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頸椎 > 司機頸椎病是職業病

司機頸椎病是職業病

發布時間:2020-10-13 00:45:11

1、頸椎病算職業病

頸椎病又稱頸椎綜合征,是頸椎骨關節炎、增生性頸椎炎、頸神經根綜合征、頸椎間盤脫出症的總稱,是一種以退行性病理改變為基礎的疾患。主要由於頸椎長期勞損、骨質增生,或椎間盤脫出、韌帶增厚,致使頸椎脊髓、神經根或椎動脈受壓,出現一系列功能障礙的臨床綜合征。表現為椎節失穩、松動;髓核突出或脫出;骨刺形成;韌帶肥厚和繼發的椎管狹窄等,刺激或壓迫了鄰近的神經根、脊髓、椎動脈及頸部交感神經等組織,引起一系列症狀和體征。頸椎病主要從事一些低頭的工作比較多。

2、司機職業病是什麼

職業司機的一些職業病: 1.由於長期坐著,容易患頸椎病、腰椎病、痔瘡、肩周炎、骨質增生、坐骨神經痛疾病;
2.飲食不規律,易患胃炎、潰瘍;
3.不能在需要的時候正常大小便,造成憋尿等現象,易患膀胱炎、便秘等疾病;
4.經常遭受汽車尾氣的侵害,容易患呼吸道疾病;
5.在車內避光措施不完善,易患眼疾和曬傷。
6.駕駛員長期在雜訊的「轟擊」下,易導致雜訊性耳聾。
7.汽車駕駛員駕車時精力高度集中,透過車前玻璃,在「動」的光波刺激下長時間疲憊行車的駕駛員會視力疲勞。

3、司機頸椎病是職業病嗎

?

4、頸椎病引起的腦供血不足是司機的職業病嗎

頸椎病是一種很普通的大眾病,不能算是司機的職業病。不過你這種情況,企業應當提前30天通知你解除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同時,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再看一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 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 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 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 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5、你好,事業單位司機患了頸椎骨質增生算職業病嗎?單位有賠償嗎?

根據描述員工的病情並不屬於職業病,是一種常見病。單位不需要賠償。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6、駕駛員行業的頸椎病和腰椎病從法律成面講算不算職業病

駕駛員行業的頸椎病和腰椎病
平常我們認為是職業病,來但是
從法律層面講,不算職業病。
因為這個病不是只有這個職業導致,
而且是長時間才有可能源,也不一定就會得病的
如很多老師,幾十年以後百,也會有這種病
只有那種直接傷害導致的,才是法律層面的職業病
如在工作中,接觸粉塵導致肺病,度那就是真正的職業病

7、橋式起重機的司機有頸椎病屬於職業病嗎,權威的來,謝謝

想到一個相聲里說的:頸是頸,椎是椎,呵呵
所以是職業病,但是不是法定的職業病。

8、駕校教練 頸椎病屬於職業病嗎?

是啊!許多駕校教練、還有許多開車多年的司機,都有頸椎病、腰肌勞損等!祝你身體安康一切順暢!

與司機頸椎病是職業病相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