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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行业政策

发布时间:2020-07-03 13:22:39

1、保健品行业国家有出台哪些政策?

保健品行业国家出台政策有:

1、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GB 4789.2-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3、GB 4789.3-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4、GB 4789.4-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5、GB 4789.5-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6、GB 4789.10-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7、GB 4789.11-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8、GB 4789.15-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9、GB/T 5009.11-1996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10、GB/T 5009.12-1996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11、GB/T 5009.17─1996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12、GB 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13、GB 13432-9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14、GB 14880-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15、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16、GB 14882-94 食品中放射物质限制浓度标准

(1)养生行业政策扩展资料:

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条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保健食品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2、我国关于养生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尽量比较新的

保健食品管理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 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 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 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 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 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 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 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 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 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 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 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 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 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 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 贮藏方法;

(四) 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 保健食品标志;

(七) 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 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 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 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 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 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
(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第六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广告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保健功能,该功能的产品广告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条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条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同级广告监督机关备案。
对审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与法定要求不符的,应当责令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发布申请。
第十五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需要改变其内容的,应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保健食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等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广告主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并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回复审: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进行复审的。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二)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三)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同时向社会公告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2),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在广告审批地以外发布擅自变更或者篡改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通知书》(附表3),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进行汇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3、中国养生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

养生跟营养接近的,大家都互相利用对方的理论宣传。
实际养生产业也是营养产业。那就提供摘要:中国营养产业的兴起历史较短,具有技术落后、理念落后、营销模糊等先天不足。随着外企的进入,跨国企业的销售模式渗透,中国营养产业发展出现了不同水平的竞争格局。一方面,以模仿为第一特点的产业出现,称为C型企业;另一方面以研发和借鉴先进技术,结合国情探索出符合实际的前沿企业出现,形成不平衡的格局,称N型企业。第三种属于无力进行研发,也难以规模化模仿发展的企业,由于技术、资金、理念等方面都不具备优势,采取了相当复杂的模式来发展,挫折和风险高,成为了夹缝生存的类型,称为J型企业。C型、N型、J型企业构建了中国当代营养产业的格局和状态。根据目前的分析,C型企业发展最快,N型发展最慢,J型发展模式风险最大。构成了混合模拟指数分散的局面,其离散指数高,具有效率模式偏离的发展特点。
参考资料:[论文]中国营养产业发展报告http://www.syyy36.com/show.asp?id=3903

4、养生行业有哪些证是国家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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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对保健品行业鼓励政策有哪些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保健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显示,主要有:
1、2000年,国家正式颁布撤销“药健字”批号的文件,要求所有“药健字”在2002年12月31日停止生产,2004年1月1日起不得在市场流通。“药健字”产品必须在“药”和“食”之间作出选择:经严格验证符合药品审批条件的,改发药“准”字文号,正式纳入药品流通系统;不符合药品条件,但符合目前保健食品审批条件的,改发食“健”字文号;两者都不符的,撤消文号,停止生产和销售。
2、“国食”取代“卫食”
2003年4月,国务院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单位,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保健食品的审批职能由卫生部移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相应的保健食品的批号由“卫食健字”将改为“国食健字”。

3、新法规不断颁布

2005年4月底和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继出台了新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并于7月1日起实施,代替已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新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提高了审批要求,简化了审批程序,扩大了申报空间(新法规将保健食品功能分为27项,但企业可以申报27项功能以外的产品),明确了法律责任等。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范了保健品广告,加大了审批力度,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品广告。

4、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共出台部级保健食品相关法规84部,其中卫生部颁布的有31部,药监局20部,商务部18部,国家质检总局14部。2007年5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新规从名称开始对保健食品进行规范。

6、我想知道关于养生行业的相关法规详细内容,还有在哪里比较容易找到新出台相关政策

只有在统一标准管理下,中医养生保健行业才能健康、规范发展。

今年7月1日,全国十余个副省级城市中的第一部中医药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以“中医治疗”名义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美容等活动。也就是说,非医疗机构在经营项目名称和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等术语,不得宣传其治疗作用。

记者调查发现,针灸、拔罐、点穴、火疗、按摩推拿等“中医治疗”已成为深圳不少美容院、按摩院、休闲会所,甚至足浴中心等美容、保健机构招揽顾客的亮点,中医养生保健日益受到顾客的喜欢。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中医养生保健行业出现标准缺失、行业不规范、从业人员参差不齐等现象。而随着中医养生保健的日益红火,行业标准的出台迫在眉睫。

