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頸椎損傷判斷

發布時間:2020-12-04 12:36:17

1、請法醫幫幫忙!謝謝您了!車禍中醫院診斷是額骨骨折,腦積水,頸椎軟組織損傷,請問下是怎樣的傷殘?

目前無法判斷傷殘程度,面部損傷需要觀察 看是否遺留疤痕及疤痕的面積。
顱腦損傷需要觀察,看是否遺留後遺症。
觀察時間最少為3個月。

2、傷殘標準的簡單劃分 怎樣來判斷傷殘等級 詳細些 謝謝

傷殘等級,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一般傷殘的等級傷殘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傷殘等級鑒定具體標准
Ⅰ級傷殘
l.l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傷致; a. 植物狀態;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⒈2 頭面部損傷致雙側眼球缺失;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⒈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⒈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⒈5 胸部損傷致: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嚴重廣泛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心功不全,心功W級;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⒈6 腹部損傷致: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⒈7 肢體損傷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⒈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以上。
Ⅱ級傷殘
⒉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語; c.雙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 d.雙眼盲目5級;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f.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⒉2 頭面部損傷致: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3級以上;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 e. 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20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咀嚼和語言功能嚴重障礙; f.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⒉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⒉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⒉5 胸部損傷致: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級;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⒉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⒉7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閉鎖完全喪失功能。
⒉8 肢體損傷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或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⒉9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80 %以上.
Ⅲ級傷殘
⒊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 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 嚴重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嚴重運動性失語或感覺性失語; d. 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 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人 g. 大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⒊2 頭面部損傷致: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雙眼盲目4級以上; d.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e. 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16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咀嚼和語言功能障礙; f.重度張口受限,容貌損毀,進食和語言功能嚴重障礙; g.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h.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 i.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廊嚴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⒊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⒊4 頸部損傷致:a. 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b.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⒊5 胸部損傷致: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廊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級伴器質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⒊6 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b. 一例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⒊7 盆部損傷致:a.女性雙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⒊8 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完全缺失、萎縮或嚴重畸形,完全喪失功能; b.雙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⒊9 外陰、陰道損傷致授痕攣縮,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⒊10 肢體損傷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⒊11 皮膚損傷致授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0 ic以上.
Ⅳ級傷殘
⒋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單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進食和語言功能障礙; c.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d.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e.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⒋2 頭面部損傷致: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另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3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3級以上; d.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 e.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12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嚴重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f.雙耳極度聽覺障礙; 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i.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⒋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⒋4 頸部損傷致:a.攝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75q0以上; b.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⒋5 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廊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⒋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⒋7 肢體損傷致:a. 雙手掌缺失90 %以上或雙手掌完全喪失功能; c.雙手十指完全缺失; d.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⒋8 皮膚損傷致癲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Ⅴ級傷殘
⒌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b.外傷性癲病,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嚴重失用或失認症; d.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單癱(肌力2級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⒌2 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臉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l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c.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於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發音和進食功能嚴重障礙; f.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8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g.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h.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j.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盡畸形),容貌損毀和雙鼻腔正常通氣功能喪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⒌3 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⒌4 頸部損傷致:a.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影響呼吸功能。
⒌5 胸部損傷致:a.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胸部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 器質性心律失常。
⒌6 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道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一側腎切除或 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⒌7 盆部損傷致:a.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b.膀胱切除; c.尿道損傷,瘢痕形成閉鎖; d.結腸損傷,腸外置不能還納;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⒌8 會陰部損傷致:a.陰莖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嚴重障礙; b.陰莖包皮瘢痕形成,功能嚴重障。
⒌9 肢體損傷致: a.雙手掌缺失7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8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雙手十指完全喪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喪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喪失功能。
⒌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0%以上。
Ⅵ級傷殘
⒍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嚴重失讀伴失寫症; c.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單癱(肌力3級以下); e.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⒍2 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臉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 c.雙眼低視力1級:d.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e.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 f.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h.面部大量細小授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容貌損毀; i.頭皮無毛發75%以上。
