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肌腱 > 肩肌腱chl

肩肌腱chl

发布时间:2020-08-31 09:08:21

1、法律上的轻伤是怎么判断的?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2、好友被人打伤,想问问伤害鉴定。人身伤害按程度分哪些种?如何界定?

司法鉴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指定的单位为其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网址:http://www.lawyee.com.cn/html/text/chl/46/4646.html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 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附加说明

A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

A3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3、加替沙星胶囊 对菌痢有没有疗效?

有~
加替沙星胶囊是国家新出的一类抗菌药,副作用很小~
这是说明

为加替沙星,其化学名称为(±)-1-环丙基-6-氟-1,4-二氢-8-甲氧基-7-(3-甲基-1-哌嗪基)- 4-氧代-3-喹啉羧酸.
其结构式为:

分子式:C19H22FN3O4
分子量:375.40
【性状】
本品为薄膜衣片,除去包衣后显类白色.
【药理毒理】
药理作用
加替沙星为8-甲氧基氟喹诺酮类外消旋体化合物,体外具有广谱的抗革兰氏阴性和阳性微生物的活性,其R-和S-对映体抗菌活性相同.本品的抗菌作用是通过抑制细菌的DNA旋转酶和拓扑异构酶Ⅳ,从而抑制细菌DNA的复制,转录,修复过程.
抗菌实验结果均表明,本品对以下微生物的大多数菌株具抗菌活性:
1.革兰氏阳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仅限于对甲氧西林敏感的菌株),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属,肺炎链球菌等链球菌属菌株.
2. 革兰氏阴性菌:嗜血杆菌属菌(流感和副流感嗜血杆菌),卡他莫拉菌,奈瑟菌属菌,不动杆菌属菌,肺炎克雷伯菌,阴沟肠杆菌,变形杆菌(奇异变形杆菌和普通变形杆菌),铜绿假单胞菌,枸橼酸杆菌和大肠埃希菌.
3.其他微生物:肺炎衣原体,嗜肺性军团菌,肺炎支原体.
毒理研究
遗传毒性:
Ames试验中本品对多种菌株无致突变作用,但是体外对沙门氏菌株TA102的有致突变作用.中国仓鼠V79细胞的基因突变和中国仓鼠CHL/IU细胞的遗传学试验结果均阳性.类似的结果在其他喹诺酮类的药物也可见,这可能是由高浓度下本品对真核生物的Ⅱ型DNA拓扑异构酶的抑制作用所致.本品经口和静脉给药的小鼠微核试验,大鼠经口给药的细胞遗传学试验,大鼠经口给药的DNA修复试验结果均为阴性.
生殖毒性:
对大鼠经口给予剂量高达200mg/kg(以每天暴露量(AUC)计,与人最大推荐剂量等效),对大鼠生育力和生殖无不良反应.大鼠和家兔经口给予剂量分别达150mg/kg和50mg/kg(以AUC计,约为人最大推荐剂量的0.7和1.9倍),未见有致畸胎作用.但是大鼠在器官形成期,经口或静脉给予剂量分别达200mg/kg和60mg/kg可引起胎仔骨骼畸形;以口或静脉给予剂量分别≥150mg/kg和≥30mg/kg时,可引起胎仔骨骼骨化延迟,包括出现波形肋骨.提示在此剂量下,有轻度的胎仔毒性.此毒性在其他喹诺酮类药物也可见.
