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特困人員供養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城市特困人員指持有城市非農業戶籍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撫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撫養義務人沒有上述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自2014年9月1日起,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員由政府供養。

(1)大特困供養生擴展資料: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及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救盡救,應養盡養;
(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三)嚴格規范,高效便民;
(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認定及救助供養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收入總和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2、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什麼意思
在回答問題前先了解下什麼是特困供養人員。
特困供養人員是指城鄉老年人、殘疾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並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
1.無勞動能力。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殘疾等級為重度殘疾(一、二級)的殘疾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視為無勞動能力。
2.無生活來源。收入總和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財產認定標準的,視為無生活來源。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
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均無履行義務能力。法定義務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該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全日制在校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殘疾等級被評定為重度殘疾(一、二級)的殘疾人;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的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家庭財產認定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財產認定標準的。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內,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也就是指未滿16周歲,且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均無履行義務能力的特困學生。

(2)大特困供養生擴展資料
辦理程序
申請程序。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審核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核實,於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審批程序。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並隨機抽查核實,於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終止程序。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終止救助供養並予以公示。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後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3、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如何申請?
根據《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三章 申請及受理得知,申請特困救助供養程序如下:
第十條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
申請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3)大特困供養生擴展資料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收入總和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
第七條 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認定標准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並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條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二)60周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4、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如何申請
特困生到所在村的村官開貧困證明,填好後提交給學校。學校交由政府審核。審核通過了會發放補助金。
5、什麼是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特困救助供養對象是指具有當地戶籍,且同時符合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特困救助供養對象的認定按照個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各地資助標准不一樣,例如海南省萬寧市:
《萬城鎮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建檔立卡貧困戶、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家庭學生2017年秋季教育補貼工作的通知》
補助內容及標准
(一)學前教育 生活費補助標准1400元/生·年。已獲得貧困殘疾人教育扶持(福彩公益金)項目補助資金的不再享受。
(二)小學教育 生活費補助標准2400元/生·年。
(三)初中教育 生活費補助標准2900元/生·年。
(四)高中教育 生活費補助標准1900元/生·年;免除學費、住宿費和教材費。
(五)中職教育 生活費補助標准3500元/生·年;一、二年級學生教材費補助標准400元/生·年。已獲得扶貧部門組織實施的「雨露計劃」補助資金及殘聯部門組織實施的貧困殘疾人教育扶持(福彩公益金)項目補助資金的不再補助生活費,已享受免教材費政策的不再補助教材費。
(六)高等教育 學費補助標准2000元/生·年;生活費補助標准3500元/生·年。

