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生需要注意什么
2、生产养生保健品要什么手续
营养保健品的调查
----以核酸保健品调查为例
摘要: 通过对我国营养保健品的调研,我们得知:一般按照其主要功能成分可以分为核酸类、蛋白质类和氨基酸类等等,按用途可以分为保健食品,保健药品、保健化妆品、保健用品等。
保健药品具有营养性、食物性天然药品性质,应配合治疗使用,不能盲目使用。对核酸保健品的消费群体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动机作了分析。
1.课题的提出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营养保健品日益关注。一些厂家看准了这个市场,不断推出维生素类,卵磷脂等营养品,现在,连核酸保健品都上市了.因此我们也想了解一下自家医药店和家庭附近的超市对核酸的认识,因此我们组员作了《厚街营养保健品的调查》这个报告.
2.调查目的
2.1认识保健品的主要途径
2.2了解一些核酸保健品的种类和它们的说明书
2.3了解一些核酸保健品厚街市场环境及前景预测
2.4一些核酸保健品消费者行为特征分析
2.5购买习惯分析和对商家促消了解
2.6在这些基础上倡导人们要正确态度对待核酸保健品,不要被一些虚伪广告骗倒,对核酸要有新的认识.
3. 调查方法与过程
3.1调查方法:查阅资料、实地调查
3.2调查过程
3.2.1 收集资料。
通过上网、图书馆、书店等途径查阅相关资料。
实地调查厚街华润超级广场,收集核酸种类与及它们的说明书,
采访厚街华润广场某一保健品服务员,了解核酸保健品在市场状况.通过用填表方式,可以了解到不同家庭收入对使用核酸保健品不同数量.
3.2.2 整理资料和分析资料。
小组同学分工合作,将前一阶段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并将相关数据输入电脑,利用excel,word等软件对数据、材料进行分析,总结、归纳。探讨核酸在市场里的一些情况。
3.2.3 撰写调查报告。
4.调查结果
4.1保健品的定义
目前国内对于保健品的定义为:具有调节人体生理功能、适应特定人群食用,又不以治疗为目的的一类食品。这类食品除了具有一般食品皆具备的营养和感官功能(色、香、味、形)外,还具有一般食品所没有的或不强调的食品的第三种功能,即调节人体生理活动的功能,故称之为“保健食品”。
现在市场上所看到的保健品数不胜数,一般按照其主要功能成分可以分为核酸类、蛋白质类和氨基酸类等等,按用途可以分为保健食品,保健药品、保健化妆品、保健用品等。
保健品具有食品性质,如茶、酒、蜂制品、饮品、汤品、鲜汁、药膳等,具有色、香、形、质要求,一般在剂量上无要求。保健食品是指具有一定保健功效的食品。保健药品具有营养性、食物性天然药品性质,应配合治疗使用,有用法用量要求,如目前带“健”字批号的药品。保健化妆品具有化妆品的性质,不仅有局部小修饰作用,且有透皮吸收、外用内效作用,如保健香水、霜膏、漱口水等。保健用品具有日常生活用品的性质,如健身器、按摩器、磁水器、保健香袋、衣服鞋帽、垫毯等。
4.2保健品信息的传播途径
电视是消费者信息来源最多,最广泛的媒体。电视广告以其媒体导向性强,直观等特点,成为消费者最易接受的媒体广告形式.对于保健品的选择,电视广告中对症状的描述会引导消费者结合自已本身的状况去选择,找到自已产品与消费者需要求相吻合的契合点。
4.3核酸保健品的种类和它们的说明书
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迄今为止卫生部共批准了十种核酸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也仅限于免疫调节、抗疲劳、改善记忆、延缓衰老。
卫生部批准的核酸保健食品有:恒达核酸口服液、泼力金核酸饮品、正分子牌核酸胶囊、中西新生力牌核酸胶囊、珍奥核酸胶囊、珍奥核酸口服液、迪源牌鲁迪核酸口服液、安泰核酸口服液、御麟牌御麝核酸胶囊、莱福赛茵牌敬尊核酸片。
下面详细介绍一下这些核酸保健品:
①珍奥核酸胶囊
【主要原料】绿豆、赤小豆、豇豆、黑豆
【功效成份】核酸(DNA+RNA)≥200毫克/粒
【保健作用】免疫调节
【适宜人群】 体乏无力、体弱多病、免疫力低下者
【不适宜人群】:痛风病患者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成年人每日2次,每次2~3粒
【珍奥核酸胶囊产品说明书】