大鼠在妊娠后期的最初阶段经口给药剂量达200mg/kg,并持续给药至哺乳期,可见后期的植入后胚胎丢失增加和新生仔和围产期的死亡率升高.这些发现提示了本品的胎仔毒性.
致癌性:
B6C3F1小鼠经掺食给药18月,雌,雄动物剂量分别为90mg/kg和81mg/kg[以每天全身暴露量(AUC)计,约为人最大推荐剂量的0.13和0.18倍];Fischer344大鼠经掺食给药2年,雌,雄动物剂量分别为139mg/kg和47mg/kg(以AUC计,约为人最大推荐剂量的0.81和0.36倍),结果均未提示本品有促进肿瘤生长的作用,但是雄性动物当剂量达100mg/kg(以AUC计,约为人最大推荐剂量的0.74倍)时,与对照组相比,可增加巨粒细胞淋巴(LGL)白血病的发生率,尽管这种增加稍高于已有历史性对照的范围,但是并不能认为雄性动物高剂量下的这些发现会影响到本品临床用药的安全性.
【药代动力学】 本品口服吸收良好,且不受饮食因素影响,绝对生物利用度为96%,口服1-2小时后达加替沙星血药峰浓度.在临床推荐剂量范围内,加替沙星血药峰浓度(Cmax)和血药时曲线下面积(AUC)随剂量成比例增加.口服本品200mg至800mg,连续14天,加替沙星的药代动力学呈线性和非时间依赖性.每天一次连续用药,第3天时可达血药稳态浓度.400mg每天一次口服,其稳态血药浓度峰值和谷值分别约为4mg/L和0.4mg/L.
加替沙星蛋白结合率约为20%,与浓度无关.加替沙星广泛分布于组织和体液中.唾液中药物浓度与血浆浓度相近,而在胆汁,肺泡巨噬细胞,肺实质,肺表皮细胞层,支气管粘膜,窦粘膜,阴道,宫颈,前列腺液,精液等靶组织的药物浓度高于血浆浓度.
加替沙星无酶诱导作用,不改变自身和其他合用药物的清除代谢.加替沙星在体内代谢极低,主要以原形经肾脏排出.口服本品后48小时,药物原形在尿中的回收率达70%以上,而其乙二胺和甲基乙二胺代谢物在尿中的浓度不足摄入量的1%,加替沙星平均血浆消除半衰期7~14小时.本品口服或静脉注射后,粪便中加替沙星的原药回收率约5%,提示加替沙星也可经胆道和肠道排除.
老年人(≥65岁)男女受试者单剂量口服400mg加替沙星后,仅发现老年女性受试者与年轻女性相比有轻微的药代动力学差异,老年女性的血药峰浓度增加21%,曲线下面积增加32%.这种差异主要是由于肾功能随年龄增加而减退,应根据肾功能情况,决定用量.
中度肝功能不全病人,一次口服400mg加替沙星,血药峰浓度和曲线下面积值较正常肝功能受试者分别轻度增高32%和23%.由于喹诺酮类的抗菌活性呈浓度依赖性,因此在这类病人中,血药峰浓度轻微增高,并不降低加替沙星的疗效.故该类患者使用本品无须调整剂量.尚无重度肝损害病人中加替沙星的药代动力学资料.
不同程度肾功能不全者单次口服400mg加替沙星,随肾功能下降的程度不同加替沙星的表观总清除率(CI/F)相应降低,曲线下面积(AUC)相应增加.中度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30~40ml/min)病人加替沙星清除率减少57%,重度(肌酐清除率<30ml/min)病人则减少77%.与肾功能正常受试者相比,中度肾功能不全者的加替沙星的全身暴露量增加2倍,重度肾功能不全者增加4倍.平均峰浓度略有增高.建议肌酐清除率<40ml/min,包括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加替沙星减量使用.(见用法用量)
