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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韧带

发布时间:2020-10-17 02:28:24

1、因腿韧带撕裂不能上班公司有权利辞退员工吗?

医疗期内,不能以此为由辞退。
劳动者韧带撕裂不能上班,是非因工负伤,应当按照用人单百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指定医疗机构修养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辞退,并度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满,依然不能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问资辞退,但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一、实际工答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回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上海工伤职工交的是五险一金,请问前交叉韧带重建异体的韧带可以全部报销,谢谢啦!

1、如果在医保用药范围内,可全部报销。
2、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尽快申请工伤认定。
3、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劳动仲裁。

3、韧带损伤软组织挫伤职工医保能报吗?

韧带损伤或者软组织创伤,只要是职工医保的都是可以报销的呀,但是要看具体的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

4、工人在工作中因为粗心被切割机切断了膝盖的血管和韧带,属于工伤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为粗心被切割机切断了膝盖的血管和韧带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工伤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的等级对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5、韧带撕裂伤残赔偿标准2016

伤残赔偿是需要根据伤残鉴定结果判定的伤残等级计算的。仅仅根据伤情无法进行计算赔偿金额。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九条 〔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6、山东省更换异体韧带花了了33000职工医保是否报销

你好,
换异体韧带,要看你的韧带损伤是不是有责任人,如果没有,则医保可以报销药品费用,异体韧带属于材料费用,是不可以报销的。
职工医保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
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7、我是政府职工因工作原因膝关节韧带断裂后去长春做了重建手术现在给医保打电话他们说我没有报案这个怎么办

有的地方规定住院要在定点医院,如果不是须提前报批。你可以找单位与医保办协调一下。

8、工伤伤残鉴定,交叉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 几级伤残

如果没做手术,就是十级伤残;如果半月板和交叉韧带做了切除或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的,属于九级伤残。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工伤十级认定标准第11条: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工伤九级认定标准第22条: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8)职工韧带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工伤认定已交,两个月才查出是韧带损伤,这该怎么办

员工工伤认定书已经出来,并不影响员工工伤伤情的治疗,所以员工可以继续治疗,在没有医疗终结之前都是可以算入工伤待遇中。

依据《工伤保险条》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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