比生前为短,体重减轻。
2.拳斗姿势(fighting position ):蛋白质受热凝固,骨骼肌收缩,产生
“热强直”(heat rigidity ),尸体呈拳斗姿势。
3.破裂创:软组织与骨骼受热作用,干燥变脆,容易发生破裂。皮下组织受
热作用产生水汽,发生线形破裂,形似切创,应与生前创伤区别。胸腹腔内产生
水汽时,胸腹壁破裂,内脏脱出。长骨骨髓及颅腔内脑组织受热产生水蒸汽时可
发生骨破裂。
4.硬脑膜外热血肿(extraral heat hematoma)
:头部受火焰高温作用,脑及脑膜凝固收缩,与颅骨内板分离形成空隙,脑
膜血管破裂出血,形成硬脑膜外血肿。常发生在颅顶部,以死后形成较多见,应
与生前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区别
5.若尸体被烧严重,肺脏强度收缩,可将肺内血液挤压至气管内,使气管中
充满与“热血肿”相似的凝血块
2.烧死的死亡机制
人在火灾现场被烧死,其死亡机制比较复杂,死亡较快的尸体,常见的死亡
机制主要有休克、窒息、中毒、损伤等。
如果伤者当时未被烧死,有时可死于烧伤并发症。如急性喉头水肿引起的窒
息,烧伤后感染引起的败血症或脓毒血症,休克期过长或自身中毒引起的急性肾
功能衰竭等。
7、人死后生前骨折的部位会不会断开
这样的担心可以说
没有任何意义,毕竟骨折的重新的长好后
都是钙化的过程
是不会出现重新断开的可能的
8、什么叫生前烧死
其实意义很简单,就是指:受害或被害人,不是因为外力导致其先死亡而后被烧死的概念,从普通层面反向来说,就是先外界因素导致其先死亡,之后又被烧毁的叫生后烧死,因为人已经先死亡了,生前烧死其实这个词是不专业的词语,感念模糊,应该叫你说的活活烧死。很多人会造出很多人都不懂的词语,所以我们也就迷糊了。对于肇事者来讲不承担导致其死亡的责任,只付次要间接导致事故责任。因为肇事者在撞之前无法预测汽车会燃烧,汽车燃烧后司机应当自救,所以肇事者只承担事故责任而不是其死亡责任,FL可以转弯的地方太多了。有可能因为一个字人家就无责了。
9、宋慈的检尸法则
《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它比欧洲法医学奠基人意大利的 F.菲德里(Fedeli)的《医生的报告》(De Rela-tionabus Medicorum,1601)早350年。在欧洲法医学尚未传入我国之前,历代法医书都以它为蓝本,并对它进行增补、注释等工作。
《洗冤集录》分为5卷,共53项。它包括了法医学的主要内容,如现场检查、尸体现象、尸体检查以及各种死伤的鉴别,同时涉及了广泛的生理、解剖、病因、病理、诊断、治疗、药物、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和急救等方面的医学知识。该书对生前死后刃伤的鉴别有较详细的记载。如对生死截头尸的检验指出,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缩短。他杀的特点是手上常有格斗伤,损伤位置多在死者自己无法触及的部位。
宋慈对骨骼损伤的检验有突出的贡献。他不但正确描述了人体骨骼名称和位置,更重要的是记载了生前死后骨折的特征。生前骨折的,在伤口断面血粘骨上,血干黑,骨断处两头有血晕,若无这些特征,则为死后骨折。宋慈还提出用新油绢或明油纸伞验尸,即迎日隔伞验尸的方法,这种利用光反射原理进行骨伤检验,在当时有很大的实际意义。
宋慈在《洗冤集录》中,还详细记载了孕妇难产胎儿不下致死,而入棺后胎儿却又娩出的现象。他指出,这是由于尸体埋入土窖后,因地水火风的影响,尸首膨胀,骨节缝松开,因而逐出腹内胎儿。这种伴随尸体腐败过程中出现的现象,在法医学史上尚属最早记载,对判断案情真相有重要价值。
“尸斑”,尽管当时还没有这一名词,但在《洗冤集录》中已有详细记载,“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腆■、两脚肚上下有微赤色”。他认为尸斑是由于死者在仰卧停放过程中,血流下坠而出现的。尸斑在法医学上对于鉴定死状有一定意义。
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对缢死或勒死后绳索的形状、绞沟的颜色,溺水,由高处坠死,高温如中暑、烫死、烧死等各种死亡情况的现场检验方法及死者特征都有系统的、详细的描述。同时还记载了尸体腐烂受气候、年龄、体型的影响等等。他的这些论述都是法医学史上的重要成就。对腐烂尸体作尸检时,书中也记载检验官应当采取的防护避秽措施,如尸体腐烂,臭不可近时,应烧苍术、皂角避之,用麻油涂鼻,或作纸摅子■油,塞两鼻孔,并以生姜小块置口内,在现场检验时,切毋猛闭口,避免秽气冲入。此外,书中还提到了服毒、中毒的病证及其解毒方法。毒物方面,提到了巴豆、砒霜、水银、河豚、煤炭毒等,还有虺蝮蛇毒病状及急救法等,都比较突出,为前人所不及。
宋慈工作认真负责,遇重大疑难案件,总是慎重审理。他在《洗冤集录》的序言中写道:“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这充分说明检验工作在法医学中的重要性。如在一次自杀案的复验中,宋慈发现死者手握刀不紧,伤口又是进刀时轻,出刀时重,情节十分可疑。由于验官受贿赂,把死者伪装成自杀,经过反复调查分析,终于查明这是一起谋杀案,从而纠正了一次冤断。
宋慈除了上述法医学方面的成就外,在一般医学方面亦有贡献。如他已提到了邪魔中风卒死、卒中死和中暗风死等所出现的临床证状,斑疹伤寒的紫红斑,性交太过的急死,各种服毒、中毒的表现和解毒、避秽方、救死方等都有所记载,这些在当时法医学上有积极的意义。他在《洗冤集录》服毒一节中记载了用灌入粪汁解断肠草毒的方法,虽然作用机制尚不明了,但确有治疗效果,至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有一定实用价值。在抢救缢死中,他还介绍了一种类似现代人工呼吸的方法。
宋慈是一位杰出的法医学家,他的《洗冤集录》曾被译成荷兰文、法文、德文、朝文、日文、英文和俄文等多种文字,在世界法医学史上有重要的影响。
10、假如警方发现一具无法证实身份的骸骨,骸骨上有多处骨折,如何判断骨折是死后造成的还是生前造成的。
死后骨折的话,骨折端之间无血肿;
死前骨折的话,骨折端之间有血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