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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骨折追责

发布时间:2020-03-24 14:34:45

1、打篮球的时候,把人撞骨折了,是我一个人赔偿吗?

如果双方都是队员的话,不是故意恶意,应该不需要承担责任,这是风险原则。
如果是场外的观众,一般也是遵循上述原则,有风险,且你也是无意的,就不负责。

2、初中生课外打篮球发生骨折责任是哪一方

有人为因素当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如果只是意外 无论是否参与学校的保险 学校和老师都是负有间接责任的(失职 监护不当) 孩子多大了? 外伤情况怎样?有没有保留当时就医的挂号单 病例 诊断书 医药费收据 和X光片等相关证据 现在恢复情况怎么样 有留下后遗症或并发症吗?

3、打篮球受伤责任问题

打球受伤很正常的啊 那人SB呀 激烈的运动中互相撞一起也是属于正常对抗,
要没了对抗 那就失去了体育的乐趣了。还有我真替那人的行为感到恶心,

球场上的受伤除非你是特别明显的恶意犯规才应该向你负主要责,看楼主的问题也不像是你恶意犯规后者是动作明显有危险性 像这样的事故本来就是大家共同负责 他要向你索要医药费简直不可思议!(那你也可以向他索赔呀)

当年季后赛姚明被科比顶倒在地导致膝盖出了点小问题(后果也有点严重吧)那是不是科比要负责啊!!
结果呢科比有受到处罚吗?姚明有告他????!球场上的事故很正常要正确对待!

我觉得这个事情都不是什么值得讨论的事,根本就没有是没意思。这样的人球品 人品都有点问题! 不值得和他理论!
要是他非要纠缠你的话 建议你们一起找老师或学生处去解决,实在不行到法院去! 他要是胜诉了,医药费我给你赔!

还有建议楼主还有大家打球的时候擦亮眼睛 遇到类似的人都不要和他打球 说不定你踩他一脚他记恨你一辈子! 不值得

4、孩子在学校打篮球时摔倒~导致臂关节一下双骨折~我该去追究谁的责任~校方有没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你需要查清楚校方是否属于监护不当,比如说球场地面湿滑,但并没有对学生进行提示警告,如果仅仅只是意外的话,你可以跟校方协商,不过估计校方是不会给的

5、打篮球被别人打在地上手骨折了,对方要付责任吗

一般情况很少要别人负责

6、单位职工在业余时间打篮球造成骨折单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不是单位组织的活动,那就自己负责,有医疗保险就保险公司负责.如果是单位组织的活动,那就是工伤.

7、打篮球导致对方骨折,我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你不赔付,对方是有权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

8、篮球场打球意外受伤追究他人责任

责任不会太大,你没有过错。

9、学生在体育课上打篮球引起骨折,责任由谁负

学校负责的

在学校有保险的 叫学校赔

10、打篮球过失导致人左手骨折的赔偿等问题

在课余自发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发生身体碰撞致人受伤的,原则上,责任由受伤者自行承担。除非,是恶意犯规或蓄意性犯规造成的伤害。
一、在课余自发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发生身体碰撞致人受伤,双方及学校均无过错:
1、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2、若学校就体育锻炼建立并执行了必要的安全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就体育锻炼等安全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宣传教育,且损害后果发生在学生课余期间,学校无过错。
二、体育比赛应当适用风险自负原则,学校体育活动仍应适用这一规定。
1、竞技体育中的风险自负原则。是指受害人在明知有某种危险存在的情况下,仍去从事某项活动,不得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在通常情况下,竞技比赛中受伤属意外事件,除非伤人者是出于报复或重大犯规,才构成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2、学校体育中的风险自负原则。学生间的体育运动同样具有激烈的对抗性,尤其是球类运动,力量的抗衡和肢体的冲撞使得群体性的对抗更为明显,故学生间体育运动同样具有不可避免的风险因素。不论是学校、家长还是普通公众,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同样,也并未因为球类比赛所含的高危险系数,就反对或禁止学生参与这项运动,换言之,学校的体育活动,仍然适用风险自负原则。
当然学生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对具备相应辨别、认知能力的学生,相互间在运动比赛中非因故意造成的人身伤害,是可适用风险自负原则进行免责的。若运动主体尚不具备风险的判断能力,即失去了适用该原则的可能性。
对这种辨别、认知能力的考量,应综合学生年龄、所学课程、已接触的体育知识和涉及的运动领域等多方面的因素。
三、学校体育活动中,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慎用公平责任原则。
1、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体育活动中受伤,应当慎用公平责任原则:篮球比赛是身体对抗性较强、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活动,一旦参加比赛,即使未作声明,应视为以自己的参赛行为表示自愿承担比赛中的风险并同意承担损害的后果,致害人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后果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如致害人严重违反体育比赛规则或故意致人损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体育运动中,应慎用公平原则,因为这项原则会让参加体育活动者手足受缚,背负较大的心理压力,以致不敢或不愿充分发挥竞技潜力去拼搏、对抗赢取比赛,抹杀竞赛的魅力、阻碍体育运动的发展。
四、学校体育运动侵权案件的责任判定:
1、首先,应考虑适用风险自负原则排除侵权责任;
2、其次,应结合学校体育运动中学生的个体特点,审查是否存在不适用风险自负原则的例外因素;
3、最后,综合当事人间的家庭收入、商业保险收益等经济情况,考虑让受害人独立承担全部损失,是否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明显、巨大的经济反差,并进一步考虑适用公平原则进行适当的责任分配。
4、对学校责任的认定。若学校确无任何过错或不当之处,不应单纯为平衡利益而以行为发生地在校园就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本人十分赞同学校以其他形式向受伤害严重、家境贫困的学生进行经济上的援助,但以法律的名义确定强制性的责任,不免会给社会尤其是学校和家长形成某种错误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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