Ⅱ型糖尿病(非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患者每天口服本品400mg,连续10天,药代动力学参数,葡萄糖耐量试验和葡萄糖体内稳定性试验(空腹血清葡萄糖,血清胰岛素和C-肽测定)与健康人相似.首剂静脉注射或口服加替沙星后,血清胰岛素一过性轻度增加和血糖降低.经优降糖治疗已控制病情的糖尿病人多次口服本品,虽服药后血清胰岛素浓度降低,但无血糖水平变化.
【适应症】 本品主要用于治疗敏感病原体所致的各种感染性疾病,包括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急性鼻窦炎,社区获得性肺炎,单纯性尿路感染(膀胱炎)和复杂性尿路感染,急性肾盂肾炎,男性淋球菌性尿路炎症或直肠感染和女性淋球菌性宫颈感染.
【用法与用量】 口服,一次400mg (2片),一日一次.
表1,用药剂量指南
感染(取决于病原菌)
每日用量
疗程
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
400mg
7~10天
急性鼻窦炎
400mg
10天
社区获得性肺炎
400mg
7~14天
非复杂性尿路感染
400mg
单剂
或200mg
3~5天
复杂性尿路感染
400mg
7~10天
急性肾盂肾炎
400mg
7~10天
男性非复杂性淋球菌尿路感染
400mg
单剂
女性宫颈和直肠淋球菌感染
400mg
单剂
加替沙星主要经肾脏排出.肌酐清除率<40ml/min,包括血液透析和长期腹膜透析患者,应调整本品的剂量.血液透析病人应在每次血透结束后用药.
表2,肾功能不全患者本品的推荐剂量
肌酐清除率
初始剂量
维持剂量
≥40ml/min
<40ml/min
血液透析
腹膜透析
400mg
400mg
400mg
400mg
400mg/天
200mg/天
200mg/天
200mg/天
维持剂量从用药第二天开始
肾功能不全患者采用单剂400mg治疗单纯性尿路感染或淋病,和每日200mg使用3天治疗单纯性尿路感染时,无须调整本品剂量.
【不良反应】 本品的国内外临床试验中常见的不良反应为恶心,阴道炎,腹泻,头痛,眩晕.发生率较低的药物相关不良事件包括:
全身反应:变态反应,寒战,发热,背痛和胸痛.
心血管系统:心悸.
消化系统:腹痛,便秘,消化不良,舌炎,念珠菌性口腔炎,口腔炎,口腔溃疡,呕吐.
代谢与营养系统:周围性水肿.
神经系统:多梦,失眠,感觉异常,震颤,血管扩张,眩晕.
呼吸系统:呼吸困难,咽炎.
皮肤及皮肤软组织:皮疹,出汗.
特殊感官:视觉异常,味觉异常,耳鸣.
泌尿生殖系统:排尿困难,血尿.
其他罕见的相关不良事件有:思维异常,烦燥不安,不能耐受酒精,食欲不振,焦虑,关节痛,关节炎,虚弱,哮喘(支气管痉挛),共济失调,骨痛,心动过缓,乳腺疼痛,唇炎,结肠炎,意识模糊,惊厥,紫绀,人格解体,抑郁,糖尿病,皮肤干燥,吞咽困难,耳病,瘀斑,水肿,鼻衄,欣快感,眼痛,面部水肿,胃肠胀气,胃炎,胃肠出血,牙龈炎,口臭,幻觉,呕血,敌意,感觉过敏,高血糖,高血压,肌张力增加,过度通气,低血糖,下肢痛性痉挛,淋巴结病,斑丘疹,子宫出血,偏头痛,嘴部水肿,肌痛,肌无力,颈痛,神经过敏,惊慌,妄想狂,嗅觉倒错,瘙痒,伪膜性肠炎,精神病,上睑下垂,直肠出血,嗜睡,紧张,胸骨下胸痛,心动过速,味觉丧失,口干,舌肿,疱疹等.
实验室检查异常改变发生率低,包括:白细胞减少,ALT或AST增加以及碱性磷酸酶,总胆红素,血清淀粉酶,电解质异常等.
【禁忌】 本品禁用于对加替沙星或喹诺酮类药物过敏者.
【注意事项】
1,加替沙星与其他喹诺酮类药物类似,可使心电图QTc间期延长.在患有QTc间期延长,低血钾未纠正或急性心肌缺血患者中,应避免使用本品.本品也不宜与IA类(如奎尼丁,普鲁卡因胺)及Ⅲ(胺碘酮,索他洛尔)和可延长心电图QTc间期的药物,如西沙比利,红霉素,三环类抗抑郁药合用.
