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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腦腫瘤術後脊髓炎

發布時間:2020-08-21 12:50:26

1、醫療糾紛訴訟狀範文

給你找了張民事訴訟狀範文
原 告:
地 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被 告:
地 址: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40萬元、誤工費3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0元、陪護費2萬元、殘疾生活補助費216000元、殘疾用具費35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萬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2萬元,共計人民幣113.4萬元。
2. 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41901元。
3. 判令被告賠償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原告近親屬(2人)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共計人民幣4832元。
4.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醫療事故鑒定費及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01 年10月14日21點許因背痛,於2001年10月14日23點左右就診於神州醫院急診科。到急症科後方出現雙腳麻木,繼之胸部以下失去知覺、不能運動。當時診斷:「1、急性脊髓炎,2、脊髓內腫瘤待排?」15日1點20分左右攝胸段CT檢查,報告:「T4—T12節段脊髓內連續低密度陰影」,僅予脫水、對症處理。15日9時許神內科會診,讀CT:「T4—T12硬膜下高密度影」,診為:「1、脊髓硬膜下出血?2、脊髓硬膜下膿腫?」15日12時許行胸段脊髓磁共振,口頭報告:「頸胸段出血原因待查?」下午4時許又行頸胸段脊髓磁共振增強掃描,印象:「頸6—胸4段椎管內硬膜外轉為性病變,考慮腫瘤可能性大」。將患者收入骨科,入科後患者進一步惡化,經神經外科會診,轉入腦病中心。晚上11時許行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術,確診為:「硬脊膜外血腫」。16 日10點30分,患者方進入手術室行椎板切除血腫清除術。術後行康復治療。半年來,患者無一點恢復,仍為左胸2,右胸4以下的高位截癱,斷送了患者即將出國深造的美好前途。
硬脊膜外血腫是急診外科疾病。及時手術解除血腫壓迫,脊髓的功能可望部分或全部恢復,如果壓迫時間過久,脊髓因血液循環障礙而發生軟化、萎縮或瘢痕形成,則癱瘓難以恢復。特別強調受壓後6小時之內發生脊髓中心壞死之前進行手術,受壓後24小時為早期,如不放棄早期手術時間,則可以保存脊髓部分白質,使患者恢復不癱。然而患者在醫院後逐漸癱瘓的,就診這樣及時,卻被人為的延誤診斷、人為的延誤手術,使患者失去寶貴的站起機會,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患者是年青人,既往有過背痛,卻從沒有肢體麻木、無力。在無外傷,僅短時背痛、而無其它全身症狀和局部症狀情況下,突發截癱卻一點沒想到硬脊膜外血腫或硬脊膜下血腫的可能,簡直不可思議。在CT中得不到結論時,為什麼要「待明日」才做對神經系統敏感性強、解析度高的MRI?不可饒恕的是CT室的不負責:1、胸椎CT竟沒把胸椎掃完,2、竟沒看到CT中一明顯的血腫影像,3、明顯的高密度影像,竟得出「連續低密度陰影」,導致診斷方向性的錯誤,4、CT報告、會診意見都提到T4—T12的異常,然而最後的幾個胸椎根本沒掃到,何來的結論。正由於臨床醫師和CT室醫師的不負責,癱後6小時這一手術黃金時間就這樣耽誤了,患者就此失去了完全康復的機會。
15 日晨9時許會診意見:「脊髓硬膜下出血?脊髓硬膜下膿腫?」應該清楚該兩種病手術時間需針分奪秒,為什麼不積極做相應的檢查或行椎管探查術?拖延到中午 12時才做MRI,此時的MRI檢查也錯誤百出:1、申請的胸椎MRI,卻主掃頸椎,而胸椎竟只掃到第7胸椎,2、申請的是胸椎MRI增強,也交了增強費,卻未作增強掃描,3、MRI竟只做了矢位,而忘了做最重要的軸位。這么多的人為錯誤拖延著診斷時間,也導致下午4時許的MRI重做。4、重做的MRI 已能明確診斷硬脊膜外血腫,卻得出「頸6—胸4段椎管內硬膜外轉為性病變,考慮腫瘤可能性大。」何謂「轉為性病變」?內行人士也無法理解,怎能指導臨床?如果閱片認真些,結合臨床,就能明確此診斷,患者就能盡早手術,關鍵是爭取到不全癱的手術機會,也避免了業內人多不主張的風險性大、並發症嚴重的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術。
15日晚23時許血管造影術才確診了「脊髓血管畸形破裂引起的硬脊膜外血腫」這一診斷。此病一診斷出,就意味著一分一秒皆黃金,爭分奪秒是康復,立即手術是患者最後的希望。然醫務人員竟漠然視之,拖延到16日10時以後方把患者送進手術室。受壓35小時的手術意義有多大?可想而知是徒勞之舉。
神州醫院是三甲醫院,硬軟體強,有腦外科和脊柱外科,門診病歷上特別提到:腦脊髓動靜脈畸形為醫院專科特色。有如此雄厚的診治條件,患者卻在醫方一次次不負責中失去寶貴的機會。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醫療損害責任,應當賠償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綜上所述,由於被告方醫務人員違反診療常規,嚴重失職,延誤了原告寶貴的治療時間,從而直接導致了完全不能康復的後果並間接導致原告目前反復並發症的狀況,原告認為被告應為此承擔過失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有關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屬做主,討回公道!
此致
神州市大山區人民法院