(5)大特困供養生擴展資料
辦理程序:
(1)在縣內就讀的。每年秋季學期(春季學期原則上不需要申請),由學生本人向就縣職校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經家庭所在地村(居)委會確認(蓋章)→所在學校研究確定名單並公示無異議後上報縣教育局→縣教育局送縣扶貧辦進行資格審核,審核符合條件的通過惠農「一卡通」賬戶發放。
(2)在縣外就讀的。每年秋季學期(春季學期原則上不需要申請,但是需要提交在校在讀證明),由學生本人或家長向所在村委會所屬包片中學或中心小學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經家庭所在地村(居)委會確認(蓋章)。
負責包片的中學或中心小學匯總縣外就讀學生資助信息並公示無異議後報屯昌縣教育局→縣教育局匯總送縣扶貧辦進行資格審核,審核符合條件的通過惠農「一卡通」賬戶發放。
6、城市特困供養人員是指哪些人?
根據民政部新近公布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如何界定無勞動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省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收入總和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無生活來源。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
7、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有什麼
《暫行辦法》根據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發展情況,將 特困人員供養的供養內容明確為以下四項:
(1) 提供基本生活條件。《暫行辦法》將傳統工作中的 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
品和零用錢,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三方面供養內容 合並歸納為「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基本生活條件一般包括 吃、穿、住等內容。
(2)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生活照料的內容主要 包括為特定的供養對象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方面
的照顧和幫助,體現了對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養人員的特殊照顧。
(3) 提供疾病治療。目前,特困供養人員患病一般是到 定點醫療機構或者設在供養服務機構內的醫務室(站、點)
治療。
解決特困供養人員的疾病治療問題,要從當地實際出 發,醫療保障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4) 辦理喪葬事宜。各地在辦理特困供養人員喪葬事宜 時,應當遵守殯葬管理的相關規定,尊重少數民族習慣。辦
理特困供養人員喪葬事宜所需費用,可從特困人員供養資金 中列支。
供養標准對於保障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起著決定 作用,應當按照滿足《暫行辦法》規定的供養內容所必需的
費用確定。各地在制定特困人員供養標准時應當充分考慮當 地居民的人均消費支出、疾病治療、喪葬等所需費用。特困 人員供養標準的制定可以採取以下兩種形式:一是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即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 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 府批准並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執行。二是由設區的市級人 民政府制定。即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
統計、物價等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 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
8、什麼條件可以辦農村特困供養證
符合以下條件可以辦理:
根據《關於農村低保、特困供養和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清理核查工作的實施方案》
(二)納入保障范圍的條件
1、特困供養對象: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60周歲以上)、殘疾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一級的肢體殘疾人,2016年12月前批準的不受此限)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2、農村低保:持有我縣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我縣今年最低生活保障標准300元/月的,且符合我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可以按程序提出低保申請。
3、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家庭為:低保家庭中主要成員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無法依靠產業扶持和就業幫助脫貧的家庭。
4、孤兒對象: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分兩類:①父母雙亡的;②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蹤(失蹤方由人民法院出具失蹤法律文書)。
5、困境(家庭)兒童對象:指非父母雙亡,但事實無父母撫養的18周歲以下不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分兩種:
①困境兒童。兒童本人重殘(二級以上)、重病或者罕見病兒童(大病救助的病種范圍)。
②困境家庭兒童。
第一類:父母雙方重殘、重病、服刑、強制戒毒喪失勞動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沒有保障的兒童。
第二類: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重殘、重病、服刑、強制戒毒喪失勞動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沒有保障的兒童。第三類:經縣民政部門認定的其它特殊情況。

(8)大特困供養生擴展資料
下列人員將被清退:
根據《關於農村低保、特困供養和社會保障兜底脫貧對象清理核查工作的實施方案》
三、清理核查對象
(一)清退核減對象范圍
1、救助對象死亡的:特困供養對象年滿16周歲的(在校學生除外)。
2、虛報、瞞報家庭收入的:或拒絕核查家庭收入的;或偽造證明材料的。
3、家庭人均收入明顯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4、家庭有小轎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大型貨車、集裝車、穿金戴銀的、添置貴重物品的。
5、有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且有贍養、撫養能力而未履行義務造成生活困難的。
6、新建房、房屋裝修(危房改造和異地搬遷的除外)、擁有兩處以上房屋的或有投資行為的。
7、子女進入高收費學校就讀或自費出國留學的;
8、有賭博、嫖娼、吸毒等行為的;服刑期間人員。
9、現任社區(村)幹部、國家公職人員及其家庭成員或其直系親屬未經「特別報批程序」申報納入低保的。
10、孤兒清退對象:
①對未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或未能提供有效學校就讀證明的年滿18周歲的孤兒,以及被依法收養、死亡的孤兒;
②繼續攻讀研究生和博士學位的;
③在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期間,發現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
11、困境(家庭)兒童清退對象:①對未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或未能提供有效學校就讀證明的年滿18周歲的困境(家庭)兒童;②死亡的困境兒童。
9、什麼是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是指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能力的學生。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九條規定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第十條規定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9)大特困供養生擴展資料:
根據《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四章審核第十三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審核意見。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規定調查核實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調查核實結果的客觀性進行評議。
第十五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核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民主評議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重新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