⒍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⒍4 頸部損傷致癲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⒍5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⒍6 盆部損傷致: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b.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c. 子宮全切。
⒍7 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⒍8 外陰、陰道損傷致授痕攣縮,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⒍9 肢體損傷致:a.雙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6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二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d.雙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二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4.6.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這體表面積40%以上。
Ⅶ級傷殘
⒎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亞上或精神運勞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嚴重構音障礙; d.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e.單癱(肌力4級);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⒎2 頭面部損傷致:a.一側眼球缺失; b.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d.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損(或畸形),嚴重影響容貌和雙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f.面部癲痕形成面積10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g.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容貌損毀; h.頭皮無毛發50%以上。
⒎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 以上。
⒎4 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 %以上,影響體形。
⒎5 胸部損傷致:a. 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雙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級。
⒎6 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⒎7 盆部損傷致: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 c.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⒎8 會陰部損傷致:a. 陰莖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功能障礙; b.陰莖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⒎9 肢體損傷致:a. 雙手掌缺失3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4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 5 0 %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 70 %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d.雙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e. 雙足十趾缺失75 %以上; 或雙足十趾完全喪失功能; f.一足附跖關節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h.一下肢縮短 10cm以上,
⒎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 以上。
Ⅷ級傷殘
⒋8.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 c. 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⒏2 頭面部損傷致:a. 一眼盲目4級以上; b.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c.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6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d.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e. 一側耳廊缺失(或嚴重畸形); f.鼻尖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影響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g.面部產痕形成面積8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h.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容貌損毀; i.頭皮無毛發25 %以上。
⒏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傷度喪失50%以上。
⒏4 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影響體形。
⒏5 胸部損傷致: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
⒏6 腹部損傷致: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⒏7 盆部損傷致: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b.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嚴重狹窄。
⒏8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龜頭缺失(或嚴重畸形)75% 以上,嚴重影響功能。
⒏9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⒏10 肢體損傷致:a. 雙手掌缺失2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3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75% 以上; d.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75 %以上; g.一下肢縮短8cm 以上。
⒏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Ⅸ級傷殘
⒐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d.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⒐2 頭面部損傷致:a.一眼低視力3級以上; b.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容貌損毀; c.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d.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4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e.中度張口受限,容貌損毀,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g.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h.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影響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k.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Cm『以上,容貌損毀; l.頭皮無毛發 40cm以上; m.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容貌變形和器官功能障礙。
⒐3 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⒐4 頸部損傷致:a. 嚴重聲音嘶啞; b.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影響體形.
⒐5 胸部損傷致: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 c. 肺葉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級。
⒐6 腹部損傷致: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⒐7 盆部損傷致: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嚴重畸形癒合; c.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狹窄。
⒐8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影響功能。
⒐9 肢體損傷致:a.雙手掌缺失5%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20%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結構破壞2/3以上; e.雙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縮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縮短6cm以上。
⒐10 皮膚損傷致搬痕形成達體表面積 10 %以上。
Ⅹ級傷殘
⒋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d.視覺障礙,包括: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 e.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f.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g.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h.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i.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⒑2 頭面部損傷致:a.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影響容貌;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O」); d.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2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e.輕度張口受限,影響容貌; f.顳頜下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i.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積4cm』以上,影響容貌; l.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以上,影響容貌; m.頭皮無毛發ZOom』以上; n.顱骨缺損直徑Zcm以上,遺留神經系統部分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直徑4cm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o.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容貌變形。
⒑3 脊柱損傷致:a.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⒑4 頸部損傷致:a. 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以上。影響體形.
⒑5 胸部損傷致: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⒑6.腹部損傷致: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脾破裂修補; c.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⒑7 盆部損傷致: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癒合; c. 一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部分切除或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眈破裂修補; h. 尿道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⒑8 會陰部損傷致: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響功能;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e. 陰囊瘢痕形成,功能嚴重障礙。
⒑9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形成,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⒑10 肢體損傷致: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 b.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結構破壞l/3以上; e.雙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縮短4cm以上; h.一下肢縮短2cm以上。10.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3、出現肌肉萎縮怎麼判斷是頸椎病還是運動神經元呢?