2,喹诺酮类药物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异常,如紧张,激动,失眠,焦虑,恶梦,颅内压增高等.对患有或疑有中枢神经系统疾患的患者,如严重脑动脉粥样硬化,癫痫和存在癫痫发作因素等,使用本品应慎重.本品可能会引起眩晕和轻度头痛,从事驾驶汽车或其他机械作业,或从事其他需要精神神经系统警觉或协调的活动的患者应谨慎.此外,非甾体类消炎镇痛药物与喹诺酮类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增加中枢神经系统刺激症状和抽搐发生的危险性.
3,与其他喹诺酮药物一样,已见症状性高血糖和低血糖的报道,通常发生于合用口服降糖药(如优降糖)或使用胰岛素的糖尿病患者.这些病人使用本品时应注意监测血糖.如发生血糖异常改变,应立即停药并就诊.
4,喹诺酮类药物有时可引起严重的甚至致命的过敏反应.对首次发现皮疹或者其他过敏反应时,应立即停用本品.严重过敏反应发生时,可根据临床需要用肾上腺素或其它复苏方法治疗,包括吸氧,输液,抗组胺药,皮质激素,增压胺类药物以及气道管理等.
5,有报道接受包括本品在内的几乎所有的抗菌药物治疗后可能发生轻度到致命性伪膜性肠炎.因此,对使用任何抗菌药物后出现腹泻的病人应考虑这一诊断.伪膜性肠炎的诊断成立后,即应开始治疗.轻度患者停用抗菌药物后即可恢复.中,重度患者,则应酌情补充液体,电解质,并针对艰难梭酸性肠炎的抗菌治疗.
6,尽管尚未见到类似其他喹诺酮类药物引起的肩部,手部和跟腱需要外科治疗或长时间功能丧失的现象,但如果病人在接受本品治疗时有疼痛感,发炎或肌腱断裂等应停用本品,在未明确除外肌腱炎或肌腱断裂前,患者应休息,并停止体育锻炼.肌腱断裂在喹诺酮类治疗中或治疗后均可发生.
7,已有病人在接受某些喹诺酮类药物后发生光毒性反应.虽在动物试验和临床试验中,未见本品在推荐剂量水平发生光毒性.但为保证医疗顺利实施,应避免过度日光或人工紫外线照射.如果出现晒伤样反应或发生皮肤损害,应及时就诊.
8,本品增加中枢神经系统刺激症状和抽搐发生的危险性.
肾功能不全者使用本品应注意调整剂量(见用法用量)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加替沙星对孕妇,授乳妇女的疗效和安全性尚未建立.孕妇和授乳妇女使用本品应谨慎,只有在使用本品所获益处大于对胎儿和婴儿可能的危险性时,才可考虑.
【儿童用药】 本品对儿童,青少年(18岁以下)的疗效和安全性尚未建立.目前不推荐使用.
【老年患者用药】 虽老年女性受试者与年轻女性相比有轻微的药代动力学差异,但这种差异主要是由于肾功能随年龄增加而减退,应根据其肾功能决定用量.
【药物相互作用】
本品与丙磺舒合用,可缓解加替沙星经肾排除.
2,硫酸亚铁,含铝或镁制酸剂和去羟基苷(地丹诺辛,惠妥兹)与本品合用,加替沙星的生物利用度降低.而在服用硫酸亚铁,含锌,镁,铁等饮食补充剂(如多种维生素),或含铝/镁制酸剂或去羟基苷(地丹诺辛,惠妥兹)前4小时服用本品,不影响加替沙星的药代动力学过程.
3,牛奶,碳酸钙,西咪替丁,茶碱,法华令,优降糖或咪达唑仑与本品同时服用未见发生相互作用.
4,本品与地高辛同时使用,未见加替沙星药代动力学参数发生明显改变,单在部分受试者发现地高辛血药浓度升高.故应监测服用地高辛患者的地高辛毒性反应的症状和体征.对表现出毒性症状和体征的患者,应测定地高辛的血药浓度,并适当调整地高辛剂量.
【药物过量】
不宜使用高于推荐剂量的治疗.如发生急性口服过量,应用催吐或胃减压促使胃排空,并严密观察(包括心电图监测)病人病情变化,给予支持治疗,适当补充液体.血液透析(每4小时约清除14%)和长期腹膜透析(8天约清除11%)不能有效地从体内清除加替沙星.