2、發生醫療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1、和解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3、頸椎手術中損傷脊髓是否構成醫療事故?

繼發性脊髓損傷不能夠成,脊髓腫瘤摘除因術後血水腫侵犯脊髓常見,若手術直接損害脊髓屬醫療事故,
脊髓損傷必致截癱或不完全截癱並發肢體運動喪失,二便功能障礙,治療不當最後導致導致永久性癱瘓或痙攣性截癱,沒提供資料只能為你提供理論性治療方案1、採用中葯增強改善版脊髓血液循環,使受損神經得到充分的血供。2、中西醫結合營養神經軟化瘢痕利於神經再生修復。3、中西復合再生神經技術治療興奮激活受損後麻痹休克的神經使受損神經獲得再生修復才能獲得最佳恢復。鍛煉方而要根據病情專業設計方案。提示,治療不當延誤治療受累神經會繼發缺血壞死,本病恢復無望,需幫助發來術前權後磁共震照片為你指導。

4、醫療事故脊髓留術後截癱!

脊髓留術後截癱是繼發性脊髓損傷,屬療事故。是術後組織水腫侵犯脊髓所致, 能否恢復要搶時間正確診治,軟化瘢痕,營養神經,興奮激活神經才能再生修復神經恢復神經功能達早日是康復。否則遲發缺血性脊髓變性壞死會導致永久性痙攣性高位截癱。需助發來術前後磁共振照片為你指導。提示,能否恢復要搶時間,延誤不當的治療過了治療期終生不能恢復。

5、脊髓炎的最佳恢復期?