本品以绿豆、赤小豆、豇豆和黑豆为主要原料,采用现代技术精制而成,含有功效成份核酸 ,经功能试验证实,具有免疫调节的保健作用。
②恒达核酸口服液
【主要原料】核糖核酸(RNA)、维生素C、蜂蜜
【功效成份】核糖核酸(RNA)≥10mg/ml
【保健功能】免疫调节
【适宜人群】除婴幼儿外的各年龄段人群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每天2瓶,连续服用保健作用更佳。
【恒达核酸口服液产品说明书】
恒达核酸口服液系采用现代生物工程技术,运用先进生产工艺精制而成的一种新 型保健食品。
核酸是生命和遗传基因的物质基础,它可促进蛋白质的合成,增强机体免疫系统 功能。本品经功能学试验证实,可有效地调节机体体液免疫和非特异性免疫,从 而提高机体防病能力,强身健体。
③泼力金核酸饮品
【主要原料】蜂蜜、核糖核酸、维生素C、甜菊糖
【功效成份及含量】每100ml含:核糖核酸(RNA)1g
【保健作用】免疫调节
【适宜人群】年老体弱、免疫力低下者
【不适宜人群】痛风病人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口服,早中晚各一次,每次10ml。
【泼力金核酸饮品产品说明书】
本品以核糖核酸为主要原料,经功能试验证实具有免疫调节的保健作用。
④正分子牌核酸胶囊
【主要原料】核酸、花粉、维生素C
【功效成份及含量】核酸:DNA≥8% RNA≥17%
【保健作用】免疫调节
【适宜人群】体质虚弱及免疫力低下者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每日3次,每次2~4粒,儿童减半,饭后食用。
【注意事项】1、食用后应多饮水,以利吸收;2、花粉过敏者慎用。
【正分子牌核酸胶囊产品说明书】
本品是以核酸为主要原料,花粉为辅料,配以维生素等营养物质精制而成的保健食品,经功能试验证实,本品具有免疫调节的保健作用,可增强人体抵抗力。本品系天然保健食品,不含兴奋剂和激素,可长期食用。
⑤中西新生力牌核酸胶囊
【主要原料】核酸、花粉、维生素C
【功效成份及含量】核酸: DNA≥8% RNA≥17%
【保健作用】免疫调节
【适宜人群】免疫力低下者
【不适宜人群】痛风患者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每日3次,每次2~4粒,儿童减半,饭后食用,食用后应 多饮水,以利吸收。
【中西新生力牌核酸胶囊产品说明书】
本品是以核酸、花粉、维生素C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经功能试验证明,本品具有免疫调节的保健功能。
⑥迪源牌鲁迪核酸口服液
【主要原料】核酸、维生素C。
【功效成份及含量】每1ml中含核酸≥35mg。
【保健功能】免疫调节。
【适宜人群】免疫力低下者。
【不适宜人群】痛风者。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口服,每日2支,服前摇匀。
【主要原料】核酸、维生素C。
【功效成份及含量】每1ml中含核酸≥35mg。
【保健功能】免疫调节。
【适宜人群】免疫力低下者。
【不适宜人群】痛风者。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口服,每日2支,服前摇匀。
【迪源牌鲁迪核酸口服液产品说明书】
本品是以核酸、维生素C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经功能试验证明,具有免 疫调节的保健功能。
⑦安泰核酸胶囊
【主要原料】猪胰脏。
【功效成份及含量】每100g中含:核苷酸、寡核苷酸混合物≥5.5g、总氮≥6.5g 、氨基态氮≥2.5g。
【保健功能】免疫调节。
【适宜人群】免疫力低下者。
【不适宜人群】痛风患者。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每日3次,每次2粒。
【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安泰核酸胶囊产品说明书】
本品是以猪胰脏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经功能试验证明,本品具有免疫调
节的保健功能。
⑧御麟牌御麟核酸胶囊
【主要原料】核酸、维生素C。
【功效成份及含量】每粒中含:核酸≥200mg。
【保健功能】免疫调节。
【适宜人群】免疫力低下者。
