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在上班路上(隨便送孩子上學)時,發生交通事故,頭外傷,腳軟組織挫傷!屬於工傷嗎!謝謝!
1、從2014年9月1日正式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對上班途中員工遭受受傷有明確的意見。在上下班途中均可以計算工傷,不管是否是機動車碰撞事故或自身摔倒;
2、從你描述的情況看,可以算作工傷,你可以要求單位給你申請辦理,按正常流程申報。如發生超過10級以上的工傷(需專門機構鑒定),發交通事故還要有報警記錄等,請你收集相關資料。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小孩被小車撞了對方全責,左膝軟組織損傷,在家休養沒有上學,我要求對方賠償三個月的護理費和營養費。
護理費和營養費如果沒有鑒定的話,一般需要根據醫院的病歷和建議休息單等證據證明。
3、3月10號因為下樓梯自己沒注意崴到了腳,軟組織腫脹。現在不能走路,還沒有完全消腫,我現在著急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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