4、我感冒打了三天的加替沙星的吊针 请问多长时间以后可以要孩子 我是男的 请专业人士回答

有~
加替沙星胶囊是国家新出的一类抗菌药,副作用很小~
这是说明

为加替沙星,其化学名称为(±)-1-环丙基-6-氟-1,4-二氢-8-甲氧基-7-(3-甲基-1-哌嗪基)- 4-氧代-3-喹啉羧酸.
其结构式为:

分子式:C19H22FN3O4
分子量:375.40
【性状】
本品为薄膜衣片,除去包衣后显类白色.
【药理毒理】
药理作用
加替沙星为8-甲氧基氟喹诺酮类外消旋体化合物,体外具有广谱的抗革兰氏阴性和阳性微生物的活性,其R-和S-对映体抗菌活性相同.本品的抗菌作用是通过抑制细菌的DNA旋转酶和拓扑异构酶Ⅳ,从而抑制细菌DNA的复制,转录,修复过程.
抗菌实验结果均表明,本品对以下微生物的大多数菌株具抗菌活性:
1.革兰氏阳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仅限于对甲氧西林敏感的菌株),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属,肺炎链球菌等链球菌属菌株.
2. 革兰氏阴性菌:嗜血杆菌属菌(流感和副流感嗜血杆菌),卡他莫拉菌,奈瑟菌属菌,不动杆菌属菌,肺炎克雷伯菌,阴沟肠杆菌,变形杆菌(奇异变形杆菌和普通变形杆菌),铜绿假单胞菌,枸橼酸杆菌和大肠埃希菌.
3.其他微生物:肺炎衣原体,嗜肺性军团菌,肺炎支原体.
毒理研究
遗传毒性:
Ames试验中本品对多种菌株无致突变作用,但是体外对沙门氏菌株TA102的有致突变作用.中国仓鼠V79细胞的基因突变和中国仓鼠CHL/IU细胞的遗传学试验结果均阳性.类似的结果在其他喹诺酮类的药物也可见,这可能是由高浓度下本品对真核生物的Ⅱ型DNA拓扑异构酶的抑制作用所致.本品经口和静脉给药的小鼠微核试验,大鼠经口给药的细胞遗传学试验,大鼠经口给药的DNA修复试验结果均为阴性.
生殖毒性:
对大鼠经口给予剂量高达200mg/kg(以每天暴露量(AUC)计,与人最大推荐剂量等效),对大鼠生育力和生殖无不良反应.大鼠和家兔经口给予剂量分别达150mg/kg和50mg/kg(以AUC计,约为人最大推荐剂量的0.7和1.9倍),未见有致畸胎作用.但是大鼠在器官形成期,经口或静脉给予剂量分别达200mg/kg和60mg/kg可引起胎仔骨骼畸形;以口或静脉给予剂量分别≥150mg/kg和≥30mg/kg时,可引起胎仔骨骼骨化延迟,包括出现波形肋骨.提示在此剂量下,有轻度的胎仔毒性.此毒性在其他喹诺酮类药物也可见.
大鼠在妊娠后期的最初阶段经口给药剂量达200mg/kg,并持续给药至哺乳期,可见后期的植入后胚胎丢失增加和新生仔和围产期的死亡率升高.这些发现提示了本品的胎仔毒性.
致癌性:
B6C3F1小鼠经掺食给药18月,雌,雄动物剂量分别为90mg/kg和81mg/kg[以每天全身暴露量(AUC)计,约为人最大推荐剂量的0.13和0.18倍];Fischer344大鼠经掺食给药2年,雌,雄动物剂量分别为139mg/kg和47mg/kg(以AUC计,约为人最大推荐剂量的0.81和0.36倍),结果均未提示本品有促进肿瘤生长的作用,但是雄性动物当剂量达100mg/kg(以AUC计,约为人最大推荐剂量的0.74倍)时,与对照组相比,可增加巨粒细胞淋巴(LGL)白血病的发生率,尽管这种增加稍高于已有历史性对照的范围,但是并不能认为雄性动物高剂量下的这些发现会影响到本品临床用药的安全性.