【不适宜人群】痛风者。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每日2次,每次2粒。
【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御麟牌御麟核酸胶囊产品说明书】
本品是以核酸、维生素C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经功能试验证明,本品具
有免疫调节的保健功能。
⑨莱福赛茵牌敬尊核酸片
【主要原料】鲑鱼精巢提取物、食用酵母提取物、鱼油、维生素C、碳酸钙、乳酸锌、硫酸铜、亚硒酸钠。
【功效成份及含量】每1g中含:核酸(DNA+RNA)105.0mg-140.0mg
每100g中含:DHA 0.85g-1.15g; EPA 0.25g-0.35g。
【保健功能】改善记忆、延缓衰老。
【适宜人群】需要改善记忆者、中老年人。
【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痛风病人、过敏体质人群、有严重动脉硬化伴高血压病患者。【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每日3次,每次4片,饭后服用。
【莱福赛茵牌敬尊核酸片产品说明书】
本品是以鲑鱼精巢提取物、食用酵母提取物、鱼油、维生素C、碳酸钙、乳酸锌、
硫酸铜、亚硒酸钠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经功能试验证明,具有改善记忆
和延缓衰老的保健功能。
⑩珍奥牌核酸口服液
【主要原料】核酸(DNA+RNA)、绿豆、豇豆
【功效成份及含量】核酸≥2g/100ml
【保健功能】免疫调节、抗疲劳
【适宜人群】免疫力低下者、易疲劳者
【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和痛风患者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成人每日1次,晚饭后服用50ml。
【珍奥牌核酸口服液产品说明书】
本品是以核酸(脱氧核糖核酸DNA+核糖核酸RNA)、绿豆和豇豆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经功能试验证明,本品具有免疫调节、抗疲劳的保健功能。
4.3核酸保健品厚街市场环境及前景预测
一段时间以来,只要打开电视,翻开报纸,就能看到铺天盖地的有关健康,有关保健,有关健博会的各种新闻和报道,“健康,保健产业,财富,商机,健康产业最前沿资讯,健康论坛,健博会”等一连串名词和概念似乎与我们的生活从未如此关联紧密。而作为珠三角中心的重镇厚街,正如亚洲论坛与博鳌,国际民歌节与南宁,世界园艺博览会与昆明,无疑成了与“健康”最为亲密的一个联想,成为保健品行业理想的圣都。
在医疗保健费用支出上,从1995年起,厚街的年平均每人医疗保健费用支出都以超过30%的速度递增。
厚街保健品的消费比例都很高,均达到半数以上,“未购买也未服用”的比例均不到三成。可见保健品消费已趋向大众化,保健意识也有明显提高,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潜力。据不完全统计,在厚街地区,仅35—55岁女性的补钙产品消费量就有近2亿元。与此同时,保健品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
4.4消费者行为特征分析
针对服用保健品的消费群体,我们就其家庭收入、性别比例、年龄构成、购买季节等因 素从消费能力、消费动机、消费心理以及消费的季节性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消费能力:厚街人对核酸消费 比例与收入基本呈递增关系。这与目前保健品市场价格偏高以及消费者的保健意识有关联。收入较高者消费比例都处于较高位置,特别是厚街地区家庭年收入达到60000元以上的家庭消费比例高达79%。
消费动机: “自我服用”, “馈赠亲友”, “购买过但未服用过”的消费者是随年龄递增而下降的,而“服用过但未购买过”的曲线则是上扬的。消费者购买群体主要集中在年轻人,而服用的主要对象则主要集中在中老年群体。由此可见,保健品消费主要是以“表达或传递感情”为目的。而这两类城市里曾经购 买或服用过的人群年龄分布是相对平均的,消费者相对年轻。
从另一个角度说,我们就保健品的消费途径进行了调查,发现保健品的消费主要有以下 四种途径:即自我服用,馈赠亲友,给家人服用和送礼。除了“自我服用”之外,其他三种 方式均是为“传递或表达感情”.