肌肉萎縮多是由於神經損傷導致,有中樞神經損傷和周圍神經損傷兩大類。中樞神經損傷主要有腦梗死、腦出血等疾病導致,周圍神經損傷主要見於頸椎病、腰椎病、格林-巴利綜合征、外傷等。腦梗死、腦出血多見於老年人,患者主要表現為肢體無力、感覺障礙,隨著時間的延長可出現患側肢體肌肉萎縮。頸椎病、腰椎病引起的肌肉萎縮多見於一側上肢或下肢,常伴有肢體麻木、肢體無力,多由於椎間盤突出和頸椎椎間孔狹窄壓迫神經導致。格林-巴利綜合征患者表現為對稱性的肢體無力、感覺障礙,嚴重的格林-巴雷綜合征可出現對稱性肌肉萎縮。外傷引起的肌肉萎縮主要見於神經干損傷,常由於骨折導致。

4、交通事故賠償 精神損失的判定

精神損失肯定是不用賠的,起訴到法院法院業不會支持她的訴訟請求的。
你 可以不去理她,如果她起訴,你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法醫堅定,出具鑒定書。然後根據這個來賠償。如果沒有達到殘廢的標准,你們只要支付醫療費用以及稍微給點誤工費就可以了。
(你可以去找你們那裡的法律援助律師啊,這個案件其實很簡單,不用律師只要你說的清楚業可以贏的)
(年紀大小影響賠償數額很小的,不用擔心)
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劃分標
本標准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
傷殘等級
1 一級傷殘
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植物狀態;
b. 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1.2頭面部損傷致雙側眼球缺失;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1.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嚴重廣泛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不全,心功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1.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7肢體損傷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以上。
2二級傷殘
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語;
c. 雙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
d. 雙眼盲目5級;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f. 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2.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 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
e. 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20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咀嚼和語言功能嚴重障礙;
f.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礙障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g. 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2.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2.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2.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級;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2.6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2.7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閉鎖,完全喪失功能。
2.8肢體損傷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或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2.9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80%以上。
3三級傷殘
3.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嚴重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嚴重運動性失語或感覺性失語;
d. 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 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
g. 大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3.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 雙眼盲目4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e. 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16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咀嚼和語言功能障礙;
f. 重度張口受限,容貌損毀,進食和語言功能嚴重障礙;
g.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h.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j. 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3.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3.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b. 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3.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b. 心功不全,心功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Ⅰ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3.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3.7盆部損傷致:
a. 女性雙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b. 大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3.8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完全缺失、萎縮或嚴重畸形,完全喪失功能;
b. 雙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3.9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3.10 肢體損傷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3.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0%以上。
4四級傷殘
4.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單側面癱難以恢復,容貌損毀,進食和語言功能障礙;
c.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d. 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4.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3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3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e. 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12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嚴重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f.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i.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j. 面部瘢痕形成50%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4.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b. 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 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6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7肢體損傷致:
a. 雙手掌缺失90%以上或雙手掌完全喪失功能;
b. 雙手十指完全缺失;
c. 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4.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5五級傷殘
.5.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嚴重失用或失認症;
d. 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 單癱(肌力2級以下);
f.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5.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1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 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於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發音和進食功能嚴重障礙;
f. 上、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或折斷8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容貌損毀,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j. 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重畸形),容貌損毀和雙鼻腔正常通氣功能喪失;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5.3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5.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 影響呼吸功能。
5.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 器質性心律失常。
5.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5.7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b. 膀胱切除;
c. 尿道損傷,瘢痕形成閉鎖;
d. 結腸損傷,腸外置不能還納;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5.8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嚴重障礙;
b. 陰莖包皮瘢痕形成,功能嚴重障礙。
5.9肢體損傷:
a. 雙手掌缺失7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80%以上;
b. 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雙手十指完全喪失功能;
c. 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喪失功能。
5.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0%以上。
6六級傷殘
6.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嚴重失讀伴失寫症;
c. 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單癱(肌力3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6.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1級;
d. 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e.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
f.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cm2攪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h.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容貌損毀;
i. 頭皮無毛發75%以上。
6.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6.4頸部損傷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6.5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6.6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b. 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c. 子宮全切。
6.7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6.8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6.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掌缺失5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60%以上;