【药代动力学】 本品口服吸收良好,且不受饮食因素影响,绝对生物利用度为96%,口服1-2小时后达加替沙星血药峰浓度.在临床推荐剂量范围内,加替沙星血药峰浓度(Cmax)和血药时曲线下面积(AUC)随剂量成比例增加.口服本品200mg至800mg,连续14天,加替沙星的药代动力学呈线性和非时间依赖性.每天一次连续用药,第3天时可达血药稳态浓度.400mg每天一次口服,其稳态血药浓度峰值和谷值分别约为4mg/L和0.4mg/L.
加替沙星蛋白结合率约为20%,与浓度无关.加替沙星广泛分布于组织和体液中.唾液中药物浓度与血浆浓度相近,而在胆汁,肺泡巨噬细胞,肺实质,肺表皮细胞层,支气管粘膜,窦粘膜,阴道,宫颈,前列腺液,精液等靶组织的药物浓度高于血浆浓度.
加替沙星无酶诱导作用,不改变自身和其他合用药物的清除代谢.加替沙星在体内代谢极低,主要以原形经肾脏排出.口服本品后48小时,药物原形在尿中的回收率达70%以上,而其乙二胺和甲基乙二胺代谢物在尿中的浓度不足摄入量的1%,加替沙星平均血浆消除半衰期7~14小时.本品口服或静脉注射后,粪便中加替沙星的原药回收率约5%,提示加替沙星也可经胆道和肠道排除.
老年人(≥65岁)男女受试者单剂量口服400mg加替沙星后,仅发现老年女性受试者与年轻女性相比有轻微的药代动力学差异,老年女性的血药峰浓度增加21%,曲线下面积增加32%.这种差异主要是由于肾功能随年龄增加而减退,应根据肾功能情况,决定用量.
中度肝功能不全病人,一次口服400mg加替沙星,血药峰浓度和曲线下面积值较正常肝功能受试者分别轻度增高32%和23%.由于喹诺酮类的抗菌活性呈浓度依赖性,因此在这类病人中,血药峰浓度轻微增高,并不降低加替沙星的疗效.故该类患者使用本品无须调整剂量.尚无重度肝损害病人中加替沙星的药代动力学资料.
不同程度肾功能不全者单次口服400mg加替沙星,随肾功能下降的程度不同加替沙星的表观总清除率(CI/F)相应降低,曲线下面积(AUC)相应增加.中度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30~40ml/min)病人加替沙星清除率减少57%,重度(肌酐清除率<30ml/min)病人则减少77%.与肾功能正常受试者相比,中度肾功能不全者的加替沙星的全身暴露量增加2倍,重度肾功能不全者增加4倍.平均峰浓度略有增高.建议肌酐清除率<40ml/min,包括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加替沙星减量使用.(见用法用量)
Ⅱ型糖尿病(非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患者每天口服本品400mg,连续10天,药代动力学参数,葡萄糖耐量试验和葡萄糖体内稳定性试验(空腹血清葡萄糖,血清胰岛素和C-肽测定)与健康人相似.首剂静脉注射或口服加替沙星后,血清胰岛素一过性轻度增加和血糖降低.经优降糖治疗已控制病情的糖尿病人多次口服本品,虽服药后血清胰岛素浓度降低,但无血糖水平变化.
【适应症】 本品主要用于治疗敏感病原体所致的各种感染性疾病,包括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急性鼻窦炎,社区获得性肺炎,单纯性尿路感染(膀胱炎)和复杂性尿路感染,急性肾盂肾炎,男性淋球菌性尿路炎症或直肠感染和女性淋球菌性宫颈感染.
【用法与用量】 口服,一次400mg (2片),一日一次.
表1,用药剂量指南
感染(取决于病原菌)
每日用量
疗程
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
400mg
7~10天
急性鼻窦炎
400mg
10天
社区获得性肺炎
400mg
7~14天
非复杂性尿路感染
400mg
单剂
或200mg
3~5天
