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頸椎不好可以做站立12個小時的工作嗎?
頸椎病是常見的脊柱疾病,大多數是長期低頭工作和久坐造成的,一般情況下頸椎病的病人可以長時間站立工作的。你可以採取頸椎牽引、推拿、封閉等方法進行治療,你要生活規律,適當參加體育鍛煉,改正不良的坐姿,多做抬頭運動,多吃蔬菜和水果。祝你健康
2、頸椎不好,能做什麼工作?
頸椎怎麼不好了,是很嚴重嗎,嚴重到影響到正常生活了嗎,如果沒有那麼嚴重很多工作都可以做的呀,頸椎病可以中醫按摩針灸治療,效果挺好的,一定要找有經驗的醫師,療效還是很顯著的,所以你可以去看看
3、請問頸椎病能從事結構設計工作嗎?
行
不要睡軟床,不要長時間保持一個姿勢,適當運動是必須的
頸椎有問題是常見病,絕大部分不需要葯物或手術治療,找個正骨大夫,他們手法專治這類病,不再壓迫神經,相應的症狀自然就消失了,就是治的時候會有點皮肉痛,休息一下就好,治療時間通常不超過十分鍾
4、我得了頸椎病不能上班了,要是辭職 會扣工資嗎
一、辭職:1.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2.若不存在法定過錯,則需要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可解除。注意保存已遞交的證據,可採取郵寄的方式遞交。
二、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不得無故剋扣。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