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Mckay髋关节功能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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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疾标准是什么
一、视力残疾标准
一级盲 0≤最佳矫正视力<0.02 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最佳矫正视力< 0.05 或视野半径<10度
一级低视力 0.05≤最佳矫正视力<0.1
二级低视力 0.1≤最佳矫正视力<0.3
二、听力残疾标准
一级 平均听力损失>90,言语识别率<15%
二级 平均听力损失71—90,言语识别率15—30%
三级 平均听力损失61—70,言语识别率31—60%
四级 平均听力损失51—60,言语识别率61—70%
三、言语残疾标准
一级 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未达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语音清晰度10—30%,言语表达能力未达二级水平
三级 语音清晰度31—50%,言语表达能力未达三级水平
四级 语音清晰度51—70%,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四级水平
四、智力残疾标准
一级 IQ值(智商)<20,适应能力水平极度缺陷
二级 IQ值(智商)20—34,适应能力水平重度缺陷
三级 IQ值(智商)35—49,适应能力水平中度缺陷
四级 IQ值(智商)50—69,适应能力水平轻度缺陷
五、肢体残疾标准
(一) 分类
1、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2、偏瘫
3、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4、小儿麻痹后遗症
5、后天性截肢
6、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7、两下肢不等长
8、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9、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10、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二)分级
对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侧、写字八项内容作评分内容(实现1分,实现困难0.5分,不能实现0分)
1、一级:完全或基本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⑴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⑵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⑶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⑷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⑸三肢(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⑹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⑺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2、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⑴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⑵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⑶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⑷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⑸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⑴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⑵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⑶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
⑷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⑸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六、精神残疾标准
1、分类
⑴精神分裂症;⑵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⑶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⑷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⑸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⑹其他精神障碍
2、分级
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 (即五项评分评分内容:个人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职能表现、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职业劳动能力、社会活动能力)
一级:五项中有三项以上评为2分
二级:五项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三级:五项中有两项以上评为1分
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http://www.gov.cn/ztzl/gacjr/content_4599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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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竞技健美操的裁判规则
健美操比赛采取公开示分方法,裁判员评分精确到0.1分,运动员得分精确到0.01分。健美操比赛中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如遇得分相等,按艺术分高者名次列前。
1) 艺术裁判
1. 操化动作、难度动作、过渡/连接和托举动作的 成套创编
2. 音乐的使用
3. 操化动作组合(步伐/手臂)
4. 比赛场地的使用
● 全套动作必须有效的使用比赛场地。
● 必须表现出向前、向后、向左、向右、弧线,对角线等各个方向的移动路线,队形变化不少于5次。
● 必须表现出全部三个空间(包括地面、站立和腾空)的使用。
5. 表现力与同伴配合
●至少应出现2次同伴之间有接触的交流配合动作。
10.0分的艺术分按照以上5项均分,每项2分,以0.1递增。
2) 完成裁判
● 技术技巧:以最大的准确性完成动作的能力。
◆ 身体姿态:完成难度动作、复杂的健美操步伐、动作组合及过渡时,保持正确身体姿态的能力。
◆ 准确性:准确的开始,完美控制及适当的平衡。
◆ 力量、爆发力与肌肉耐力。
● 合拍与一致性
◆ 合拍是伴随音乐和节拍同步动作的能力。
◆ 一致性是指集体项目中运动员完成动作整齐化一的能力。
完成情况以扣分方式评分,10分起评减分。小错误减0.1分,中错误减0.2分,大错误减0.3分,严重错误减0.4分,失误减0.5分。
3 )难度裁判
◆ 对成套出现的12个难度进行评分,对超出难度要求的难度进行减分。
◆ 所得的全部难度分相加,然后被2除即为难度得分。
◆ 全部难度减分加在一起被2除计入难度裁判减分。
4) 视线员
由坐在两个对角的视线员评判是否出界。每出界一次-0.1分。
◆ 每名裁判负责两条边线,标志带宽5厘米是比赛场地的一部分,因此触线不扣分。
◆ 身体任何一个部位接触线外地面将减分。肢体空中出线不扣分。
5) 裁判长
◆ 违例动作 1.0分
◆ 少于或超过3次托举 每次1.0分
◆ 三人和集体项目中超过两人站立高度 1.0分
◆ 表演中断 每2-10秒 0.5分
◆ 动作停止 0 分
◆ 时间偏差 0.5分
◆ 20秒内未出场 0.5分
◆ 弃权 取消资格
◆ 竞赛区表演 0.5分
◆ 不正确着装 0.2分
◆ 掉物或装束散落 0.2分
◆ 音乐质量差 最多0.5分
◆ 未穿本国出场服 警告
◆ 领奖仪式未穿比赛服 取消资格
◆ 违背奥运精神和道德 2.0分
◆ 严重违反国际体联章程、技术规程和评分规则 取消资格
四、其它相关内容
1 违例动作
◆ 所有的绕矢壮轴和额壮轴转体全部的动作。例如:空翻、滚翻和侧手翻。
◆ 所有的用手支撑的动作身体成一直线,高于水平面30度以上的全部动作。
◆ 使用完全反自然方向用力的动作。例如:身体后曲、塌腰、膝转、跪顶起和仰卧后举腿。
◆ 任何马戏杂技工作。
◆ 禁止抛接。
2 特殊情况
◆ 播错音乐带。
◆ 由于音响设备而出现的音乐问题。
◆ 由于设备问题引起的干扰——灯光、赛台、会场。
◆ 其他任何异物进入比赛场地。
◆ 运动员责任外的特殊情况而引起的弃权。
运动员在遇到以上任何特殊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停止做动作,成套动作结束后提出的抗议将不被接受。上述情况外的问题,将由高级裁判组根据情况解决。高级裁判组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5、残疾人证等级怎么划分
残疾人证等级分为六类: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具体等级分类如下图:

2、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具体等级分类如下图:

3、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具体等级分类如下图:

4、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具体等级分类如下图:

5、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具体等级分类如下图:

6、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具体等级分类如下图:

拓展资料:
残疾证即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凡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6、工伤伤残鉴定级别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遵循下列程序,适用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一、提出鉴定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提交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
四、组织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五、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六、作出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七、送达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八、再次鉴定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九、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十、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东莞市人社局网站提供http://dgsi.dg.gov.cn/html/zwgk/c002001001/003/2015/391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