脊髓炎的最佳恢復期,你應該上大醫院掛一個專家號來檢查或者咨詢是最好的。

6、放療後脊髓炎

如果確實是放療造成的放射性脊髓炎的話,很遺憾,並沒有什麼特效葯物。只有用一些營養神經改善微循環的葯物或許可能減輕症狀。

7、醫療糾紛賠償申請應該怎麼打,提交給誰處理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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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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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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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40萬元、誤工費3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0元、陪護費2萬元、殘疾生活補助費216000元、殘疾用具費35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萬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2萬元,共計人民幣113.4萬元。
2. 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41901元。
3. 判令被告賠償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原告近親屬(2人)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共計人民幣4832元。
4.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醫療事故鑒定費及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01
年10月14日21點許因背痛,於2001年10月14日23點左右就診於神州醫院急診科。到急症科後方出現雙腳麻木,繼之胸部以下失去知覺、不能運動。當時診斷:「1、急性脊髓炎,2、脊髓內腫瘤待排?」15日1點20分左右攝胸段CT檢查,報告:「T4—T12節段脊髓內連續低密度陰影」,僅予脫水、對症處理。15日9時許神內科會診,讀CT:「T4—T12硬膜下高密度影」,診為:「1、脊髓硬膜下出血?2、脊髓硬膜下膿腫?」15日12時許行胸段脊髓磁共振,口頭報告:「頸胸段出血原因待查?」下午4時許又行頸胸段脊髓磁共振增強掃描,印象:「頸6—胸4段椎管內硬膜外轉為性病變,考慮腫瘤可能性大」。將患者收入骨科,入科後患者進一步惡化,經神經外科會診,轉入腦病中心。晚上11時許行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術,確診為:「硬脊膜外血腫」。16
日10點30分,患者方進入手術室行椎板切除血腫清除術。術後行康復治療。半年來,患者無一點恢復,仍為左胸2,右胸4以下的高位截癱,斷送了患者即將出國深造的美好前途。
硬脊膜外血腫是急診外科疾病。及時手術解除血腫壓迫,脊髓的功能可望部分或全部恢復,如果壓迫時間過久,脊髓因血液循環障礙而發生軟化、萎縮或瘢痕形成,則癱瘓難以恢復。特別強調受壓後6小時之內發生脊髓中心壞死之前進行手術,受壓後24小時為早期,如不放棄早期手術時間,則可以保存脊髓部分白質,使患者恢復不癱。然而患者在醫院後逐漸癱瘓的,就診這樣及時,卻被人為的延誤診斷、人為的延誤手術,使患者失去寶貴的站起機會,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患者是年青人,既往有過背痛,卻從沒有肢體麻木、無力。在無外傷,僅短時背痛、而無其它全身症狀和局部症狀情況下,突發截癱卻一點沒想到硬脊膜外血腫或硬脊膜下血腫的可能,簡直不可思議。在CT中得不到結論時,為什麼要「待明日」才做對神經系統敏感性強、解析度高的MRI?不可饒恕的是CT室的不負責:1、胸椎CT竟沒把胸椎掃完,2、竟沒看到CT中一明顯的血腫影像,3、明顯的高密度影像,竟得出「連續低密度陰影」,導致診斷方向性的錯誤,4、CT報告、會診意見都提到T4—T12的異常,然而最後的幾個胸椎根本沒掃到,何來的結論。正由於臨床醫師和CT室醫師的不負責,癱後6小時這一手術黃金時間就這樣耽誤了,患者就此失去了完全康復的機會。
15 日晨9時許會診意見:「脊髓硬膜下出血?脊髓硬膜下膿腫?」應該清楚該兩種病手術時間需針分奪秒,為什麼不積極做相應的檢查或行椎管探查術?拖延到中午
12時才做MRI,此時的MRI檢查也錯誤百出:1、申請的胸椎MRI,卻主掃頸椎,而胸椎竟只掃到第7胸椎,2、申請的是胸椎MRI增強,也交了增強費,卻未作增強掃描,3、MRI竟只做了矢位,而忘了做最重要的軸位。這么多的人為錯誤拖延著診斷時間,也導致下午4時許的MRI重做。4、重做的MRI
已能明確診斷硬脊膜外血腫,卻得出「頸6—胸4段椎管內硬膜外轉為性病變,考慮腫瘤可能性大。」何謂「轉為性病變」?內行人士也無法理解,怎能指導臨床?如果閱片認真些,結合臨床,就能明確此診斷,患者就能盡早手術,關鍵是爭取到不全癱的手術機會,也避免了業內人多不主張的風險性大、並發症嚴重的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術。
15日晚23時許血管造影術才確診了「脊髓血管畸形破裂引起的硬脊膜外血腫」這一診斷。此病一診斷出,就意味著一分一秒皆黃金,爭分奪秒是康復,立即手術是患者最後的希望。然醫務人員竟漠然視之,拖延到16日10時以後方把患者送進手術室。受壓35小時的手術意義有多大?可想而知是徒勞之舉。
神州醫院是三甲醫院,硬軟體強,有腦外科和脊柱外科,門診病歷上特別提到:腦脊髓動靜脈畸形為醫院專科特色。有如此雄厚的診治條件,患者卻在醫方一次次不負責中失去寶貴的機會。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醫療損害責任,應當賠償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綜上所述,由於被告方醫務人員違反診療常規,嚴重失職,延誤了原告寶貴的治療時間,從而直接導致了完全不能康復的後果並間接導致原告目前反復並發症的狀況,原告認為被告應為此承擔過失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有關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屬做主,討回公道!
此致
xxxxxx區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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