消费季节:冬季虽为旺季,但季节性开始淡化冬令进补是中国人的传统,因此冬季无疑 是保健品的销售旺季,这点依旧表现得很明显,夏季是最少服用保健品的季节。但同时也有大部分的消费者对季节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这表明现在保健品消费的季节性已经开始淡化。
消费心理:关心功效、价格、服用方便及口味保健品的服用者较为慎重,厚街镇人们按说明书的要求服用的人群比例分别达到81%和80%,表明保健品的消费种类目前依然 是以药品保健为主,此类产品的说明书的内容对消费者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产品所描述的功效是否确实,这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这一类人群高达68%,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今保健品市场存在着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广告宣传言过其实的现象。
当被询问到“对最常使用的保健品的满意之处”时,除了功效、价格外,被调查者有20%提到了服用方便和26%提到了口味,11%提到了包装。
4.5购买习惯分析和对商家促销的了解
购买主要地点:超市、自选商场和药店超市自选商场和药店是消费者购买保健品的主要 地点,也是保健品比较集中的地区;医院则是消费者最少购买的地方(均不到5%)。这表明,无论对于生产厂商还是消费者来说,对保健品的定位均是介乎食品和药品之间的。相比较而言,厚街镇消费者更倾向于超市,比例达到65%,药店的选择只有20%。
购买数量:多数倾向于每次购一瓶或一盒大多数的消费者都倾向于每次购买一瓶盒保健品,这跟保健品的价格和消费者存在着一定的试用心理有关。
保健品的促销方式较多,其中以“买一送一”和“专家咨询”为主;从比率看,对消费者而言,“专家咨询”对消费者的购买欲有最强的刺激。原因可能在于消费者的保健意识相对较弱,同时说明消费者对保健品的认识更侧重于保健药品,对其功效更信赖专家的观点。
4.6给核酸保健品一个说法
专家指出,核酸作为调控生命现象的重要物质,可广泛应用于治疗药物、保健品、食品添加剂及特殊用途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业;对于膳食结构不科学、日常饮食不规律且肠胃消化吸收功能及肝脏合成代谢功能虚弱的亚健康人群,以及人体在快速成长阶段及肝损伤、术后、感染、烧伤等状况下,核酸类物质可作为条件型必需营养素,并以较为节能的方式在体内通过补救途径合成人体自身所需要的核酸。
目前,国内市场上经过卫生部批准生产的核酸类保健食品都经过安全性、功能性、质量可控性及产品稳定性四个方面的严格检验,只要企业严格按卫生部核准的质量标准生产,其产品质量、性能是有保证的。根据国外试验研究及文献报道,成年人每日核酸补充量不宜超过2克,过量服用核酸对于嘌呤代谢异常的人,会加重痛风病,因此痛风病人或有痛风病家族史的人,不宜补充外源性富含核酸类的食物及相关产品。
目前,卫生部正加大保健食品夸大宣传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消费者应正确认识保健品的作用,不可将保健食品当作药品,以免延误病情。
5.结论与展望
5.1消费单一型转向多元化
虽然生产厂家目前不断推出各类保健品以满足消费者的多层次需求,各类产品的广告也 打得铺天盖地,但由于保健品的种类多得几乎已经可以覆盖所有人群,使得消费者保健品的 消费进入成熟期,开始由冲动性购买转向理智型消费,消费群体也已由以前的单一型转向多元化。
5.2急需保健品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
专家指出,在中国加入了WTO后,其实最有资格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和独立知识产权走向世界的应该首推中医药及其相关健康产品。尽快制定保健品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就成了目前重中之重。
5.3 保健品商机无限
据有关方面资料显示,中国的社区医疗保健蕴藏着巨大商机,估计在未来五年,中国社区医疗保健将突破500亿的大关。一些有识之士早就开始看好这块香甜的奶酪,也做好争夺社区医疗保健市场的准备。
5.4 树立品牌意识
由于保健品发展至今,已经进入了品牌时代,因而好的品牌能够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研究发现,消费者对各类保健品的品牌都有很高的认知度,通常消费者能够提及的保健品品牌不下一二十个,同类产品品牌之间的竞争也有目共睹。由于同类保健品之间的功效 相差不大,因而如何在保证功效的前提下,树立起自己的品牌形象,找到产品的卖点,这不仅是引导消费者向忠实消费者转换的重要途径,也是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的重要手段。因此如果我是投资者,我都会投资于核酸保健品上.这样诱人的商机,怎能够放过呢!不过在此也要注意成信问题,因为这是一个关乎成败的重要原因.