复杂性尿路感染
400mg
7~10天
急性肾盂肾炎
400mg
7~10天
男性非复杂性淋球菌尿路感染
400mg
单剂
女性宫颈和直肠淋球菌感染
400mg
单剂
加替沙星主要经肾脏排出.肌酐清除率<40ml/min,包括血液透析和长期腹膜透析患者,应调整本品的剂量.血液透析病人应在每次血透结束后用药.
表2,肾功能不全患者本品的推荐剂量
肌酐清除率
初始剂量
维持剂量
≥40ml/min
<40ml/min
血液透析
腹膜透析
400mg
400mg
400mg
400mg
400mg/天
200mg/天
200mg/天
200mg/天
维持剂量从用药第二天开始
肾功能不全患者采用单剂400mg治疗单纯性尿路感染或淋病,和每日200mg使用3天治疗单纯性尿路感染时,无须调整本品剂量.
【不良反应】 本品的国内外临床试验中常见的不良反应为恶心,阴道炎,腹泻,头痛,眩晕.发生率较低的药物相关不良事件包括:
全身反应:变态反应,寒战,发热,背痛和胸痛.
心血管系统:心悸.
消化系统:腹痛,便秘,消化不良,舌炎,念珠菌性口腔炎,口腔炎,口腔溃疡,呕吐.
代谢与营养系统:周围性水肿.
神经系统:多梦,失眠,感觉异常,震颤,血管扩张,眩晕.
呼吸系统:呼吸困难,咽炎.
皮肤及皮肤软组织:皮疹,出汗.
特殊感官:视觉异常,味觉异常,耳鸣.
泌尿生殖系统:排尿困难,血尿.
其他罕见的相关不良事件有:思维异常,烦燥不安,不能耐受酒精,食欲不振,焦虑,关节痛,关节炎,虚弱,哮喘(支气管痉挛),共济失调,骨痛,心动过缓,乳腺疼痛,唇炎,结肠炎,意识模糊,惊厥,紫绀,人格解体,抑郁,糖尿病,皮肤干燥,吞咽困难,耳病,瘀斑,水肿,鼻衄,欣快感,眼痛,面部水肿,胃肠胀气,胃炎,胃肠出血,牙龈炎,口臭,幻觉,呕血,敌意,感觉过敏,高血糖,高血压,肌张力增加,过度通气,低血糖,下肢痛性痉挛,淋巴结病,斑丘疹,子宫出血,偏头痛,嘴部水肿,肌痛,肌无力,颈痛,神经过敏,惊慌,妄想狂,嗅觉倒错,瘙痒,伪膜性肠炎,精神病,上睑下垂,直肠出血,嗜睡,紧张,胸骨下胸痛,心动过速,味觉丧失,口干,舌肿,疱疹等.
实验室检查异常改变发生率低,包括:白细胞减少,ALT或AST增加以及碱性磷酸酶,总胆红素,血清淀粉酶,电解质异常等.
【禁忌】 本品禁用于对加替沙星或喹诺酮类药物过敏者.
【注意事项】
1,加替沙星与其他喹诺酮类药物类似,可使心电图QTc间期延长.在患有QTc间期延长,低血钾未纠正或急性心肌缺血患者中,应避免使用本品.本品也不宜与IA类(如奎尼丁,普鲁卡因胺)及Ⅲ(胺碘酮,索他洛尔)和可延长心电图QTc间期的药物,如西沙比利,红霉素,三环类抗抑郁药合用.
2,喹诺酮类药物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异常,如紧张,激动,失眠,焦虑,恶梦,颅内压增高等.对患有或疑有中枢神经系统疾患的患者,如严重脑动脉粥样硬化,癫痫和存在癫痫发作因素等,使用本品应慎重.本品可能会引起眩晕和轻度头痛,从事驾驶汽车或其他机械作业,或从事其他需要精神神经系统警觉或协调的活动的患者应谨慎.此外,非甾体类消炎镇痛药物与喹诺酮类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增加中枢神经系统刺激症状和抽搐发生的危险性.
3,与其他喹诺酮药物一样,已见症状性高血糖和低血糖的报道,通常发生于合用口服降糖药(如优降糖)或使用胰岛素的糖尿病患者.这些病人使用本品时应注意监测血糖.如发生血糖异常改变,应立即停药并就诊.
4,喹诺酮类药物有时可引起严重的甚至致命的过敏反应.对首次发现皮疹或者其他过敏反应时,应立即停用本品.严重过敏反应发生时,可根据临床需要用肾上腺素或其它复苏方法治疗,包括吸氧,输液,抗组胺药,皮质激素,增压胺类药物以及气道管理等.
