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叉韧带重建后算不算伤残鉴定赔偿w
在工伤中属于伤残九级,工伤保险待遇因为与个人工资、伤残等级以及所在地 的工伤保险政策有关,zd条件不足无法计算,建议伤者拨打12333咨询工作人员后自行计算。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专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属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膝关节韧带断了,伤残鉴定能给几级?
1、膝关节韧带断了,按工伤伤残鉴定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结合具体的治疗和恢复情况,约可以评上九级或者十级伤残的。
十级: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九级: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伤残鉴定赔偿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事故造成左腿前交叉韧带断了,做得交叉韧带重建术,能不能评伤残等级?能评几级。
评上评不了,得经过医辽鉴定机构说了算,你得找他们去鉴定,是几级。
4、军人前交叉韧带修复术后能评几级伤残?急!!!!!!
隐约记得前交叉韧带在部队可以评到六级伤残,前提是打弯困难,膝盖松动。
在地方只有7-9级。
5、韧带重建和半月板修复我能评伤残几级 我是军人
你是个现役军人,我是个退役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但是我们有差不多的伤情。
你可能对于部队评定残疾军人还是不熟悉的。并不是“韧带重建和半月板修复”就可以立即评残的,而是要依据你住院术后回复情况,在治疗痊愈终结前,还有后遗症(残疾)或者药物依赖的,那么才有可能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相关条款,评定残疾军人的。
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相关条款,就是半月板全切除也就是九级残疾军人;而
韧带重建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没有的内容。
你不要以为我的五级就是靠韧带断裂(被炸断后回到野战救护站已经收缩,无法修复)和半月板修复而得到评定的,那在80年代伤后只是伤情的一部分,评定小组也就是给与没有评残记录的三等乙级、三等甲级(现在的7、8级)的,而真正决定二等甲级(5级)的那是脊椎中弹片导致下肢残疾的缘故,前面的轻伤不对二等甲级起到任何作用。
6、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重建术能算几级伤残
看恢复情况,以及伤残鉴定的权威医生。保底10级,有可能9级。8级是特殊情况了!
7、前交叉韧带重建术后能否算得上伤残级别,如果算得上,可以评为几级伤残
1、前交叉韧带重建术后可以评上伤残九级的。依据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8、交通事故前交叉韧带手术后的伤残鉴定几级
1、交通事故前交叉韧带百手术后能伤残鉴定到几级,要看对功能的影度响有多大。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C.8.2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问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答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回(腕关节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再用它们的答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
9、工伤韧带重建手术出院多久可做伤残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版业病防治法规定权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