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孩子在学校受到意外伤害到底该谁负责?
政府也打算这个问题进行立法。正巧玥回来讲了一件事,让我陷入深深地思考中。玥说她们班有个男孩子在学校玩时,把胳膊摔骨折了。她说,那个男孩子上完英语课,就要求去玩楼下的器具,可是李老师没同意,李老师说要有大人陪才能玩。于是放学后,那个男孩子就叫接他的阿姨陪他玩。结果孩子从器具上吊下来,把胳膊摔骨折了,都没来上学。前两天我陪孩子们秋游时才认识了这个特爱玩的孩子,才过一天居然出了这件事。这件事让我思索了半天,当开始讨论孩子在学校受到意外伤害该谁负责时,我是很肯定地觉得应该由学校负责,孩子是在学校里嘛,学校当然该负全责。可是面对这件事,我倒真犹豫了。这件事虽然是在学校里发生的,可是老师已经一再警告,已经预见了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孩子没有听老师的话,从而发生了这件不开心的事。我不知道那男孩的家人会怎么想,他们是否会想该让学校对这件事负责呢?我想对这件事进行立法是很有必要的事,每年有多少孩子在学校里读书,他们与老师相处的时间甚至超过了与父母在一起的时间。如果家长和学校之间不能建立起充分信任的关系,那么会有无数的纠纷,而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就是有一个法律可以依据。先把可能遇到的问题考虑好,当发生问题时就不用耗费太多的精力。学校现在对孩子的安全问题已经动了很多脑筋,你看现在孩子做早操,为怕发生踩踏事件,都是按班级按次续下楼。我们小时候上学,哪有这样的事,那还不是谁跑得快就谁先下楼。我在小玥学校,还看到老师在学生上下楼时,每层都有老师在监督,怕孩子在楼梯上打闹。学校在尽力避免事故的同时,我们作为家长的是不是也要承担一些教育责任呢?当然出台一个法律也不是那么简单,希望能多做调查,多做分析,不要出现含糊其辞的情况。毕竟我的孩子才开始学生生涯,立法健全对大多数的孩子都有好处。
2、孩子在校出意外骨折,学校应负什么责任?
校方负全部责任。理由:孩子是在学校骨折的,不论什么原因校方都应负全部责任。孩子在家,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在学校,校方是孩子的监护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孩子在监护人身边出事,由其当时的监护人负全部责任。至于说第三个孩子,其家长从道德角度出发也可适当给些补偿。当然第三方没有责任,当时这三个孩子是在学校玩耍出事的,其三人的监护人都是校方,因此,校方应该负全部责任。即使第三方是故意行为,孩子未满十八周岁就可不负责任,因为未满十八周岁都需要监护。另外,如果校方同意负责,那也是通过保险公司,因为现在的学生都有保险,保险公司只能赔给你费用的60%~70%.也就是说,你花一千元,只能给你报销600~700元,其余三四百还得自己花,不过,这没关系,这部分钱可以要求校方给你支付,如果校方不给支付,你可以找相关部门解决,获胜方一定是您。当然,校方会不满意,因此您一定要考虑好。祝您好运!
3、孩子在学校被同学绊倒导致胳膊骨折谁的责任?
法律问题:我的小孩子在幼儿园里跟同学玩耍时不小心被同学绊倒导致胳膊骨折,这责任该有谁来承担? 钱律师:对方家长作为监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起诉。 魏律师:对方家长承担责任,学校是否有责任要看具体情况,协商不了可以诉讼解决。 如果您需要更专业的解答,请进入首页进行律师在线咨询,拨打律师咨询电话。 相关知识——起诉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4、孩子在学校摔骨折了,学校有责任吗?
5、小孩在学校摔骨折了学校有那些责任?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