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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組織損傷構成輕傷嗎

發布時間:2020-10-06 01:46:47

1、身體多處軟組織挫傷能構成輕傷嗎?

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不構成輕傷。

2、軟組織損傷算不算輕傷

軟組織損傷屬於輕微傷,不構成輕傷。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5.2.5 輕微傷
a)面部軟組織創。
b)面部損傷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變。
c)面部皮膚擦傷,面積2.0cm以上;面部軟組織挫傷;面部劃傷4.0cm以上。
5.8.5 輕微傷
a)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3、如果只是淤青軟組織受傷,算輕傷嗎

根據不同部位的不同受傷程度來劃分的,如果經鑒定滿足條文的情況,則構成輕傷,行為人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反之,則不構成刑事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實際的案件鑒定中還有許多情況會影響鑒定結果,比如其他外傷、並發症、受傷經過、既往病史及先天畸形等都會對判定的結果產生影響,因此實際的傷情判斷要依據專業的鑒定。

軟組織損傷指軟組織或骨骼肌肉受到直接或間接暴力,或長期慢性勞損引起的一大類創傷綜合征。組織受創後出現微循環障礙、無菌性炎症,致使局部腫脹疼痛。

4、把人打成什麼樣才算輕傷?說詳細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

(試行)

法(司)發〔1990〕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兒童達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跖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跖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 、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 ,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厘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5、與他人打架後小腿軟組織受傷能算輕傷嗎?

與他人打架後小腿軟組織受傷不能算輕傷。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規定:
5.11.2 輕傷一級
a)挫傷面積累計達體表面積10%。
b)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0.0cm以上。
c)撕脫傷面積100.0cm2以上。
d)皮膚缺損30.0cm2以上。
5.11.3 輕傷二級
a)挫傷面積達體表面積6%。
b)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0cm以上。
c)撕脫傷面積50.0cm2以上。
d)皮膚缺損6.0cm2以上。

6、軟組織損傷算輕傷嗎?

不能簡單做判定,軟組織損傷也有輕有重,輕者恢復幾天便可好轉,重者可能傷及肌腱,建議去醫院做全面檢查,嚴重還要做核磁共振,檢查軟組織損傷程度

7、頭部多處軟組織挫傷算輕傷嗎

軟組織損傷絕大多數都是輕微傷。
致人輕微傷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涉及到量刑的問題,但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應受治安處罰。 應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8、請問 軟組織挫傷 如果按法醫角度構成輕微傷嗎?

如由於民事糾紛引發的軟組織挫傷,一般不予治安處罰,由對方進行民事賠償。

如由於治安糾紛引起的軟組織挫傷,這種傷情為輕微傷,視情進行治安處罰。

如是由於其他犯罪行為引起的,另當別論,如搶東西造成損傷的,則構成搶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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