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特困人员供养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城市特困人员指持有城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没有上述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自2014年9月1日起,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由政府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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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2、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什么意思
在回答问题前先了解下什么是特困供养人员。
特困供养人员是指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也就是指未满16周岁,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困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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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如何申请?
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得知,申请特困救助供养程序如下:
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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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如何申请
特困生到所在村的村官开贫困证明,填好后提交给学校。学校交由政府审核。审核通过了会发放补助金。
5、什么是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是指具有当地户籍,且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各地资助标准不一样,例如海南省万宁市:
《万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2017年秋季教育补贴工作的通知》
补助内容及标准
(一)学前教育 生活费补助标准1400元/生·年。已获得贫困残疾人教育扶持(福彩公益金)项目补助资金的不再享受。
(二)小学教育 生活费补助标准2400元/生·年。
(三)初中教育 生活费补助标准2900元/生·年。
(四)高中教育 生活费补助标准1900元/生·年;免除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
(五)中职教育 生活费补助标准3500元/生·年;一、二年级学生教材费补助标准400元/生·年。已获得扶贫部门组织实施的“雨露计划”补助资金及残联部门组织实施的贫困残疾人教育扶持(福彩公益金)项目补助资金的不再补助生活费,已享受免教材费政策的不再补助教材费。
(六)高等教育 学费补助标准2000元/生·年;生活费补助标准3500元/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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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在县内就读的。每年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原则上不需要申请),由学生本人向就县职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家庭所在地村(居)委会确认(盖章)→所在学校研究确定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送县扶贫办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惠农“一卡通”账户发放。
(2)在县外就读的。每年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原则上不需要申请,但是需要提交在校在读证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所在村委会所属包片中学或中心小学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家庭所在地村(居)委会确认(盖章)。
负责包片的中学或中心小学汇总县外就读学生资助信息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屯昌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汇总送县扶贫办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惠农“一卡通”账户发放。
6、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是指哪些人?
根据民政部新近公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如何界定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7、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有什么
《暂行办法》根据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情况,将 特困人员供养的供养内容明确为以下四项:
(1)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暂行办法》将传统工作中的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
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三方面供养内容 合并归纳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基本生活条件一般包括 吃、穿、住等内容。
(2)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生活照料的内容主要 包括为特定的供养对象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方面
的照顾和帮助,体现了对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的特殊照顾。
(3) 提供疾病治疗。目前,特困供养人员患病一般是到 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设在供养服务机构内的医务室(站、点)
治疗。
解决特困供养人员的疾病治疗问题,要从当地实际出 发,医疗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 办理丧葬事宜。各地在办理特困供养人员丧葬事宜 时,应当遵守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习惯。办
理特困供养人员丧葬事宜所需费用,可从特困人员供养资金 中列支。
供养标准对于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起着决定 作用,应当按照满足《暂行办法》规定的供养内容所必需的
费用确定。各地在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 地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疾病治疗、丧葬等所需费用。特困 人员供养标准的制定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一是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二是由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制定。即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
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 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
8、什么条件可以办农村特困供养证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办理:
根据《关于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清理核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纳入保障范围的条件
1、特困供养对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一级的肢体残疾人,2016年12月前批准的不受此限)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农村低保: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0元/月的,且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按程序提出低保申请。
3、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家庭为:低保家庭中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
4、孤儿对象: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分两类:①父母双亡的;②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失踪方由人民法院出具失踪法律文书)。
5、困境(家庭)儿童对象:指非父母双亡,但事实无父母抚养的18周岁以下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分两种:
①困境儿童。儿童本人重残(二级以上)、重病或者罕见病儿童(大病救助的病种范围)。
②困境家庭儿童。
第一类: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强制戒毒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儿童。
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重残、重病、服刑、强制戒毒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儿童。第三类: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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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将被清退:
根据《关于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清理核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三、清理核查对象
(一)清退核减对象范围
1、救助对象死亡的:特困供养对象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除外)。
2、虚报、瞒报家庭收入的:或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的;或伪造证明材料的。
3、家庭人均收入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家庭有小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大型货车、集装车、穿金戴银的、添置贵重物品的。
5、有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且有赡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造成生活困难的。
6、新建房、房屋装修(危房改造和异地搬迁的除外)、拥有两处以上房屋的或有投资行为的。
7、子女进入高收费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8、有赌博、嫖娼、吸毒等行为的;服刑期间人员。
9、现任社区(村)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或其直系亲属未经“特别报批程序”申报纳入低保的。
10、孤儿清退对象:
①对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或未能提供有效学校就读证明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以及被依法收养、死亡的孤儿;
②继续攻读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的;
③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发现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
11、困境(家庭)儿童清退对象:①对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或未能提供有效学校就读证明的年满18周岁的困境(家庭)儿童;②死亡的困境儿童。
9、什么是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学生。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十条规定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9)大特困供养生扩展资料:
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章审核第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规定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