b. 雙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二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d. 雙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二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6.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0%以上。
7七級傷殘
7.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嚴重構音障礙;
d.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e. 單癱(肌力4級);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7.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d.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 外鼻部缺損(或畸形),嚴重影響容貌和雙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f.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0cm2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g.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容貌損毀;
h. 頭皮無毛發50%以上。
7.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7.4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以上,影響體形。
7.5胸部損傷致:
a. 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 心功不全,心功Ⅱ級。
7.6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7.7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
c.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7.8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缺失(或畸形)50%以上,功能障礙;
b. 陰莖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7.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掌缺失3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40%以上;
b. 雙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7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d. 雙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e. 雙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雙足十趾完全喪失功能;
f. 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g. 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h. 一下肢縮短10cm以上。
7.10 皮膚損傷致疤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以上。
8八級傷殘
8.l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
c. 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8.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盲目4級以上;
b. 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c.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6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d.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e.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f. 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影響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8cm2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h.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容貌損毀;
i. 頭皮無毛發25%以上。
8.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8.4頸部損傷致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影響體形。
8.5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
8.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一側腎切除或腎功能重度障礙。
8.7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b. 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嚴重狹窄。
8.8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龜頭缺失(或嚴重畸形)75%以上,嚴重影響功能。
8.9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攣縮,陰道狹窄,嚴重影響功能。
8.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掌缺失2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30%以上;
b. 雙手十指缺失3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75%以上;
d. 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75%以上;
f. 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75%以上;
g. 一下肢縮短8cm以上。 」
8.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9九級傷殘
9.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
d. 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9.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容貌損毀;
c. 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d.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4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e. 中度張口受限,容貌損毀,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f. 舌尖缺失(或畸形),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g. 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
h. 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影響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氣功能;
j.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容貌損毀和器官功能障礙;
k. 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cm2以上,容貌損毀;
l.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m.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容貌變形和器官功能障礙。
9.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9.4頸部損傷致:
a. 嚴重聲音嘶啞;
b. 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影響體形。
9.5胸部損傷致: 、
a.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 5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
c. 肺葉切除;
d. 心功不全,心功Ⅰ級。
9.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脾切除;
c. 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9.7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嚴重畸形癒合;
c.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d. 膀胱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狹窄。
9.8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影響功能。
9.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掌缺失5%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20%以上;
b. 雙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3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
d. 一足弓構破壞2/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50%以上;
f. 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
g. 一上肢縮短10cm以上;
h. 一下肢縮短6cm以上。
9.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0%以上。
10 十級傷殘
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d. 視覺障礙,包括: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
e.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f.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g.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h.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i.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10.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影響容貌;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d.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或折斷2枚以上,無法安裝義齒或修補,?影響咀嚼和語言功能;
e. 輕度張口受限,影響容貌;
f. 顳頜下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g.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響進食和語言功能;
h.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i.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j. 鼻尖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4cm2以上,影響容貌;
l.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影響容貌;
m. 頭皮無毛發20cm2以上;
n. 顱骨缺損直徑2cm以上,遺留神經系統部分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直徑4cm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o.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容貌變形。
10.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攣縮,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影響體形。
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2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10.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 脾破裂修補;
c.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癒合;
c. 一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部分切除或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胱破裂修補;
h. 尿道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響功能;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e. 陰囊瘢痕形成,功能嚴重障礙。
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瘢痕形成,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10.10 肢體損傷致:
a. 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
d. 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雙足十趾喪失功能25%以上;
f. 一下肢踝、膝、髖三大關節的一關節喪失功能25%以上;
g. 一上肢縮短4cm以上;
h. 一下肢縮短2cm以上。
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5、神經損傷能恢復嗎