5,有报道接受包括本品在内的几乎所有的抗菌药物治疗后可能发生轻度到致命性伪膜性肠炎.因此,对使用任何抗菌药物后出现腹泻的病人应考虑这一诊断.伪膜性肠炎的诊断成立后,即应开始治疗.轻度患者停用抗菌药物后即可恢复.中,重度患者,则应酌情补充液体,电解质,并针对艰难梭酸性肠炎的抗菌治疗.
6,尽管尚未见到类似其他喹诺酮类药物引起的肩部,手部和跟腱需要外科治疗或长时间功能丧失的现象,但如果病人在接受本品治疗时有疼痛感,发炎或肌腱断裂等应停用本品,在未明确除外肌腱炎或肌腱断裂前,患者应休息,并停止体育锻炼.肌腱断裂在喹诺酮类治疗中或治疗后均可发生.
7,已有病人在接受某些喹诺酮类药物后发生光毒性反应.虽在动物试验和临床试验中,未见本品在推荐剂量水平发生光毒性.但为保证医疗顺利实施,应避免过度日光或人工紫外线照射.如果出现晒伤样反应或发生皮肤损害,应及时就诊.
8,本品增加中枢神经系统刺激症状和抽搐发生的危险性.
肾功能不全者使用本品应注意调整剂量(见用法用量)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加替沙星对孕妇,授乳妇女的疗效和安全性尚未建立.孕妇和授乳妇女使用本品应谨慎,只有在使用本品所获益处大于对胎儿和婴儿可能的危险性时,才可考虑.
【儿童用药】 本品对儿童,青少年(18岁以下)的疗效和安全性尚未建立.目前不推荐使用.
【老年患者用药】 虽老年女性受试者与年轻女性相比有轻微的药代动力学差异,但这种差异主要是由于肾功能随年龄增加而减退,应根据其肾功能决定用量.
【药物相互作用】
本品与丙磺舒合用,可缓解加替沙星经肾排除.
2,硫酸亚铁,含铝或镁制酸剂和去羟基苷(地丹诺辛,惠妥兹)与本品合用,加替沙星的生物利用度降低.而在服用硫酸亚铁,含锌,镁,铁等饮食补充剂(如多种维生素),或含铝/镁制酸剂蛉ヴ腔

5、现在执行的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

对啊!还没有新的标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发[1990]6号)

(相关文章: 部门规章3篇5次 裁判文书10篇15次 法学文献8篇9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关于鉴定标准,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按系统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3次)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2次)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 、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 ,未出现呼吸困难。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2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6、及肩短发女生能穿dk吗?

我觉得也是可以穿的呀,穿的时候选择自己喜欢的,和自己气质相符合的就行。

与肩肌腱chl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