中医治疗项目繁多

近日,记者走访了深圳市内10多家相关保健、美容机构,发现不管是美容院、按摩院、休闲会所还是足浴中心,都存在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治疗项目。其中,中医按摩、刮痧、拔罐、点穴、火疗等最为普遍,宣传中都指出这些项目则对治疗颈椎病、腰椎病,以及养颜、排毒、活经、减肥等有功效。

记者看到,这些项目的收费也存在很大区别,有的地方按摩推拿根据时间收费,每半个钟在50元以上,有的美容机构按摩推拿一次则要上百元,甚至几百元;而刮痧、拔罐、针灸等一次大概在25元―40元之间。

“一种是在人体各个部位沿经络循行的路线、气血运行的方向,用中医的手法,刺激人体相应经络穴位,调理五脏六腑阴阳平衡,从而达到治疗疾病、舒缓经络的效果。另外一种就是在施以手法的同时采用一些中药达到治疗保健的功效。”福田区一家美容院负责人说。

记者看到,在这家美容院内,中医SPA、中医专家治疗项目成为该店重点推出的项目。该负责人表示,由于近年来中医养生保健的兴起,推拿、点穴、火疗等中医项目不仅只在按摩院或休闲中心出现,基本上每个美容机构也会推出一些“中医治疗”的项目来吸引顾客。

从业人员呈鱼目混杂状态

记者调查发现,养生保健机构的中医项目从业人员呈现出参差不齐、鱼目混杂的状态。大部分美容院里从事中医项目服务的都是一般的美容师,只是“经过机构专门的中医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对中医略懂皮毛”,进行中医治疗项目服务的也多不是中医师或中医学院毕业的科班生。小部分按摩院等保健机构聘请个别的所谓中医师,也基本上都没有医师资格证,只是有医学院学医的经历。

最近,中医点穴减肥陆续在一些减肥和美容机构出现,李小姐开始抱着尝试的心态去体验了一次,本来以为进行中医点穴的应该是专业中医师,结果没有想到对方只是进行了短期培训的工作人员。

“点穴和按摩的手法实在不敢恭维,也不知道是不是到位了,做完后也没有什么感觉。”在体验一次后,李小姐对“中医治疗”心存质疑。她认为,既然打出“治疗”的名号,至少应该是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治疗的工作。

“非医疗机构从事中医治疗项目属于非法行医”

到非医疗机构去推拿、按摩等是否会对个人的健康产生安全隐患呢?

记者从深圳市卫生监督所了解到,此前,卫生监督部门收到一些美容院、减肥机构假借“中医治疗”名义开展按摩、针灸、刮痧、拔罐等活动的举报,称治疗效果不好。

“非医疗机构从事中医治疗项目属于‘非法行医’,对个人的身体健康将会产生不良影响。”市卫监所相关负责人说。

市卫人委中医处处长廖利平强调,由于非医疗机构不具备从事“治疗”能力,中医的水平和质量都无法与正规的医疗机构相比,肯定会对个人健康产生安全隐患。

“在进行中医治疗时,医生必须首先进行医学诊断,看病人哪里出了问题,然后决定对病人采用中医的治疗手法进行治疗。而那些没有医师资格证的按摩人员不懂医理,也不懂使用中药,更不可能检查出病人哪些地方出了问题,或许只是学了些穴位和按摩手法,但这些只能用于身体保健或亚健康的调理,根本谈不上治疗。”廖利平说。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一名中医师也指出,由于非医疗机构“中医治疗”项目的开展,导致一些市民对中医理论甚至中医治疗产生误解,把“简单的养生保健当做治疗,身体不舒服时就到社区的保健或美容机构去按摩几下,而忽视了身体疾病的出现”。

将采取“开大门补后门”措施

记者了解到,由于养生保健行业处于“多头管理”状态,导致深圳中医养生保健行业一直缺乏有效监管和行业标准,于是出现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不统一,以及非医疗机构内出现中医治疗项目的现象。

而在《条例》正式实施后,非医疗机构不得以“中医治疗”的名义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美容等活动。这对于深圳来说,要清理非医疗机构的这些项目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对此,据悉,卫生部门将采取“开大门补后门”措施。

“所谓‘开大门’,就是给予这些非医疗机构半年过渡期,让其进行整改,取消中医治疗项目等。而‘补后门’则是支持非医疗机构在中医养生保健方面的准入,对这些非医疗机构进行人员的培训等,以达到准入的标准。”廖利平说。

而更重要的是深圳将成立中医药协会,把中医养生保健采用行业管理的方式,并出台相关细则,制订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准入的标准和门槛等。

“细则规定养生保健服务项目的内容、服务的标准、服务的机构、人员的准入标准等,并规定哪些中医项目非医疗机构不能开展。”廖利平说,“如此一来,在统一标准管理下,中医养生保健行业才能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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