中樞神經和周圍神經損傷,常見的原因有外傷、缺血性疾病、中毒、感染、代謝病等,如果損傷不是特別嚴重,一般可自行恢復,但恢復時間較長。若傷得較重,可遺留一定後遺症。因此,如果出現神經損傷,首先要明確病因,及時對症治療。

一般來說,神經元損傷不能恢復,神經纖維可以慢慢恢復,並且神經損傷的恢復時間非常有限,恢復條件是查明病情對症治療,因此每位神經損傷患者必須及時把握治療時機,並且盡快進行針對性的科學治療。



(5)頸椎損傷判斷擴展資料:

右臂神經損傷多為外周神經損傷,可以進行康復,具體效果要看原發頸椎病的情況、神經損傷程度等,建議您做肌電圖等相關檢查。治療上如為開放性損傷、手術傷及葯物性損傷,應早期探查。如為閉合性牽拉傷,應確定損傷部位、范圍和程度,定期觀察恢復情況。

3個月無明顯功能恢復者應進行手術探查,根據情況做神經松解、縫合或移植術。如為根性撕脫傷,應早期探查,以恢復患肢和手部相關功能。臂叢神經部分損傷,神經修復後功能無恢復者,可用剩餘有功能的肌肉做肌腱移位術或關節融合術,重建部分重要功能。

6、怎麼判斷自己是否有月子病

你好!我也來是後來敷的源醉八蟲,是專門治頸椎病的。至於你的症狀嘛,我覺得頸椎病八九不離十了。我查過頸椎病早期的10大症狀,你可以對照看看:1.脖子不舒服,僵硬。 2.經常肩頸部疼痛。3.上肢麻木,手指發麻活動不靈便。4.閉眼時,向左右轉頭,引發偏頭痛或眩暈。5.身上有束帶感,即全身好像被布帶纏繞一樣。6.下肢乏力,走路有「打漂」或者「踩棉花」的感覺。7.手中持物突然落下。8.非耳部原因的持續性耳鳴,或者聽力下降。9.低頭時,突然引發全身麻木或有「過電」樣感覺。10.久治不愈的頭暈。其實得了頸椎病不可怕,你可以先吃葯看看,同時還可以做理療、牽引、按摩,這樣恢復起來比較快。

7、手指受傷後,手指麻是怎麼回事呢?

引起病因
有以下幾種:
末梢神經炎
手指末梢神經由於中毒、感染、維生素B缺乏、手指供血障礙等原因,引起炎症反應,都可產生手指麻痛。大多兩手的手指同時發生,原因除去後常可恢復,口服或注射維生素B1、針灸等治療可促使恢復。
尺神經損害
前臂和上臂的尺神經受外傷,壓迫、或患腫瘤時,可引起同側的小指和無名指麻痛及部分手指活動障礙.在肘後部尺神經溝處較易受損傷或壓迫。多數在損傷後半年左右會逐漸恢復,但如患腫瘤、完全斷裂或嚴重受壓常需手術治療。
正中神經損害
前臂和上臂的正中神經因外傷、腫瘤、受壓等引起掌面,大拇指、食指、中指麻痛。在腕部最易受損傷或受壓,稱腕管綜合症,治療原則同前。
橈神經損害
在上臂外側的中下段處橈神經較易受損傷,出現大拇指、食指的背面麻痛及手指、手腕下垂。治療原則同前。
臂叢神經損害
在腋窩部或頸前部的病變或損傷,可引起尺、正中、撓神經全部或部分損害的混合症狀。治療原則同前。
頸椎病
由於頸椎肥大增生或頸椎間盤變性突出等壓迫頸神經根或頸髓,可以引起單側或雙側手指麻痛,右手指麻痛,有時整個胳膊到肩部都麻木疼痛難忍,握筆、織毛衣都困難。符合頸椎病的情況,信中說,當手下垂時不用力則手不麻也不痛。表示右上肢放鬆後即不受壓迫,病變還較輕。

