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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側眼瞼及頜面軟組織挫傷

發布時間:2020-10-26 23:48:00

1、2015面部輕傷標准

可以鑒定為輕傷二級。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面部輕傷二級包括:

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1)右側眼瞼及頜面軟組織挫傷擴展資料:

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時,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規定: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2、打架致面部留疤痕4厘米左右是否構成輕傷?

如果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構成輕傷一級;否則,屬於輕微傷。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5.2.4 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5.2.5 輕微傷
a)面部軟組織創。
b)面部損傷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變。
c)面部皮膚擦傷,面積2.0cm2以上;面部軟組織挫傷;面部劃傷4.0cm以上。

3、朋友臉部被人打傷,根據內容應該鑒定什麼結果?

最好的辦法。自己用攝像機拍下,然後在找幾個證人,還有你法醫鑒定請看下面,在說現在有人敢受賄你就放心告會贏的。

特別看第九章,希望幫助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於印發《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發[199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現將《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印發給你們,作為評定傷害他人身體造成傷關於鑒定標准,在法醫檢案中參照執行。在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按系統反映,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附:《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3次)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2次)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跖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跖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 、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 ,未出現呼吸困難。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2次)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4、請問口腔頜面部軟組織損傷治療的清創術是怎樣的?

先用消毒紗布蓋住創口,用肥皂水、外用鹽水洗凈創口四周的皮膚;如有油垢,可用汽油或洗潔劑擦凈。然後在麻醉下用大量生理鹽水或1%~3%又氧水沖洗創口,同時用紗布團或軟毛刷反復擦洗,盡可能清除創口內的細菌、泥沙、組織碎片或其他異物。在清洗創口的同時,可以進一步檢查組織損傷的情況。 (二)清理創口 沖洗創口後,行創周皮膚消毒、鋪巾、進行清創處理。原則上盡可能保留頜面部組織。除確已壞死的組織外,一般僅將創緣略加修即可。唇、舌、鼻、耳及眼瞼等處的撕裂傷,即使大部分游離或完全離體,只要沒有感染和壞死的情況下,也應盡量保留,爭取縫回原位,仍有可能癒合。 清理創口時要進一步去除異物。可用刮匙、刀尖或止血鉗除嵌入組織的異物。組織內如有金屬異物,表淺者可藉助於磁鐵吸出;深部者要通過X線攝片或插針X線定位後取出。但如創口有急性炎症、異物位於大血管旁、定位不準確、術前准備不充分或異物與傷情無關者,可暫不摘除。 (三)縫合 由於口腔頜面部血運豐富,組織再生力強,即使在傷後24小時或48小時之內,均可在清創後行嚴密縫合;甚至超過48小時,只要創口無明顯化膿感染工組織壞死,在充分清創後,仍可行嚴密縫合。對估計有可能發生感染者,可在創口內放置此流物;已發生明顯感染的創口不應作初期縫合,可採用局部濕敷,待感染控制後,再作處理。

5、李與張打架至張面部軟組織挫傷和皮外傷?

雙方都已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但情節輕微,可以進行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可以進行警告、罰款、拘留的處理。

李的行為已造成張的面部軟組織挫傷和皮外傷,構成了「輕微傷」,不夠成刑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可進行治安調解。

調解不成的,可與罰款、十五日一下拘留等。
達成協議不履行的,可以申請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治安調解協議書一般包括:
案由、辦案單位、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事實及證據、受損情況、協議內容等。

6、頜面部軟組織損傷要如何處理?

如果頜面部軟組織損傷處理不當,不僅影響損傷器官功能的恢復,又可造成嚴重的顏面部畸形,給病人造成精神負擔,因此應了解頜面部軟組織損傷特點及處理原則,使恢復功能和美容相統一。因此,對於頜面部軟組織損傷要如何處理要引起重視。口腔頜面部軟組織傷在早期清創處理中,應盡量保留組織,一般僅將破碎的創緣略加修整,去除壞死組織。新鮮而整齊的切割傷,可不切除組織。眼瞼、耳、唇、舌等處的撕裂傷,即使大部分游離,仍應保留;有時甚至完全斷離的組織,在數小時內縫合回原處,也可能存活。由於頜面部組織的再生能力強,在傷後24~48小時之內均可在清創後嚴密縫合;甚至超過48小時,只要傷口無明顯的化膿感染或壞死,仍可在清創後嚴密縫合。損傷組織如有外翻、下垂、移位、或由於水腫、感染,清創後不能嚴密縫合者,可作定向縫合,使組織先恢復或接近正常位置,待消腫和控制感染後,再作進一步處理。定向縫合法,通常是用襯衫扣和細不銹鋼絲或鋼絲鉛丸作褥式縫合以達到定向和減張的作用。頰部貫通傷,原則上應盡量關閉穿通口和消滅創面。無組織缺損或缺損較少,可將粘膜、肌肉和皮膚分層縫合。如頰部全層組織缺損較大,不要勉強拉攏縫合,以免造成畸形和張口受限,而應將創緣的皮膚與口腔粘膜相對縫合,消滅創菌。遺留的洞形缺損,後期再作修復。舌部組織較脆,易於撕裂,縫合時應用較粗的絲線,穿刺點應距創緣稍遠(約5毫米以上)。腮腺損傷時,如傷口無明顯感染,在清創後可用嚴密縫合和加壓包紮,防止發生涎漏。腮腺導管斷裂,可根據情況作導管吻合或改道處理。改善是將導管近心段的斷端縫接於口腔粘膜某處,使涎液能流入口內。

7、口腔頜面軟組織損傷有哪幾種類型,如何處理?

口腔頜面軟組織損傷根據傷因和傷情可分為擦傷、挫傷、切割傷、刺傷、撕裂或撕脫傷、咬傷及火器傷等。各類損傷的臨床症狀和處理方法也各有特點。

8、左眼眶內側壁和下壁骨折司法鑒定的話是什麼傷,請求專業人士給個准確答案。

眶內壁骨折,是輕微傷;眶壁骨折是輕傷二級。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輕傷二級包括:

1、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2、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4、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5、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6、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7、眼瞼缺損。

8、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輕微傷包括:

1、面部軟組織創。

2、面部損傷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變。

3、面部皮膚擦傷,面積2.0cm2以上;面部軟組織挫傷;面部劃傷4.0cm以上。

4、眶內壁骨折。

5、眼部挫傷;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6、耳廓創。

(8)右側眼瞼及頜面軟組織挫傷擴展資料

輕傷一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並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

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並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與右側眼瞼及頜面軟組織挫傷相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