我也是高一的 顺便给一份帮你!
3、帝王养生套餐是什么
指的是古代皇帝的饮食和保养。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在现在的社会中主要是指在针对养生方面的高规格,全方位的服务,会因为行业的不同,内容也不同。
下面举几个例子:
1、帝王SPA套餐版:全身按摩+洗脚+按摩,供茶水+水果权+大厅自助餐。

2,帝王级别的山珍海味:松茸,鱼子酱等营养丰富,而又偏贵的食物。

3,防范于未然的尊贵型体检套餐,针对高端客户的全面体检,了解身体健康状况。

4、养生的目的是什么
什么是养生?生,就是生命、生存、生长;养,即调养、保养、补养之意,
养生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保养自身到达健康滋养、延年益寿。
5、如何养生
6、身边有很多人会吃很多营养品养生,营养品怎么吃才能有最好的功效?
随着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也会想着提高生活质量,所以营养品就火了起来。那么人们应该吃一些什么营养品呢,怎么吃才好呢?
健康型营养品(Health supplement):——维持及增进健康的关键,如大豆异黄酮、海豹油、蜂王浆、蜂胶、螺旋藻、灵芝、芦荟、角鲨烯、沙棘、枸杞等。这些营养品跟全身机能、机能调整有关,是维持及增进人体健康的营养成分。摄取时应以“基本型营养品”来调整人体的代谢机能,再依个人喜好,并配合体质,再选择有实效的“健康型营养品”。
在判断选用哪种产品时,首先一定要确定产品的安全性,然后才考虑到个人保健目的、服用必要性及费用等问题。

选择性营养品(Optional supplement):或称“有天然治疗效果的营养品(therapeutical or medicinal supplement )”——以改善健康和天然疗治为目的,如纳豆、苦荞、松茸虫草、奶蓟草、锯棕榈等,主要是一些草本植物或药草类,其中某些成分在国外也有医师拿来当作药品使用。
这类营养品几乎都需因时间、场合及体质的不同来分别使用,且几乎不会在平时无意间摄取到。当然,在服用这类天然营养品的时候,也要特别注意到彼此的相互作用。

保健品不是营养品。人体需要的营养素有很多,例如水、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品一般都富含这些营养素,人人都适宜。例如牛奶富含蛋白质、脂肪和钙等物质,它的营养价值很高,人人都适宜喝。而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只适宜特定人群的食品,它的营养价值并不一定很高。所以,人体需要的各种营养素还是要从一日三餐中获得。

最后营养品的食用时间也很重要,最好在餐后2小时吃,这样有助于营养的吸收。如果餐前就吃的话,那些高营养的食物主要都转化成葡萄糖给机体提供能量.
7、保健(养生专业的请进)
枸杞茶一般为早饭后一小时到午饭前半小时,午百饭后一小时到晚饭前半小时饮用。
睡前不要喝太多水,度可以生吃一些宁夏枸杞(甘味),问有助于补阴睡眠。白天生吃上火。
蛋白粉是一种保健品,其有效成分是必须氨基酸,服答用方法是饭后半小时或者随餐服用。这样有利于吸收,内与主副食营养搭配吸收,不浪费。容直接服用蛋白粉,因为其有效成分必须氨基酸不能在体内保存,反而会加重肝肾的负担。
8、我国关于养生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尽量比较新的
保健食品管理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 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 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 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 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 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 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 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 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 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 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 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 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 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 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 贮藏方法;
(四) 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 保健食品标志;
(七) 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 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 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 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 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 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
(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第六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广告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保健功能,该功能的产品广告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条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条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同级广告监督机关备案。
对审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与法定要求不符的,应当责令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发布申请。
第十五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需要改变其内容的,应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保健食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等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广告主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并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回复审: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进行复审的。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二)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三)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同时向社会公告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2),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在广告审批地以外发布擅自变更或者篡改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通知书》(附表3),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进行汇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