中葯治療
手指麻木不能對症治療,而是要對病因治療,不管是什麼原因引起的手指麻木,都應該首先到醫院神經內科進行檢查,判斷神經有無損害,受過何種刺激。若是神經方面的問題,還需要作肌電圖檢查,進一步確認神經受損程度,范圍,性質等。如果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手腳麻木,則再轉到其他相關科室。

診斷檢查
神經損傷引起的手腳麻木要根據神經損傷的程度、范圍、性質來選擇是採用葯物治療還是手術治療。葯物治療通常配合針灸、理療同時進行,促使其快速恢復。手術治療則是通過手術引開受壓迫神經以達到解除神經受壓迫,刺激的目的。病情治癒程度,主要取決於神經病變原因和性質。如果是周圍神經(除腦、脊髓以外的神經)損傷,一般恢復的時間比較長。

日常護理
只要適當鍛煉頸部和上肢活動,就會逐漸使手指麻痛減輕。鍛煉要循序漸進,先輕輕的做,再逐漸加強,並一定要堅持做。但要防止過度或突然太強的動作。此外,可繼續針灸、理療、服維生素B1等,必要時可行頸椎牽引等治療,但須在醫師的指導下進行。
[1] 1、盡可能雙手並用
根據左腦支配右半身,右腦支配左半身的理論,總是使用一隻手只能刺激支配該手的一側腦子,左腦優勢的人,應該加強左手和左側身體的使用,以激發右腦潛能,平衡左右腦關系,使其協調發展。因此,喜歡用右手的人要多鍛煉左手,如用左手提物,關門窗、翻書頁、練習左手寫字、畫圖,左手幹活等。愛用左手的人應鍛煉右手。
2、培養手指的靈活性
要使指尖能從事一些比較精密的活動,如拼裝小型塑料模型,擺弄小玩具、用小刀削鉛筆等。要使指尖能從事一些比較精密的活動。
3、增強批判節的柔韌性
這對提高大腦的工作效率有益。如伸屈手指、懸肘寫字作畫、織毛線衣等。
4、鍛煉皮膚的敏感性
皮膚觸覺不敏感就意味著大腦感覺中樞的遲鈍,所以應讓手指經常接受冷熱刺激,如冷水、熱水洗手等。
5、使手指的活動多樣化
總是單調的方法會減少手指靈活性,限制大腦和手指間的信息傳遞。可進行各種形式的手指活動,必要時也可以用健身球來活動手指。
手指發麻需要注意很有可能是頸椎病的症狀表現,得了頸椎病常用的治療方法就是採用類似頸復康顆粒的中葯治療。手指麻木不能對症治療,而是要對病因治療。不管是什麼原因引起的手指麻木,都應該首先到醫院神經內科進行檢查,判斷神經有無損害,受過何種刺激。

相關建議
如果是中老年人出現拇指持久性麻木,如局部受壓過久、感冒之後,有的如同針刺,有的則感到沉重或知覺減退,一般來說不久即會自行消失。如果麻木持續過久或症狀逐漸加重,去醫院就診時則可見外表正常,檢查也沒有特殊發現,往往被診斷為神經炎或末梢神經炎等,給一些B族維生素口服或注射。

防範措施
雖然部分人可以好轉,但是有一部分人則毫無改善,特別是人到了中老年之後更是這樣,這是因為中老年者出現一側大拇指麻木感覺,往往是腦中風的不祥預兆,遇到這種情況時,不可麻痹大意,應到醫院查血壓、血脂、血糖與眼底,最好還去請神經科醫生詳細作一次檢查以防患於未然。

危害介紹
手指麻木是肢體運動神經受損的一種獨立性疾病,大多是由於中風偏癱、糖尿病、神經炎以及頸椎病、腰椎病等引起。運動神經纖維周邊的微細血管被堵塞,壓迫運動纖,致使運動神經纖維嚴重受損。神經的傳導能力和傳導速度下降,出現手腳麻木。嚴重者可發展為肢體癱瘓、肌肉萎縮等慘痛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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